農業合作經營管理模式權益保障研究

時間:2022-06-27 08: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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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合作經營管理模式權益保障研究

摘要:農業合作經營是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實現農業規?;a,解決小農生產和大市場矛盾,提升農業競爭力的有效途徑。而制約我國農業專業合作社發展和壯大的根本問題就在于農民收益偏低、權益保障不足、利益分配機制不能有效調動經濟增長。本文從我國農業合作經營模式的現狀出發,兼顧經濟效率和權益保障,深入研究了合作經營管理模式下農民權益的保障問題,力圖改變過去“能人帶頭”模式所帶來的問題。

關鍵詞:農業合作;經營管理;農民;權益保障

2007年《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頒布以來,我國農業合作社進入到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在新常態下,我國經濟步入高質量增長,農業合作社也要從數量增長發展到質量提升階段。長期以來,利益分配問題都是制約我國農業合作經營管理健康發展的主要瓶頸,農業合作社之所以始終在低水平徘徊,就是因為對農民權益保障研究不足,導致集體經濟生產力沒有得到有效解放,農民束手束腳,不能真正參與到生產經營當中。農業是弱勢產業,抗風險能力差而資本收益率低,這是一個世界性課題。農業合作社自負盈虧就必然面臨市場風險,由于農業經濟在市場、資本、人才、技術和環境配套等諸多方面處于劣勢,在市場經營中就更處于不利地位。而農業合作經營管理模式組織化和專業化程度較高,委托關系繁雜,產權不清,加上內部利益配置不能夠提高合作經營的積極性,這就使農民更難保障自己的權益。

一、農業合作經濟必須要以保障農民權益為根本

(一)農民權益保障是農業合作經營管理的根本使命。馬克思一針見血地指出,隨著資本積累,在競爭中大資本比小資本更有競爭力。農業合作社的產生原因是農業不是資本青睞型行業,市場和企業都不是為農民利益而服務,而是以追求資本增值為目的。農業合作社的經營目的是為保護農業弱勢產業在市場中處于不利競爭的局面,減少中間環節,提高農民議價能力和農產品競爭力,應對自然和市場雙重風險,改變農民增產不增收的困境。農業合作經營概念自古有之,古代農民經濟力量薄弱,婚喪嫁娶尚且不能自給,因此以血緣、地緣和業緣為紐帶,結成了合會?,F代合作社的先驅被認為社1844年在英國創建的“羅虛代爾公平先鋒社”,其目的是集體低價購進商品,改善社員經濟狀況和社會地位。1849年,雷發巽為解決災害農民借貸困難,在德國維耶布什鎮創辦農村信用合作社。1909年東歐猶太移民為了保障集體生命和財產安全,在以色列建立了第一個基布茲。由此可見,人類不同歷史階段的合作社都是為了保障農民權益,這是農業合作社和以資本逐利為目的的企業的根本不同。(二)利益分配機制是農業生產力飛躍的基礎保障。從商鞅變法到公司的誕生,人類歷史的飛躍無一不是組織利益分配模式的巨大創新,家庭聯產承包制極大程度解放了生產力,實現先富帶動后富,一舉解決了困擾中國人幾千年的溫飽問題,開啟了小康之路。在新的歷史時期,農業專業合作社承擔著共同富裕的偉大使命,農業合作經營管理模式能否再一次創造經濟奇跡,關鍵取決于利益分配機制是否符合農業生產力發展的規律,實現規模經濟。我國農業合作社以農村能人和產業大戶為主要投資者,這種模式容易產生內部人控制現象,廣大農民參與程度低,自然也無法實現生產力的飛躍。只有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相協調,農業規模經濟的效應和農民個人主觀能動性才能并舉,農業合作社效率才能夠最大化。研究表明,利潤返還是合作社績效的關鍵因素,合作社分配越公平,經濟效益越好,只有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每個社員才能夠無后顧之憂,甩開膀子干,如果成員之間利益沖突,多勞少得,存在利益侵占,不能共擔風險,那么經濟增長的內生動力就不足,規模經濟的優勢就不能建立。要實現從小崗村模式到華西村模式的飛躍,既要利用集體經濟的模式建立早期競爭優勢,又要利用市場經濟模式實現產業升級。(三)農民收益是衡量農業合作經濟成敗的關鍵所在。農業合作社必須把農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而衡量把農民利益放在首位的根本就是以增加農民收益為中心。我國許多合作社面臨高合作成本和低合作收益的困境,合作經營管理的成本高,而一年到頭看不見實際的收益增加。農業合作社的成敗必須要以最廣大社員的收益為衡量指標,要具體衡量一年到頭比起分散經營,農民付出了多少,而增加的收益又有多少。農民作為弱勢群體,受到政策傾斜較小,比如在土地流轉中,城市資本會損害到農民利益,村集體可能變相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在合作經營中,由于設備、培訓、材料和委托等成本,反而導致農民收益下降;在經濟管理當中,合作社將收益轉化為投資,不轉化為農民分紅,內部人控制產生的機會主義和道德風險等問題都會導致農民實際利益受損。只有最廣大農民的利益得到保障,經濟狀況得以改善,收入得以提高,農業合作經濟才能實現良性發展。所以當前合作社經營管理所關注的核心不應該上名義上的“統、分”問題,而應該是如何提高社員經濟收益,爭取農民權益,

二、當前農業合作經營管理下農民權益保障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農民權益保障不足。1.缺乏對最廣大社員權益保護機制。首先是我國傳統合作社受到計劃經濟思維的影響,過度強調社員的無私奉獻,而忽略了利益保障。在土地征用等方面合作社和龍頭企業往往會利用集體產權壓低地價,這就損害了社員的利益。一些合作社甚至在政策和資本的驅動下,壓低地價,讓農民長期出讓土地承包權,損害農民權益。第二是由于合作社早期都是“能人帶頭”模式,因此在制度設計上缺乏對廣大社員的利益保護,農民本身也因為文化素質等因素缺乏制度設計、章程制定、股權分配等方面的能力,造成他們話語權較弱。第三是合作社章程設定中對社員的權利保障不足,對社員的質詢權、管理權、申訴權、出資轉讓權和賠償索取權等方面的規定缺失,社員自身權利意識淡薄,也認識不到權利規定的重要性。2.能人治理模式導致少數人獨大。首先是在現有合作社經營管理中,能人主導模式居多,權力高度集中,往往出現一言獨大的局面,缺乏民主管理。農民在生產經營上缺乏自主權,缺乏參與執行和監督的途徑,巨大的資源完全由核心領導層支配,加劇了經營風險。其次是我國當前許多合作經濟組織都是一套人馬,兩套班子,村干部既要處理復雜瑣碎的村務,還要發展生產建設,這讓他們疏于進行社員的民主權利建設。第三是長期以來農民習慣在村干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這不利于民主決策的開展,長久以往,容易造成少數人壟斷決策,甚至干預村民的經濟獨立性。3.盈余分配對普通社員約束多。這是我國集體經濟分配模式的一個癥結,按照交易額返還社員并不能立刻看見收益,相比現金交易,這種分配模式阻礙了社員進行再生產。還有些合作經濟模式限制社員的財產分配權,財產分配權集中于核心階層,甚至對農民的收入支配權進行干預,給村民設定了諸多限制,村民收益不能自由流轉,讓社員感覺不是給干活。尤其是共有財產和集體資產,真正拿到手的錢只是很少一部分,普通社員要支配必須要進行申請,但是收益的支配權在核心管理層,普通社員的收益增長并不高。(二)委托模式下成本過高。1.缺乏道德風險防范措施。由于合作社成員要素稟賦差異,信息不對稱,成員利益不一致等多方面因素影響,容易引入管理者的道德風險,尤其是那些取得經濟效益的合作社,會因為不完善的會計信息機制和監督治理模式而發生侵害普通社員利益的狀況。有些合作社不但不能保護社員財產,甚至出現侵占社員財產的情況,這反而讓入社的群眾遭遇了損失。2.監督管理成本過高。農民文化素質較低,法律意識相對淡薄,在長期鄉土文化的影響下,缺乏監督意識。而我國多數農業合作社規模小,收益少,農民很難付出巨大的監督成本對較少的經濟收益進行監管。比如委托專業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外部監督,建立專業財務管理人員和監督人員就是一筆不小的開支,而農業經營管理包括生產經營支出、應收賬款、管理費用、年內盈余等多個項目,而目前農業合作社在財務信息化、監督機制和治理途徑上都存在不足,導致農民監督成本過高。此外,由于缺乏激勵和約束機制,合作社經營管理中出現成本,反而導致了農民利益受到損害。我國人均耕地少,而農民組織成本高,農村地區多是中老年人留守,要把這些文化水平低、專業能力差和思想保守的群眾組織起來進行專業化生產,顯然成本較高,但是培訓成本就是一大問題。3.合作社弄虛作假。有些企業利用政策套利,只給農民一些比如地租、房租的蠅頭小利,而真正的大錢都讓企業賺了。還有些地區使用各種方法套取國家補貼,而根本不把這些補貼用在社員身上,普通農民根本沒有從中獲益。甚至個別合作社非法吸納村民存款,許諾高回報,進行非法集資。還有些合作社因為經營不善,財務管理不規范和治理結構不完善導致虧損倒閉,農民在清算中財產也得不到保障,投訴無門,只能認賠。(三)傳統集體經濟思維下農民收益增長緩慢。1.傳統集體經濟思維缺乏內生動力。首先在傳統集體經濟思維下,重視“統”而忽視“分”,農業主體缺失,有資產無經營,有資產無組織,有組織無規范,缺乏有效的日常管理。其次是集體產權不明晰,在負債經營中清償責任不明確,容易產生經濟糾紛。第三是合作經濟組織內部經營模式不完善,缺乏有效調動農民經營積極性的措施,導致集體經濟缺乏內生動力。合作社結構松散,責任、利益、權力不統一,缺乏戰斗力和凝聚力,在重大生產和經營性決策上缺乏協調性,在體制上難以帶領農民實現共同富裕。第四是傳統思維過多要求理事長進行無私奉獻,這導致合作社帶頭人不求有功,但求無過,沒有將自己看成是大股東。第五是合作社缺乏長效利益機制,只能靠粗放經營和政策補貼,因此無法長期盈利。2.農業合作社收益不高。和龍頭企業相比,受到小規模、低效率和集體行動邏輯的影響,我國農業合作社當前收益偏低。而農業合作社發展面臨的另一矛盾是要壯大發展就要留存收益,但是留存收益就可能會影響農民收益,在我國農業保險制度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的背景下,農業經營面臨較大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在農產品加工、生態農業、農業旅游等領域又缺乏運作經驗,單靠農產品增產,不足以大幅增加農民收入。因此要提高農業合作社收益,必須要提高農業競爭力,提高產業特色含量,降低組織成本。我國農民勤勞節儉而又吃苦耐勞,從這個意義上講,小農生產是最節約的模式,而合作社如果不能實現精細化和集約化管理,反而會讓自我感覺“為別人打工的農民”降低積極性,不能有效節約成本,浪費公共資源,產生跑冒滴漏現象。

三、農業合作經營管理下農民權益保障存在的對策建議

(一)建立以保障最廣大農民群體權益為根本的機制。1.以保障農民權益為根本設計分配機制。首先在利益分配上要改變過去以資本為導向的模式,要以保障廣大農民權益為中心。在土地政策、產業扶植上給予優惠,充分發揮集體產權保障農民利益的作用。比如在農村征地過程中,要進行全體村民討論、表決,以農民為主體,切實保護村民利益。其次要在制度設計上明確社員權益,參考法律文本和現有藍圖,根據本村特點進行優化,從股權結構、治理模式、管理機制、監督體系等方面保障農民權益,要明確農民的投票權、自主經營權、股權轉讓權、監督管理權、質詢權、審查權等各項主體權利。第三要嚴格執行章程,建立內控體系,強化農民權利意識,建立多數人監督和治理體系,充分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2.建立分權治理結構。首先要嚴格投票制度,在重大事務上一人一票,社員有投票彈劾合作社領導層的權力,用以制約領導層的行為,避免一人獨大。在經濟決策上,要嚴格遵守程序,科學論證后方可進行,重大風險必須讓社員知情,如果知情不報,視為失職。涉及到股權分配問題,要保障大股東利益,以確保外部投資愿意引入。一開始就要從股權分配上確保多數村民占大股,除了土地、設備、資金之外,村民還可以用技術、勞動力入股,在估值上不能壓低村民股份。其次要政經分開,村委會負責村務,合作社負責經濟,保持生產經營和財務的獨立性,合作社領導班子必須接受村民監督,對社員代表大會負責。第三是強化合作社的民主決策機制,在重大經營決策上雖然不必一人一票,但是在人事選舉、政務監督、分紅決策等方面必須要投票決定,日常養成民主決策的習慣,就能夠加強基層組織建設。3.確定股權流轉性。家庭聯產承包制之所以能夠解放生產力就是因為明確了農民在土地上種植的作物屬于誰的問題。同樣,合作社也必須要確定股權流轉性,將合作社的利益和村民自身的利益協調統一,讓村民認識到是在為自己勞動,而不是為別人打工。要明確的是普通社員富裕了,也就是集體富裕了,要把集體資產的支配權下放到村民,比如可以適當提高留存收益,減少分紅,以擴大生產規模,但是要保證當村民急用錢的時候,可以自由提取分紅,可以自由轉讓股權。集體財產支配權必須執行程序,不能讓核心管理層隨便拍板,避免產生壟斷。(二)優化治理模式,提升管理水平。1.建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治理結構。首先明晰股權,為擴大農民股權,可以鼓勵農民勞動力入股,真正建立集體所有制。其次要建立民主管理機制,明確社員大會職權、召集、投票,建立可操作的制度確保社員大會能夠發揮作用。在彈劾權、任免權、分配權上,社員大會可以一人一票,在生產決策上,可以按照資本要素投票。一旦發現核心管理層有舞弊行為,社員大會可以立即執行罷免程序。第三要強化內部監督,完善監事會職能,擴大監事會職權。必須要建立財務信息化制度,確保財務公開,合作社必須要配合社員提供財務文件。合作社要利用財務信息化等方式,降低財務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2.嚴格打擊空殼合作社。對空殼合作社等弄虛作假行為必須嚴格打擊,建立外部監督體系和會計信息披露機制,強化合作社準入和退出機制,對于騙取補貼,弄虛作假和刻意損害農民利益的合作社嚴懲不貸,建立農民訴求表達的渠道,發動群眾的力量對合作社進行監管。(三)以新集體經濟思維推動農業合作社增收。首先政府要加大對農村地區政策支持,加大配套設施建設,提高農村地區經濟活力,多給合作社政策扶植,謹慎進行補貼。其次是鼓勵農民出資,提高他們的主人翁意識,加強他們的經營管理積極性和監督意識。針對當前我國農民資本短缺的現狀,合作社可以先確定自身的最優產量和資本額度,然后本地農戶的交貨能力募資,這樣實現資本勞動的統一。第三是精細化管理,責任到人,以創造的業績決定社員的收益。

農業合作經營管理要確保農民權益,首先要切實尊重和關注農民的需求和權利,協調集體經濟和個人需求的矛盾;其次要建立制度保障,強化監督;最后要采用精細化管理,建立和社員利益掛鉤的管理模式。

參考文獻

[1]鄧軍蓉,祁春節,汪發元.《農民專業合作社利益分配問題調查研究》,《經濟縱橫》2014年第3期.

[2]蔡榮.《剩余創造、分配安排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前景》,《改革》2012年第5期.

作者:姚淑瓊 強俊宏 單位:運城農業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