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殘留管理制度論文
時間:2022-03-03 03:34:55
導語:農藥殘留管理制度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一、我國內地食品中農藥殘留標準現狀
(一)農藥殘留管理制度基本健全
我國食品農產品中農藥殘留的管理主要依據是2006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2009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妒称钒踩ā返?1條規定“食品中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的限量規定及其檢驗方法與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農藥行政部門制定?!备鶕少x予的職責,2009年,我國衛生部(現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下同)與農業部聯合印發了《食品中農藥、獸藥殘留標準管理問題協商意見》。按照協商意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設農藥殘留和獸藥殘留專業工作組負責食品中農藥殘留和獸藥殘留標準、檢測方法與規程的審查。農業部負責農藥和獸藥殘留專業工作組的組建及日常管理工作。在農藥殘留標準的工作程序上,由農業部提出標準計劃,納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計劃統一。農業部負責食用農產品中農藥殘留限量及檢測方法與規程的計劃、立項、起草、審查、復審、解釋、檔案、制修訂經費的管理等,負責征求意見和對外通報。衛生部會同農業部共同和廢止農藥殘留限量和檢測方法與規程標準,由農業部負責標準制定、歸口和解釋。在工作需要或發生涉及農藥殘留的食品安全事故時,衛生部協調組織農業部制定相關農藥殘留的限量和檢測方法并進行風險評估。與兩法實施同時,我國還制定了《農藥管理條例》等配套規章,并于2013年了《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為加強對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保證農藥質量,保護農業、林業生產和生態環境,維護人畜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農藥殘留標準制定專家隊伍壯大
《食品安全法》出臺后,衛生部、農業部組建了第一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農藥殘留分委會,秘書處設在農業部農藥檢定所。農殘標委會下設秘書處和殘留化學、毒理學、檢測方法3個專家組,建立了包括農業、衛生、食藥、質檢、林業、糧食等相關領域在內,覆蓋全國73家農藥殘留試驗單位,掌握國際規則和熟悉我國國情的標準制定專家隊伍。專家隊伍的壯大與農藥殘留標準技術力量的充實提升了我國在農藥殘留限量國際標準制定中的話語權和國際影響力。2007年起我國成為了國際食品法典農藥殘留委員會(CCPR)主席國,2012年,我國承擔了茶葉和水稻中3種農藥的6項CAC國際標準的制定,攻克了我國國家標準上升為CAC標準的技術瓶頸。
(三)農藥殘留標準制定程序科學規范
為確保標準的科學性和實用性,我國建立了農藥殘留風險評估工作機制和技術規范,頒布實施了《用于農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制定的作物分類》、《農藥殘留檢測方法國家標準編寫規范》等5部標準工作規范和技術要求。我國農藥殘留標準制定程序科學規范,在技術、程序和規則上已實現與國際對接。技術上,遵循CAC風險評估原則,根據農藥的毒理學數據、農藥在農作物中代謝分布數據以及我國居民各類食品的膳食消費數據,對人通過食物間接攝入農藥殘留產生的風險進行定性和定量評價;程序上,按照《食品安全法》公開透明要求,農藥殘留限量標準制定全程向社會公開,農業部在官網上廣泛征求國內社會公眾和相關行業部門的意見;規則上,執行世界貿易組織(WTO)《貿易技術壁壘協定》(TBT協定)和《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SPS協定)透明原則的要求,向WTO成員或組織通報我國擬實施的農藥殘留限量標準,接受各成員的評議。
(四)農藥殘留標準體系框架基本建成
《食品安全法》頒布實施后,農業部和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積極推進農產品中農獸藥殘留標準制修訂,在“健全機構、完善制度、制定標準”等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初步建立了覆蓋我國大宗農產品的農藥殘留標準體系框架。通過清理、轉化和新制定等工作的開展,2012年正式頒布實施了GB2763-2012《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2014年4月又頒布了GB2763-2014,涉及了387種農藥在10大類食品中3650項農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150多個配套分析方法標準,初步建立了農藥殘留限量強制性國家標準框架。作為我國監管食品中農藥殘留的唯一強制性國家標準,它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食品中農藥殘留國家標準體系建設取得重大進展,對生產有標可依、產品有標可檢、執法有標可判,嚴格監管亂用、濫用農藥,保證“產”出安全食品和“管”出安全食品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將對轉變農業生產方式,推進綠色生產,提高農產品國際競爭力,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產生積極影響。
二、我國內地食品中農藥殘留
標準建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雖然我國農藥殘留標準建設工作發展很快,標準體系基本建成,但由于我國農藥殘留標準建設工作起步晚、科研基礎薄弱、技術數據缺乏等因素,導致我國農藥殘留標準嚴重缺失和滯后。目前國家標準中只有正式標準和臨時標準兩類,未能建立歐美等發達國家以正式標準、臨時標準、進口限量標準、豁免物質和一律限量等共同組成的農藥殘留標準體系,因此標準之間無法發揮相互兼顧、銜接、補充的作用,突出表現為標準數量少,覆蓋低,農藥品種與農產品品種間難以實現“全覆蓋”。
(一)標準數量不足
農藥殘留標準覆蓋食品農產品種類比例低。首先,我國生產的農產品及其加工食品種類復雜多樣?,F有農藥殘留標準僅覆蓋284種(類)食用農產品,遠遠少于我國實際生產和消費的食用農產品種類。其次,已制定殘留標準的農藥品種少。世界上有使用的農藥1000多種,我國批準登記使用的農藥達到600多種,而已制定殘留標準的農藥品種只有387種。
(二)農藥殘留檢測方法標準缺失問題突出
有限量標準無檢測方法,造成市場上很多農產品和農藥無法檢測。比如GB2763-2014涉及農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3650項,但其中269項沒有配套的檢測方法,造成標準落地難,生產企業無所適從。
(三)小宗作物和特色農產品的農藥殘留限量
標準缺失小宗作物包括大部分蔬菜和區域性生產和消費的特色蔬菜、特色作物和名特優農產品,與大宗作物相比,種植面積少、地域性強。由于無法收回成本,農藥企業不愿開展試驗和登記,無法制定殘留限量標準,造成小宗作物限量標準嚴重缺失。同時,飼料和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標準缺失尤為嚴重,不但影響了特色農業的發展,也對消費者帶來嚴重安全隱患,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之一。
(四)標準的制定出臺慢,滯后于監管
隨著科技的發展,新合成的化學物質種類以驚人的速度增加,對所有農業化學品的安全性進行充分評估是不可能的,因此標準的制定不可避免會稍微滯后。2008年爆發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國家質監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時曾表示,“目前我國對嬰幼兒配方奶粉的國家標準有31項,包括熱量、蛋白質含量、維生素含量、水分等指標,但沒有對有毒有害化學物質進行規定,我們將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研究新的問題帶來的影響,在國家標準的修訂當中,認真考慮原來沒有考慮到的物質的檢測?!背霈F以上問題的原因,除了經費不足、科研基礎薄弱等客觀原因外,制度層面上施行的“法不禁止即允許”原則也是一個重要因素。由于我國對農獸藥殘留限量的管理長期受我國一般立法思路影響,基本上采取的是“法不禁止即允許”模式,這就給無殘留限量農藥、非法添加或使用物質的濫用留下了制度漏洞。從客觀上來講,人類對客觀世界的認識是有限的,我們目前發現的有毒有害物質只是冰山一角,大量未知有毒有害物質還未浮出水面。對于龐大的農產品種類和繁多的藥物種類,逐一制定殘留限量標準的困難很大。
三、香港農藥殘留管理制度對我國內地的啟示
香港農藥殘留管理制度主要立足于消費地,保障民生安全,越嚴格越好。而內地,既要保障民生安全,又要考慮產業發展。以習為總書記的新一屆黨中央將農產品質量安全放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并提出了“四個最嚴”,總的理念即標準要嚴謹(嚴格和謹慎),同時要加強生產指導服務。
(一)借鑒“法不允許即禁止”理念,覆蓋監管盲區
我國內地要從根本上解決農藥殘留標準缺失和滯后問題,需要創新標準管理方式,借鑒國際做法,盡快實施“法不允許即禁止”原則,實行“肯定列表”目錄制管理,將由農業化學品帶來的食品安全危害因素全部置于控制之下,建立起以正式標準、臨時標準、進口限量標準、豁免物質和一律限量等共同組成的農藥殘留標準體系。
(二)加大標準制修訂力度
盡快實現限量標準覆蓋所有批準使用的農藥品種和相應農產品,檢測方法覆蓋所有限量標準,同時,增加在飼料和動物產品中農殘標準制修訂的投入,使得標準真正做到生產有標可依、產品有標可檢、執法有標可判。
(三)小作物類推
在積極借鑒國際組織和歐美外推法制定同組作物組限量標準方式的基礎上,對我國居民膳食消費量較大的蔬菜和特色農產品組織開展殘留試驗,制定限量標準。
(四)加強生產指導服務
加強生產者的標準化培訓,發揮各級農業技術推廣人員主力軍的作用,從源頭上做好生產指導。同時,加強農業標準化信息體系建設,更好地做好農業標準信息公開,提高農業標準化服務水平,有效解決公眾查標準難、用標準難的現實問題,是解決農業標準實施應用“最后一公里”問題的關鍵。
作者:魏鵬娟王艷徐學萬張新明單位:農業部科技發展中心
- 上一篇:統計局聯創共建工作匯報
- 下一篇:民政局依法行政工作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