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制度的狀況及優化
時間:2022-08-22 1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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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的現狀
1.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治理的現狀
(1)董事會結構不合理,內部人控制問題嚴重
董事會是公司治理結構的核心,董事會作為公司法人財產權主體,行使經營決策職能和對經理人員的評價與監督職能。從董事會的地位和職能可知,董事會的質量如何,是關系到公司發展和廣大股東利益的關鍵所在。由于我國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的集中,董事會形成了由代表國家股或政府控制的法人股的大股東控制局面,很少有少數股權的代表。同時,由于上市公司多為原國有企業改制而成,原國有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成為上市公司的董事或經理,容易形成內部人控制局面。據實證研究,目前在我國上市公司的董事會中,將近50%的董事是由公司的“內部人”擔任,而來自大股東的董事長的比例則高達53%,內部人控制一般可以通過兩方面進行考察:其一是董事長與總經理的兩職合一;其二是董事會成員的構成。公司即使有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所占的比例很低,難以形成對執行董事和大股東代表的有效制衡當公司的經營狀況不佳時,逐利的經理人員必然會提供虛假的信息為自己謀取最大利益。
(2)監事會名不副實,形同虛設
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在股東大會、董事會之外設立了監事會,負責監督董事會和經營者的行為。我國上市公司監事會大多數來自公司內部,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另一部分由股東提名。職工代表由于工作上受公司董事會和經理的領導,很難對其進行監督;而股東方面的監事由于缺少必要的渠道,很難了解公司的實際經營狀況。在當前股東利益至上的大背景下,監事會的作用往往被人忽視,實際上監事也很難開展監督活動,監事會的功能非常有限。同時由于我國《公司法》等法規在規范公司治理結構方面以股東價值為導向,只重視董事會的作用而忽視了監事會的地位,是監事會實際上只是一個受到董事會控制的議事機構。
(3)經理的選拔機制不完善
公司治理結構的一項重要內容是根據所有者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由董事會選拔高層經理人員。但在我國,大部分的上市公司都是原來的國有企業改制而成,國有企業即使實現了公司制改革以后,其高層經營管理人員仍然是由黨的組織部門或政府的人事部門任免的,或者黨的組織部門或政府的人事部門仍然對其任免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力。這種情況從原則上說并沒有違反公司制度的根本原理,因為最大的股東本來就可以擁有董事長、總經理的任免權,這就像一個由私人家族控制的公司,這一家族有權按照他們自己的意志和方式決定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但問題是黨的組織部門或政府的人事部門是按照什么原則來選擇公司高層經理人員的,他們能不能把最合適的人選派到合適的公司去任職。實際上在大部分國家控股或參股的公司中,仍然沿用計劃經濟條件下的企業干部管理辦法和制度,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任免企業經理人員,所以一般只能著重于政治忠誠度和群眾關系的考察,而很難以他們的經營能力和市場業績作為任免的標準。這樣就會經常發生所用非人的情況,而且即使出現力不勝任或經營失誤的情況,也往往是易地就職,換一個同級的工作崗位了事。顯然這種經營者選拔機制與市場經濟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
(4)對管理者的激勵機制不完善
在建立激勵機制方面,我國公司做了不少探索。但從整體上看我國高層管理者的激勵機制還很不完善,概括起來存在以下一些問題:首先,領取報酬的管理人員所占比例偏小,“零報酬”現象較多。產生管理人員零報酬現象的原因主要有:第一,我國大部分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員是由主管部門任命,還屬國家干部,不從公司領取報酬;第二,有的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員從母公司或集團公司或關聯公司領取報酬,而在上市公司掛職。其次,我國上市公司管理人員的報酬結構不合理,形式單一,絕大多數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實行年薪制并根據利潤等指標完成情況確定年終分紅獎金。最后,我國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持股數量較少、持股比例偏低、激勵強度較弱。我國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平均持股19620股,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僅為0.014%。
2.我國上市公司外部治理環境的現狀
(1)資本市場不規范
股票市場的非理性波動是世界范圍內的普遍現象,但在我國,相對于西方國家成熟的股票市場,這一特征更加明顯。投機力量在操縱上市公司股價時,往往需要借助于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的配合。而在上市公司內部,長期以來尚未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承認并體現企業中人力資本價值的利益分配機制。這使得作為利益主體的經營者特別是高層管理人員或者缺乏積極性、或者想方設法通過制度外的渠去謀取自身的利益。此時,很容易引發經理層操縱財務會計報告、配合公司股票炒作以從二級市場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2)并購市場存在缺陷
我國上市公司股份只有三分之一是可流通的,通過二級市場上的股票購買實施并購對絕大多數上市公司行不通,而對于三分之二非流通的國有股、法人股來說,由于涉及到國家、地方、企業甚至于個人錯綜復雜的利益關系,其劃撥和轉讓等還遠遠不能按市場經濟所要求的效率原則來進行。在這種地方主義、本位主義的保護下,上市公司缺乏被接管或兼并的壓力,從而降低了經理層的努力程度,也降低了上市公司會計信息造假成本,助長了其造假動因。
(3)經理市場缺乏競爭性
在經理市場方面,從需求角度看,在絕大部分國有上市公司中,管理人員的任命仍然存在濃厚的行政干預色彩,上市公司整體上還缺乏對職業經理人的內在需求;從供給角度看,雖然人才流動性較之過去已大大增強,但對職業經理人的行為管理和評價體系等還未形成,缺乏建立真正意義上的經理市場的條件。在這種狀況下,代表國家行使產權主體職能的資產管理部門對經理層和管理方式行政化,缺乏公開化、透明化的市場競爭。這使得經理層不會有較大的競爭壓力,其管理行為往往受“官本位”潛意識的影響,缺乏對自身企業管理生涯的長遠預期,容易產生短期行為,即要么通過操縱財務會計報告粉飾任期內的經營業績,以為下一次的調動和升遷打好基礎;要么通過會計信息造假從二級市場上謀利。
(4)有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
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是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導型,強調的是公共權力對市場的引導和干預,反映在《公司法》、《證券法》上就是過分注重對違法違規者進行行政、刑事制裁,而在民事責任制度方面則存在許多缺陷。《證券法》民事責任制度的缺陷主要存在于兩個方面:一是對投資者訴訟的規定并未明確化;二是沒有在立法上努力將防止“大股東掠奪”作為重要內容寫人《證券法》之中,并且相應的處罰力度也不大。
在國外公司治理也存在較多的差異。我國從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因此,如何立足本國國情,借鑒國外法人治理結構的優點,實乃公司治理重中之重。因此,作者基于公司現有的外部政策制度的因素,嘗試從優化國家法律、制度服務的角度來談談如何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規范和優化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我想加強以下幾項工作是當務之急。
1.強化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的前提條件。實踐證明,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的充分和質量是促進公司治理改善的重要力量。無論日本,還是中國,都對證券市場的信息披露進療了產格的規范,并對公司治理的信息披露提出了諸多委求。日本還專門制定了16條的公司治理原測,并在原測中對公司治理信息披露進行了明確規定。為真正使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規范化和科學化,我們建議將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納入法律法規體系,加大處罰力度。首先由國家證券監督管理機關將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制度納入法律法規體系,這對于一個大陸法系的國家尤為重要。其次要完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監督控制機制,加大對公司風險信息的披露,采用高質量會計標準、審計標準和金融標準披露公司治理信息,以保證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可信度。
2.改革審計制度
為提高公司治理信息的真實性和高質量,建議改革我國的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在我國,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執業水平還很低,遠遠達不到公司治理和經濟決策的需要。為保證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質量,建議采取下列措施:由另一注冊會計師對審計進行質量檢驗:禁止向年度報告審計公司提供非審計服務;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不得長期由同一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強制性更換注冊會計師,或由股東直接提名注冊會計師等,以保證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高質量。
3.建立和完善股東訴訟制度
國外法律和公司治理實踐表明,股東派生訴訟是十分重要的公司治理機制,沒有派生訴訟相配套,公司管理者受托義務,乃至公司目標的公司治理作用將大打折扣。目前,我國《民事訴訟法》和《公司法》、《證券法》,都尚未接受集團訴訟,使得股東私人既無法提起集團訴訟,也無法提起股東衍生訴訟,不能形成經濟可行的訴訟機制。因此,應通過修改《公司法》、《證券法》,進一步擴大證券民事賠償的范圍、明確和細化民事責任制度,以及規定證券民事賠償訴訟中存在的復雜法律技術問題等等。
4.完善累計投票制度
在我國公司治理實踐中,公司董事都是由股東推薦并經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由于推薦權通常都是由持股10%以上的股東作出,除在公司收購中遇到被推薦者落選者情形外,很少發生被推薦者落選的情況,于是大股東推薦往往等同于選舉。盡管2002頒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2條規定: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應確保所有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地位平等,并對股東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在選舉董事上賦予了中小股東累積投票權,然而該準則效力與法律相比仍有很大的不足,并且沒有相關的實施細則跟進。另外如果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和其它股東的持股比例相差懸殊,那么累積投票制度也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而公司治理準則恰恰將一股獨大程度比較嚴重的上市公司納人強制實施累積投票制度的范疇。
5.完善債權人有效參與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
由于目前我國的《破產法》是在特殊條件下產生的,它沒有體現出債權人在特定條件下的控制權和資產負債重組的權力,為此,需要在法律上建立一種破產保護機制,讓債權人在公司存亡的關鍵時刻能有效地行使資產控制權并進行資源整合,以保護自己的正當利益。建立引人債權融資而引起的事前(破產前)企業控制權的分享機制。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債權人對上市公司的重大決策不僅沒有決策權,也很少有知情權。建立債權融資而引起的事前(破產前)企業控制權的分享機制,在企業破產之前,即控制權的轉移還未真正發生時,債權人已經要求分享一定的控制權,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企業風險和約束經理人的冒險動機,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和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6.完善獨立董事制度
2001年8月,中國證監會了《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全面引入獨立董事制度。2002年1月,中國證監會和原國家經貿委聯合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要求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但實踐中,獨立董事并沒有起到制度設計的初衷,很多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成為“花瓶”,甚至大股東的“幫兇”。我國獨立董事制度存在的問題主要是獨立性不夠。因此,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在履行職責時,會不同程度地受到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影響。所以,我國首先應在更高的法律層面上規范獨立董事的職權和定位。其次需要完善獨立董事的選任程序,進一步擴大獨立董事的數量。同時還要完善獨立董事對公司重大事務的知情權、發表意見的權力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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