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旅游合作功能以及決策
時間:2022-12-27 0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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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業是一項開放、關聯程度極高的新型產業。區域旅游業要實現可持續發展,必須堅持“大旅游、大市場、大產業”的發展戰略,重視區域旅游合作。但是,從20年來區域旅游合作的實效看,大多數旅游合作處于一種分散化、低水平狀態,許多合作難以深層次進行。而區域范圍內不同地區之間如何達成有效的旅游合作,合作中各主體的利益如何協調,又一直是我國區域旅游業發展中所面對的一項難題。
目前許多學者已經對這一問題進行了相關研究,并且為我國區域旅游合作研究奠定了一定的研究基礎,但總體看來這些研究仍然處于初級階段,一定程度上滯后于我國區域旅游合作的實踐需要,研究的問題對解決實際問題不夠重。有些問題尚研究不夠深入,有些重要的問題則被忽視了。通過對我國區域旅游合作目前的研究現狀的研究,我們發現,關于區域旅游合作中主體的界定相對而言比較模糊,這也極大的阻礙了我們進一步研究。因此重新界定我國區域旅游合作主體,就顯得十分重要。
一、區域旅游合作主體的界定及其功能
(一)政府是區域旅游合作的重要主體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區域旅游合作演進軌跡表明,各級政府是推動這一進程的最重要力量。無論是旅游資源開發、旅游交通建設、旅游市場促銷方面的合作,還是旅游信息服務、旅游人才培育方面的合作,都不乏各級政府活躍的身影,許多合作其實就是通過政府間的安排來進行的。政府是地方整體利益的代表和相對獨立的行為主體,政府層面的合作是實現區域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基礎和保障。特別是在現行“垂直控制、財政分權、地方問責”的制度框架中,在復雜的競爭形勢和強大的外部壓力下,各級政府通過增進相互間的合作來共享區域旅游發展的收益,已成為一種明智的選擇。政府又是區域經濟中最有效的調控主體,政府的決策和調控不僅對本地旅游經濟的發展具有重大影響,而且也直接關系到跨行政區劃、跨行政層級的利益協調。政府還是規范旅游市場和競爭秩序的主體,區域性制度障礙的清除,區域性旅游競爭行為的監管,區域性旅游發展環境的改善等,均有賴于各地政府的合作與聯動。
(二)企業是區域旅游合作的核心主體
在我國區域旅游合作的進程中,政府主導曾經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區域旅游經濟發展不是由單一主體或其單一行為所決定的,而是多種主體及其“合力”作用的結果。因此,廣泛、深入的區域旅游合作,不能沒有旅游企業和的積極參與。企業是旅游經濟的運行主體,是旅游產品和服務的生產者與提供者,也是區域旅游合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沒有企業的參與,區域旅游合作只能浮于表面化,無法深入進行實質性的合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方面,大量旅游企業為適應競爭和追求效益,會不斷優化配置自身的資源要素,在細化分工的基礎上向專門化、專業化的方向演進。另一方面,一些已具規模的旅游企業,也會逐步在一定領域內形成系列化、集團化的擴張。這兩種情況都要求旅游企業突破行政區劃的界限而加強相互間的合作,從而在更大的空間范圍內形成有機的旅游產業鏈。
因此,從長遠看來企業才是區域旅游合作的核心主體。隨著市場合作機制的不斷完善,政府的主導地位逐漸弱化,企業的主導地位不斷增強,筆者稱這一過程為區域旅游合作的市場化進程。
(三)行業協會(非政府組織)不可或缺
行業協會同樣是影響區域旅游發展與合作的一種重要力量,它既不同于政府,也不同于企業,而是連接兩者的橋梁與紐帶,是溝通協調各方關系、并提供相關服務的中介組織。在區域旅游合作中,行業協會在影響地方法規和政府決策方面,在加強行業自律和協調利益關系方面,在維護行業利益和競爭秩序方面,在促進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方面,在開展專業培訓和咨詢服務方面,在塑造旅游形象和旅游品牌方面等,都具有獨特的、不容忽視的作用。
但是不同的主體往往都是從自身利益出發,追求不同的利益,這些利益之間可能是互補的,但是也很有可能互相沖突。因此需要我們選擇適當的合作方式,避免或者化解三大主體之間的沖突,保持良性的可持續發展的合作關系。
二、合作的對策研究
(一)轉換政府主導機制,增強共贏激勵
面對我國旅游業的黃金發展期和矛盾突顯期,區域旅游合作的進一步深化,必須與主體的多元化相適應,遵循市場規律,協調利益關系,強化激勵約束,促成互利共贏。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區域旅游合作形成了自上而下、行政推動的主導機制,也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效。但目前看來,合作效率在逐漸衰減,負面影響在逐步顯現。進一步推動區域旅游合作,必須實現由行政主導機制向市場主導機制的轉換,通過“看不見的手”來驅使旅游企業突破行政區劃開展更廣泛的分工與合作。在市場主導的基礎上,區域旅游合作必須注重平等的、旨在增進共同利益的協商制度,建立多形式、多層次的協商機構,擴大協商范圍,充實協商內容,規范協商程序。由于區域旅游合作是一種互動行為,而互動的基本條件,是存在著對合作行為的激勵和對非合作行為的約束。為此,在誠實守信的道德規范之外,還需要作出一些制度安排,規定合作各方的權利義務,體現機會均等、利益分享和公平競爭的原則;對參與區域旅游分工合作而為全局利益損失局部利益等情況,給予合理的補償;對違反區域旅游合作規則的行為追究經濟及其它方面的責任,嚴厲懲罰合作中的機會主義行為。
(二)區域內外旅游企業加強合作
各地之間的企業和行業協作,是區域旅游協作的必要基礎。政府應鼓勵各地企業之間在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的相互滲透,在區域范圍內開展企業聯營、重組。我國已加入WTO,旅游業面臨著機遇和挑戰。在日益嚴峻的競爭形勢下,我國旅游業要加速集團化經營?!奥糜螛I集團化經營有獲得規模經濟與范圍經濟、交易成本節約、規避市場失效的風險、多元化經營、壟斷等優勢”。組建區域性的旅游企業集團,實行跨地區網絡經營,逐步解決旅游產業規模大而企業規模小、經營分散、整體競爭力不足、經濟效益不理想等問題。鼓勵旅行社、旅游飯店以簽約的形式,跨地區聯合經營,統一賣價,平等互利,共同爭取市場份額。旅游企業可實行跨地區連鎖經營,提供統一價格、統一規格的旅游服務,提高效率和效益。
(三)發揮行業協會的綜合協調、監督作用
行業協會是屬非贏利性的社會組織,是旅游市場中介組織的主體,在政府和企業間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統籌區域旅游合作,旅游行業協會要起到跨行業、跨系統、跨地區的溝通和監督作用,要打破條塊隸屬關系,打破所有制概念的局限。在利益多元化的市場機制下,旅游行業協會不僅需要協調行業內企業與企業間的關系,也需要協調行業與行業間,行業或企業與政府間的關系。旅游業內部需要就銷售市場、價格、競爭手段等問題,對成員進行協調,訂立條規、行約,對成員的市場行為適當約束,避免盲目的、過度的、自殘的競爭。在旅游業與其他行業間旅游行業協會可以代表本行業群體利益,協調與其他行業的關系,保護本行業的正當利益不受侵害。在擴大對外開放中,旅游行業協會可以發揮其廣泛聯系海內外各界的優勢,搜集國際市場信息,為旅游企業對外活動提供服務,并發揮協調功能,解決其中的一些矛盾和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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