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企業勞動關系問題論文
時間:2022-08-10 10: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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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勞動關系逐步市場化,民營企業成為當前勞資矛盾的重點。針對民營企業中勞動關系存在的一系列問題,分析了影響民營企業勞動關系的主要因素,提出建立和諧的民營企業勞動關系的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民營企業勞動關系勞動者權益集體協商
隨著市場經濟建設的不斷深入,我國勞動關系市場化的特征已基本形成。特別是在以民營企業、港澳臺及外資企業為代表的非公有制企業內部,勞動關系市場化特征更加明顯。隨著以民營企業為代表的非公有制經濟迅速崛起,非公有制企業逐漸取代國有企業成為勞動關系最不穩定的部門。如何解決民營企業內部勞動關系的沖突,選擇正確的勞動關系調節模式成為影響到建立和諧的民營企業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一、民營企業勞動關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市場化過程中存在的勞資力量對比失衡,導致民營企業大量農民工受到不公平地對待,勞資沖突成為民營企業內部的主要矛盾。主要表現在:
1.勞動報酬過低,工資拖欠嚴重
我國工資收入在國民收入中所占比重一直偏低。在民營企業集中的制造業,職工工資水平更是長期被嚴重壓低。許多民營企業參照最低工資標準來確定員工的勞動報酬,一些企業甚至變相將工人工資壓到法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之下。即便如此低的工資收入,廣大農民工也難以得到保障,工資拖欠問題非常突出。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的調查,目前全國僅有6%的農民工能按月領取工資。如此低下的收入連勞動力簡單再生產都難以維持,成為激發勞資沖突的主要原因。
2.勞動契約化程度低,勞動者權益缺乏保障
勞動契約化程度是與企業組織程度高度相關的。不少民營企業由于本身組織程度低,因此在與來自農村的農民工關系上,呈現出勞動合同簽訂率低且很不規范的情況。據2004年、2005年對全國部分城市的抽樣調查,規模較小的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的勞動合同簽訂率只有50%左右,建筑業餐飲服務業僅為40%左右。
3.勞動條件差,強度大
由于部分民營企業現代化程度不高,生產條件惡劣,工傷事故、安全事故屢禁不止,民營企業職工的勞動強度和勞動時間都高于同行業的國有企業。在制造業發達的珠三角地區,農民工每天工作12小時~14小時者占45%,沒有休息日者占47%。我們不時可以看到農民工由于長時間超負荷勞動導致猝死的報道,也反映出農民工惡劣的工作條件。
4.職業培訓少,社會保障缺乏
大部分農民工從事的是臟、累、苦、差的職業,缺乏基本的技能培訓和晉升的機會。據統計,農民工群體中沒有接受過技能培訓的占76.4%。面對惡劣的工作環境狀況,農民工還缺乏基本的社會保障。農民工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及女職工生育保障的參保率分別為33.7%、10.3%、21.6%和5.5%,基本處于無保障的狀況。
二、影響民營企業勞動關系的因素分析
1.勞資力量對比失衡,勞動者缺乏談判力量
勞資雙方關系主體雙方是兩個獨立的利益群體,有各自明確的利益要求。建立勞動關系的過程也是利益“博弈”的過程。雙方憑借各自的地位和實力通過談判的手段決定利益分配。在這一看似平等的過程中,面對單一的勞動者,企業居于強勢地位,形成的是不平等的個別勞動關系。加之我國勞動力市場發育尚不完善,就業壓力大,勞動者在與企業的談判中處于劣勢,常常被迫接受惡劣的工作條件和帶有剝削性質的工資。
2.制度保障缺乏,勞動者權益受損
在我國長期存在的城鄉二元結構體系下,絕大多數農民工難以取得城市戶籍,無法享受城市居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地方政府很難避免維護當地人利益、漠視甚至損害農民工利益的行為偏好。這種深層次的制度因素首先導致在企業層面難以建立穩定協調的勞動關系。其次,地方政府很難從根本上關心農民工的勞動條件和福利,對勞動違法現象打擊不力。第三,盡管中央政策相對完善,但地方政府貫徹落實的效果則大打折扣。由于制度保障的缺乏,損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很難從根本上得到抑制,這是導致民營企業勞動關系緊張的根本性原因。
3.工會作用弱化,集體談判難以實行
在民營企業中,工會的組建率較低。工會要想真正起到維護勞工權益的作用,就必須成為與資方對等的、代表和維護職工利益的主體。不少民營企業因此視工會為損害資方利益的代表,不愿組建工會和支持工會活動。即使組建了工會,也容易成為企業的附庸或者員工的福利機構。工會力量缺乏獨立性,起不到代表和維護職工利益的作用。勞動者也缺乏對工會作用的正確認識,一方面缺少維權意識,另一方面,由于流動性太強,很少被吸收到工會中來。一旦發生勞資沖突,很難通過工會集體出面與資方談判,通常由勞動者采取個人行動或者自發的集體行動,非常容易演變為近年來頻頻發生的勞資過激沖突。
4.民營企業的生存環境惡劣
相對國有企業,民營企業的生存環境也并不樂觀。在政策待遇上,民營企業長期處于不利地位。在競爭實力上,民營企業資本規模小、技術水平低、要素稟賦差,難以與國有企業和外資企業抗衡。所以民營企業的勞資關系更體現為相對的弱資本與絕對的弱勞動的矛盾。企業為了生存,只好把成本和損失轉嫁到比他們更弱的勞動者身上。因此,切實改善民營企業的生存環境,扶持民營企業發展壯大,是解決民營企業勞資沖突的一個重要環節。三、建立民營企業和諧勞動關系的對策建議
1.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集體協商制度
在民營企業,工會的建立缺乏制度保證,難以起到與資方平等談判的作用。勞動者素質相對低下,缺乏依法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在人口和勞動力嚴重過剩的嚴峻就業形勢下,勞動者不具備與資方平等議價的能力與條件。因此在選擇民營企業勞動關系調節模式時,必須關注在中國的適應性問題,廣泛建立集體協商制度,壯大工會力量。
2.制定相關法律,提高立法層次
制定完整的法律框架,為集體協商制度的發展提供合法的空間。作為市場化條件下調整勞動關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專門的集體合同法律或法規以及罷工法等支持保障工會平等參與集體協商的法規的出臺顯得尤為迫切。為了維護工會和企業雙方平等協商談判的原則,需要對涉及雙方利益的法規和涉及集體協商問題的法規進行清查,補充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提高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立法層次。
3.運用三方協調機制,發揮政府的協調監管和支持保障功能
政府以公正人的身份介入勞資關系,三方均保持獨立身份,以平等的方式協商確定有關勞工標準和勞動政策。勞動行政部門還要起到監管和支持保障的作用,對于集體協商的程序合規性、集體合同的認證和管理、勞動爭議的仲裁和處理等問題進行監管和服務。進行相關的宣傳培訓,讓更多人了解集體協商制度。通過培訓提高勞資雙方相關人員參與集體協商的技能,提高談判效率。
4.鼓勵民營企業建立健全工會組織
重視農民工權益的保障,積極扶持民營企業中工會組織的建立和發展,強化工會維護工人合法權益的功能,通過文化教育、法律知識培訓等渠道提高勞動者素質,增強他們團結起來進行自我保護的意識。
5.把握談判尺度,在雙贏基礎上共謀發展
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并不僅是單方面強調勞動者權益,而是在處理勞動關系雙方利益中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從長遠來看,對勞資雙方都是有益的。勞動者得到合理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后,可以減少糾紛和怠工,促進企業穩定發展。在當前勞資雙方力量不平衡的前提下,職工在與資方進行集體談判時,應該把握好協商分寸,從雙贏角度去談判,更有利于得到資方的配合,就能更順利地進行平等的集體談判,保證集體合同的維權效果。
6.提高民營企業的社會保障覆蓋程度
社會保障制度是推行集體協商制度的基礎,它通過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從而在維護公民的包括集體協商權等基本權利和自由方面具有重要的意義。有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提供基本生活支持,勞動者在與雇主進行談判協商時,才可能真正做到地位對等、平等互利。加強對企業參保的監管力度,對于拒不執行國家社保政策的,加大處罰力度,提高企業的違法成本,使民營企業的社會保障制度真正做到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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