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會責任的整治
時間:2022-09-15 10: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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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由是公司的天性,可以說,無自由則無公司。公司作為私法主體,其在法定范圍內的自治是其應有的權利。西方公司幾百年的發展史證明了公司自由的來之不易,也體現了自由乃公司的特性。我國公司的歷史雖然短暫,但隨著市場經濟的完善,給公司更大的自由空間是大勢所趨,新修訂的公司法就體現了這一點。但自治不等于放任,公司自治并非于社會秩序無關,在社會化大生產的條件下,應注重公司的社會責任的承擔。
[關鍵詞]公司自治權利新公司法社會責任
一、公司自治的闡述
1.公司自治的理論根源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其調整主體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主體。在民商合一的體制之下,私法領域通行的原則,自應適用于公司。這其中,最根本的當屬私法自治原則。所謂私法自治,就是指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主要由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經濟組織在法律規范的范圍內以自由的意志自主決定,其它任何機關和私人不得非法干預。公司作為私法上的主體,必然也要奉行私法自治原則,公司自治是私法自治在公司法領域的延伸,是公司作為市場主體理應享有的權利。
另一個角度講,自治原則是對人的意志自由本質的尊重,自由意志是適格之民事主體的本質。自由意味著責任,即一個具有自由意志者應能認識并承擔自己行為的后果。自由與責任的這種聯系隱含著行為能力的概念,而行為能力的概念又隱含著理性人的假設。公司就其基本特點而言,是不同的智力主體與財產主體相互融合為一體的組織形式,是其成員意思的升華結晶和內在統一,因此,公司有能力為自身謀益,且有能力承擔風險,換言之,公司能承擔責任,故理應享有自由。
2.公司自治的內涵
有學者認為,公司自治主要指公司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享有自主構建公司制度,自主管理和自主經營,不受他人非法干預的自由。我國法學泰斗江平先生認為,公司的自治包含著三層意思,第一層意思是他必須是獨立法人,包括公司法中的公司和股份合作制的公司,能夠做到真正的經營自主,自負盈虧,第二層意思是現代企業是章程企業,它靠章程來維系,第三層意思是自治企業要獨立于政府。
筆者認為,公司自治是指公司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依其自身制定的章程所享有的獨立自主處理公司內外部事務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權利。
3.公司自治的要件
江平先生的論述(見上文)表明了他認為公司的自治須滿足三項要件,即獨立的法人,章程企業和獨立于政府,還有學者認為,公司自治包含兩項要件,即公司的人格獨立和法制保障。
筆者認為,公司自治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條件:
1.法律條件。法以公正、穩定的態度,依據規律性的安排和制度設計,憑正當、理性的手段來調整社會關系的各方面。具體到公司自治,需要法首先對公司的自治權利進行規定,作為公司的權利賦予公司;其次,法要努力排除其他社會力量對公司施加的不當影響和非法干預,同時法還要克服自身對公司進行過多干預的傾向。
2.人格條件。公司人格獨立是公司自治的基本前提,近代私法的特色首先在于承認所有的人的完全平等的法律人格。無論是在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也無論持何種法人本質論,或作何種表述,在對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法律特征的認識是基本一致的。
公司法人格是指公司一經合法成立,其本身就是法律所認可的“人”。作為社會團體,是一種兼具人合性和資合性的組織。人合性方面,表現為公司人格與組成公司的成員的人格相互獨立;資合性方面,表現為公司獨立擁有和支配財產,其所擁有的財產是其人格獨立的物質基礎。
3.章程條件。從西方國家的經驗看,治理企業外部靠法律,內部依靠章程來制約。公司章程就其性質而言,是公司的自治規章,是公司成員達成的必須遵守的一項和議。
關于章程的地位和作用應當有以下幾點認識:
第一,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須全體股東簽字方能生效,股份公司的章程由發起人制定并在創立大會上通過。
第二,章程是公司的憲章,是公司組織和行為的最高準則。章程不應當是格式的。公司的登記機關不能要求公司登記時都必須使用格式章程,標準章程。
第三,章程應該是公開的,任何人都可以查閱。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會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尤其是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因此,章程必須允許任何人查閱。
二、公司法對公司自治的表達
(一)西方國家公司立法對公司自治的表達
1807年,法國頒布資本主義世界規范公司的第一部商法典,德國最早的公司立法出現在1861年的舊商法中,1807年紐約州頒布了第一個公司的立法,允許私人組織公司,這是美國最早的公司立法。
公司出現早期階段,需要國王特許才能成立,此后,經歷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開放,壟斷時期的再嚴格,晚近一段時期,又出現了再開放的趨勢。從這一趨勢中,不難看出,這一過程不是簡單的重復,而是螺旋形的上升,公司自治的本性也逐步得到了確認。
(二)我國新舊公司法對公司自治的表達
1.舊公司法對公司自治的限制
公司是大規模的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催生物,在中國缺乏與之相適應的經濟基礎。另外,由于中國特定的歷史背景和立法者在認識上的局限,舊公司法諸多弊端也在所難免:
(1)企業法人財產權性質不明確。舊公司法對企業法人財產權是什么性質的權利并沒有界定,使得公司自治的前提人格獨立難以真正實現。
(2)舊公司法重強制性規范,輕任意性規范;重實體性規范,輕程序性規范。在我國舊公司法中,存在大量的強制性規范。強制性規范越多,則行為的條框越多,結果使得行為失去了原本的追求。
2.新公司法則鼓勵公司自治
現代公司法的定位不是管制公司,而是幫助提高經營績效。公司法不僅應著眼于除弊,更要立足于興利。除弊的立法使命很重要,但應該為興利服務,而不應該凌駕于興利之上。
新公司法進一步擴張了公司與股東的自治空間,尊重公司與股東的自治,大幅減少了行政權和國家一直對公司生活的不必要干預。從規范形式上看,提高了民事規范、任意規范、促成規范、賦權規范和保護規范的比重,審慎擬定了強制規范,適度減少了禁止性規范。
三、公司自治與社會責任
公司自治,是公司作為私法主體的應有權利,它的確認和實質化必然會引發個體逐富的觀念和行為,個人創造力活躍,也促進公司利益的增長。但是公司自治并不等于放任,還需對其進行合理的規制,強調公司的社會責任的承擔和社會利益的保護。原因在于:
(一)公司是社會化大生產的產物。經濟的發展,將整個世界的經濟聯為一體,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難以分開,夸張點說,公司的興衰關系到整個世界的經濟神經。在此種情況下,必須對公司的行為進行規制,避免因個體的行為導致整個社會的不安定。
(二)公司是市場經濟的微觀主體,是經濟的細胞,公司利益的來源在社會,公司的衰落也會影響到人民的生活,公司關系到國家的實力,關系到個體的經濟利益,所以,應該強調公司的社會責任。
綜上,強調公司的社會責任是必要的。新公司法也強調了公司的社會責任,這是值得稱贊的。本文作者認為,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增加社會責任的力度:
第一,法律的層面,應該完善公司立法,積極吸取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同時注意本國的學術成果,從法律上保證公司的自治地位,同時對公司違反法律的行為給予適當的懲罰。
第二,具體制度上:
1.建立股東派生訴訟制度。通過這個制度,保護小股東的利益,對公司進行間接的制約。這一條已經在新公司法中確立,關鍵的問題是如何保證這個制度實施,完善相關制度,保證司法的正當執行。
2.引入揭開面紗原則。這個制度,有助于制裁公司或其員工利用有限責任原則損害社會利益,當出現違法行為時,可以直接要求違法責任人承擔責任。需要注意的事,應該確定合理的條件,防止濫用,對公司造成不當的影響。
3.建立公益訴訟制度。即當公司的行為有損于社會利益時,并且沒有合法事由時,可以由相關人員提起對公司的公益之訴,要求公司對違法的行為承擔責任,對社會損失進行補償。但是,訴訟主體,起訴事由等條件要規定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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