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集團公司內審外包現狀

時間:2022-12-17 04: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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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集團公司內審外包現狀

一、內部審計外包

1.內部審計外包是基于波特的價值鏈與競爭力而產生的,它是指組織將其內部審計職能部分或全部通過契約委托給組織外部的機構執行。它主要有兩種形式:

(1)全外包。這種形式下企業將全部內部審計職能整體交給會計師事務所來做,企業不設內部審計部門,但是企業也可設置或保留內部審計長以監督審計業務的執行,并擔當在會計師事務和管理層之間溝通的媒介。這種形式最受內部審計外包反對者的指責,其主要缺點是使內部審計喪失了主導地位,容易產生“套牢”效應,而且內部審計也失去了“連續性”特點,而這是內部審計實務操作的重要方面。所以這種方式主要在本來就沒有設內部審計部門的中小企業比較流行。

(2)合作內審。合作內審是指企業內部保留少數幾個內部審計人員,對于一些經常性的、不太重要的內部審計工作,由內部審計人員進行。而對一些重要的、涉及面較廣、需要較高職業判斷技能和合理知識結構的內部審計工作則由外界人員與內部審計人員共同開展。在合作內審中,內審人員自始至終參與內部審計工作,在合作審計項目的規劃、決策和起草最終報告中都起著積極的參與作用。在企業的審計工作中,企業也可以根據需要聘請CPA和其他工程、項目投資管理等專業人員開展臨時性的審計工作。

2.我國集團公司內審外包的形式的定位

針對以上兩種內審外包形式,我國集團公司應選擇合作內審的形式。因為這種形式能夠使內部審計的過程和結果更符合企業集團的特定情況,因為在合作審計中,內部審計人員和外界專業人士就審計方式、目標等問題達成一致,內審人員可以幫助外界CPA及專業人士熟悉企業自身情況,對他們的所作所為進行詢問并對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尤其是企業集團這樣一個集團公司,如果全部實行內部審計外包,則很難對審計過程進行過程,勢必會增加集團公司的風險。同時,合作性的內審外包能夠聘請水平較高的專業人士,在合作審計下,集團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可以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特點,聘請不同領域、行業中水平較高的專業人士,相對于內審全部外包全部交給一家會計事務所的情況,可以提高內部審計的水平,提高企業風險管理和管理過程的效率。

二、集團公司內審外包的缺陷

集團公司內審外包存在著一些優點,例如可以提高內部審計的獨立性、節約成本、緩解審計力量薄弱與審計任務繁重的矛盾以及可以集中發展核心競爭力等等,但其也存在著一些缺陷:

1.集團公司內部審計資源的浪費

內部審計人員熟悉本集團公司的管理政策、業務程序、經營活動和人事狀況,了解企業的組織文化、業務過程和風險控制方面的特點,能更好地提供符合管理當局長期戰略的咨詢服務。而外部咨詢機構只能通過一些公開的資料以及通過詢問和觀察來確定服務的重點,往往由于保密的需要,企業集團不可能向他們提供完整的資料,這勢必影響到外部咨詢機構的判斷和對企業進一步的了解,從而影響咨詢服務的質量。

另外,由于內部審計人員有權也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對企業集團的各個組織部門進行觀察,因而他們對企業有著獨特的視角和細致的了解,他們可以深入到集團文化中去,透徹地了解本行業及本企業的經營特點,從而結合審計工作的開展得出更有價值的結論。而外部審計人員盡管具有豐富的經驗,但畢竟是企業集團外聘的定期執行審計的人員,其所負責任及對企業情況的了解遠不及內部審計人員,所以其對集團公司的一些具體或特殊情況,以及關鍵領域審計建議的合理性及可行性的理解深度都不能與該企業自身的內部審計人員相比,無法讓整個集團公司利益人放心。

2.外部審計人員的忠誠度比較低

內部審計人員自身的命運與整個集團公司的命運是密切相關的,管理層決策的成敗往往與內部審計人員做出的審計結論有關,因此內部審計部門會更多地從單位的長遠利益出發,進而得出有利于集團長遠利益的審計結論。也就是說,內部審計人員首先必須對自己所在的企業忠誠,必須考慮到其所做出的發現和建議在整個集團內可能引起的影響和副作用,因為其本身就是集團組織中的一員,這就決定了內部審計人員必然具有較強的忠誠度和較高的責任感。而外部審計人員作為會計師事務所的雇員,他們和作為被審單位的集團公司沒有風雨同舟的利害關系,其忠誠度比較低的,在審計過程中很難深入了解被審單位的具體情況,因此,他們的審計結論是很難以從被審單位的長遠利益出發的,并且很難以高度的責任心去考慮被審單位的特殊情況。

3.容易降低審計的權威性

集團公司內審外包有利于提高內部審計的獨立性,但不利于提高內部審計的權威性。內部審計的權威性不但取決于領導的大力支持和公司員工的廣泛擁護,也取決于相關法規制度的有效支撐。而外部審計的“外部人”身份很難取得企業集團領導的支持和群眾的擁護,所以其權威性比較受限,此外缺乏權威性的審計是很難在企業內部權力制衡中大有作為的,比較容易被排擠或是被收買,從而使其獨立性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因此當外部審計力量進入到集團公司時,內部審計的權威性將會大大的降低。

4.外部審計人員的工作可能會受合同限制

集團公司的內部審計機構具有廣泛的審計范圍,內部審計人員可以隨時為集團公司提供服務,具有相當的靈活性,不會受到限制。而當集團公司聘請外部審計人員進行內部審計時,外部審計人員會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提供服務。他們在審計過程中即使發現可疑情況,如果超出了合同約定的范圍,在未獲得委托人的允許之前,他們不會對可疑的事項和風險進行跟蹤和深入的調查。尤其是出現突發情況時,就會降低了內部審計工作的方便程度和靈活性。

三、集團公司內審外包的策略

1.對內審外包進行風險分析控制

集團公司進行內部審計外包存在著風險,內部審計作為集團公司內部控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實施的有效與否對整個集團十分重要,而且內部審計涉及企業經營管理、生產管理、營銷、財務等各個方面,內容瑣碎繁雜,而且有些內容可能是企業的商業秘密。因此,企業在選擇外包服務提供者時,必須考慮其職業信譽、職業經驗和專長。

此外集團公司還應對以下方面進行風險分析控制:首先是外包商所能提供外包服務的項目或范圍是否與企業現在外部審計業務沖突,是否影響二者的獨立性;其次內部審計作業的管理及計劃的執行過程;最后是預估的審計總成本或小時費用率,企業集團公司根據以上三方面,建立嚴格的風險控制制度,對外部審計師就內審服務的業務交接、人員配置、業務開展、責任范圍、保密義務等方面進行明確規定,從而降低企業外包的風險,進而更有保障的將集團內部審計工作做好。最后,需要明確的是外包最終要走出一條“從內到外—從外到內”的演化路徑。因此外包企業要注意標桿跟進,從中不斷獲取新的洞察力和學習能力,努力將外部優勢資源內部化,進而提升整個企業自身的經營管理和控制能力。

2.加強外部審計師的內部審計知識培訓

集團公司在進行內審外包時,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在審計方法、審計程序等方面有相同之處,但是兩者在審計目的、內容、職責等方面仍有很多不同,僅依靠外部審計的工作方法來完成內部審計工作,難以滿足內部審計的要求。會計師事務所應對承擔內部審計任務的外部審計師定期進行適當的培訓,強化內部審計執業資格認證,加強保守企業商業秘密等職業道德教育,提高他們的文字表達、人際溝通能力,使之同時具備內部審計師應有的素質,進而提高外部審計師在內部審計工作上的勝任能力。

3.增強內部審計部門的核心競爭力

通過內部審計部門與外部審計組織相結合,可以補充內部審計人員業務處理能力等方面的不足,進而提高內部審計的工作效率和質量。但是集團公司內部審計外包并不是要削弱或取代內部審計部門,而應該一直關注提升內部審計部門的核心競爭力。內部審計人員由于對本單位的情況熟悉,應將工作重點放在對企業經營管理及公司業務過程的分析與評價上,并對整個審計工作過程進行參與和監督,在合作內審中內部審計部門應處于主導地位。同時,集團公司還應當采取多種措施強化內部審計力量,例如及時選拔具備合理知識結構的內審人員,從集團成員企業中抽調內審人員建立兼職內審隊伍,鼓勵內審人員參加業務培訓和后續教育等。

4.確保良好的溝通

對內審外包中的合作關系應該實施良好的溝通,集團公司實施內部審計外包,應與外部審計師進行深入細致的交流,討論公司設想、任務、價值觀以及審計原則等,以使他們充分了解集團管理層的期望,在調研的基礎上開展業務,提高工作效率與質量,盡可能縮小外部審計師工作效果與內部管理層期望之間的差距。同時,集團管理層應使內部審計人員明白,內部審計人員與外部審計師之間是一種合作的關系,外部審計師是用更富效率、更經濟的技術來幫助他們的,這才能使內部審計師真正接納外部審計人員。

四、結束語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得知,集團公司的內部審計的外部化存在著優點的同時,也存在著一些缺陷,比如會造成內部審計資源的浪費,易降低審計的權威性等等。因此,在開展內審外包時,不應當盲目的開展,應該結合集團公司自身的情況,采取一系列措施,盡可能的降低內審外包形式存在的風險,并進一步完善集團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