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企業股權稅務風險管理
時間:2022-12-28 11: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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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是企業經營過程中一項重要的投融資活動,股權轉讓過程會涉及非常專業的稅收問題,稍有不慎,就會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本文對一起真實的股權轉讓涉稅案例進行剖析,希望能引起廣大企業經營者及財務管理人員對股權轉讓涉稅問題的重視,從而為企業的健康經營保駕護航。
一、案例簡介
甲公司是某市一家投資公司,于2014年收購了一家破產工業企業的房屋、土地、設備等破產資產。完成破產資產收購后,甲公司和自然人乙(實際為甲公司指定的股份代持人員)合資設立了一家新的工業生產企業丙公司:注冊資本為30000萬元,甲公司以收購的房屋、土地、設備等實物資產評估作價并加上部分貨幣資金合計29250萬元出資,占97.5%的股份;自然人乙以貨幣資金750萬元出資,占2.5%的股份。丙公司成立時,國內已經推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注冊資本可以分期到位。因此,甲公司的投資先行到位,而自然人乙的750萬元投資尚未到位,但丙公司已經開展正常的經營活動。2015年下半年,在丙公司運行1年左右后,甲公司和自然人乙擬將持有的丙公司股權全部平價轉讓給一家國外企業丁公司。與丁公司談妥股權轉讓事宜后,約定在正式簽約日前必須完成股權轉讓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前,甲公司財務人員先到稅務部門辦理《股東股權轉讓稅源監控登記表》,稅務部門審查后認定自然人股東乙本次股權轉讓收入為750萬元,股權原值為0,應將差額的20%繳納個人所得稅150萬元。甲公司趕緊讓專業財稅人員和律師出面與稅務部門溝通,稅務部門表示其股權原值是依據相關政策文件認定的。當然,如果自然人乙認為不合理,也可以分兩步走解決其問題:第一步,自然人乙先履行對丙公司的出資義務,即以貨幣資金出資750萬元,并完成相應工商稅務登記手續;第二步再按原價750萬元將其股權平價轉讓給丁公司。而且稅務部門并沒有采信甲公司財務人員和律師提出的自然人股東乙是將750萬元對丙公司的出資權同時轉讓給丁公司的說法。由于離與丁公司約定的簽約日期僅剩一天時間且無法更改,權衡之下自然人乙只能無奈地當場繳納了150萬元的個人所得稅,才順利辦理完了股東股權轉讓的稅源監控登記手續及后續的股權變更手續。
二、案例剖析
(一)股權原值的判定依據。在上述案例中,稅務機關判定自然人乙的股權原值為0的依據是: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該公告第十五條明確規定:“自然人轉讓股權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確認:(一)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產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三)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四)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自然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稅務機關認為自然人乙在丙公司成立的協議和章程中明確規定以現金方式出資750萬元,占有2.5%的股權,因此應按“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的相關規定,判定自然人乙持有的丙公司股權原值。由于自然人乙在股權轉讓時點,實際出資額為0,因此,股權原值應判定為0。稅務機關作出的上述股權原值判定,是有據可依的。(二)甲公司和自然人乙缺乏提前的稅務風險分析。自然人股東乙的本次股權轉讓本來是完全可以避免繳納上述150萬元個人所得稅的,正確的操作步驟就是上述稅務機關提供的思路:應先出資到位再進行股權轉讓。如果自然人乙在股權轉讓之前先把750萬元出資款出資到位,再按750萬元平價轉讓,差價為0,是根本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但因為甲公司和自然人乙沒有對本次股權轉讓提前進行稅收風險分析并作出應對預案,稅務部門提出正確的解決方案之時,才發現根本沒有時間去執行合理的操作了。自然人股東乙在本次股權轉讓中承擔了本不應該承擔的“額外”稅費,教訓是深刻的。
三、企業國內股權轉讓活動應繳納的稅收分析
(一)企業所得稅。在股權轉讓活動中,如果股東是法人企業,則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按我國現行稅法規定: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是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二)個人所得稅。在股權轉讓活動中,如果股東是自然人,則需要“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三)印花稅。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發生的企業股權轉讓行為,屬于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為,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稅率為0.05%。(四)土地增值稅?!秶叶悇湛偩株P于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行為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687號)規定:如果轉讓的股權,其表現形式是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的,要征收土地增值稅。
四、企業股權轉讓活動中的稅收風險防范措施
(一)統籌規劃,做好股權轉讓稅收風險分析。股權轉讓是一項專業的投融資經濟活動,需要公司的投資管理部門、財務部門、法律顧問提前進行統籌規劃,對可能涉及的稅務法律法規一一進行研究,提前進行涉稅風險分析,并提出相應的風險應對措施。(二)借力專業財稅中介機構,設計合理的交易架構。企業稅收管理作為一項高難度的財稅管理技能,除了在企業內部設置專職、兼職的稅收風險管理崗位外,還可以充分向外部借力借智,聘請專業的財稅服務機構作為股權轉讓等并購活動的專業稅務顧問,設計專業的股權交易架構和交易方案,以規避稅收風險。(三)以股權投資為目的的企業,謹慎使用自然人當股東。根據我國財稅法規的規定,自然人股東一旦轉讓股權,其個人所得稅必須立即交納,不像企業法人股東的股權轉讓所得具有合并納稅的虧損抵扣屬性和季度預繳、年度匯算清繳的延時性。因此,建議在投資設立將股權轉讓給新公司時,盡量選擇法人企業作為股東,而謹慎使用自然人作為股東。(四)自然人股東的出資應及時到位。在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下,由于注冊資本可以分期到位,因而在注冊資本全部到位前進行股權轉讓很容易掉入“股權原值0認定的陷阱”。因此,有自然人股東的公司,在自然人股東進行股權轉讓前,要先讓自然人股東對目標公司足額出資到位后,再進行股權轉讓,從而可避免稅務機關從嚴認定股權原值,把尚未投資到位的股權原值認定為0,從而繳納“額外”的個人所得稅。(五)涉及房地產開發的股權轉讓,要考慮土地增值稅的影響。以房地產開發為目的的股權轉讓,不論是轉讓方還是購買方,都必須考慮土地增值稅的影響。如果在轉讓時漏掉土地增值稅,一旦如果出現補稅、滯納金、罰款等稅收風險,損失都將是巨大的。
作者:李志寧 單位:青島市十七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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