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貨運租賃管理對策探索

時間:2022-10-09 0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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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貨運租賃管理對策探索

摘要:鐵路貨運租賃管理是鐵路貨運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鐵路貨運組織改革、“公轉鐵”行動的深化推進,鐵路企業與承租企業的管理方式向市場化管理方式轉變。在概述南寧局集團公司貨運租賃管理現狀的基礎上,針對存在的問題,結合專業管理相關依據,提出夯實租賃基礎管理、明晰租賃管理職責、強化租賃市場化管理、規范租賃合同管理、防范租賃管理過程風險等貨運租賃管理對策,以規范鐵路貨運租賃管理,改善服務質量,提高南寧局集團公司貨運市場競爭力。

關鍵詞:鐵路貨運設施;租賃管理;基礎管理;市場化管理

1南寧局集團公司貨運租賃管理現狀

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寧局集團公司”)地處粵港澳大灣區、中國-東盟自貿區、西南中南經濟圈交匯處,是我國鐵路面向東盟的區域性交通樞紐,管轄西南4省區部分鐵路,集沿海鐵路、邊疆鐵路、山區鐵路、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鐵路于一體,承擔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南寧局集團公司現有車站342個,其中特等站3個,一等站13個,二等站20個,三等站36個,四等站228個,五等站42個;貨運辦理站124個,貨場90個;專用線206條,專用鐵路23條,共計229條(按使用標記分類為A類92條、B類127條、C類10條;按產權性質劃分,路產專用線48條,其中機務部14條,工務部13條,經營開發部10條,車輛部5條,工程局5條,保衛部1條,占比為21%,非路產專用線181條,占比為79%);年貨運出租面積約30萬m2。南寧局集團公司鐵路貨運租賃管理依據《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管理辦法》(鐵運[1995]107號)、《鐵路貨物運價規則》(鐵運[2005]46號)[1]、《關于公布翻卸車維檢費機車出租費貨場場地出租費三項貨運雜費的通知》(鐵運[2008]87號)、《關于翻卸車維檢費機車出租費貨場場地出租費三項貨運雜費的通知》(寧鐵貨[2008]64號)、《南寧鐵路局貨場設施出租管理辦法》(寧鐵辦貨[2014]39號)、《南寧鐵路局專用線出租管理辦法》(寧鐵貨[2015]5號)等制度開展貨運租賃業務。南寧局集團公司貨運租賃分貨場及路產專用線(以下簡稱“貨運設施”)2類;貨運承租用戶包括路內鐵路企業、路外企業和個體3種類型。由于出租貨運設施涉及的地區較多,租賃業務標準參差不齊,而且承租方是獨立于鐵路運營管理之外的實體,給鐵路貨運部門的安全管理帶來問題和隱患,影響到鐵路貨運部門的服務質量。目前,南寧局集團公司貨運租賃業務主要存在以下問題。(1)管理辦法有待健全。鐵路專用線管理辦法為20世紀90年代修訂,貨物運價規章、貨運雜費規定均為21世紀初修訂,導致新的市場經濟條件下貨運租賃管理缺乏制度依據,使得貨運租賃業務的部分環節、程序、職責等不夠明晰,影響了貨運服務質量。目前南寧局集團公司把利用率低的貨運設施租給客戶,存在個別承租方轉租給第三方經營與鐵路貨物運輸無關的業務現象,沒有從南寧局集團公司經營開發需要,以及提高貨場到發量和運輸收入出發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因此,需要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的租賃管理辦法和管理體系。(2)管理職責有待明晰。目前南寧局集團公司貨場的資產權屬歸屬于土地房產部,路產專用線資產權屬歸屬于工務、供電、經營開發等部門,存在租賃管理辦法、管理職責不清的情況。例如,貨運部負責貨場設施的出租事務,涉及出租設施投資項目由總工室、土地房產部等部門負責;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出租路產專用線的出租事務,租后的管理(包括簽訂合同、收費等)及專用線的變更名稱、辦理限制等運營管理工作歸屬于貨運部,存在各自為政、監督不到位等問題,難以形成合力。另外,監督管理部門沒有形成督查機制,對日常聯合監督檢查要求不明確,不能從根源上發現問題。(3)租賃費率與市場脫節。南寧局集團公司管轄的北海、湛江等沿海地區,以及廣東西部、貴州黔西南州及湖南零陵等鐵路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物價的提高,以往制定的貨場設施、路產專用線出租費率普遍低于當地租賃費率,不利于租賃市場的公平競爭,影響了鐵路貨雜費的增收。(4)租賃合同管理有待加強。南寧局集團公司自開展貨運租賃業務以來,對出租的貨運設施通過每年簽訂“租賃合同”進行約束。“租賃合同”主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關于公布翻卸車維檢費機車出租費貨場場地出租費三項貨運雜費的通知》(鐵運[2008]87號)[2]、《鐵路貨物運價規則》(鐵運[2005]46號)的有關規定,多年來合同格式條款和內容沒有經過補充完善,協議內容存在疏漏,不適應貨運經營管理的需要。另外,租賃業務簽訂運輸、安全協議存在走形式現象;承租方安全管理人員變動后沒有及時補齊并進行培訓;出租設施沒有納入貨場管理,未納入貨場《貨運管理細則》中,存在安全管理盲區。(5)租賃管理過程存在風險。南寧局集團公司貨運租賃業務管理存在不同程度的風險,一是現場工作人員按照客戶申請,與客戶商談,未經對外公示招租環節,就提報租賃申請到貨運管理單位,對上級審批的項目不進行結果公示,存在定租的現象;二是對續租項目未走公示程序,就簡單上報續租申請,審批后就擬訂出租合同;三是對擬出租貨場設施項目沒有調查周邊出租市場情況,未做到詢價的環節,機械式按鐵路出租費率的最低檔次出租;四是存在出租項目所訂的合同內容與審批的面積、起租時間不吻合,且未報備南寧局集團公司。

2南寧局集團公司貨運租賃管理對策

南寧局集團公司從實際情況出發,匯集貨運、財務、運輸、房產、工務、車務、經營開發等多個管理部門的力量,積極調研各管轄地區租賃業務市場,征求承租方的意見,提出以下貨運租賃業務管理對策。2.1夯實租賃基礎管理。(1)整章建制。在南寧局集團公司層面上,對制約貨運出租管理業務的《南寧鐵路局貨場設施出租管理辦法》(寧鐵辦貨[2014]39號)、《南寧鐵路局鐵路專用線出租管理辦法》(寧鐵辦貨[2015]5號)等相關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對出租條件、租賃申請資質、審批程序、租賃合同、費用核收、監督管理等方面內容進行規范,修改后的管理辦法更加貼近實際及透明公開。管理辦法完善后,在南寧局集團公承租用戶包括路內鐵路企業、路外企業和個體司范圍內全面開展自查,檢查貨運租賃業務管理文電、辦理流程、合同簽訂、辦理運輸業務及費用核收情況,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建立問題庫,逐項整改,形成閉環管理。(2)創造良好的運營環境。在符合貨物運輸條件下,只要承租方滿足貨裝能力,就申請放開貨物運輸到發的辦理限制,充分發揮優質企業或個體營銷能力[3],同時做好貨物運輸各環節保障工作。2019年,南寧局集團公司在確保合規、安全生產的前提下全面放開出租貨場、專用線辦理限制,增加廣西中外運南寧儲運公司等46條專用線的運輸品類(包括礦建、工機、日用電器等65項),增加專用線標記(A轉B)5條,實際貨運量同比增加310萬t。2.2明晰租賃管理職責。為理清貨運租賃管理職責,避免交叉監管和監管空白的問題,南寧局集團公司重新修訂貨運出租管理辦法,重新梳理各部門租賃管理職責,強化綜合監管,發動貨運設施產權部門主觀能動性,并與涉及業務交叉及監管的財務部、總工室、監察等部門相互配合,采取聯動機制,充分掌握貨場設施使用情況。對停辦貨運業務或連續2年貨物到發量低于設計能力40%的鐵路貨場設施,以及不影響使用單位、管理單位生產需要的專用線,向社會公開招攬承租方,使用單位或產權單位黨政聯席會集體研究,對符合出租條件的,經所管轄貨運單位審查鐵路運營辦理范圍,再提報到南寧局集團公司貨運部組織相關部門討論、審核后批復,全面盤活閑置的貨運設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界定鐵路與承租方相應管理責任,落實鐵路部門監督責任,促使承租方建立相應的鐵路貨物運輸管理制度,確保貨物運輸安全。(1)承租方責任。根據承租用途擬訂職責:一是遵紀守法開展鐵路貨物運輸、倉儲經營;二是配備經營和安全設備,做好日常養護,確保設備狀態良好;三是按要求設置經鐵路方專業業務培訓合格的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并保持人員隊伍的相對穩定;四是制定、完善相應安全經營制度,簽訂《使用設施安全承諾書》,并協議交鐵路方一定的違約金,管理上符合貨運標準化管理要求;五是嚴格管控現場,整改各種安全隱患,確保貨運運輸安全。(2)鐵路方責任。一是強化貨物運輸、倉儲等運營業務的檢查和指導,防范安全風險,杜絕鐵路貨物運輸事故的發生;二是加強運輸組織協調,提供相應運輸條件的支持,滿足承租方運輸、倉儲等業務開展的需要;三是加強出租設施標準化管理,提供良好的運營環境;四是結合現場實際,制訂出租貨場設施運輸生產應急措施,強化應急處置演練;五是加強和規范承租方人員崗前培訓管理,提供貨運、消防等方面知識的培訓,使得從業人員牢固樹立安全責任意識與安全風險意識[4]。2.3強化租賃市場化管理。根據南寧局集團公司管轄貨運租賃設施的特點,走訪當地物流、倉儲及鐵路貨源市場,充分調研市場情況,分析鐵路運輸、倉儲市場潛在優勢,挖潛市場價值空間[5],與新老客戶良好溝通并得到客戶支持。對擬出租的貨運設施,認真研究鐵路貨運出租業務的規章及辦法,用足費率政策,擬定與市場接軌的出租費率,經公開招租公示、競價方式擬定承租方,從基層單位到上級審批部門層層把關,走審批程序、對審批結果進行對外公示,無疑議后與客戶簽訂租賃合同。同時,為提高貨運服務質量,減輕重點承租企業資金負擔,根據新管理辦法,調整其承租鐵路貨運設施的預付款額度和付款方式。2019年,南寧局集團公司共出租95宗,實現運雜費同比增收30%,貨物到發量增加1384萬t。2.4規范租賃合同管理。鐵路與承租方簽訂租賃合同是落實雙方的責任前提,租賃合同明確了雙方在租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確保出租設施的規范運營及出租費用按時按額核收,必須高度重視。擬訂的租賃合同具體包括租賃設施的基本信息、租賃用途、期限、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合同解約條件、違約責任、免責條款、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等條款,條款更加適應鐵路經營需要及安全需要,如把出租費用修改為服務使用費用,增加對承租方安全違約的處罰條款等。鐵路貨運設施租賃管理中把握運輸安全尤為重要。因此,應認真簽訂出租設施運輸及安全協議,按照非路產貨運設施運輸運營管理模式,杜絕無運輸協議、安全協議運營,規范運輸協議具體條款內容,特別是規范運輸協議中的運輸管理、車輛交接、裝卸車組織、作業時間、貨物的交付、貨車清掃、運輸共用等內容。協議簽訂后,應嚴格執行協議條款,承租方安全管理人員變動后應及時補齊并培訓合格,認真履行安全責任。鐵路安全管理人員應加強對出租貨運設施的管控,把出租貨運設施納入貨場管理,體現在《貨運管理細則》中,并定期或不定期針對出租設施開展檢查,降低安全風險。同時,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處置,形成閉環管理,全面提高貨運設施租賃安全管理水平。2.5防范租賃管理過程風險。(1)加強教育培訓。開展管理警示教育,增強從業人員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促使員工牢固樹立“素質過硬”、“執行有力”的思想。(2)從制度上防范。在修改南寧局集團公司相關出租管理辦法時,著重對過程監督管理方面內容進行規范,嚴格規范出租貨運設施的條件,做好對出租市場的詢價調查,以實際數據為憑證依據,避免人為因素,維護鐵路企業的經濟效益;嚴格出租申請環節,必須對擬招租項目及批復下達的擬定租項目的相關內容進行對外公示各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后才能進行下一步的租賃流程。(3)強化監督管理。嚴格按出租管理辦法進行貨場設施出租項目的審批,落實集體決策審批制度,對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或提報材料不齊全的項目,不予以審批;規范審批材料記錄臺賬的管理,力求整個申請到定租各環節臺賬清晰。把貨場設施租賃業務列入管理風險點,制定防控措施,強化管理“紅線”、遵章守紀意識。審批領導小組對每個出租項目信息可控,動態掌握承租方的貨運量、運輸品類、運輸條件、運輸需求、生產資源、安全生產狀況等基礎信息[6],不定期會同監察、財務收入等部門進行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涉及違紀的按規處理。

3結束語

南寧局集團公司不斷提高貨運設施租賃管理水平,適應鐵路市場化不斷深入改革的需要。南寧局集團公司充分利用既有符合租賃條件的貨運設施,通過租賃形式,吸引社會資源,重新強化與承租方在鐵路貨物運輸經營、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不斷完善現有貨運設施租賃管理辦法,充分利用南寧局集團公司管轄的西南出海大通道、東盟貿易區及經營較發達的粵西鐵路區域優越環境,開展多種方式進行聯營、服務,擴大南寧局集團公司貨運營銷范圍,依托租賃規范化管理,提升貨運租賃業務管理水平,以及鐵路貨物運輸經營效益和社會效益[7-8]。

作者:陸啟家 單位: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貨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