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定位論文:當代信息公開的環境評論與提議
時間:2022-01-28 02: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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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張天蔚胡燕玲工作單位:吉林工程技術師范學院
因缺少環境會計核算帶來的環境財務績效評價困難問題環境會計是通過對企業發生的環境事項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并為環境信息披露提供數據的。因此,缺少環境會計核算會使環境信息披露缺少了一個能用貨幣計量的環境財務信息來源。我國目前還沒有獨立的環境會計準則,尚未實施環境會計核算。在現有的會計準則中,環境事項的一部分已經被化整為零地分散到了不同的地方,如將企業發生的排污費、綠化費、礦產資源費等納入到了“管理費用”中,將企業發生的環境設施支出納入到了“固定資產”中,將環境事故引發的債務問題歸入“或有事項”進行處理等等。由于目前財務報告格式和內容的局限,使得這些應披露的環境財務項目不能從現行財務報表項目中分離出來,外界很難獲知,企業環境行為導致的環境財務績效幾乎沒能得到反映。因環境信息利用效率低下帶來的企業信息披露積極性差問題一般來說,政府管理部門和利益相關者對環境信息的利用情況與企業進行環境信息披露的積極性之間是正相關的。據了解,日本的企業對披露環境信息有較高的積極性,這與近年來日本企業環境信息的利用效率不斷提高有關。日本企業的環境意識已經由“對社會的一種貢獻”轉變成為“左右企業績效的重要因素”,成為“企業最重要的戰略之一”。我國目前主要的環境信息使用者是政府機構和投資者,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等對環境信息的需求程度遠沒有達到應有的預期,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對外披露環境信息的積極性。很多企業對一些披露成本很低的項目,如有無環境違規處罰情況,有無環保被投訴情況,企業的綠化率情況,對職工的職業病防控情況等都疏于披露,可見企業缺乏環境信息披露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這使得不同企業之間的環境績效綜合得分差距較小,不能真實地反映企業環境績效的好壞。
積極完善企業環境績效評價的法規體系全面的企業環境績效評價規范體系包括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從現有的體系來看,法律層次的《環境保護法》對環境績效評價沒有提及;法規層面的《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尚未形成體系;規章制度層面僅有《環境信息公開辦法》、《關于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公告》,缺乏直接規范企業環境績效評價的環境績效評價準則、環境報告準則、環境會計準則等。為此,應盡快完善企業環境績效評價的法規體系,補充完善有關企業環境績效評價的法律要求;在法規層面建立起日常環境管理的法規;在操作性規范方面,本著循序漸進的原則,先出臺能夠有效指導企業對外進行環境信息披露的指南或辦法,使得企業環境績效外部評價具有堅實的信息基礎,再相繼制定企業環境績效評估指標方面的指南或辦法,以有效地指導企業環境績效外部評價工作的開展。努力推進實施環境會計我國目前幾乎所有的企業都沒有實施環境會計,即使有部分企業強制或自愿對外披露環境信息,但由于缺少環境會計系統的支持,也無法提供更相關的環境信息。因此,應選擇一些有條件的國內企業,如著名跨國公司在華投資企業、世界500強企業、已完成ISO14000認證的企業、國家環境友好企業等積極推進實施專門的環境會計,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環境影響核算以及環境活動的財務影響核算從現有的財務系統中分離出來,將以貨幣計量的環境信息通過獨立的環境報告書或與財務報告相結合的環境財務報告方式對外公開,這對于國家宏觀調控和企業的利益相關者決策均有必要。
不斷提高企業和社會公眾的環境責任意識在環境問題上,日本、美國和歐洲國家都十分重視政府、企業和社會公眾三者之間的互制互動關系,強調三元結構的穩定性。目前,我國企業對外披露的環境信息的使用者主要是政府,企業披露多少環境信息完全取決于政府的管理和監控力度,投資人、企業管理者和社會公眾對環境信息的需求遠未提到應有的高度。因此,應從我國企業和社會公眾環境意識的養成提高為切入點,切實地提高他們的環境責任意識,才會逐漸生長出企業和公眾對環境信息的現實需求,這種需求會直接刺激企業披露環境信息的積極性,提高環境信息披露的數量和質量,使得基于信息公開的企業環境績效評價具有堅實的信息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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