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決擇論文:工業企業生態決擇的解析
時間:2022-02-20 05:5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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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苗澤華薛永基工作單位:石家莊經濟學院
正如前文所述,政府部門往往不具備直接規制工業企業生態工程決策所需要的技術和時間精力。為此,政府部門可以委托一些第三方組織對企業實施規制,而在現實中這種模式也已經在一些地區正在嘗試。為建立理論模型的需要,筆者做出如下假設:假設(1):工業企業復合生態決策的主體是企業,規制的主體是政府(環境保護部門、社會保障部門等),而規制者是政府委托的諸如企業環境保護監測中心等第三方組織。假設(2):基于理性人假設,工業企業沒有主動實施生態和社會貢獻行為的主觀動機;而政府沒有充足的技術和時間精力完成數量龐大的檢查和規制工作。因此,政府委托第三方實施規制行為。博弈關系及其策略選擇在基本假設的基礎上,政府、規制者和工業企業形成了三者之間的博弈關系,其博弈關系結構如圖1所示。企業的策略選擇出于理性人考慮,企業會在尋租和不尋租之間進行選擇,即企業的策略空間為[尋租,不尋租]。如果企業選擇不尋租而選擇按既定的文件實施生態和社會決策,企業則沒有尋租的收益,自然也不存在尋租成本。如果企業選擇向規制者尋租,則會面臨兩種結局,即規制者接受工業企業的尋租,并按其意愿行事,或者規制者拒絕企業的尋租,甚至為此懲罰企業。顯然,在博弈的整個過程中,企業是否將尋租動機轉化為實際的尋租行動,取決于其尋租收益和尋租成本之間的比較。如果企業在尋租中的獲益大于其尋租成本,企業將按照理性人要求進行尋租。如果企業在尋租中的獲益小于其尋租成本,企業按照理性人要求不進行尋租。規制者的策略選擇規制者可以選擇與企業合謀欺騙政府從而在生態和社會規制上給企業更多方便,它也可以選擇不與企業合謀并如實向政府匯報。顯然,作為理性人的規制者是否與工業企業合謀取決于政府的檢查力度。如果政府不進行監督查處,他可以與企業合謀也可以拒絕與工業企業合謀。如果政府進行監督查處,規制者與企業合謀雖然得到企業的“報酬”、傭金的好處,但可能被政府發現而被吊銷規制資格,甚至遭受嚴厲的懲罰。當然,此時若不與企業合謀則沒有傭金收入且同時也不會得到懲罰。綜上所述,規制者的策略選擇結果為[合謀,不合謀]。與企業類似,規制者的行為仍然取決于成本和收益的大小。此時,規制者的收益主要是“報酬”和傭金。規制者的成本主要是被尋租收買而與之合謀的心理成本、掩飾成本以及一旦被發現后被懲罰的損失等。政府的策略選擇政府在接受并實施三層次規制機制時,需要在政策執行過程中進行監督和不進行監督之間做出選擇,即政府的策略選擇結果為[監督,不監督]。在監督的情況下,政府直接抽取一定的樣本去檢查政策的執行情況,得到一定的真實信息。同時,政府也可以不去監督,直接聽取規制者的書面或口頭匯報。如果政府選擇監督并發現規制者與企業合謀,則對其進行懲罰,甚至吊銷其規制資格。當然,如果政府選擇不監督,政府可能因規制者與企業之間的合謀而得到錯誤信息,并最終導致公共利益的損害。
策略選擇的比較在三層次規制機制中存在著復雜的博弈關系結構,影響著政府、規制者和企業的決策。按照本節給出的政府、規制者和企業基本博弈關系,本文得到六種博弈結果,從企業、規制者到政府的順序依次是:(1)尋租,合謀,監督;(2)尋租,不合謀,監督;(3)尋租,合謀,不監督;(4)尋租,不合謀,不監督;(5)不尋租,不合謀,監督;(6)不尋租,不合謀,監督。本文對這6種結果進行比較可得出如下結論:結論1:若企業、規制者、政府三方均選擇方案(5)[不尋租,不合謀,監督],則社會福利最大,但與經濟理性人的假設相悖,只有在一定的社會發展階段才可能出現;結論2:若企業、規制者、政府三方均選擇方案(1)[尋租,合謀,監督],則社會損失最大,企業、規制者和政府均需為此付出成本,這必然浪費社會資源及大量人力物力;結論3:若企業、規制者、政府三方均選擇方案(6)[不尋租,不合謀,監督],則是現實的最優設計,在這種策略組合中,由于政府監督的存在,規制者擔心其被懲罰而在合謀中得不償失,故選擇不合謀。由于企業在謀求尋租的過程中覺察到規制者的不合謀選擇而選擇不尋租。這樣,相應的政策效果便實現了。規制中的博弈分析由上述分析可知,策略選擇(5)[不尋租,不合謀,監督]的理想情況往往很難實現?,F實的情況是,由于經濟理性和信息不對稱的存在,企業很難不進行尋租。由于自身利益的存在,規制者很難不進行不合謀。由于技術和時間精力的劣勢,政府很難監督到位。為此,需要分別分析企業、規制者和政府的行為,從而在機制設計上達到遏制企業尋租行為的目的。工業企業尋租博弈分析如果工業企業選擇向規制者進行尋租,則其博弈基本關系如圖2所示。
如何促進工業企業實施生態工程,不是政府或企業一廂情愿的事情。因此,設計政府激勵性規制政策對企業是否實施生態工程既有約束,又有激勵。政府在制定激勵性規制政策中可以考慮以下幾點:(1)政府應委托規制機構設計一種社會貢獻和生態補償機制,來調動企業實施生態工程的積極性。在市場經濟中,社會貢獻和生態并非工業企業首要考慮的決策因素,且存在一定的成本,需要規制機構給予一定的成本補償。一般情況下,規制機構要按工業企業實際成本和努力程度給予工業企業相應數量的貨幣補償。另外,政府可以通過激勵性政策,如對實施生態工程的企業根據其成效評估結果給予一定的稅收減免、現金補償或無息貸款而實現對企業的激勵。(2)政府在政策設計上應避免企業的逆向選擇。在現實中,規制機構對工業企業是否實施生態工程及其決策的成本存在信息不對稱,對企業成本、技術和努力程度的了解遠不如企業自身清楚。同時,由于規制機構與被規制企業之間利益的不一致性,使得規制機構和被規制工業企業的目標不一致。因此,在規制政策制定中必須考慮信息不對稱問題,如果企業隱瞞信息,一經查實,要對企業進行懲罰,讓其得不償失。(3)政府要改變收益預期。在政府對企業的管制中,政府與企業的利益博弈要選擇一個平衡點,雙方都應適當讓利。另外,獎懲力度要加大,規制的作用才能更好地發揮。上下級政府之間、政府與企業之間的考核也要從單純考核GDP轉向經濟、生態、社會綜合考核上來,并制定科學的考核指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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