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監管體制改革與發展

時間:2022-07-19 10: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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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監管體制改革與發展

1山西煤礦安全監管現狀

30多年來,隨著國家經濟發展的要求,國家煤礦安全監管體制也發生了多次改革,由原來煤炭工業部管轄下的統配煤礦、地方煤礦體制,到改革開放初期的統配煤礦總公司和東北內蒙古煤礦總公司及地方煤礦總公司體制,再到改革開放后的地方政府管理和國家安全監察體制,不斷順應國家及地方經濟發展要求,進行煤礦安全監管體制、制度的變革。同國家煤礦安全監管體制改革一樣,各個省的煤礦安全監管體制也需要適時進行必要的改革。2017年底,山西省煤炭工業廳根據全省煤礦安全管理形勢和省政府的部署,決定對煤礦安全監管體制進行改革,下放了省廳負責的五大集團(同煤、焦煤、陽煤、潞安、晉煤)的大部分煤礦的安全監管職責。1.1改革前全省煤礦安全監管現狀。改革開放以前,山西全省的煤礦管理體制,基本與國家煤礦管理體制保持一致,由山西省煤炭工業管理局管理全省國統煤礦,山西省煤炭工業廳管理全省的地方煤礦。改革開放以來,由新設立的山西省煤炭工業廳負責對全省包括七大煤炭集團和其它各種體制的兩三千座煤礦進行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督工作。該廳對全省煤礦安全承擔監管責任,并負責編制、組織實施煤礦安全生產規劃,分解、下達設區的市和國有重點煤炭企業的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監督各市和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考核,同時還負責全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的建設和煤礦安全生產考核獎懲工作。1.2全省煤礦安全監管改革路徑。到2017年底,全省所有煤礦均由山西省煤炭工業廳負責安全監管。由于改革開發以來,全省新建煤礦和投產數量不斷增加,10年前全省各類體制的煤礦達到兩三千座,雖然經過全省大型煤炭企業集團規模擴張,礦井總數相對得到減少,但是礦井分散于全省各地,執法監管跨度達幾百公里,加之省廳監管執法人員不足,存在鞭長莫及、力不從心的困難,難以達到對全省煤礦全面、有效監管的目標。近年來,全省國有重點煤礦安全事故相對多發,監管乏力是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改革全省煤礦安全監管體制,已經成為實現對全省煤礦全面、有效監管的必由之路。此次煤礦安全監管體制改革,省煤炭工業廳將分兩步下放對相關煤礦的監管權。第一步,將省屬五大煤炭集團屬下的262座煤礦,下放到了各市管理,省廳暫時負責對省屬五大煤炭集團1998年由原國家煤炭工業局下放的44座國有重點煤礦的安全監管。第二步,根據山西省政府辦公廳《關于省屬五大煤炭集團公司所屬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通知》要求,待條件成熟后將這44座煤礦的監管職責也下放到各市。

2煤礦安全監管改革后存在的問題

煤礦安全監管體制改革后,各市政府在執法實踐中尚存在一些適應性問題,影響履行屬地監管職責和監管效果。1)屬地安全監管職責不明確。這次煤礦安全監管體制改革,從省級層面尚未對市、縣(區)屬地安全監管做出具體的分級規定和要求,因為市縣(區)兩級監管責任不明確,會導致出現“都管又都不管”的監管責任盲區。2)監管技術力量不足。2017年底,各市政府根據省政府的規定,已開始履行對省屬五大煤炭集團屬下相關煤礦的安全監管職責,但大都是將該職責下放到了有關縣區履行。由于縣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專業素質高、技術能力強的執法人員數量不足,仍存在監管力量達不到監管任務要求的問題。3)在安全監管方面需要與大型煤礦企業之間磨合。此前,省屬五大煤炭集團與各市行業主管部門之間,從來沒有發生過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聯系,改革后雙方需要經過一段磨合,才能互相適應,促進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順利進行。4)在工作思路、做法上需要與大型煤礦企業之間磨合。省屬五大煤炭集團,本身技術力量比較強,長期以來已經形成了一整套安全監管的制度、規定,在執行行業技術標準上有先天優勢,實行屬地安全監管后,需要企業與地方在煤礦安全監管思路、做法上磨合后達到統一,方有利于統一屬地監管思路、做法和提高監管效果。

3解決途徑

這次省政府將煤礦安全監管職責下放各市政府,目的是通過屬地安全監管,解決省廳直接監管存在的執法監管跨度大,執法人員不足的問題。改革后執法監管跨度大問題得到了解決,監管執法人員不足的問題可以通過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決。1)整合五人小組技術力量。過去10年里,山西煤礦實行兼并重組的過程中,各個大型煤礦集團按照省政府的規定,都建立了五人小組安全監管制度,由五人小組代表省廳行使現場安全監管職責,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形勢下,把這部分技術骨干整合到各市的安全監管隊伍中,可充實屬地安全監管的技術力量,使得對煤礦實現全面、有效監管成為可能。2)建立專家庫,借用社會技術力量。目前,各個大型煤礦企業為了培養后備骨干,都建立有內部離崗制度,有一批經驗豐富的工程技術人員在正式退休前處于離崗待退狀態。各市可以建立個專家庫,借用這批經驗豐富的技術力量,充實屬地安全監管隊伍,還能夠把各個煤礦集團的安全監管思路與做法,納入屬地安全監管的思路與做法中,達到執法力量和執法思路的統一。3)整合市縣煤礦安監執法力量。加強對市縣煤礦安監執法人員的技術培訓,提高其專業素質和技術能力,也是改變執法人員數量不足狀況的一個重要途徑??傊?,將以上三股力量整合在一起,由各市煤炭工業局統一領導,對屬地煤礦進行安全監察,不但可以解決市縣執法人員數量不足的問題、提高安全監管水平,還可以把各個煤礦集團安全管理的思路與做法,吸納融入屬地安全監管的制度和規定中,與屬地安全監管的政策、制度有機地統一起來。

4結語

1)煤礦安全監管改革,是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要搞好煤礦的屬地安全監管,必須建設一支人員數量充足、技術水平高的執法隊伍,以上途徑為到達這一目標提供了條件。2)這次改革,從省級層面尚未對市縣(區)兩級如何實行分級屬地安全監管做出具體規定和要求。責任界限不清會導致出現"都管又都不管"的監管盲區,這是下一步下放剩余44座煤礦監管職責時,從省級層面應該一并解決的問題。

作者:崔世紅 單位:山煤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