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資產案件論文

時間:2022-04-10 03: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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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資產案件論文

摘要:金融資產管理會司處里不良資產案件因政策上原因,不同于普通民事訴訟案件,其“執行難”問題也有不同于普通民事執行案件的特色。而解決金融不良資產案件的“執行難”問題,需加強訴前論證工作,制定有效的訴訟方案,靈活運用各種執行手段,利用執行和解,實現各方利益的調和,妥善應對法院執行工作考核機制的不利影響。要做到這些,既需要國家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也需要債務人企業誠信理念的樹立,以及社會誠信機制的建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自身努力。

關鍵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執行難;成因;解決對策

“執行難”是債權人最為擔心的問題之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也不例外。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處置不良資產案件,具有訴訟標的額大、債務人多是國有企業甚至政府部門的特點,因此執行難度高于普通民事案件。早在2002年,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法律事務部已在廣泛調研和論證的基礎上,聯合擬就《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執行難問題的反映》呈請國家有關部門審閱,并引起了高層領導的高度重視。2002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沈德詠在“全國法院加強執行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的講話中坦言,法院執行工作“面臨著十分嚴峻的形勢,,[’〕,他明確指出,涉及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案件,涉及國企改制的案件,應為當前清理執行積案的工作重點〔’〕。以同一時期信達資產管理公司長沙辦事處的數據為例,其在湖南省范圍內尚待執行的案件有176件,標的額高達21億,雖然已交納訴訟費用、執行費用20(刃多萬元,但已執行債權僅為1.9億[3]。不難理解,“執行難”問題已嚴重影響了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最大化回收不良貸款、保全國有資產、化解金融風險的經營目標。因此,如何解決不良資產案件的“執行難”,就成了一個極具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的課題。

一不良資產案件“執行難”的成因造成不良資產案件“執行難”的原因很多,筆者擬從外部原因和內部原因著手進行具體分析。

(一)外部原因

不良資產案件“執行難”首先是外部原因作用的結果,這些原因概括起來主要有如下四點。第一,被執行人信用缺失。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信用經濟,在社會轉型時期,由于觀念變化過速加之法律滯后及不健全,導致我們的許多企業缺乏以“誠實信用、正當競爭”來經營企業的價值觀。在許多經營者頭腦中,守法經營觀念很差,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不惜占用他人資金或財產作為自己發展的手段,不講商業信譽,認為逃債有利、廢債發財、賴債不會坐牢,甚至將正當經營、積極償債的行為當做不合時宜的表現。在不良資產案件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以各種方式、理由實施逃廢債行為,正是這種信用缺失的典型表現。

第二,法律和政策的不完善。隨著全社會對處置不良資產問題關注度的不斷提高,有關調整不良資產處置關系的法律政策已有相當程度的改善,但目前仍存在著大量不利于不良資產處置的法律規定、政策以及立法和政策上的空白,這些便是造成不良資產案件“執行難”的又一重要的外部原因。具體而言:其一,公司法對債權人保護尚不到位。公司自有財產對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是企業對外承擔責任的一般原則,也是世界各國公司法的共同規則。但由于我國關聯企業法律制度中欠缺對公司股東濫用有限責任的限制,沒有相應的制衡機制來規范和控制企業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在此月出臺的《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情況下,目前的法人制度實際上是嚴格的股東有限見》和1998年6月出臺的《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責任;加之我們的社會目前信用基礎和信用理念都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及其他一些針對執行工較薄弱,從而使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面對關聯企業作中具體問題的司法解釋,雖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客戶通過關聯交易侵害自己的債權時,難以找到切立法上的不足,但仍不夠完善、系統,不能完成滿足實可行的合法、有效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債權。實.執行工作的實際需要。司法實踐表明,執行工作中踐中關聯企業逃避資產管理公司債權的種種表現,對某些問題的處理于法無據是造成“執行難”的最也正是利用了現行關聯企業法律制度的上述弱點。直接原因之一。

大量實踐案例表明,關聯企業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其四,法院內部執行制度的不合理。為應對執及法律漏洞在一定程度上使公司有限責任制度變成行案件數量居高不下的局面,顯示執行工作的成果,了公司股東逃避法律責任的工具,甚至異化為一種法院系統普遍建立了以執行結案率為主要指標的執難以追究股東責任的法律障礙,成為控制公司逃廢行工作考核機制。為了達到結案率的要求,法院和債務、獲取法外利益的“合法”工具。受關聯企業法執行法官往往在年中和年底這兩個關鍵時期采取要律制度立法缺陷的影響,在目前的金融不良資產處求債權人申請執行中止(暫緩執行)或者通過制發置訴訟中,甚至存在著將有限責任絕對化的傾向,即“債權憑證”等辦法突擊結案。這種執行工作考核認為不管在何種情況下,股東的責任都僅限于其出機制給不良資產執行案件造成的影響是,致使許多資額,而不管控制公司的惡意行為會給作為債權人本來有希望得以執行的案件因被中止或者領取債權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造成何種程度的損害。憑證后變得難以執行,從而使債務人乘機轉移資產,其二,破產制度不完善。在司法實踐中,相當一躲避執行。

部分被執行人無力履行債務或資不抵債的案件,實第三,地方政府干預。從一定意義上講,只要存質上也構成破產案件。目前,由于我國的破產法修在區域經濟就有可能出現地方保護主義。區域經濟改工作尚在進行當中,現行破產法律又未能得到有的存在決定了當地經濟狀況與當地利益直接相關,效的執行,致使大量已經完全具備破產條件的國有也與當地人們的切身利益密不可分,作為地方政府企業仍然作為市場主體存在著,并成為影響社會經自然要維護當地利益。因此,有些地方政府或明或濟發展的不安定因素或“定時炸彈”?,F行破產法暗采取多種手段干預執行案件。比如有些地方出于律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二:一是破產法制體系的局部利益的考慮,對一些企業實行所謂“掛牌保不完備?,F行調整破產法律關系的立法主要有破產護”,外地法院不得對這些企業進行執行。甚至規法和民事訴訟法的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其中,定本地銀行對外地法院凍結的款項不得協助劃撥。前者規定的破產主體僅為全民所有制企業,后者將有些地方以文件形式或口頭規定,執行某些企業必主體定為所有的企業法人。但是,對于非法人組織,須報請某級領導批準。這些現象都是導致借款人有如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一般自然人的破產,目財產執行而不依法執行的原因。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前尚沒有相應的立法規定。二是現行破產法未能且的債務人中,有不少是在傳統企業制度下由各級地難以得到有效的執行。由于破產法的適用對象是國方政府開辦的,或者與地方政府有著千絲萬縷的聯有企業破產案件,盡管目前具備破產條件的國有企業系。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這類企業提起償還債務已有很多,但能夠真正進人破產程序的卻很少,這除訴訟并申請債權執行時,地方政府常常通過行政干了立法上的原因外,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問題往往成預阻礙這類案件的執行。例如,某金融資產管理公了國有企業難以破產的重要原因。在社會保障制度司辦事處就曾遭遇法院已全額查封保證人存款,因滯后的情況下,如果嚴格執行破產法將不可避免地造行政及司法干預而長達20余月未獲執行的情況閑。成國有企業大面積破產,而企業職工無法得到及時有第四,司法不公。如上所述,地方法院由于因體效的安置,必然會增加社會的不穩定因素,甚至引起制上原因,其人、財、物都隸屬于地方,在這種情況下社會動蕩,最終仍然會引起“執行難”的后果。是難以拒絕地方政府干預的,因此法院為了維系自其三,執行立法滯后。我國的執行法制在整體身利益而保護地方經濟利益也就在所難免。例如:上尚缺乏系統性、全面性及完整性,目前法院開展執2002年某地區中級法院對債務人所欠貸款抵押物行工作的最基本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的房產及土地進行拍賣,用于清償其所欠資產管理訴訟法》第三編中的第207條至236條,這些條文過公司的貸款本息531.4萬元,由于流拍,作為債權人于原則,操作性也不強。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申請法院在省級報刊上刊登拍賣公告,但被法院拒絕。隨后,法院違反國家“對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能作為當事人財產裁定”的明確規定,裁定以債務人未抵押且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作價455.75萬元償還資產管理公司債務,資產管理公司多次申請法院撤銷該民事裁定書,要求依法執行債務人的抵押房產及土地,但被法院以維系債務人公司的職工生存和社會穩定為理由駁回。通過上述案例不難理解,長期以來法院作為“政法機關”一直是地方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司法的行政化),與政府其他部門并沒有什么顯著的區別,法院也因體制原因很難樹立司法的權威性,司法的地方化也就在所難免,其帶來的一個嚴重后果就是如上例所示,法院有法不依,執法不公,部分法官和法院以各種站不住腳的“借口”或“理由”來損害債權人的權益。

(二)內部原因

造成不良資產案件“執行難”的內部原因也有很多,歸納起來主要有下述三點。

第一,訴訟時機選擇不當。在“執行難”的不良資產處置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因主債務人經營嚴重惡化、巨額虧損或嚴重資不抵債,幾乎無財產可供執行造成的。而對于債務人上述原本幾乎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不良資產案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卻從避免因喪失訴訟時效而承擔責任或基于加快不良資產處置進度等方面考慮,往往不惜花費巨額訴訟費用被迫起訴。在此情況下,訴訟的結果已十分明朗:官司肯定勝訴,但勝訴判決肯定無法執行。如此即使花費巨額訴訟費用,只能得到一紙根本無法執行的判決。

第二,訴訟準備不到位。訴前論證不充分,訴前、訴中財產保全措施不到位,也是造成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勝訴后債權難以得到順利執行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缺乏訴前準備工作,沒有對債務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尤其是財產狀況及其歸屬進行摸底調查,或訴前及訴訟中沒有采取必要的財產保全措施,給企業轉移財產提供了可乘之機,致使案件勝訴后判決難以執行。

第三,執行措施、執行手段過于單一。由于各種原因,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勝訴案件的執行對象往往限于主債務人或擔保人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執行措施主要是查封、拍賣,這種執行措施及執行手段的單一化,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執行力度及效果,甚至導致執行不能。

二不良資產案件“執行難”的對策

綜上所述,不良資產案件“執行難”的成因,既有外部原因,也有內部原因。而作為消解這些原因的對策,既有賴于國家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以及債務人樹立誠信理念,也有賴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自身努力。囿于本文主題,以下筆者僅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如何應對不良資產案件“執行難”問題進行若干闡述。

(一)加強訴前論證工作,制定有效的訴訟方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加強訴前論證工作的重點,就是對債務人企業的綜合經營情況、財產狀況、貸款法律手續情況,以及本案受地方保護主義的可能影響程度等進行全面細致的訴前調查與分析,并對起訴后可能遇到的情況進行充分考慮,在此基礎上提出填密的訴訟方案,有計劃、有針對性地向法院提起訴訟,提高訴訟技巧。另外,在查清債務人企業資產狀況的基礎上,還要考慮起訴后被告有無充足時間轉移財產,進而要求法院對被告可能轉移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訴訟保全措施。通過訴前詳細調查被告的財產狀況、經營情況,對訴訟結果和收回貸款的可能性有一個較為準確的分析,使訴訟投人與訴訟產出達到最大化。注重訴訟的及時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決定起訴的案件,應當盡可能要求法院對本案進行訴前、訴中的財產保全,避免造成勝訴后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形發生。最后,在債權債務仍然虛置,尚未判明被訴主體資格的情況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最好不要輕易起訴,對決定起訴的案件,應當事前做好保密工作,對內一定要紀律嚴明,避免企業聞風而動,轉移資產。

筆者建議,在訴前準備中有必要充分發揮各種中介機構的作用,通過這些機構做好對債務人財產狀況的調查工作。在實務中,由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缺乏財產調查手段,而債務人又傾向于隱匿資產,因此要充分發揮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拍賣公司、咨詢公司甚至民間調查機構等社會中介機構的作用,利用這些機構社會關系廣泛、信息靈通的優勢,全方位、多渠道地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和轉移財產的線索,為判決得以順利執行創造條件。具體而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通過財產調查方案比較、招標、實行風險、更換或增加人等方法最大限度地發揮中介機構的作用。此外,風險制度在實踐中也在一定程度上推進了疑難項目和陳年積案的執行工作。(二)靈活運用各種執行手段為提高執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實現債權回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應將被執行標的物局限在借款人、保證人的有限財產或抵押物上,應當對法定的各種執行手段加以靈活、組合式的運用,具體而言如下。

其一,申請執行第三人到期債權。對被執行人本人無力清償債務,但對案外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第三人到期債權。法律規定,第三人在法院發出的履行通知指定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且又不履行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后,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且造成已向被執行人履行的財產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財產范圍內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外,還可以追究其妨礙執行的法律責任。被執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棄其對第三人的債權或延緩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為無效。

其二,申請執行被執行人的投資權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不良資產的實務中,經常會遇見企業利用法人有限責任制度,通過獨資或與他人、其他企業聯營或合資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的方式來逃廢債務。在此情況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通過執行債務人企業的投資權益方式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對被執行人從有關企業應得的已到期股息或紅利等收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申請法院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直接向被執行人支付,而要求有關企業直接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支付。對被執行人預期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申請法院裁定凍結措施,禁止到期后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直接向被執行人支付,到期后法院可從有關企業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據。法律規定,有關企業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協助凍結通知后,擅自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或擅自為被執行人辦理已凍結股權的轉移手續,造成已轉移的財產無法追回的,應與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紅利或轉移的股權價值范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對被執行人在其他公司中持有的股權(或股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也可以申請法院裁定凍結、扣押、拍賣、變賣或直接將股權抵償給銀行。其三,及時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主體。被執行人被撤銷、注銷或歇業后,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所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3條規定,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的,其權利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受;被撤銷的,如一110一果依據有關買體法的規定有權利義務人承堂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該權利義務承受人為被執行人。另外,法律還根據情形不同,作了如下具體規定:被執行人為無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無能力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執行該獨資企業業主的其他財產。被執行人為個人合伙組織或合伙型聯營企業,無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追加該合伙組織的合伙人或參加該聯營企業的法人為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人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其四,申請執行企業尚未支取的收人。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人尚未支取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申請法院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有關單位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三)利用執行和解,實現各方利益的調和如前所述,由于不良資產處置訴訟往往涉及地方利益,因此地方政府介人案件的情況也比較多,而地方政府一旦介人案件,又常常使得原本屬于簡單的債權債務關系糾紛變成了“三角債”或“多角債”,如此增加了案件的處理難度,并最終使判決的執行也變得困難重重。因此,作為債權人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申請執行過程中,應當本著務實的態度,積極主動地協調好與政府的關系,通過向上級機關請示、匯報以及與地方政府直接溝通的方式,最大限度地爭取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應當主動向地方政府闡明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企業三者之間的互惠互利關系,樹立互相支持、互相配合推動地方經濟發展的觀念,特別是要讓地方政府摒棄“企業是地方的,資產管理公司是國家的”這種地方保護主義的錯誤想法,在求得地方政府支持的基礎上,理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企業的關系,以實現最大限度回收債權的可能性。在執行受到行政干預的情況下,如果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顧案件的實際情況一味要求法院繼續強制執行則容易使執行工作陷人被動,進而影響法院或執行員解決執行問題的積極性,使執行工作陷人僵局。這種情形實際上不利于甚至會阻礙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回收債權。在實務中,遇到行政干預的執行案件往往是被執行人尚具有一定財產和償債能力的案件,在這種情況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實事求是地提出執行和解方案,或者認真考慮債務人或執行法院提出的執行和解方案,通過給予債務人一定的債務減免達成和解,從而實現對債權的迅速回收,并避免使執行工作陷人僵持狀態。實踐證明,通過執行和解方式往往能夠實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債務人和地方政府三贏的局面,因此這是一種克服行政干預的有效辦法[5]。(四)妥善應對法院執行工作考核機制的不利影響如前所述,由于法院內部執行工作考核機制的存在,嚴重影響到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訴訟案件的執行。為最大限度地消除這一不利影響,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考慮以下兩點應對措施:一是利用執行法院急于結案的心理,抓住時機,迅速執行。在年中或年底臨近時,執行法院的工作力度相對平時要大,因此對于具備執行條件的案件,應當請求法院迅速執行。

二是做好政策宣傳和解釋等技術性工作。遇到法院要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提出中止或暫緩執行申請或者申領債權憑證的情況時,應當向法院做好國家對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有關政策的宣傳和解釋工作,使執行法院正確認識并理解處置不良資產工作的性質和意義。在一定要申領債權憑證的情形下,也應當做好申請恢復執行等技術性工作。解決不良資產案件“執行難”問題,既需要國家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也需要債務人企業誠信理念的樹立,以及社會誠信機制的建立,同時還需要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自身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