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游資風險防范論文

時間:2022-04-10 09: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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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游資風險防范論文

摘要:我國境內的非法金融活動日趨猖獗,越來越呈現游資的特性,已嚴重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文章從游資的內涵和特點論述入手,分析了我國游資的特點及來源,并就其潛在風險,提出幾點防范建議。關鍵詞:游資尋租私募基金商業信用

0世紀90年代初我國政府下令嚴打猖獗的非法集資活動,這為后來我國有效地抵御997年亞洲金融危機做了充分的戰略準備。面對股市低迷,國債低利息,銀行存款利率低的投資環境,目前社會上一些閑散資金又開始轉入地下活動,譬如一些高額的黑市基金已不定期出入證券市場,民間非法集資又重新抬頭,違章建設資金源流不斷。正是這些損人利己乃至侵蝕國有資產的投機活動,不斷為境內游資運動供給“血液”。這影響到我國金融業的穩定,我國金融改革必須防范游資隱患。

一、游資的內涵及其特點

“游資”這個詞來源于西方,英語叫HOTMONEY,也經常譯作“熱線”,俗稱“過江龍”,也有人形象地稱為“金融鱷魚”。這些“鱷魚”游到哪里,就在哪里興風作浪,翻江倒海,哪里就不再太平。按照其所到之地的滯留時間長短來看,它屬于“短期資本”范疇。這種短期資本形式主要有現金、銀行活期存款、短期政府債券、商業票據、金融衍生產品和期貨期權合約、各種基金以及其它流動性很強的資產。為追逐較高或最高利潤,這些短期資本一般不愿進入周期長、收益慢的生產和流通領域,專門出入一些高風險、高回報的市場。房地產、外匯、股市、期貨乃至郵幣卡等市場都成為它們追逐的目標。這樣看來,游資可以定義為,沒有固定的投資領域,以追求高額短期暴利為主要目的,可以隨時動用的資金。游資從不隸屬于任何一個產業,也不參加國民經濟運作,屬于無數個集團和個人所擁有,專以嗜利為生。游資運動靠的是信息的極端靈敏判斷,計算精微,動作周到,且從不依靠他人,更不依靠中介機構運作。游資的力量與潛力,是在對國家經濟不斷搏擊和較量中壯大起來的。它的運動規律具體可以表述如下:先挾其巨額資金,從金融市場“上岸”涌入一個收益率高的市場,看準火候,迅速再將手中貨幣資金投放其中,一旦得手,即游離“上岸”,又重新潛入金融市場。

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特別是處在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時期,各種金融政策法規尚未健全,游資在我國不僅存在,而且形式多樣。其特征主要表現為:第一,巨額游資是屬于體制之外的資金。不僅計劃體制難以對其進行計劃控制,市場體制也很難通過市場規律對其加以約束。第二,巨額游資是一種游離于銀行之外的資金。游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躲避銀行系統管制,從某種意義上講,它不屬于以銀行為中介的間接融資,因此它可以在市場上獨來獨往,難以管束。第三,額游資是一種難以穩定的資金。它總是隱蔽在一旁窺測市場的時機,當捕捉到機會時,它便會在短時間內大量出現,釋放出強大的能量,對市場造成巨大的沖擊。當管理層覺察到問題準備采取措施時,它早已帶著巨額利潤隱身而退。追逐利潤動機是游資惟一的出發點。如果入市資金源于自己的資本,則不僅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傾向于比較理性,即使陷入市場困境,投資被“套住”,投資者一般還能有較大的耐心和能力“挺住”。如果投資是由大量借款和債務支持的,那么,由于存在著借入資金的外在成本壓力和傾向于牟取暴利的內在要求,其投資行為不免帶有較大的投機沖動性。在這種情況下,一旦發生某些事件,對未來獲得利潤的信心降低或喪失時,他們往往是市價下瀉的始作俑者。美國經濟學家費雪在993年提出的“債務緊縮”理論中認為:全部的問題不在于過度投資或過度投機,而在于投資或投機的過程是否有過度負債的現象。也就是說,決定金融風險的主要因素,應當從支持投資或投機的資金為源結構中去尋找。

二、我國游資的基本來源

一般而言,經濟主要包括政府、企業、居民三個部門,就我國當前情況分析,我國的游資來源主要與前兩者的不當行為相關。

.我國社會正處于經濟急速轉軌階段,

新舊體制相互交錯碰撞,政府在發揮“看得見加入WTO世界經濟一體化的情況下,我們的執法機構也必須適應新的形勢。公安、法院等強力部門應加強對歐美發達國家經濟犯罪及執法情況進行考察、學習,多了解歐美國家的司法體制以及經濟犯罪情況;與他們的公安、法院、國稅、海關以及金融犯罪執法網絡等執法機構進行交流;同時,就開展執法合作等有關問題進行溝通和討論,洋為中用。建立一個既適合中國反洗錢斗爭又適應國際交流的操作性強的強力機制。

3.擴大洗錢罪內容的范圍。如前述所說的我國對洗錢罪的定性過于狹窄,上述四種內容還不足以概括目前洗錢犯罪的實際情況。應將貪污、賄賂、販賣人口、制假售假、詐騙等犯罪的所得也列入洗錢罪的范圍。據有關媒體報告,我國每年通過非正常渠道流出境外的美元達到500多億元,與我國每年花很大精力才能吸收到的500億美元外來投資基本相等。擴大適用范圍,還不僅適用銀行金融機構,也包括如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可能適用于因業務需要而接受大額現金的機構。

4.加大處罰力度。根據《刑法》第9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5%以上0%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5%以上0%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但在利益的驅動下,底層的營運部門又何嘗愿意冒著失去一個既有大客戶的風險,而主動與偵查機構合作對每一筆可疑交易進行監控?有關可以處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的規定,與由于這些人的行為而造成事實上洗錢犯罪的成功相比,這樣的處分是否顯得太輕了?因此,應該擴大洗錢行為范圍標準,降低洗錢行為定性高標準,才能加大打擊力度。唯有如此,才能從根本上遏制反洗錢行為。

四、結束語

洗錢行為使合理的經濟環境得到了人為的破壞,擾亂了金融秩序;削弱了金融機構及其監管部門掌握控制金融秩序的能力。在目前還沒有完整有效的打擊機制建立之前,并不是我們就無能為力了,任何一件事的成功都有一個與之相適宜的過程。要充分利用現有法律法規,區別不同的對象,采取不同的對策,切實加大打擊力度,對洗錢的違法犯罪行為就會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