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缺失原因分析論文
時間:2022-04-15 01: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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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國的市場經濟在發展過程中,正式制度的缺失影響了市場經濟的秩序性,主要原因歸咎于我國政府制度供給存在多方面的障礙問題,為了保證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政府必須采取相關措施克服供給障礙,構建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正式制度體系。
[關鍵詞]市場經濟正式制度制度供給
2008年9月的“三鹿毒奶粉”事件,矛頭直指國家“免檢制度”,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正式制度的缺失問題又突顯出來。
一、正式制度缺失與市場經濟無秩序
制度的功能一般可以歸結為三個方面,即激勵、約束和保護。激勵可以提高行為主體的能力;約束可以矯正主體的行為;保護使行為主體免于因常規俗套的夾擊而承擔負效應。
社會中存在著各種各樣具體的制度,人們有意識創造的一系列政策法規被稱為正式的制度或規則,它在由不同的制度所組成的制度結構中具有根本性的意義。正式制度包括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契約及由這一系列的規則構成的一種等級結構,從憲法與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到特殊的細則,最后到個別契約,它們共同約束人們的行為。現代市場經濟的復雜化和多樣化及不確定和風險性不斷加大,要使各種交易行為順利實現,市場經濟能有序運行就要有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作保障,正式制度在這一過程中發揮的作用是根本性的。
正式制度供給問題的關鍵在于預期收益大于預期成本。對于一項正式的制度安排而言,制度供給的成本至少包括:(1)規劃設計,組織實施的費用;(2)消除舊制度的費用;(3)消除制度變革阻力的費用;(4)制度變革及其變遷造成的損失;(5)實施成本;(6)隨機成本。只有預期的凈收益超過預期的成本,一項正式制度安排才會被創新。
現階段,在市場經濟的許多領域,我國的正式制度呈現出近似缺失的狀態。正式制度缺失引發了市場經濟無秩序,具體表現在:
1.競爭的非規范性,造成了市場競爭秩序的混亂。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機制,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動力,市場經濟的運行一方面是在追逐利潤所帶來的內在驅動力基礎上運行的;另一方面是在競爭所形成的外在驅動力基礎上所形成的外在壓力下運行的,正常的競爭關系是在正式制度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但是現階段由于制度的缺失,一些生產經營者依靠不正當競爭來取勝,以欺騙行為來獲取經濟效益。
2.市場的非規范性,引起了市場經濟運行秩序的混亂。由于正式制度的不完備,對經濟主體的行為起不到應有的約束,形成了諸多的扭曲行為,企業的投資行為、消費者的消費行為都出現了一定的扭曲。而且,正式制度的缺失,使產權缺乏應有的保護,產權的各項全能不能全部實現,“企業考慮的不是擴大再生產,而是尋求保護,應付來自各方面的威脅”。
3.造成了一系列的短期行為,形成了市場經濟的無序性。由于正式制度的缺失,在宏觀上是政府在決策中多考慮短期應急措施,易導致政策缺乏連貫性。在微觀上,使企業在決策、生產和管理上只考慮眼前利益,不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由于各種層次短期行為的存在,導致了地方保護主義和市場的分割,制約了統一大市場的形成,阻礙了市場經濟的發展?!岸灸谭邸笔录堑湫偷闹贫热笔录?《食品安全法》仍未出臺,免檢制度形同虛設,企業只顧眼前利益。
正式制度的缺失不僅造成了我國市場經濟秩序的混亂,而且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同時,也致使國家管理,企業決策和發展生活中的失誤增多,各項成本加大,社會管理的效率下降。影響到整個國家的經濟,政治,文化等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因此,加強我國政府制度供給力度是當前制度建設的首要問題。
二、正式制度供給障礙及對策分析
1.正式制度缺失,主要原因要歸咎于政府供給方面存在諸多障礙,結合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現狀,可以將政府正式制度供給存在的障礙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1)正式制度供給不足與過剩。表現在:現有的制度安排不適應或者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長遠要求,制度供給“供非所需”、正式制度本身有“缺陷”。
(2)制度間的沖突和矛盾。多出現于兩個管轄重疊的部門,其所制定的相關制度在發展方向、發展戰略和操作規范等方面存在偏頗,不利于具體執行,更不利于市場經濟的發展。
(3)正式制度供給主體的缺位與爭位。缺位導致權利“真空”,爭位表現為部門爭權奪利,期望掌控未來的潛在利益。
(4)單項制度變遷產生制度間的不適應性。表現在:新舊制度間出現沖突和矛盾,對新舊制度而言,其運行和維護成本都會加大,進而降低了制度的效率。
2.解決上述制度供給障礙的對策有:
(1)轉變政府職能,改革績效評判機制。構建服務型政府,提高政府官員的服務意識,才能為本區域經濟、社會的發展提供合理、有效的制度支撐和保障。績效評判機制要以綜合服務效果為標準。
(2)提高政府機關工作人員整體素質。政府機關要對新進人員進行擇優選聘,同時還要聘請專家對政府人員進行多樣化的培訓,以提高政府機關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為制度的合理有效供給做好準備。
(3)制度的制定是一項復雜工程,需要遵守一定的規則或規范來有序進行。在國家層面,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專門制定了《立法法》對法律的制定進行規范,但制度的范疇要遠遠廣于法律的范疇,因此各級政府應及時彌補《立法法》的這種缺陷,出臺有效措施來具體規范除法律外的其他制度的制定,以保證制度制定的規范性、科學性和有效性。
(4)重視發揮非正式制度的協調作用。在國家和政府控制不到的領域,在市場調節不到的地方,非正式制度是正式制度的有益的必要的補充。它可以彌補正式制度或規則在市場經濟的諸多領域的不足,和正式制度結合起來共同保障市場經濟的發展。
現階段,我國政府必須加強正式制度供給,克服正式制度缺失問題,使正式制度在制度體系中真正發揮根本性的指導作用,為市場經濟提供優良的制度環境保障,從而進一步推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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