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設計法律問題

時間:2022-05-07 06: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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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設計法律問題

在建設工程中,環保工程因具有一定的專業性而較為特殊。大型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為了保證工程質量以及工程的順利開展,通常都會聘請施工監理,協助進行質量控管及竣:驗收后的結算等工作。而在施工過程前期,還需要進行嚴密、系統的規劃設計。在環保_[程建設過程中,除了施丁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也都與整個工程的進展有密不可分的關系。但就是在這“前期、輔助、協助”的丁作中,依然不斷涌現出大量的法律糾紛事件。

1環保工程設計的法律實務問題

1.1工程設計、施工都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五條,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獲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對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或者對主體工程實行施工承包。獲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或者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發包的專業工程。獲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的《工程建設資質標準》,工程設計資質標準可分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業資質、工程設計專項資質四種。在承包環保工程時,有些企業的承包范圍既包括設計也包括施工。但實際上,同時具有承包某工程項目的相應設計資質和相應承包資質的企業是很少的(這里不追究這些環保工程合同是如何簽訂成功的),這樣在完工后出現的針對工程款、工程質量、_[程期限等的法律糾紛,對于承包方很不利。在現實中,很多承包企業因為不具有相應的資質或超越資質、借用資質,出現糾紛后就很可能導致敗訴,不僅浪費了人力、物力,還可能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相關案例:北京一家環保工程公司承包了某大型醫院的污水處理工程,雙方簽訂了總金額為286萬元的建設工程合同,承包范圍包括設計、采購、安裝調試;該醫院污水處理站的日進水量、污水處理標準等均約定明確;付款方式是分階段付款:預付一部分,進駐工地后再付一部分,工程竣工后再付一部分,質保期滿后付清全部款項。合同履行中,環保公司根據合同要求設計了施工圖紙,并進行了設備采購,施工歷時六個月之久直至結束,但醫院除了預付款之外其它款項均未支付。該環保公司由于索要工程款無果,遂進行了法律訴訟,并提供了大量的證據材料,并自認為十拿九穩肯定勝訴。但經調查發現,該醫院屬于國家評定的三級甲等醫院,承包該等級醫院的污水處理丁程需要相對較高的資質,該環保公司雖然具有設計資質,但其專業承包三級的企業資質只能承接一級甲等以下標準的醫院污水處理工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這樣超越資質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是無效的,繼而根據合同約定要求付款也是不可能的。雖然該案最終因該程質量經鑒定合格,法院支持了環保工程公司的按約付款的訴訟請求,但是依據合同的付款方式,要求對方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卻是無法得到支持的。對類似上述案例情形的建議:

(1)為了保證工程質量,發包方在簽訂合同之前,應仔細審查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以及承包企業的承包資質;

(2)在合同已經簽訂的情況下,承包方一定要保證工程的質量合格,這樣才能順利拿到工程款,否則一旦發生糾紛,發包方、承包方、設計方都可能造成不同程度的經濟損失。

1.2不經過招投標程序也不備案的設計發包合同的效力問題

對于建設工程發包,有些企業存在一定的誤解,實際上并不是所有的工程都必須經過招投標程序,只要經過縣級以上主管部門批準(重大工程由國務院批準),直接發包也是允許的。也就是說,只要有關部門免標,比如涉及特殊技術且掌握此技術單位較少、涉及國家機密的、國家安全的、搶險救災的等不適合招投標的工程就可以直接發包。所以《招投標法》規定,發包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招標發包,一種是直接發包。招標發包又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因此,沒有經過招投標程序的設計發包合同不一定是無效合同,應區分對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備案的工程合同和沒備案的工程合同以備案的為準。但這是一個標準問題,不涉及效力問題,因為最高人民法院并沒有明確說沒有備案的合同就不生效,雖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備案的規定,但是這個規定的效力并不高,所以沒有經過備案的合同也不一定是無效合同??傮w上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一定是無效的,這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亦有明確規定。兇此,無論是設計發包、監理發包、采購發包,如果出現沒有經過招投標也沒有備案的合同,并不能籠統認定為是無效合同。相關案例:天津某設計有限公司(簡稱甲方)與北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乙方)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乙方委托甲方為某村住宅區的改造工程進行設計,甲方向乙方交付規劃布置圖、設計方案、施工圖,乙方提供相應的設計資料,每平方米設計費5元,估算總價500萬元。合同還對付款合同生效條件、雙方違約賠償事項做出了約定。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交付了設計圖紙,但乙方未按約定付款,共欠甲方400~,萬元。甲方為追索余款向法院提起訴訟,但乙方卻提出:該設計項目未進行招投標,甲方未到市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此設計合同應是無效合同,不能按照合同的約定付款。后甲方的委托人依據丁程實務經驗向法院提出: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為有效,并且已經實際履行,雙方雖未進行招標投標,但兇為該_工程項目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的村屯住宅改造工程,不適用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建設行政部門的備案規定,不屬于行政法規,不是認定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據,因此合同是有效的。最終這一觀點,在本案一審法院判決和二審終審判決中都得到了支持。從該案中總結經驗,建議企業,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除了某些不適合招投標的工程外,其他建設工程涉及的設計發包合同、施工合同、監理合同等能備案的最好及時備案。

1.3設計失誤造成工程質量問題法律責任的承擔

在工程實務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案例:業主與設計單位在簽訂的工程設計合同中約定:如果因為設計失誤,導致工程質量問題,由設計單位承擔責任,但僅限于“設計失誤部分的設計費”。而在實踐中,因為設計失誤造成的損失是相當巨大的,遠遠高于設計失誤部分的設計費,待業主想要追究設計單位的責任時,才發現合同中有這條限制規定,面對巨額經濟損失,業主經常是叫苦不迭,但又束手無策。以上是在工程實務中經常會遇到的問題,略有法律知識的業主大都會以是否構成合同法規定的格式條款來咨詢,他們認為如果這條為格式條款,其中免除了設計方的責任,因此應為無效條款。然而《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所以,格式條款必須符合個條件:一是預先擬定的;二是訂立合同時沒有與對方協商;三是為了重復使用而擬定的。也就是說,即使雙方簽訂的是原建設部和國家工商局聯合監制的設計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00—0209或GF一2000—0210),其中的所有條款也是推薦使用的,最后簽訂的合同內容均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當事人是可以協商修改和補充的。所以設計合同中的這一條款不應屬于格式條款,也就不是無效條款。針對此種合同約定的情況,業主單位雖然不能通過主張格式條款無效來解決問題,但也不是沒有解決辦法。建議:倘若發生上述合同約定情形,又確是兇為設計失誤造成了工程出現嚴重的質量問題,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補救?!逗贤ā返谝话僖皇臈l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2環保工程監理法律實務問題

2.1監理拒絕簽字導致工程無法驗收的處理辦法

在工程實務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工程監理案例:整個丁程已經竣1=,但是施工單位沒辦法到相關部門進行備案,原因是由于監理單位未收取到全部監理費而拒絕提供《工程質量監理評估報告》或者拒絕在《竣工資料》上簽字蓋章,導致了施]二單位的直接經濟損失。

針對此問題,首先,應該明確環保工程監理合同與環保工程施工合同的關系。通俗地講,環保工程監理合同是發包方(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簽訂的,而環保工程施工合同是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的。監理工程師是作為發包方與履行環保工程施工的代表,監理工程師在環保工程施工合同的權利和義務最終應由發包方來承擔,而發包方與監理單位之間的糾紛再依據雙方簽訂的監理合同來解決。即,施工單位與監理單位之間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施工單位不能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直接起訴監理單位。因此,監理工程師拒絕提供《工程質量監理評估報告》或者拒絕在《竣工資料》上簽字的行為,導致工程無法按期通過竣工驗收,這不是施工單位的原因造成的,應該視為發包方的違約行為。施工單位可以依據其與發包方之間的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要求發包方履行義務,并承擔責任,如果造成施工單位損失的,還可以要求發包方賠償損失。

2.2監理合同到期后的工程變更問題

在建設工程的施工過程中,通常都會發生工程變更。設計單位、建設單位或承包單位提出的工程變更,按正常程序都應提交監理方,評估后由監理方簽發工程變更單。但是如果在工程延誤的情況下,監理合同到期后發生的工程變更該如何處理,常常困惑著發包方和承包方。根據筆者的實務經驗,可以說,在工期延誤、監理合同到期后發生的工程變更也是可以計算的。首先,按照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第二十五條規定:“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日期?!币簿褪钦f,如果監理合同是按照上述示范文本的條款這樣約定的,那么發包方可以與監理方通過協商進一步延長監理合同的有效期,以后發生的工程變更按照正常程序辦理;其次,如果監理合同的條款中沒有這樣的約定,而工程又不是必須需要監理的工程,監理合同到期后可以不延長,這時發生的工程變更需要發包方派駐在現場的有授權的工地代表進行簽證,工程變更同樣有效。防患勝于補救,因此在訂立合同時,就應當盡量把相關問題約定明確,即使出現糾紛也有章可循,否則就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經濟損失。

2.3監理未盡職責導致工程質量缺陷法律責任承擔

我國的《建筑法》第j十一條明確規定了監理單位的權限,即實行監理的建筑丁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這就明確了監理單位的權限是來源于業主在監理合同中的授予。而對于監理單位的地位和法律責任,《建筑法》沒有做出更明確具體的規定。從法律角度來講,一方面,監理丁程師與業主簽訂了聘用合同,業主就是監理工程師的雇主;另一方面,監理丁程師雖不是施工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但為了項目實施,其有權作為中間人根據合同條款做m自己的客觀判斷,業主也無權干涉。從理論上講,監理_廠程師在業主和承包方之間應當不偏不倚、保持公正,但在實務中,由于建設丁程市場畢竟還是買方市場,而監理工程師又是受業主委托并與其有合同關系,自然要傾向于業主,為業主服務。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監理在工程中未盡到職責而導致工程存在質量問題,責任如何承擔,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是民事責任還是刑事責任,目前仍在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