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工程聯營體風險管理論文

時間:2022-07-16 04: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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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工程聯營體風險管理論文

聯營體是國際承包商參和工程建設的重要商業運營模式,非凡是對于大型、特大型項目的承攬,聯營體在優勢互補、資源配置、風險共擔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競爭力,目前也成為我國工程企業邁向國際高端市場的有效途徑。但聯營體的運作和管理又有其自身的規律和特征,不確定性和風險較大,本欄目從聯營體的內部協調、財務管理、風險控制等幾個方面予以探索。

經驗表明,和國外承包商組成國際工程聯營體是打入國際工程承包市場的有效方法之一,但由于社會、體制、文化和經營風格等方面的差異,以及國際工程承包行業自身的復雜性等原因,聯營體的運作存在著很多不確定性,不可避免地要面對各種各樣的風險。本文首先介紹聯營體的有關概念,分析聯營體運作中非凡是風險管理中存在的新問題,然后對聯營體面臨的主要風險進行分類識別,并從組成聯營體動機、國內外承包商差異比較入手,提出國際工程聯營體主要風險的應對辦法及建議。

一、聯營體的概念和功能

國際工程聯營體ICJV(InternationalConstructionJointVentures)是指兩家或兩家以上的國際承包商通過各種形式(如資金、人力資源等)的聯合,來共同承包一個工程項目的行為。其具體形式主要有兩種摘要:

1.緊密型聯營體,即多家承包商各出一定的資金和管理人員成立一個項目公司,并根據對項目公司的貢獻來確定所占股份,項目公司獨立承包運作一個項目直至項目結束。這種方式在國外應用較多,便于發揮聯營體的整體優勢,經濟關系清楚,但管理比較復雜,關鍵是要處理好聯營體內各方的關系,科學整合聯營體生產要素。

2.松散型聯營體,即各承包商母公司聯合承包一個項目,各自按照合同約定來完成該項目和分配利潤,具有聯合投標、分散經營的特征。優點是運作中聯營各方矛盾少,管理簡便易行。缺點是未能充分發揮聯營體的整體優勢和實力,管理機構重疊,生產要素在施工項目上不能實現動態優化配置。

我國承包商目前參和的聯營形式第二種占多數,但隨著國際工程經驗的積累和企業制度的完善等,我國承包商已開始嘗試第一種形式聯營。

從經營的地點來看,國際工程聯營體主要有兩類摘要:1.項目所在國承包商參和的在本地的聯營體。從出資的比例來看,又可細分為下面幾種類型摘要:聯營雙方各占50%股權;外方占少數股權;外方占多數股權;雙方各占相同比例的股權,其余的由獨立第三方持有(但不能控股)。目前我國承包商參和聯營的項目大多屬于第三種,而且假如項目在我國,則我國承包商一般占少數股份;假如項目在國外,則我方一般占多數股份。2.聯營體在第三國合作經營。在第三國進行聯營主要是為了發揮聯營各方的優勢,從事單獨一方力所難及或對方不愿單獨承擔的經營活動。從項目所在國的角度看,該形式類似于外國企業在當地的獨自承包。

組成聯營體可以打入單獨難以進入的市場,取得單獨難以獲得的承包合同,學習國際大承包商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利用國際大承包商的融資能力,充分利用當地承包商的優勢(如熟悉當地市場的機制、法規、慣例、語言、文化和已有機構、人員、資質、信譽和網絡)獲得市場準入條件。因此,和國外承包商成立國際工程聯營體是打入國際市場的有效方法之一,非凡在進入市場初期。

二、聯營體風險管理目前狀況

以往探究表明,有很多的聯營體沒有能夠達到預期的盈利目的,例如Beamish在他的探究中指出,聯營體(非凡是在發展中國家)的投資虧損情況是相當嚴重的,失敗比例超過50%,這主要是由于工程承包行業自身的復雜性,使聯營體的參和者承擔著巨大的風險。近些年來,我國很多承包商在國際工程承包市場上取得了一定成績并積累了不少經驗,遺憾的是,這些經驗沒有很好地探究總結和推廣,非凡是缺少對和外商建立聯營體所面臨的風險及其應對辦法系統的探究。

總的來說,目前我國承包商參和成立的聯營體的運作和管理主要存在如下幾方面的新問題摘要:

1.忽視風險管理。很多項目經理都認為風險管理很重要,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卻抱著僥幸的心理,期望風險不要發生。

2.被動而不是主動應對風險。國內項目經理一般是在風險發生后再處理后果,而不是在風險出現之前采取防范辦法。

3.在國內成立聯營體時過分依靠于國外公司。由于市場準入條件的限制,國外公司進入中國市場都要和國內公司合作。但合作中中國公司占有的股份一般不多,百分之幾到百分之十幾,中國公司更多地把管理的任務交給了外國公司,這和國內承包商所承擔的風險顯然是不對稱的。

4.過分依靠保險和合同。國內公司承接工程時一般不喜歡工程保險,因為會增加投標標價,除非業主有明確的要求。但是,一旦工程有了保險后,公司往往會過分依靠保險。主包商在和分包商簽訂合同后,往往過分依靠合同,對分包工程的進展、質量等新問題不加照管。分包工程究竟屬于主包工程的組成部分和雙方的利益所在,可能會直接危及工程的全局和主包商的利益。

由于工程承包行業的復雜性,不論在宏觀的政治、經濟、社會層面,還是在微觀的人員管理、材料供給、工程分包、技術解決等諸多方面,承包商都處在風險之中。然而,就目前的聯營體風險管理過程來看還相當不成熟,很多承包商都是憑直覺或者以前的經驗來判定和管理工程風險,這種做法不能滿足國際承包工程項目非凡是大項目的管理需要。

三、聯營體風險識別和分類

國際工程聯營體風險的第一種分類方法是根據他們對工程造價的影響劃分摘要:(a)資源風險;(b)管理風險;(c)公司風險。其中資源風險包括材料價格上漲、設備價格上漲和勞動力成本增加等;管理風險包括不精確的成本預算、不適當的成本控制機制、工程范圍的增加、工程延期導致的成本增加、供給商和承包商的失誤、設計變更、業主支付新問題及和其他承包商的協調等;母公司風險包括母公司的過度干涉、母公司的財務新問題、對項目損益的不同估計和工作分配的分歧等。

第二種分類方法是將風險按聯營體的階段劃分摘要:(a)啟動階段的風險;(b)聯營階段的風險;(c)解散階段的風險。啟動階段是指從母公司之間的開始接觸到聯營體的建立,包括談判和簽署協議;經營階段是指聯營體開始正式聯營/實施項目直至項目完成;解散階段是指所有的聯營工作和項目完成后,聯營各方協商聯營體結束工作包括分享收益和債務的時期。這種按階段分類風險的方法有利于有關決策者明確聯營體各時期的風險及其影響,有利于更有效地管理國際工程聯營體的風險。

第三種分類方法是將風險按其來源劃分摘要:(a)聯營體內部的風險;(b)項目特定的風險;(c)聯營體外部的風險。因為國際工程聯營體是一種非凡的公司組織形式,所以聯營體內部的風險是聯營體特有的風險,這些風險是由聯營體內部的矛盾引起的。項目特定的風險是指項目本身特征所造成的風險,如項目復雜造成工期延誤或成本超支或所完成工程未達到設計要求,較高的融資成本和較長的工期使施工費用被拖欠或者成本超支等。聯營體外部的風險是由聯營體所在的外部大環境引起的風險,一般而言,在國外投資比在國內投資風險更大。表1是LiBing在此類方法基礎上所總結的國際工程聯營體的各種風險。

國際工程聯營體的風險除了上述主要風險,還有一些和聯營相關的風險。但根據國外對聯營體風險的探究,最為嚴重的十大風險依次為摘要:由于母公司政策變化而導致的成本增加、聯營工程可行性探究不當、工期延誤、市場需求估計不準、聯營地選擇錯誤、聯營項目類型選擇不當、爭端解決的費用增加、合作伙伴選擇失誤、官僚主義和審批延遲、設計變更過多。

四、聯營體風險的應對辦法

從上述聯營體的十大風險可以看出,國外探究者認為聯營體三大類風險的重要程度依次為項目特定風險因素、聯營體內部風險和聯營體外部風險。而根據本文第三作者于2004年的訪談,國內專家則多認為聯營體風險的重要程度依次為聯營體外部風險、項目特定風險和聯營體內部風險。我國部分有過海外聯營經驗的公司還認為,在聯營體外部風險中最為重要的就是政治風險和外匯風險,這反映了我國承包商在宏觀和金融方面的經驗和發達國家承包商的區別。另一個區別是,由于我國承包商參和的聯營體一般都是由某一方占有絕大多數的股份,公司的決策基本上也就由該方作出,所以內部風險相對較小。

中外承包商選擇聯營的動因是不一樣的。例如,新加坡承包商組建聯營體很多是因為自身的資本和經營能力的不足,承包商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想要進入更多的海外市場,聯營比獨營更為便利,非凡是在工程領域,某些大型工程項目對于沒有相關工程經驗的承包商而言是非常難中標的,有的甚至連資格預審都難以通過。另外,有些項目往往需要巨額投資,超出了中小型企業的資金承受能力或風險承受能力,建立聯營體就順理成章了;而中國承包商一般不太愿意和其他公司合作,成立聯營體往往是由于項目所在國的政策限制,如市場準入條件要求等。所以,對于工程項目在中國的聯營體,國內承包商一般是充當配角,或者只是在具體的施工中占有較大的比例,而在工程項目管理中處于被支配的地位;假如工程項目是在國外(主要是發展中國家),則中外承包商組建的聯營體往往是由我國承包商主導的,且工程項目的管理及關鍵技術都由我方提供,外方(主要是發展中國家當地承包商,因為我國承包商和發達國家承包商在第三國聯營的較少)則更像一個商、分包商或供給商。要注重的是,國外探究表明,由于發展中國家經營環境復雜,跨國承包商對一個聯營體的控制權越大,聯營體的績效往往越不理想。因此,建議聯營體的決策應由聯營體合作各方共同作出,以發揮當地合作伙伴的優勢。雖然國外的探究結果不一定適用于我國承包商,但我國承包商應引起重視,避免重蹈發達國家承包商聯營時的覆轍。

對于任何聯營體,我國承包商從合作伙伴選擇、投標、議標、簽約到項目全過程都應當認真探究相關的風險,并采取有關辦法管理好風險以減少損失,非凡是摘要:(a)對合作對象提高警惕。國際金融機構如世界銀行或區域性(亞洲/非洲等)開發銀行貸款的項目,項目當地承包商必須和外國承包商合作才可投標和實施(如外國承包商提供技術和資金,本地承包商提供勞務)。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奪標心切,對合作對象依靠過多,在實際中不自覺地聽命于合作對象,結果好處被人占盡,而風險全落在自己身上,這點對于我國承包商在國內和外商聯營工程項目時要非凡加以注重。(b)爭取并簽訂合理的合同條款。合同條款一經雙方簽字就具有法律約束力,簽訂合理合同條款的原則是按對等權力和義務和合作伙伴或業主分清責任,非凡是項目外部條件(如水、電、路、通訊)、工程款項的支付時間、貨幣和方法、延期付款的期限和利息、不可抗力條款中不可抗力的具體含義等都可能造成風險,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c)向分包商和供給商轉移風險。在分包和供給合同中,通常應要求分包商或供給商接受主合同中的各項合同條件,要求他們同樣提供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維修保函、工程保險單以及扣留一定的保留金,使分包商和供給商分擔一部分相應的風險。表2是根據LiBing等學者的探究所總結的國際工程聯營體風險的主要應對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