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研究
時間:2022-10-23 10:3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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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概念分析和進程論述
(一)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概念分析
建筑節能法律體系是市場經濟環境下的必然產物,只有運用了法律手段對建筑節能實施有效監管,才能取得最為有效的成果。建筑節能所包含的內容與整個建筑設計施工、投入使用及后期管理的每一個環節密切相關,因此需要建立專門性的法律體系才能將每一個環節有效控制。建筑節能法律體系包含三個層次的概念。第一,它是對所有建筑節能法律規定的整體規劃。我國開始投入對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研究時間相對較短,所以在法律體系的建設上稍顯不足,更無法與發達國家的法律體系水平相比,而在經濟發展的推動下對建筑產品的需求卻在日益增加,尤其是當前建筑節能產品的明顯不足大大影響著我國建筑產業的規?;l展。所以建筑節能體系的建立首先就是針對建筑節能進行整體性法律規劃。第二,它需要對所有與建筑節能有關的法律進行協調。建筑節能所包含的各個建筑環節涉及到與建筑工程相關的各方主體,建筑節能法律體系應當能夠針對這些建筑工程的主體來協調統一安排各方履行法律法規的行為。第三,它是建筑節能有效推進的重要保障。建筑節能法律體系對每一項與建筑節能工程相關的施工、管理等行為進行約束、監管和協調,如果一旦失去這一法律體系的保障,建筑節能事業必然無法實施與推進。
(二)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進程
我國的建筑節能法律體系自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受到重視,并投入了相應的理論研究,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建筑節能法律體系也在進行與時俱進的調整,雖然目前與時代同步的發展水平還需要一定的發展過程,但是在經歷過三個階段的發展過后,當前已經處于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時期。第一,起始階段。自1979年我國經委對節能提出明確要求后,所有與節能相關的事項都開始了系統的、有組織的落實和開展,建筑節能工作的開始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產生的。最初的節能規劃集中在了工業節能方面,對建筑節能的關注自1987年正式開始,初步的節能構想集中在建筑節能設計中,隨后當各種新興節能材料不斷出現后對建筑施工節能材料的技術研究也開始受到重點關注,這一時期可以說建筑節能的基本法律體系建設方向已經明確。第二,發展階段。2007年起通過對新的能源管理進行研究,新的《節約能源法》出臺,在原有的基礎上增加了關于建筑節能的重要法制保障,其中對節能工作的重要性做出明確定位,保證了節能工作的開展力度與效率。這一時期我國的房地產行業出現了蓬勃發展的局面,但是專門針對建筑節能的法律法規仍然沒有過多的實際效果,在市場需求的刺激下許多非節能建筑得到了大規模的開發。第三,完善階段。自2008年開始當新的建筑節能法實施一年之后,建筑節能的針對性法律法規得到了集中完善,其中針對節能建筑的標準與要求,以及對節能技術的推廣等各項詳細法律法規得到完善。
(三)當下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情況
在經歷了三個循序漸進的發展階段之后我國的建筑節能法律體系已經在日趨完善,雖然其中不可否認的存在部分現實矛盾的問題,但其基本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完整。當前的建筑節能法律體系主要表現為以下特點。第一,符合科學發展觀的指導要求。科學發展觀是我國尋求節能法律管理的初衷,也是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最終目標,當下的建筑節能法律體系所包含的對建筑能源使用要求,就是其符合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表現。第二,與國際建筑節能標準和理念同步。這是當前我國建筑節能法律體系完善的重要標志,在節能標準法律法規中選用的管理手段基本能夠滿足對各種建筑工程階段的節能考核和監管,而節能理念與綜合的能效測評、統計、節能服務等系統內容,基本與國際水平同步。第三,與我國當前國情契合。由于各項與建筑節能相關的法律法規都是立足于國情提出法律規劃的,因此每一項法律規定都能夠有效的落實到具體的建筑節能管理中,實現法律體系實施效果的最大化。
二、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形式和內容
(一)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形式
目前我國建筑節能法律體系中所包含的主要有兩部法律,即《建筑法》和《節約能源法》,這兩部法律一個是專門針對建筑領域進行法治管理的標準法律,一個是對建筑節能中做出具體標準要求的以節能為主的法律,從對建筑節能的約束和監管力度上來看《節約能源法》具有更加細節化的規定和標準要求,因此是當前建筑節能法律體系中最核心的法律指導。《節約能源法》中對建筑節能的要求規定的非常全面,同時還強調其在國家節能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將其與工業、交通運輸和公共機構并列規定為我國最重要的四大節能工作任務。根據建筑節能小涉及的各種能源或資源使用,屬于其法律體系內的法律法規還有《環境保護法》、《土地管理法》等。
(二)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內容
建筑節能法律體系中包含的內容與各種建筑組成部分的資源和能源利用、整體建筑工程的節能設計、資源利用率的提高、建筑工程損耗控制等等節能因素密切相關,由這些具體的建筑節能內容所組成的整體就是建筑節能的法律體系。根據對當前我國的建筑節能法律體系進行全面研究總結出其包含的主要內容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加強新建建筑的節能管理。由于新建建筑的每一個建筑環節都在可控范圍之內,因此對其進行節能管理能夠取得優秀的效果。根據當前我國的建筑行業發展規劃,新建建筑在未來很長一段時期內都是建筑行業的發展重點,隨著人們節能意識的增加和建筑節能法律管理體系的完善,加強新建建筑的節能管理將是未來最為重要的法制管理內容之一。第二,加強現有建筑的節能改造?,F有建筑中大部分都沒有根據建筑節能標準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督管理,對于其中可以被改造的部分采取節能手段進行改造使其盡量靠近建筑節能的法律標準。第三,建筑節能成效檢驗。這是基本的建筑節能管理內容,當建筑施工完成投入使用或運營之后,其實際能耗是否與設計初衷或設計標準一樣,能夠滿足節能標準要求,就是對其進行節能成效檢驗的根本目的。第四,建筑工程中可再生能源或技術的開發。這對建筑節能發展事業有著極強的現實意義,當前我國面臨的緊張的資源形式迫切需要從可再生能源入手進行研發,而建筑的供暖、供電等基本需求都是以傳統的不可再生能源——煤炭為基礎的,所以開發可再生能源也是建筑節能法律體系中所規定的重點內容。
三、我國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重構
(一)重構原則和指導思想
目前我國建筑節能法律體系基本已經處于一個完善的狀態,但要對其重構則是一個非常繁重的工作任務。任何即成法律體系的重構都需要符合一定的原則,即要保持現有法律功能的持續性發揮,又要將整個法律體系進行整體重構,對其重構原則的堅持是必然的。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重要需要遵行的原則主要有:因地制宜、提高能效、引入市場機制、堅持政府主導等。因地制宜是最基本的重構原則,我國各個地區都有著不同的資源、能源特點和優勢,根據具體的區域特點實施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重構就是要考慮到其具體的能源情況;提高能效是對所有區域的建筑節能法律體系重構的重點要求,當前的建筑節能管理雖然已經有效落實,但在能源利用效率上的區域表現不一,所以需要重點關注;引入市場機制對建筑節能管理來說是指以市場環境中的有效競爭來推動建筑節能管理實施效果的提高;政府主導的原則要求明確政府對各項與法律體系重構相關事項的主導作用。我國建筑節能法律體系重構的指導思想主要包括:第一,保持其重構方向與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發展和建設的目標統一;第二,保持各項建筑節能法律法規的適用性、經濟性及美觀性;第三,明確建筑節能的全面節能理念。
(二)形式上的重構
從重構的基本原則和指導思想出發,我國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重構從形式上應當對各種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統一的整合,使其形成一個有機聯系在一起的系統整體。例如《建筑法》中有關建筑節能標準的標準需要與《節約能源法》互相聯系和補充,而且應當保持每一項法律法規標準的統一性和相互制約性。根據當前的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特點形式上的重構需要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是法律體系的縱向結構重構,需要注意的是以各部法律的完善為基礎,再針對其中的每一項規定規章做針對性調整;二是法律執行部門的橫向結構重構,這是對我國建筑節能法律法規執行體系的重構,首先應當完善建筑的能效考核評估,其次要對各法律法規的執行進行明確的職責劃分,最后還應當完善訴訟法律體系以制約違反建筑節能法律體系規定的行為。
(三)內容上的重構
建筑節能法律體系內容的重構主要是對其中的各項法律法規進行制度調整和內容更新,根據我國目前建筑節能法律體系中的內容缺失,確定當前的內容重構任務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第一,建立新的建筑市場準入標準,只有符合各項建筑節能法律法規節能標準的項目方可批準;第二,建立完善的建筑能效標識,以合理的建筑能效評測技術為支持全面落實建筑能效標識制度;第三,建筑運營節能管理的強化,建筑運營過程的能源消耗是一個長期的持續性過程,所以應當關注其運營過程的節能管理;第四,建立標準化建筑節能服務市場,將所有與建筑節能相關的政策制度進行內容調整,全面支持建筑節能市場發展。
四、我國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展望
根據我國當前的建筑節能行業發展實情,以及相關法律體系的監管效果,提出了從形式上和內容上進行法律體系重構的想法,這一想法有著科學的理論依據,也能夠與我國的現實情況相吻合,既滿足了建筑行業的發展要求,實現了與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目標的同步,又能夠促進建筑節能法律體系向著更加完整化、合理化發展。重構理論是在參考了國外建筑節能法律體系完善的經驗之后提出的,基本做到了與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最大化契合,因此對我國未來建筑節能法制管理有著極大的現實意義。面對我國建筑節能法制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只有進行有效的法律體系重構,并與我國的發展實情結合起來才能尋求建筑節能法制管理水平的有效提高。建筑節能法律體系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是支撐我國建筑節能事業的基礎條件,因此需要對其進行不斷的完善和改進,為我國建筑事業的節能化變革提供有利的法律環境。
作者:楊慧 單位: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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