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畢業論文:中國現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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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畢業論文:中國現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內容

【論文標題】中國現行商事法律制度基本內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講座講稿摘登

【論文來源】《中國人大》

【論文期號】199910

【論文頁號】6~9

【論文分類】民商法學

【正文】

商事法律制度是一項古老的法律制度,但在我國還是一項年輕的法律制度。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

,沒有也不可能有商事法律制度。在我國,商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得益于改革開放,特別是得益于實行社會主義

市場經濟體制。

我國現行的商事法律制度包括兩個方面,即規范商事主體的商事組織法律制度和規范商事行為的商事行為

法律制度。

一、商事組織法律制度

規范的商事主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因此,有關商事主體的法律規范是現行商事法

律制度的基本內容之一。而商事主體法律規范,除規定個人從事商事活動外,無一例外地表現為商事組織法,

即各種企業法律制度。

1.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律制度集中體現為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通過,它是規范現代企業形式——公司的重要法律。

該法規定了公司種類、公司的設立、公司的組織機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發行與轉讓、公司債券、公司的

財務會計、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等。公司法的頒布使我國企業立法進入了一個

新階段,它標志著我國企業立法從主要按照企業所有制的不同進行立法轉向主要按照企業出資人的責任和資金

組成結構的不同進行立法。我國公司法以建立規范的公司制度為其宗旨,擯棄了股份制試點中定向募集等不規

范的作法,明確規定公司設立的條件,吸收國外通行的原則和作法,諸如股東平等原則、股東有限責任原則、

公司組織機構合理分工與相互制約的原則、保護股東和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等,都為我國公司法所采用。公

司法還突出了公司信用在市場交易安全中的地位,明確規定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強調公司資本的真實性

和不得任意減資,注意維持相當于公司資本額的財產。這些,都為保護公司債權人、股東的合法權益,提高投

資者信心,維護公司穩定和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公司法根據我國的國情和各國的通例,采用公司形式法定的原則,僅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兩種公司。同時,規定了公司設立和運營的規則。這些為投資者建立公司和國有企業改建公司提供了制度框架

,即公司法人制度的結構:

第一,股東財產和公司財產的分離。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財產權利結構與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不同。依公

司法第四條的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產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

權利。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這意味著,包括國有出資人在內的公司的股東在出資后僅

享有股東權,公司則對出資人出資形成的財產享有包括所有權在內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因此,公司可依法對其

擁有的財產占有、使用、受益和處分,實現了公司財產和股東財產的分離。

第二,股東承擔有限責任。依照公司法第三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

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這樣,公司法就確

認了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其含義是:股東僅對公司負責;股東以出資額為限負責;股東不對公司的債權人直接

承擔責任。這一原則無一例外地適用于所有股東,包括國家作為出資人的股東。由此,調動了投資者的積極性

,也以法律形式解除了實際存在的國家對國有企業承擔的連帶責任。

第三,公司具有獨立的人格。依公司法第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又依

公司法第五條規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換言之,公司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

力,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法還依照合理分工、相互制約的原則,規定了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在內的公司組織機構。

這些,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現代企業提供了組織構造的模式。

2.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1997年2月23日頒布的合伙企業法是我國第一個全面系統調整合伙企業關系的法律。它規定了合伙企業的

設立,合伙企業的財產,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入伙、退伙,合伙企業解散、清算

等。合伙企業是我國企業形態的一種,它是依照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

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伙企業雖然是

多投資主體舉辦的企業,但它不同于公司,其本質特征是出資人(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

任。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

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該

財產由全體合伙人依照合伙企業法共同管理、共同使用。各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可以

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也可以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

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

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合伙企業可以吸收新的入伙人,但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

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協議。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合伙企業法規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

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3.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

個人獨資企業法,是前不久才頒布的一部商事法律。它的宗旨是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

企業投資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個人獨資企業是社會經濟發展中

最古老的一種企業形態,它是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

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實行準則主義,其設立體

身不需經過審批。但是,某些領域個人獨資企業必要的營業審批是需要的。個人獨資企業有兩大特點:一是出

資人控制嚴,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和繼承;個

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

理。二是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

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4.其他企業法律制度

除上述三種企業法律制度外,我國還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鄉村集體

所有制企業條例以及為特別公司——商業銀行的運營制定的商業銀行法。這些,都是規范市場經營主體的法律

。

不同的企業法律規定了不同的企業法律形態,為我國實行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

本經濟制度提供了法律框架,也為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各種投資者自由選擇企業組織形式提供了方便

二、商事行為法律制度

商事行為法律制度是商法中的重要分支,它是規范和引導商事行為的規則。我國的商事行為法律制度主要

由企業直接融資的法律規則、間接融資的法律規則、預防和分散商業風險的法律規則、票據與票據交換的法律

規則以及海上運輸法律規則構成。除由于我國實行“民商合一”立法體制,一些重要的商事行為法律規范含于

民事法律(如合同法)之中外,主要的商事行為法律制度有:

1.證券法律制度

1998年12月29日制定的證券法全面規定了證券發行與證券交易,目的在于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社會經濟

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為了達到這一目的,我國證券法實行一系列重要原則,包括: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

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證券發行、交易的當事人地位平等,遵守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證券

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對全國證券市場的統一監管與證券業協會的自律性

管理相結合的原則。證券法對證券的發行、交易,上市公司收購,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業協會和證券

監督管理機構等作出了較詳細的規定。

依照我國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

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或者審批。公開發行股票,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證券

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發行公司債券,也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審批。證券交易當

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并交付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交易。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

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經依法核準的上市交易的

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所有證券交易均以現貨進行交易。

證券法還規定了上市公司的信息公開義務。發行公司股票、債券、應當公告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

法。公司發行新股或者公司債券的,應當公告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公司發生可能對該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

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

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臨時報告,并公告說明事件的實質。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

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這樣做,可以為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和實現公正交易創造條件。

2.票據法律制度

1995年5月10日頒布的票據法,是我國第一個全面規定票據事項的法律。它的宗旨是規范票據行為,保障

票據活動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歷來,票據立法體制有“分離主義”和“包括主義”之別

。票據立法的“分離主義”是指將匯票、本票歸于一項立法,將支票歸于另一項立法;票據立法的“包括主義

”是將匯票、本票、支票合于一項立法。我國票據法屬于“包括主義”的立法,其特點是采用匯票、本票、支

票三票合一的編纂體制,即以匯票為主,將匯票、本票、支票的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等規則統一規

定于票據法之中。票據是出票人依照法律規定簽發的、約定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見票時或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

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價證券。票據有多種功能,包括支付功能、匯兌功能、信用功能、抵銷債務和

融資的功能。因此,票據交換是加速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但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票據僅作為支付、匯兌

手段。票據法的頒布和實施,為票據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充分發揮它的各種功能創造了條件。

3.保險法律制度

保險有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兩種。1995年6月30日頒布的保險法是規范商業保險的基本法,對保險合同、

保險公司、保險經營規則、保險業的監督管理、保險人和保險經紀人等作出了具體的規定。保險法通過對

保險關系和保險業管理關系的調整,充分發揮保險作為經濟補償制度的功能,分散危險、消化損失,確保經濟

和社會的安定。我國保險法主要實行下列原則:第一,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分業經營的原則,即同一

個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第二,保險利益原則。所謂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

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原則

的目的在于,限制損害填補的適用,避免賭博行為和防范道德危險。在人身保險中,則還在于維護被保險人的

人身安全。第三,有利于弱者的原則。保險法實行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權制度,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

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

合同成立后,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同時,對于保險合同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

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第四,保險公司穩健、安全運營的

原則。保險公司的經營涉及千家萬戶,必須作到穩健、安全運營。適應其需要,保險法規定了保險準備金提取

制度、償付能力維持制度、資金運用制度等。

4.海商法律制度

海商法律制度是調整海上運輸關系和船舶關系的商事法律制度。我國1992年11月7日頒布的海商法是第一部

規定海商制度的法律,它是我國海商法律制度的集中體現。該法系統規定的船舶、船員、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海上旅客運輸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船合同、船舶碰撞、海難救助、共同海損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為

調整海商關系、解決海事糾紛提供了重要的依據。

海商法是國內法,但由于海上運輸具有較強的國際性,因而各國在制定海商法時不得不參照國際立法和國

際慣例,以求得國際海上運輸法律規則的相對統一。我國的海商法是第一部大量將國際公約的規定引入國內立

法的法律。其中,有些部分將公約的實質性條款全部引入,有些部分有選擇地吸收。海商法還引入了國際慣例

,諸如共同海損的確定、分攤和理算,均采用了國際慣例。由于海商法吸收了當前國際立法、國際慣例和國際

海運實踐的最新成就,受到國際海商法學界和實務界的好評,被人們認為是同國際社會接軌最好的一部法律。

我國的商事法律制度,是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1992以來年發展起來的。但它緊密結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體制的建立,在規范商事主體和其行為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中,為國有企業提供了

公司法人制度框架,指明了國有企業成為市場經營主體的健康發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