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圖書館建設探討論文
時間:2022-11-17 09: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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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探討數字圖書館建設和運行中面臨的一系列著作權問題,并針對一個案例對數字圖書館公益性進行分析。
【摘要題】信息法學
1數字圖書館中的相關著作權問題
1.1現有館藏的數字化
現有館藏數字化是把館藏的印刷型文獻作數字化處理,使讀者可以在網上直接閱讀文獻,而不需親自到圖書館借閱。圖書館現有館藏,作品包括公有領域作品和非公有領域作品兩部分。公有領域的作品包括已經超過權利保護期的作品和不適用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比如國內外已進入公有領域的名著,以及法律法規、官方文件、時事新聞等。對這部分作品,數字圖書館在尊重作者人身權利的前提下,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進行數字化,并通過網絡傳播。
對于非公有領域的作品應該考慮到尊重其著作權問題。首先,把作品的數字化視為一種復制行為,這在法律界已成為一種主流觀點。1996年12月通過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所附的議定聲明中,對這一問題作了明確的回答:“《伯爾尼公約》第9條所規定的復制權及其所允許的例外,完全適用于數字環境,尤其是以數字形式使用作品的情況。不言而喻,在電子媒體中以數字形式存儲受保護的作品,構成《伯爾尼公約》第9條意義下的復制”[1]。1999年12月9日中國國家版權局頒布的《關于制作數字化制品的著作權規定》第二條也規定,“將已有作品制成數字化制品,不論已有作品以何種形式表現和固定,都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所稱的復制行為”。著作權人依法享有復制權,未經著作權人允許而復制其作品是侵權行為。同時,我國2001年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在“權利的限制”中規定,“圖書館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是合理使用的行為,即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數字圖書館的館藏應該是數字型的,對現有館藏作品的數字化是否可以被認為是出于保存版本的需要,是否應該屬于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范圍,我國《著作權法》未作明確的規定。而對其他作品的數字化,如果不是出于“保存版本的需要”,我國《著作權法》沒有規定屬于合理使用范圍。
1.2數字圖書館的網絡傳播
信息網絡傳播權是網絡環境下法律賦予著作權人的一項權利。我國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將信息網絡傳播權增加到著作權權利當中:“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新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在一定程度上對數字圖書館的發展構成了威脅,因為通過網絡傳播作品是數字圖書館向公眾提供服務的最基本的方式。數字圖書館擁有大量數字化的版權作品,如果這些作品的網絡傳播都必須事先征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付酬的話,那將是一項費時費力,而且目前我國數字圖書館也難以負擔的工作。筆者以為,圖書館作為公眾利益的代表和體現,應該通過立法,規定其對有關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具有合理使用權利。同時,數字圖書館也應該盡自己所能,維護著作權人的利益,通過一些技術措施來限制用戶可能實施的侵權行為。國內的一些學者建議“數字圖書館作為作品的傳播者可以享有法定許可權”[2]。然而,數字圖書館的性質與報刊、廣播電視、營業性演出的性質是不同的,如果規定公益性的數字圖書館對作品的傳播有法定許可權,那么是否還應考慮對圖書館需繳納的使用費作出特殊的限制。否則,高額的使用費恐怕是數字圖書館難以承受的。
1.3數字圖書館間的資源共享
任何一個圖書館都不可能收集所有的文獻信息。為了滿足廣大讀者的需求,圖書館間的資源共享是非常必要的。傳統型圖書館館際互借手續復雜,要通過郵寄或者親自到館的方式才能夠獲得其他圖書館的文獻信息。數字圖書館的出現為館際互借提供了便利的傳輸方式。各國數字圖書館建設的主要目標通常都包括建立統一的全國(或大部分地區)文獻資源目錄系統,為實現全國聯合編目及館際互借提供支持。數字圖書館的館際互借可以通過電子郵件或遠程文件傳輸(FTP)的方式來實現,即電子文獻傳遞服務。
在資源共享的電子文獻傳遞中,要特別注意的著作權問題包括:
·對于提供電子文獻信息的圖書館而言,首先在電子文獻傳遞服務中要尊重作者的人身權。其次,當向特定的另一圖書館提供數字文檔時,為避免對方館侵權行為的發生,可以通過雙方協議的方式使自己免于承擔責任。
·對于接受電子文獻信息的圖書館而言,同樣應該首先尊重作者的人身權。其次,不能通過網絡向所有公民傳播,只能為提出信息需求的特定讀者提供服務。同時,也應該通過雙方協議來避免在網絡資源共享中可能發生的侵權行為。
1.4數據庫的著作權問題
自行開發的數據庫著作權問題比較復雜,應該特別注意。數據庫按內容一般分3種類型:書目數據庫、文摘數據庫、全文數據庫。書目數據庫的開發過程一般不涉及他人著作財產權問題,但須注意尊重作者的人身權利。對于文摘數據庫的開發,可以適用我國《著作權法》第32條的規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痹诰帉懳恼獣r要注意,使用作者或他人編寫的文摘時不能隨意修改,摘編時要保護原文摘的完整性;圖書館自己編寫的文摘,圖書館應該享有著作權。由于文摘數據庫制作時涉及到的著作權人太多,數字圖書館可以嘗試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集體付酬。而在全文數據庫的開發中,除了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和不適用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外,在使用作品時必須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由于我國目前還沒有將數據庫單獨作為客體列出,從而加以保護,根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書目數據庫、文摘數據庫和全文數據庫都可以看作是匯編作品。我國《著作權法》第14條還規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斷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資料,對其內容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p>
數字圖書館除了自行開發數據庫外,還要通過購買他人數據庫來擴充館藏資源。購買數據庫主要有兩種方式:購買光盤數據庫和購買數據庫的網絡使用權。購買光盤數據庫享有了數據庫光盤的物權,圖書館可以為讀者提供對其非商業性的使用。購買數據庫的網絡使用權,一股是通過付費取得一定期限和一定網絡范圍內的使用權。
2案例分析
2002年,國內發生了首起對數字圖書館侵犯著作權的起訴,筆者希望通過對這起訴訟案的分析,引發一些思考。
原告陳興良是國內知名的刑法學家、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是《當代中國刑法新視界》、《刑法適用總論》和《正當防衛》3部著作的作者,并享有著作權。該作者2001年12月發現,被告中國數字圖書館有限責任公司的“中國數字圖書館”網站提供閱讀并下載的作品包括自己的上述3部作品,而此行為未征得本人同意,故認為被告侵犯了其信息網絡傳播權。而且,原告認為被告作為以公益性為主的網站,卻只為被告的會員(成為其會員必須支付一定費用)提供閱讀及下載服務,這有違被告的公益性。
2002年6月27日,北京海淀法院公開宣判了此案。判決被告停止在其網站上使用原告的3部作品,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萬元。法庭認為:圖書館的功能在于保存作品并向公眾提供接觸作品的機會,這種接觸是基于特定的作品被特定的讀者在特定的時期以特定的方式完成,對社會的文明進步具有重要的意義,同時對作者行使權利的影響有限,不會構成侵權。但在本案中,被告作為企業法人,將原告的作品上傳到互聯網上,雖以數字圖書館的形式出現,卻擴大了作品的傳播時間和空間,擴大了接觸作品的人數,改變了接觸作品的方式,而且在此過程中被告并沒有采取有效的手段保證作者獲得合理的報酬,因此,被告的行為阻礙了原告以其所認可的方式使社會公眾接觸其作品,侵犯了其信息網絡傳播權,故作出上述判決[3]。
根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判決基本上是正確的,然而,由于它涉及到我國著作權法中還沒有明確作出規定的問題,在對判決的解釋當中,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法庭認為,作品的網絡傳播擴大了作品傳播的時間和空間,擴大了接觸作品的人數,改變了接觸作品的方式,這是事實。但對于數字圖書館而言,網絡傳播是數字圖書館向公眾提供接觸作品機會的最基本的方式。如果網絡傳播的方式被排除在“特定的方式”之外,那么數字圖書館存在的意義又何在?本案中被告侵權的關鍵應在于未經許可在網絡上傳播了著作權人的作品,且未對著作權人付酬。另外,被告的確也沒有在其網站上體現出應有的公益性。
3關于數字圖書館公益性的思考
上述案例對我國圖書館界和法律界的影響很大。如何發展數字圖書館?如何體現數字圖書館的公益性?如何平衡著作權人和公眾的利益?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問題。在此僅對數字圖書館應該如何體現其公益性提出一些看法,供大家研討。
圖書館作為精神財富的收藏與傳播機構,其主要社會功能是推動文化的發展,滿足公眾的精神需要,同時維護創作者的精神權利[4]。隨著社會的發展,圖書館的公益性應該加強而不是減弱。數字技術、網絡技術是科學發展的成果,把它們運用于圖書館,目的在于使圖書館能更高效地為更多用戶提供服務。數字圖書館是信息化社會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國家信息化建設的重要內容,它應該是以公益性為主體性質的。但究竟如何體現公益性?哪些服務應該免費?哪些服務可以適當收費?這些都應該認真考慮。
數字圖書館應該首先保證基本的公共閱讀服務。對于著作權人允許其在網絡中傳播的作品和已經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數字圖書館應該免費提供給用戶。對于享有版權的作品,“數字的不是不同的”,這是國際圖聯的立場觀點。國際圖聯認為,“對于數字形式的作品,應該沒有額外的收費,而且期望允許所有圖書館的用戶應該能夠公開地瀏覽可利用的版權材料;通過網站或遠程登陸方式,個人可以公開地讀、聽和觀看已進入市場的版權材料。”另外,“應該使每個人都可利用公共借閱服務”[5]。所以根據國際圖聯的觀點,圖書館的用戶利用網絡獲取信息資源是不應該收取額外費用的。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成員國也拒絕了“數字的是不同的”的要求。而對于著作權人不允許在網絡中傳播的作品,可以以文摘的形式向用戶介紹,如果用戶有需求可以親自到館借閱。
其次,對于數據庫應該不同情況不同對待。自行開發的書目數據庫反映了數字圖書館自己的館藏和其他圖書館的館藏,這些是用戶進行公共借閱和館際互借時的導航工具,像傳統圖書館中的卡片目錄一樣,應該免費供用戶使用。對于自行開發的文摘數據庫和全文數據庫,可能有幾種情況,如一些屬于對公有領域的作品進行匯編形成的數據庫(例如法律法規數據庫等),應盡量讓用戶免費使用;而一些屬于對版權作品進行匯編形成的數據庫,由于在開發中可能向原著作權人支付了報酬,其開發成本較高,因此是否應該向用戶收費,以及如何收費則還有待在實踐中進一步探討。而對于購買的數據庫,應該在著作權人允許的范圍內使用數據庫。當然,數字圖書館可以利用其豐富的信息資源和工作人員嫻熟的專業技能開展一些數字圖書館增值服務,比如專題咨詢、委托檢索、情報分析等,為科研機構、企業團體提供信息咨詢,在幫助他們實現社會經濟效益的同時也獲得相應的報酬。
目前,我國數字圖書館的發展主要還是依賴政府。由于我國圖書館普遍存在著經費不足的困難,政府應該加大對數字圖書館的投入和支持。我國著作權法也應制定出適宜的規定,以幫助和保障數字圖書館的正常運行和不斷發展,滿足公眾日益提高的精神需求。同樣重要的是,我國數字圖書館自身需要提高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和素質,在建設和運行過程中,重視和監控知識產權問題,以保證數字圖書館能合法合理地高效發展。
【參考文獻】
1李順德.網絡環境對版權保護提出的新問題.http:///htm/newsl/topic/01-1-5-8.asp
2張平.中國數字圖書館工程中的著作權問題.科學新聞周刊,1999(28):10
3吳輝,汪瑋瑋.中國數字圖書館敗了.中國知識產權報,2002-7-05
4陳傳夫.重視數字時代的信息利益平衡.圖書情報工作,2001(11):3
5劉可靜.國際版權爭論與國際圖聯立場.中國圖書館學報,2002(2):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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