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法學科體系探究論文

時間:2022-01-21 08: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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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法學科體系探究論文

一、人類的海上活動與海法的結構

海洋是富饒的資源寶庫。也是地球上生命的搖籃和支持系統,人類是從生存在海洋中的有機物,經過千百萬年的發展,逐漸演變而來的。從那時起,人類就沒離開過海洋。可以說,隨著科技的進步,人類越來越認識到海洋對人類的重要價值,并且隨著生產力水平的提高,逐漸地把這種認識轉化為生產活動。到目前為止,人類對海洋的利用活動可分為如下幾種:1.航?;顒?2.水產養殖及捕撈活動;3.國防與行政管理活動,4.海底資源的開發活動;5.環境保護等。上述活動從產業的角度講,可作如下種類的劃分;

第一,按產業屬性劃分,可分為:海洋第一產業,指海洋水產,包括海洋種殖業、海水養殖業和捕撈業;海洋第二產業,指海、海水淡化、海洋油氣、采礦、礦砂、海洋能利用、海洋建筑業、海洋食品加工和海洋藥物產業等。海洋第三產業,指與海洋開發有關的流通、服務部分,包括海洋運輸、海底倉儲、濱海旅游、海洋信息業;海洋服務業(如預警預報、環境監測、防災救災、教育科技、技術推廣服務、海底考古、海洋文化業等)。

第二,按海洋產業的形成時間劃分,又可分為:傳統海洋產業(如海洋捕撈、海洋運輸、海洋鹽業等),新興產業(海洋油氣、海水養殖、濱海旅游等);未來產業(如海水化工、海水淡化、海洋能利用、海底采礦、海洋藥物、海底建筑、海底倉儲業等).

除上述主要生產活動外,還有非生產活動的海上科學考查、國防及海上秩序的維持活動.為規范人類的海上活動,調整由該活動所產生的社會關系,沿海國家都制定了完備的海法體系。所謂的海法,是指規范人類從事海域活動,并調整由此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由于海洋為連續不斷的水域,人類在其領域內的活動自然會超出一國的范圍,所以各國往往采取協調的行動,制定并實施統一的海法規范。因此,各國的海法體系均由國內海法和國際海法兩部分構成。關于海法,可從如下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類:

(一)國際海法與國內海法

按海法的適用范圍,可分為國際海法與國內海法.國際海法為規范國際社會中有關海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要指海洋法).國內海法,是指一國以內有關規范海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海事公法與海事私法

就其調整對象,可分為海事公法與海事私法。海事公法,為調整國家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海事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通常稱為海事行政法或海運行政法;海事私法,是指調整私人間海事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通常稱為海商法.在海法形成的初期,由于科學技術的發展水平比較落后,海上運輸多為國內運輸,海事公法和海事私法多呈國內法,隨著船舶技術和通訊技術的進步及海上交通的發達,海上交往日益頻繁,海法中的國際性規則日漸增多。即所謂海法的國際化傾向.以至于出現了包含公法和私法內容的國際海法和包含公法和私法內容的國內海法。

20世紀中葉,因經濟發展和科技的進步,社會安全和環境保護思想漸處于主導地位。海法中的海事行政法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其中主要為兩個方面,一為海上交通安全方面的立法一為船員福利及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的立法。此外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方面的立法也得到了明顯的發展。海事行政法,是指規范相對人的海域活動,調整海事行政機關在行使其職權的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海事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中包括海運行政法、漁業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法等。其中海運行政法為主要內容,所以,國內在很多場合多使用海運行政法這一概念,則不使用海事行政法這一概念.所謂的海運行政法.是指規范相對人的海上運輸行為及與海上運輸有關的行為,調整國家海運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所形成的海運行政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為了明確海事行政法在海法體索中的法律地位,本文將海法的結構以下圖的形式予以表示:

二、海事行政法的特點

抽象出某一學科領域各組成部分的共性,是該學科體系建立的理論荃礎,本文的第二部分對海事行政法的特點予以闡述.海事行政法是行政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同樣具備一般行政法的特點.但同時又有其獨有的特點.其特點是:

(一)海事行政法無統一的法典.雖然行政法無統一的法典,但并不排除某些部門行政法或其子部門法已有統一的法典,如土地法、環保法、森林法等都有統一的法典.海事行政法雖為行政法的一個分支,但無統一的法典.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海事行政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領域廣泛而復雜,各種社會關系都有自己的特點,管理對象專業性、技術性較強,難以制定一部統一的法典.所以該法是由各個單行的規范性文們拒斤構成的。如海上交通安全法、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航道條例等.

(二)海事行政法的專業性和技術性較強.每一種行政管理活動都有自己的專業性和技術性,但海事行政管理活動與其他行政管理活動相比,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因而,海事行政法中存在著大量的技術性規范,許多法律規范是國家對技術規范的確認。如船舶建造、噸位丈量、檢驗等方面的法律.都是以技術規范為主要內容的,違反這些規范就構成違法,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海事行政法的穩定性較差。海事行政法的穩定性欠佳,存在著多方面的原因。其中即有我國整個國家法制發展水平方面的原因,也有立法者對海上事業的重視程度和經濟發展水平方面的原因,具體為:其一,海事行政法的表現形式絕大多數為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同時也包括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效力等級較低,其制定程序相對簡單快捷,因而,其廢除和修改頻率也較高;其二,海事行政法的調整對象本身具有變化較快的特點,與其相適應,海事行政法自然就變化較快、穩定性較差.雖然行政法都具有這一特點,但海事行政法在這方面的特點尤為突出。

(四)海事行政法的內容具有國際性.海事行政管理關系中的相對人是以海上為主要活動舞臺的,而海洋在地理上的相通性和其法律地位的特殊性,決定了本國相對人的活動領域會超出一國的管轄范圍,外國的公民或法人也會成為我國行政管理關系的相對人。因此,規范這種行政相對人的海事行政法律規范必須在某種程度上謀求一致,這種內在的要求表現在法律內容上,就是海事行政法律規范包含許多國際規則,表現在形式上就是海事行政法不僅包括國內的法律、法規、規章,還包括國際條約。既使國內法也要考慮國際條約的內容,力求作到與國際相接軌。

(五)海事行政法的政策性較強。從法理的角度分析,法要體現政策的精神,但海事行政法與其他部門行政法相比,具有更強的政策性。許多法律制度都直接來源于政策.如造船方面的政府補貼、船舶登記的條件、海域的管理和開發等都要體現一國的海事政策.這是由于海洋這一法律關系的客體,涉及到一國的國家主權,與國家的政治、經濟、軍事密切相關。因此,海運、海域使用、海上資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都具有很強的政策性.轉

綜上,本文對海事行政法的學科體系及其特點進行了初步的分析和探討.在我國,由于行政法學科的研究起步較晚,作為其分支學科的海事行政法更是鮮于研究,本文只是對其基礎理論問題進行了嘗試性的探討,文中的觀點難免淺陋,論述也可能有欠周延,希文章的發表能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注釋:

①海上運輸企業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港口法在我國止在起草過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