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學機會公平——誰能接受高等教育?

時間:2022-05-23 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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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學機會公平——誰能接受高等教育?

在一個民主的現代國家,由于政策的民主性與民眾素質的提高,對于接受高等教育入學機會平等的問題爭論總是非常劇烈的。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與國民素質的提高,以及對于高等教育在提高個人社會地位作用的重視,以前在理論與現實視野之外的高等教育入學機會是否平等問題成為高等教育理論中的一個關鍵問題。"如果說在80年代之前,中國比較突出的教育不公是由于強調階級斗爭,實行名為階級路線的歧視性政策,剝奪和侵害了許多非勞動人民家庭子女的教育權利;那么當今中國的教育不公,主要源于城鄉之間和階層之間的巨大發展差距。"1尤其是在90代以來,隨著媒體報道與各方面信息的解禁和農村對新一輪經濟發展的影響,基于"三農問題"的城鄉差別、地區差距、貧富差距加大等問題成為公共政策與政府工作的一個重點。同時,伴隨著高等教育走向市場的過程,許多新的因素出現,高等教育入學機會公平問題日趨尖銳。

首當其沖的是高考制度上的不公平。

從高等教育為誰服務這個角度看,高等教育入學機會平等的問題實際上決定誰能通過篩選而享受高等教育的問題。在當今大多數發達國家當中,高等教育入學有單軌制與雙軌制兩種典型,但是中國的制度顯然不在這種連續性體制之內。因為雖然在法律上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2"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3。但事實上,由于高等教育機構的生存與發展在很大程度上與所在地地府的支持有極大的聯系,形成條塊分割的局面,很多高等教育領域的政策就算是在計劃經濟年代也不是全部由國家統一制定的,地方政府和中央各個部門依據城鄉有別,地區有別原則制定的保護性政策構成了高等教育政策的一個重要內容。涉及到高等教育入學機會與高考政策,同樣是國家統一政策與不統一政策同時存在。

如果說在高度集中的計劃體制下,高等教育入學制度以優勢區域的利益為中心,較少考慮城鄉、地區和階層之間的利益平衡,并在城鄉二元結構的現實中逐漸形成了城市優先的價值取向是有客觀基礎的話;在以市場為調配高等教育資源的主要機制的商品經濟體制下,在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這一政策價值取向的合法性基礎已經開始改變了。國家必須履行法律上的教育機會平等的承諾,否則長久以往,接受高等教育機會上的制度性不公正會使社會正義失去其應有之義。

可以說,關于高等教育入學機會平等的問題,當前最值得關注的不是歷史形成的發展差距,而是如何在導致制度不公的社會基礎已經改變的前提下,逐漸實現制度的公平。

當然,這種制度公平的實現并不是讓城市與農村的考生享受絕對平等與同樣的權利就可以解決的。在現實的社會條件下,沒有絕對的公平,哪怕是形式的公平。就算如理論者所批評的實現了所有考生在分數線的平等,還會有更多的不公平。例如,由于城鄉差距,農村學生在接受基礎教育時已經處于相對不利的地位,這樣就算在高考政策沒有偏差,他們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和機會仍然會受到很大的傷害。如果要實現農村考生與城市考生的真正公平,從理論上應該實行"反向歧視"政策,來補償農村考生在基礎教育上的不利。但是,不要忘記,城市里的考生是沒有土地的,而農村的考生卻擁有一塊土地,則對于城市的考生來講,要真正的公平,請你放棄土地。而讓農民放棄土地所涉及到的就不僅僅是高等教育的問題了。

顯然,制度與政策的公平只是火山口的熔巖,高等教育入學機會不平等的問題的爭論在本質上是社會轉型所帶動的經濟利益轉移而形成的不同利益群體對高等教育權利與資源分配的爭奪。而在這個爭奪的過程中重要的問題是如何保證弱勢群體的高等教育資源與機會不被剝奪?;蛘哒f,關于這個問題才是高等教育入學機會平等的本質。

弱勢群體(disadvantagedgroups)這個詞語已不再只出現在社會科學的文獻中,國務院總理朱镕基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上,第一次使用了"弱勢群體"這個詞,朱總理強調,積極擴大就業和再就業是增加居民收入的重要途徑,對弱勢群體要給予特殊的就業援助。而《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新浪網關于全國"兩會"熱點的聯合調查,弱勢群體包括下崗職工、貧困地區農民、進城民工、較高退休的國企職工、殘疾人和孤寡老人、體制外的無技能者,而目前最亟需關注的則是貧困地區的農民。4這個特定的群體由于歷史與社會改革中分配不公等原因在現有的高等教育入學政策下很難靠自己的力量在高等教育機構中爭得一席之地。因為,現在的高等教育已經不再是一種免費享用的國家資源,對個人來講是一種社會投資。但是,"經濟資源并不是根據才能在全體民眾中分配的。才智超常的兒童常常出身于低收入的家庭,才智平庸者倒常常有一個高收入的家庭。"5如果大學生只來自于富裕家庭,那么,富裕階層將繼續保持優勢而弱勢群體的子女無法獲得受高等教育的機會。在平常所接受的比較差的基礎教育的背景下,弱勢群體的子女很難進入到招生人數有限的國有名牌大學。而由于經濟的原因,民辦高校和其它類型高等教育機構對他們來講也是可望而不可及。高等教育面對弱勢群體實際上是面對著社會正義與辦學效益的兩難選擇。"高等教育系統需要在優秀與平等的雙重價值之間進行協調。一個理想的社會非常注重宣揚選優政策,這是這種以先前成績為基礎選拔人才的方式只會強化對弱勢群體的歧視。"6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已不再是個教育的問題,而是一個關系到社會的穩定與社會的階層結構、甚至社會性質的問題。弱勢群體,在改革開放之前,他們是社會政策的代價群體、是離高等教育最遠的群體;在改革開放之后,他們是社會政策的調整對象、是唯一被高等教育排斥的群體。

從我們社會的性質與國家整體的可持續性發展來看,只有實施各種有力措施,在制度上保證弱勢群體在高等教育入學機會上不被經濟原因和政治原因處于劣勢。誰能受高等教育這個問題才不會激起群情憤慨的爭論。

注釋:

1楊東平著:《恢復教育的人文性、民主性和公正性》,參www.china-/fwsq/homepages.asp?person=楊東平。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一章總則第九條,第五章第三十六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一章總則第九條。

4參見"兩會專題"http:

5[美]布魯貝克著,王承緒譯:《高等教育哲學》,第69頁,浙江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

6世界銀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高等教育與社會特別工作組編著,蔣凱等譯:,發展中國家的高等教育:危機與出路》,第33頁,教育科學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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