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傷害事故防范與處理思考
時間:2022-01-18 1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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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過文獻資料等方法,對國外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防范與處理模式進行了梳理.認為我國應在借鑒國外學校體育傷害事故防范與處理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現實狀況,積極完善體育傷害事故處理的法律法規建設,進一步強化安全教育與體育傷害事故防范制度建設,并建立與完善“強制與自愿”相結合的學校體育保險體系,以有效保障學校體育的健康發展.
關鍵詞:學校體育;傷害事故;防范;處理
激烈的競爭性是體育運動的特點之一,在競爭與對抗的運動情境中受到傷害是很難完全預測與避免的.在學校體育領域,不管是體育教學還是課外體育活動,均存在一定概率的運動傷害,根據教育部、公安部、衛生部的調查統計,體育運動傷害亦占到學生傷害事件的首位[1].但我們不能因為在體育運動中會發生運動傷害,而不去參與體育運動.我們所要做的是如何減少和防范體育事故的發生,以及在傷害事故發生后如何公正合理地進行處理.然而,由于我國在防范與處理學生傷害事故上缺乏完善的制度保障與法制體系支撐,故而學校體育傷害事故頻發,在具體的事故處理中很難做到有理有據有節,各方對處理意見也很難達到一致的滿意.甚至出現有些學校為了避免體育傷害事故的發生,有意弱化體育教學與課余體育鍛煉等活動,在校內比賽中取消一些風險較大的項目,如三鐵、長距離跑等.因此,我們有必要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防范與處理方面進行深入研究,并積極借鑒國外相關經驗,結合我國學校體育運動實踐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措施,以保障我國學校體育的健康發展.
1國外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防范與處理
美國是世界體育強國,不管是學校體育、社會體育還是競技體育都位于世界先進行列,且三者緊密相連,相互促進,和諧發展,共同推動著美國體育事業的健康持續發展.學校體育不僅為社會體育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還為競技體育培養了大量的后備人才,是美國競技體育后備人才培養的主要陣地.而學校體育的健康發展又得益于社會化的體育管理體制與完善的體育法規法制建設,以及美國人的體育情節與將體育運動作為生活一部分的價值觀念.美國的學生、教師、家長等都對體育運動的價值與存在的風險有較理性的認知,一方面積極地引導學生參與體育運動,以培養其優秀的社會品質與終身體育能力,另一方面通過一系列安全教育與制度保障等減少運動傷害的發生,并依靠其發達的體育保險業,將體育運動風險有效地轉移和化解.在美國,體育保險充分涵蓋了學校體育領域,包括中學體育保險、學生意外保險和大學體育保險等,對學生參加校內外各種體育活動中的意外傷害提供強制保險[2].而我國在體育保險方面正處于發展階段,尚未形成完善的學校體育保險體系,仍存在很多的不足之處.在處理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上,美國主要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其構成要件包括:(1)學校依法負有某義務而事實上未履行;(2)體育傷害事故實際發生,(3)學校未履行該法定義務與發生的體育傷害之間為近因關系,即存在實質性的因果關系,且學校只對教職工的職務行為負責[3].國內對于處理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上尚未形成統一的定論,主要集中在學校在事故處理中應承擔怎樣的責任問題上,有學者建議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以公平責任原則為輔,以減輕學生及家庭所承受的損失[4].加拿大在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防范上,以安全教育為主,并以行政法規的方式來強化安全教育在學校教育教學中的地位.通過專門的安全教育課程以及體育運動安全與風險教育,使學生了解和掌握一定的安全教育與風險預防及處理知識,以減少體育運動及其他傷害事故的發生.如各級各類學校成立的“健康與安全委員會”,根據學生的實際情況,結合健康與安全課程內容,積極開展針對性極強的健康安全培訓活動[5].在處理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上,加拿大更加謹慎與細致,在適用的歸責原則上也更有特色,如細心父母原則、替代性原則、共同責任原則等[6].加拿大在具體判斷傷害事故的責任時,按照事故出現的場域將學生體育傷害分為兩類情況,即操場受傷和運動損傷兩種情況.如果學生是在操場上參與體育運動時受傷,則需要考慮是否有充分的監管系統、教師是否充分履行職責以及場地器材是否存在安全隱患等,并根據調查取證情況,來判斷學校和教師是否應承擔相關責任.此外,他們還會考慮很多細節因素,例如師生比、天氣情況、體育活動性質、地理狀態等.根據這三個基本原則,法律部門判斷學校與教師在校園體育傷害事故中有無過錯以及過錯的程度,來斷定各方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并依此進行追責.同時,即使使用細心父母原則,法官也會認為體育老師基于職業特性應該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如關于學生的運動能力、身體狀況、運動特點以及器材設備情況等,體育教師應進行更為詳盡的了解和把握[7].可見,加拿大對體育教師的要求非常高,不僅要求其具備一定的體育教學能力與素養,還要求具備一定的風險管控能力.此外,在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賠償問題上,加拿大組建了專門的教育保險公司,并給予專項資助經費,幫助公司非贏利運作,以解決學生傷害事故處置的理賠問題,如目前加拿大全國50%以上的高校在加拿大大學互惠保險公司投保[8].作為世界體育強國的日本,非常注重相關立法,通過法律條文來規范體育教育過程與體育環境設施建設,并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處理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如《日本學校安全法》、《體育振興法》等均有明確的規定.由于日本特殊的自然地理位置,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頻發,使得日本學校體育教育中十分重視安全教育.而安全教育的內容主要是講授各類傷害事故的預防及應急措施等,涵蓋了自然災害、人為事故等各種體育致害風險的防范和應對[9].在日本,學校與社區聯系密切,場地器材建設非常完善,能夠滿足居民與學生的體育需求,且場地設施質量非常高,管理嚴格.故而因體育環境設施質量不合格導致的體育傷害事故比例不高,主要為自然災害、體育教師不夠盡心以及學生自身存在問題等導致的體育傷害事故.因此,教育部門對體育教師要求非常嚴格,他們不僅要教授體育知識技能,還要教授基本的安全教育.在出現體育運動傷害事故時,首先會考慮體育教師是否盡到職責.如果體育教師在教學或訓練中進行了“危險預見”、“危險避免”的工作以及在事故發生后處理及時得當,即教師在工作上不存在失誤,則不承擔責任,反之,則需承擔責任.在事故賠償問題上,日本早在1960年就建立了學校事故互助保險制度,主要通過各類體育保險來實現.日本學校體育保險體系非常完善,并具有明顯的普及型與公益性,如體育安全保險、學生教育研究災害傷害保險、學校災害互助支付制度、都道府縣立學校管理者賠償責任保險和社會體育設施保險等,保險項目多樣、保險范圍較廣[10].由于日本自然地理環境以及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重視等原因,使得日本絕大多數學校都加入了學校災害互助保險,通過互助保險等來解決事故的賠償問題.可見,美、加、日三國在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防范與處理上,都非常重視法制建設,并通過安全教育和制度建設來防范和規避傷害事故的發生,在事故的處理上,均依靠完善的體育保險體系予以轉移與化解,有效地降低了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發生率,緩解了事故處理過程中的多方矛盾問題.
2我國學校體育傷害事故防范與處理的思考
2.1完善體育傷害事故處理的法律法規.目前,我國尚未制定國家層面的關于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方面的法律條文,雖然2002年教育部出臺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但從法律層次角度上講,《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僅為部委規章,法律效力有限,無法與民法通則的法律效力相提并論.而各省市也先后制訂一些有關的地方立法,例如《上海市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等,而同樣法律效力層級低,且具有一定的地域約束效力,僅適用本地范圍.而事實上,目前我國在處理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上一般采用民法通則的相關條文或原則.但體育運動因其本質特征,體育參與者一般呈現出自甘風險的特點,民法通則并不能解決所有的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而《體育法》也并沒有相關的具體條文,因此,需要盡快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文件.在具體事故處理過程中,一般采用過程責任原則,符合法理,但在具體問題上尚未體現出公平責任原則.對于損失巨大而又非常貧困的家庭來說,校方出于道德和情感應進行一定的賠償,以緩解體育傷害事故對家庭帶來的沉重負擔.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只是規定校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愿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而并未給出明確的規定,具體細節問題也沒有給出具體的回答.另外,《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如該辦法沒有具體區分適用對象,統一適用于各級各類學校,顯然中小學學生與大學學生應區別開來;對“情節嚴重”和“重大傷亡事故”沒有明確的衡量標準,對于報告的及時性要求也沒有可量化的時間指標等.此外,也沒有具體的法律條文對教師的責任與義務進行明確的規定,以及對場地器材設施等也沒有具體的規定,各校均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通過低價競標來選擇產品和施工方,產品和施工質量難以保證.鑒于此,筆者認為,針對學校體育教育傷害事故出臺一部專門性法律規范,明確學校、教師以及學生在事故中的責任與義務,對于具體細節問題應做出明確的規定,對場地器材設施提出明確的要求,并明確規定體育設施供給方在因設施問題而造成的傷害事故中承擔一定的責任.2.2加強安全教育與體育傷害事故防范制度建設.以日、美、加為代表的發達國家均十分注重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制定了完善的安全教育制度與詳細的教育內容,以保障學生在參與體育教學、訓練及其他體育活動過程中的安全,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發生.事實上,在我國安全教育本就屬于教育的一個重要內容,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卻沒有得到相應的重視,學校、教師、家長之間相互推諉,缺乏明確的責任規定以及嚴格的監督制度.應對學生進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嚴格規定安全教育課時量,并進行教學監督檢查,以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防范于未然.在體育傷害事故的防范上,學校應將預防體育教育傷害事故應當履行的職責和義務以制度形式加以明確.如完善學校體育教學設施管理制度、校內外體育活動規程、各類體育運動傷害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在體育教學與訓練設施管理上,應制定詳細的管理制度,明確規定使用時間與使用辦法,并定期對體育場地和設施狀況進行檢查維修,及時排除事故隱患.體育教師作為教學訓練的組織者,應加強體育傷害事故的防范意識,在體育運動之前對場地和設施等進行詳細了解,做好組織安排,在體育運動中強調和提醒學生正確使用器材,遵守紀律,保證安全等[11].在體育競賽活動中,應主動與校醫院或醫務室聯系,申請醫護人員到場,以及時正確地處理傷害事故.此外,在體育傷害事故防范的具體事宜上,學校應建立學生健康檔案,及時了解學生的生理心理等健康狀況,并通過積極推進體質健康測試工作,對學生的體質狀況進行動態監測,以了解學生身心的具體情況,在教學和訓練中做到區別對待.在體育教學與訓練的項目設施上,應對體育項目進行安全評估,對于高風險項目進行嚴格控制;對于激烈對抗的項目,教師應嚴格要求,規范技術動作,杜絕惡意犯規.體育教師應加強安全教育、防范知識以及各種急救知識與損傷處理方法的學習;在教學與訓練內容安排上,合理地安排運動量與運動強度,做好練習前的準備活動,并及時地觀察學生運動后的情況,做好體育傷害事故的防范工作.2.3建立與完善.“強制與自愿”相結合的學校體育保險體系“有風險、找保險”是對保險作用的生動描述,體育運動的高風險理應需要保險來予以保障.美、加、日等發達國家均已用發達的保險來保障體育運動參與,體育保險已成為一個專項保險項目,并建立了相對完善的體育保險體系,既有專門的體育保險公司也有體育保險中介公司.在學校體育領域,各國采用或強制保險或是公益性保險等方式,基本上覆蓋了學校體育教育活動,在處理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上主要承擔事故賠償問題,有效地轉嫁了事故中各方賠償問題上的矛盾.我國的體育保險業正處于初級發展階段,缺少專門性的體育保險公司,體育保險產品亦是少見,運動員競賽保險也是商業保險公司根據要求而推出的體育保險產品.體育保險法律法規更是缺失,國家體育總局2002年制定的《優秀運動員傷殘互助保險試行辦法》以及要求參賽運動員參加意外傷害保險的規定,僅停留在政策規定的層面,并未上升至法律保障層次,且該辦法僅適用于運動員,對于學校學生的體育保險法律規定仍然空白.《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僅提出鼓勵中小學參加學校責任保險、提倡學生自愿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并沒有強制性要求,故而大多數學校和學生選擇不參加保險.因此,首先應從立法層面,出臺相應的體育保險法律,將體育保險上升到法律高度.其次,借鑒國外成熟的體育保險體系,根據學校體育傷害的責任類型及構成元素等設計出多種體育保險產品,如學生體育運動意外保險、體育教師教學訓練保險、運動比賽參與保險等.最后,推行“強制與自愿”相結合的學校體育保險制度,對于存在較大風險的教學、訓練、比賽等實行強制保險,并從學?;顒咏涃M中劃撥專項經費用于繳納保險費;對于風險程度較低的項目與活動可推行自愿保險,以有效緩解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處理中的各方矛盾,促進學校體育健康持續發展.
3結語
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是影響學校體育健康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各國政府都非常重視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防范與處理.從國際經驗上看,美、加、日三國都非常注重立法保護,均建立了非常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并對學校體育設施環境建設以及體育教師的素養等提出了非常嚴格的要求,以盡可能地減少或降低體育傷害事故的發生;在歸責原則上趨向于過錯責任原則,在事故賠償問題上均利用其完善的體育保險業予以解決,或采用強制保險或公益性保險等.在借鑒國外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處理與防范經驗上,我國應結合學校體育教育的現實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一系列政策或措施來防范體育傷害事故的發生,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設,以在處理事故時做到有理有據有節;進一步加強安全教育與體育傷害事故防范制度建設,加強學校體育保險建設,設立多種體育保險產品,推行“強制與自愿”相結合的學校體育保險制度,以有效地規避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發生以及事故處理中的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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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孔維東 單位:安徽工程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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