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英語合同情態論文
時間:2022-07-23 03: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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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際功能是系統功能語法中三大元功能之一,韓禮德認為情態是人際功能的主要實現手段。本文以韓禮德功能語法中的情態意義為基本理論框架,對五篇商務英語合同進行情態意義分析,以驗證系統功能語法在商務英語合同情態分析中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并探討商務英語合同的情態表達規律。
商務英語合同作為法律語篇具有精確、嚴謹、客觀和規范的特點,不容許有絲毫的引申、推理、抒發和表達個人感情。因此,與其它語篇相比,商務英語合同中的情態表達方式的選擇顯得更為慎重。從近幾年的文獻來看,運用韓禮德的系統功能語法來分析商務英語合同語篇還不多見。本文采用韓禮德功能語法中的情態意義(modality),以五篇商務英語合同(D1,D2,D3,D4,D5)作為語料,來闡述在商務英語合同中利用情態的表達來體現其以上特點。
一、情態意義
1.定義人際意義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是講話者對自己講的命題的成功性和有效性所作的判斷,或在命令中要求對方承擔的義務,或在提議中要表達的個人意愿。人際意義的這一部分是由語法的情態系統來實現的。廣義的情態還包括意態。當說話者對自己所說的內容不是十分肯定時,可以借助情態意義的表達來減輕對自己提出的命題(信息)所負的責任,留給聽話者給出否定意見或提出質疑的余地;當說話人向聽話者提出提議(物品、服務或者要求對方提供物品、服務或承擔某種義務)時,也可以借助情態意義的表達來使聽話者感悟出此項義務的輕重緩急,從而使提議按照說話者的意愿得以執行。
2.情態意義的基本內容廣義的情態包括情態和意態兩個部分。情態指的是交流物為信息的情況,也可以被看作是命題。情態包括不同值的概率(如possibly,probably,certainly)和不同值的頻率(如sometimes,usually,always)。概率和頻率體現說話者對說話內容的肯定程度。情態可通過限定性情態助動詞、情態副詞以及兩者并用這三種方式來表達。意態指的是交流物為物品或服務的情況,也可以被看作是提議。意態包括不同程度的義務和不同程度的意愿兩個部分。義務和意愿體現說話者對自己的提議被接受或執行的渴望程度。
義務和意愿可通過限定性情態助動詞或用謂語的延伸部分來表達。由于概率和頻率都有不同值,義務和意愿也有不同程度,韓禮德創建了一套情態級值系統。他把情態分成高、中、低三個級別以表達命題的肯定程度或提議的強弱程度,同時反映命題或提議的歸一性。如以上提到的不同值的概率possibly、probably、certainly就分別代表了低、中、高三個級值,體現了可能性由弱到強,命題由否定逐漸向肯定的過渡。情態可從主觀和客觀兩個角度來表達。韓禮德稱其為“取向”。取向可以分為四種:明確主觀取向、明確客觀取向、非明確主觀取向和非明確客觀取向。根據取向的不同又可分為隱喻性和非隱喻性情態。明確主觀取向、明確客觀取向屬于隱喻性情態,非明確主觀取向和非明確客觀取向屬于非隱喻性情態。
二、商務英語合同中的情態意義分析
商務英語范圍很廣,包括各種商務合同、契約、擔保書、國際貿易單證、招標書、投標書等。商務英語合同作為合同雙方業務關系正式確立的標志,是此后雙方執行各自義務的唯一標準。其主要目的是為了明確合同雙方的責任、義務和權利,以避免法律糾紛。所以合同中的條款大多是描述雙方“必須做的事情”、“允許做的事情”和“禁止做的事情”。這些合同條款談論的是雙方的義務和意愿,而不是在談論某種信息,只有當合同條款中的各項義務被執行后,交際才算圓滿成功,因此商務英語合同中的條款大多都屬于提議而非命題。
就是說商務英語合同中的情態表達大多都屬于意態范疇而非情態范疇。義務和意愿可通過限定性情態助動詞或用謂語的延伸部分來表達。而在商務英語合同中使用謂語延伸部分來表達情態的情況不多見,一般都使用限定性情態助動詞。因為使用限定性情態助動詞既簡潔又明了,避免產生歧義。
1.限定性情態助動詞的使用以下表格中分別統計了語料D1(1155詞)、D2(1595詞)、D3(3835詞)、D4(1295詞)、D5(3016詞)中情態助動詞的使用頻率。情態助動詞在商務英語合同中被頻繁使用,按使用的頻率來看,依次為shall,may,will,should,must,oughtto。在商務英語合同中以上情態助動詞都有兩重含義:表示將來時態和表示情態。前者體現了合同條款的預見性,即“將要履行”,這重含義不言而喻,所以在這里不把它作為討論對象。以下重要討論它們的情態意義。通讀五篇語料發現shall被使用的頻率驚人。
使用shall隱含著“必須這樣做,不這樣做則須承擔違反合同條款的法律后果”的意思,沒有拒絕的余地,是“義務”的象征,起強化語氣的作用,體現強有力的法律束縛力。而may指“可以這樣做”,表示可能性,還可以表示允許,是“權利”的象征,語氣程度比shall弱。will指意愿,表示主語“同意、愿意這么做”,帶有主動性,而非強迫性。should也表示“責任”的意思,但不能取代shall。should不是作為shall的過去式來用的情態助動詞,而是表達比shall意思更加禮貌、謙遜的含義,表示“應該”,具有主觀色彩,隱含著道德標準。另外should也可能是指假設,表示可能性。雖然must也表示“責任和義務”,與shall意思相近,但shall顯得更為嚴肅、莊重和正式,而must則多用于一般文體和口語之中。oughtto也表示“必須”,但相對于shall來講情態效果太弱,無法體現出法律語言的強制性,所以不常用到。這些情態助動詞的用法充分體現了商務英語合同文本“正式、嚴肅、嚴謹、準確”的特點。在日常用語中這些情態助動詞可以相互替換,但在商務英語合同中各自扮演著不同的角色,而且每個角色都很重要,互換則帶來糾紛。
2.情態的歸一性和三級值其實在限定性情態助動詞的使用中對情態助動詞的情態意義強弱對比分析已涉及到了情態的歸一性和三級值。肯定和否定的對立是任何語言在作為命題或者提議的小句中得到語法化的范疇。肯定與否定就是命題或提議的歸一性。而命題或提議的歸一性并不是絕對的肯定或絕對的否定,在“是”與“否”之間還存在“中間狀態”。情態是表達這種“中間狀態”的一種方式。在商務英語合同中,情態的使用在高、中、低三級的度上要求是非常嚴格的,其作用也十分重要。通過情態表達方式的選擇,使合同雙方各自的義務和權利更加明確。例:AllConfidentialInformationshallremaintheexclusivepropertyofPartyAand/oranyofitsaffiliateorsubsidiarycompanies,andnolicensetoanyConfidentialInformationisgrantedtoPartyB.情態助動詞shall具有“責任”的含義,它在情態級值系統中屬于高級,所以必須特別注意帶有shall的合同條款。并且shall后面接有表示“持續性”的動詞不定式remain,因此shall的“責任”含義進一步加深,尤其值得重視。有時,合同起草方借助情態意義的級值表達技巧在起草合同時對己方比較“寬容”,而對對方要求十分苛刻,這主要表現在:在關系到己方義務的合同條款中多使用“may”和“will”而少使用“shall”;而在強調對方責任和義務的條款中多使用“shall”。在這五篇語料中D3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我們發現在D3中合同起草方對對方做出的要求遠遠比己方更多更苛刻,這主要表現在:合同起草方在描述對方義務時使用了17個“shall”,而對己方只用到5個。
3.情態的取向和情態隱喻情態可以從主觀和客觀兩個角度來表達,韓禮德稱其為“取向”。明確的主觀取向和明確的客觀取向都是隱喻性的,非明確主觀取向和非明確客觀取向屬于非隱喻性的。明確主觀取向和明確客觀取向(隱喻性的)由小句來表達,如“Ithink…”,“It’sexpectedthat…”等。用第一人稱或者第三人稱中的“it”做主語。而像“Ithink…”這種帶有濃厚的主觀色彩的小句在商務英語合同中是被默認為禁止使用的。因為主觀色彩容易造成理解上的差異,可能破壞合同條款的客觀、公平性。商務英語合同一般使用第三人稱而不使用第一、二人稱做主語,因為第三人稱能更好地體現合同條款的公平性和客觀性。這就是商務英語合同一般都使用“PartyA”,“PartyB”或者“theBuyers”,“theSellers”等做主語,而不用“we”,“I”,“you”的原因。例:Thesellersshalluponcompetitionofloading,adviseimmediatelythebuyersbycableofthecontractnumber,nameofcommodity,numberofpackages,grossandnetweights,invoicevaluenameofvesselandloadingdate.合同起草者有可能是合同任一方的成員,也有可能是第三方(如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管是誰,總之合同起草者應站在第三者的立場上從客觀的角度來起草合同條款。相對于合同起草者來說合同雙方都是第三人稱。因此例2中的“TheSellers”,“TheBuyers”不能用“we”或“you”替代。用第三人稱作主語可使合同條款達到客觀公平的效果,這也是合同起草者應該盡力達到的目標。
三、結語
通過對五篇商務英語合同的分析,我們發現情態意義的表達在商務英語合同中的作用非常重要。一方面通過情態意義的表達能夠體現商務英語合同莊重、嚴謹、準確、規范、客觀、公平的特點;另一方面,充分理解系統功能語法中的情態意義對起草和閱讀商務英語合同都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作為合同起草方應該準確使用情態意義的表達方式,做到公正;作為合同的閱讀者和簽訂者更有必要全面掌握情態意義的表達方式,以便充分理解合同的每一條款,明確自己義務的同時捍衛自己的權利,避免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由于合同條款的歧義而引起的糾紛,使合同雙方建立起公平、友好的貿易合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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