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裂癥兇殺案司法精神醫學分析論文

時間:2022-07-16 07: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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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癥兇殺案司法精神醫學分析論文

【摘要目的探索司法精神醫學鑒定案例中精神分裂癥兇殺案例的鑒定狀況。方法對179例精神分裂癥兇殺案的司法精神病鑒定資料進行回顧性分析。結果精神分裂癥兇殺行為多發生于青壯年及經濟收入低的人群,男性顯著多于女性,文化程度偏低。病程≤1a作案者居多,隨著病程延長,發案率逐漸降低。作案方式及工具以刀具為主,對象以近親屬為主。26.3%為有完全責任能力,21.8%為限定責任能力,51.9%為無責任能力。結論積極對精神分裂癥患者進行治療和監護是預防暴力行為的有效途徑。

【精神醫學司法鑒定;兇殺案;精神分裂癥

Expertiseofforensicpsychiatryonmurdercaseof179schizophrenics

【AbstractObjectiveToexploreexpertisestateofmurdercaseofschizophrenicsinexpertiseofforensicpsychiatry.MethodsThedataofexpertiseofforensicpsychiatryin179murdercasesofschizophrenicswereanalyzedretrospectively.ResultsMurdercasesofschizophrenicsoftentookplacetoadolescentandpostadolescentandlowincomecrowd.Mendidsignificantmorethanwomendid.Theirdegreeofculturewerelow.Thepatientswhosecourseofdiseasewasnomorethanoneyearhadmoremurdercases.Withthecourseprolonging,therateofcasesdecreased.Themainmodeandimplementwerecuttingtool,andthemainobjectwerecloserelatives.26.3%ofthemhadcompleteresponsibility,21.8%haddelimitedresponsibilityand51.9%irresponsibility.ConclusionSchizophrenicsshouldbetreatedandcaredactively,andstrengthenedmentalhealtheducationandlegislation,whichareeffectivewaytopreventviolentbehave.

【KeywordsExpertiseofforensicpsychiatry;murdercase;schizophrenia

精神分裂癥患者在精神癥狀的支配下,具有攻擊性和反社會行為,嚴重威脅著人民的生命財產平安,是社會的不穩定因素之一。為探索司法精神醫學鑒定案例中精神分裂癥兇殺案例的鑒定狀況,作者對2000年1月~2005年1月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鑒定委員會鑒定的兇殺案例中被鑒定為精神分裂癥的179例鑒定資料進行分析,報告如下。

1對象和方法

1.1對象樣本選自2000年1月~2005年1月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鑒定委員會鑒定的2439例案件的478例(19.6%)兇殺案例中被鑒定為精神分裂癥的179例兇殺案例。

1.2方法對179例被鑒定為精神分裂癥案例的一般資料、受害對象和死傷情況、暴力行為史、病前性格和家族史、病程、作案方式和工具、作案和精神癥狀的關系、病情狀況、責任能力評定等因素進行回顧性分析。

2結果

2.1一般資料179例中,男145例,女34例,男摘要:女=4.3摘要:1。年齡16~69a,平均35.4a,以24~51a者居多,占87.8%。職業摘要:工人92例(51.4%),農民54例(30.2%),干部11例(6.1%),職員5例(2.8%),無業15例(8.4%),個體或臨時工2例(1.1%)。文化程度摘要:文盲68例,小學57例,初中30例,高中21例,大學以上3例。

2.2受害對象和死傷情況受害死亡共183人,其中父母17人,夫妻41人,子女5人,親屬53人,戀人8人,同事、熟人、鄰居30人,不相識29人;受傷69人,其中父母12人,夫妻25人,孩子4人,同事、熟人、鄰居20人,不相識8人。

2.3暴力行為史既往有暴力行為96例(53.6%),無暴力行為74例(41.4%),不詳9例(5.0%)。

2.4病前性格和家族史病前屬內向性格126例(70.2%),外向性格38例(21.2%),不詳者15例(8.4%)。有精神病家族史89例(49.7%),無家族史82例(45.8%),不詳者8例(4.5%)。

2.5病程病程≤1a作案者78例(43.5%),2~3a者31例(17.3%),4~5a者37例(20.7%),6~7a者17例(9.5%),8~9a者3例(1.7%),≥10a者13例(7.3%)。病程≤1a者作案率最高,隨著病程延長,作案率逐漸降低。在作案前有的患者處于精神分裂癥緩解期,無精神癥狀,有的沒有被發現精神癥狀,作案后,回顧病史,案發前已有精神分裂癥的表現,暴力行為已是精神分裂癥的嚴重癥狀。

2.6作案方式和工具以刀砍、刺最多,共137例(76.5%),造成146人死亡,52人重傷的嚴重后果;其次為錘子和棒棍打擊27例(15.1%);再次為手扼頸部、用石塊、玻璃等共計15例(8.4%)。白天作案126例(70.4%),夜間作案53例(29.6%)。作案地點無選擇性、院(室)內作案135例(75.4%),公共場所作案44例(24.6%),多數是在被害人住處,說明精神分裂癥患者作案缺乏保護性意識。

2.7作案和精神癥狀的關系精神分裂癥患者作案時多數是在幻覺及妄想的影響和支配下發生,以妄想最多(122例,占68.1%),其中被害妄想69例,嫉妒妄想30例,關系妄想24例,疑病妄想6例,幻聽19例。邏輯障礙7例,生理性激情3例。

2.8病情狀況179例患者中,精神分裂癥緩解期47例(26.3%),偏執型104例(58.1%),未分化型13例(7.3%),青春型6例(3.4%),緊張型4例(2.2%),其他型3例(1.7%),殘留期、衰退期各1例(0.56%)。

2.9責任能力評定完全責任能力47例(26.3.%),限定責任能力39例(21.8%),無責任能力93例(51.9%)。

3討論

兇殺案件在司法鑒定中占有重要地位,本調查顯示為19.6%,低于李良杰[1]報道的26.8%和張錢[2]的30.4%。有文獻報道[3~6],精神病患者因暴力行為造成的刑事案件以精神分裂癥居首位,本組案例占兇殺案鑒定的37.5%,說明精神分裂癥患者作案對社會治安、人身平安危害大,應加強對該疾病的防治和該人群的監護。本調查還顯示,精神分裂癥患者暴力行為多發生于青壯年及經濟收入低的人群。因為青壯年是精神分裂癥的多發年齡,也是暴力行為發生的高峰階段,加上男性體格健壯,易于沖動,也易于犯案,此和正常人暴力行為發生的年齡結構一致。暴力兇殺案的發生提示大多數患者是處于發病期,并且未得到科學的救治。原因有二,一方面是沒有得到患者和家屬對疾病的重視,另一方面也和經濟收入有很大關系,政府應對該人群給予必要救助。精神分裂癥暴力行為中工人、農民、無業者占161例(89.9%)。和李文華[3]報道的農民作案占74.49%,受害人中家庭成員和熟人占86.39%和李彩霞[4]等人報道的初中文化以下占近90%的結果基本一致。提示自身素質低,對法律的理解、對事物的判定及遵紀守法的自覺性比素質高者差,更有部分患者認為自己得過精神分裂癥打死人也不犯法,所以犯案的比例相對較高。

本調查還顯示,病程≤1a者作案率最高(78例,43.5%),比王懷印[6]報道的31%略高,隨著病程延長,作案率逐漸降低,也和文獻報道不同[7]。在發病初期由于重視和熟悉不足,陽性精神癥狀豐富,患者易激惹、行為沖動,故此階段為兇殺案件多發期。隨著病程延長,患者接受不同形式的治療和監護,病情有不同程度的緩解,且對精神癥狀有不同程度的熟悉,這可能是兇殺案件減少的原因之一。本調查顯示,大多數精神分裂癥患者是在幻覺、妄想支配和影響下作案,尤其是被害妄想、關系妄想、嫉妒妄想及幻聽等,對于有以上癥狀為主的精神分裂癥患者應加強防范,及早診治,加強管理,必要時政府給予必要的行政干預。

本組被害對象以直系親屬和熟人為多數,作案手段殘忍,多以刀具砍殺。一方面可能和血緣的親疏關系有關,在實際生活中,夫妻朝夕相處,摩擦和沖突在所難免,加之生活需求不協調、感情不和或家庭、朋友人際關系之間的矛盾等,因此現實沖突自然比其他人多;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精神分裂癥病人作案動機不明,作案無預謀,無規律性、作案時間、場合無選擇性,具有突發性、盲目性、行為殘忍等特征,且親人對精神分裂癥患者可能忽然沖動殺人的惡果熟悉不足,缺乏警惕性。提示我們對精神分裂癥患者發病期除要加強治療管理外,也應對親屬普及精神衛生知識,提高親屬對其熟悉,以防患于未然。

精神分裂癥兇殺案中以偏執型最多,多數是在被害妄想支配下作案,和文獻報道一致。因幻聽、嫉妒妄想、關系妄想引起的的情緒改變和邏輯障礙,在暴力行為的發生中也占一定比例,但部分也和缺乏法律知識、素質低下,在激情狀態下行兇有關。本調查責任能力認定中,無責任能力者93例(51.9%),限定責任能力39例(21.8%),有責任能力47例(26.3%)。部分患者存在現實動機(26.3%)高于王懷印[6]報道的9.3%。

綜上所述,在精神分裂癥患者兇殺案例中,兇殺行為多發生于青壯年及經濟收入低的人群,病情均未得到及時的有效控制,對社會及家庭的危害極其嚴重。積極對精神分裂癥患者進行科學的治療和監護,加強精神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和精神衛生立法,是預防精神分裂癥患者發生暴力行為的有效辦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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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志銘.涉及刑事案件的精神分裂癥患者的司法鑒定分析[J].中華神經精神科雜志,1995,28摘要: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