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信”與“忠恕的區別論文

時間:2022-07-20 04: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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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信”與“忠恕的區別論文

忠信忠恕是孔子的思想中極為重要的兩個觀點。其重要性不僅體現在孔子通過對忠信與忠恕作為儒家基本價值的反復強調,以此來構建推動個人道德理念的原動力、和維系社會倫理秩序的黏合劑;更重要的是,孔子在將忠信與忠恕同時納入其所宣揚的基于“仁”的禮制規范后,在極大程度上整合并模糊了忠信與忠恕兩者作為社會性道德與個人性道德(或宗教性道德)的分界和差異。盡管這種社會性道德與個人性道德的整合在三代以前的政治和社會架構中體現出一種政治層面的強制性和必備性(如原始氏族首領的個人道德基準與其統治的合法性及行政的有效性之間所存在的重要聯系),但政治制度的改變和生產力的發展使這種類似公德與私德的整合不再具備政治意義上的必備性,而儒家思想自孔子后也因此產生分裂與分流。對于個人性道德的集中性強調由孟子發揚并延續至宋明儒學一脈,而對于社會性道德的強調則由荀子奠基并在其后有機結合法家等流派思想由此構建了二千年政治體制的規范和準則。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此種社會性道德與個人性道德在儒家流派的思想層面以及政治體制的某些現實層面被區別和分離,但這兩種不同范疇的道德概念在二千年的社會主流意識形態中仍然保持著相當程度的整合和同化。這使得個人性道德規范往往輕易的入侵至社會性道德的范疇中,以道德主義的名義提出超出一般性社會道德規范的要求,從而達致相應的政治或經濟層面的目的。這種現象的主要負面后果是:個人性道德規范的極端擴大化導致社會對其的認可和接受度的降低乃至表現出逆反;其次,使本可轉化為法制規則的社會性道德被打亂,無法保持其穩定性和一致性,因此諸多的社會性道德規范始終無法演變發展成有效的且為大眾所接受的政治經濟規則,也因此無法產生基于法治的政治和經濟制度。

由此可見,區分忠恕與忠信對解構儒家思想及其現實影響具有重要的范例作用;前者作為一種超出一般性社會價值的個人性道德或宗教性道德,與屬于一般性社會性道德的后者相比,具備不同類型和范疇的社會功能及政治經濟功效,而兩者所產生的歷史影響也在性質和程度上大不相同。前者所涵載的高標準且理想化的道德理念在樹立了一種被上層建筑所認可的價值標桿后,由此獲取了成為國家主流意識形態的可能,并同時描繪了單體乃至社會公意所應追求的終極理想形態和境界。而孔子對“忠恕之道”的一以貫之,也體現了對這種終極理想境界的追求。

需要注意的是,孔子這種一以貫之的態度并非單純的排斥其他低于理想境界的道德標準和行為理念。如孔子對“貧而無讒,富而無驕”表示認可的同時,也指出“貧而樂,富而好禮”是更理想的標準。又如孔子在認可《武》形式“盡美”而內容“未盡善”時,指出《韶》樂所體現的“盡善盡美”的理想境界。由此可見,孔子亦承認在循于周禮而基于“仁”的道德標準之外,同時存在著內涵上或有缺陷,但形式上更具備現實性和操作性、且更易為社會大眾所接受的道德價值和行為準則。而這類具備廣泛認可性和現實可操作性的理念和行為準則即是前文所指的社會性道德規范。

盡管孔子在論述中指出了個人性道德和社會性道德在境界上的不同,但必須注意的是,孔子并沒有對這兩種道德加以宏觀性的區別,并似乎在理論層面忽略了社會性道德具備的潛在的制度性。而這種潛在的制度性外延恰恰是社會性道德與個人性道德最重要的不同;亦是“忠信”與“忠恕”的在宏觀層面上的根本區別。忠信與忠恕均強調“忠”,但忠信里的“信”表示在行為上完成心理方面的“忠”,可以說忠信是理念與行為在同一范疇下的結合;但忠恕里的“恕”則是在“忠”之外提出的另一項價值理念。顯然,后者相較于前者具備更高或者更多的道德訴求。如果說前者是理應為大眾所接受并遵循的道德準則,而后者則更多的只是作為道德標桿,體現了一種理想中的標準。因此,前者具備了更多的成為制度性原則的可能性。本文認為,被FredericMaitland稱為英國法學領域最偉大的成就的信托制度可謂是“忠信”這一原則在制度化方面最成功的體現。

盡管本文認為孔子因忽略了作為社會性道德的“忠信”所具備的潛在制度性價值,并因此未能從宏觀角度區分個人性道德與社會性道德的社會功能。但值得一提的是,觀《呂覽-察微》中所載孔子非子貢贖魯人不取其金之事,孔子對個人性道德侵犯社會性道德的負面效應是有所了解的。另外,孔子所主張的“以德報德,以直報怨”與“忠恕”之間的貌似矛盾則更加確定了“忠恕”具備的高于一般社會性道德的個人性道德的本質;而“以直報怨”則具有廣泛適用性的潛在制度化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