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基本權利限制的法哲學研究論文
時間:2022-09-14 05: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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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民基本權利限制是憲法和憲政理論的重要內容,是憲政實踐的重要現象,對其基礎進行法哲學探討,不僅有利于豐富和堅實其理論基礎,而且更有利于推動權利實踐。公民基本權利限制具有堅實的法哲學基礎,人性預設奠定了其理論原點,利益選擇是其邏輯起點,解決權利沖突是其直接原因,具有權利保障之根本目的是其目的正當性的基礎,社會秩序與國家目標的現實需要,保證了公民基本權利限制的現實合理性基礎。
關鍵詞:公民基本權利;公民基本權利限制;法哲學
在一個法治國家,公民基本權利是整個憲法體系與憲政實踐的基石;在一個走近權利的時代,公民基本權利是整個社會與全體民眾孜孜以求的目標。當公民基本權利保障的呼喊成為我國大眾性話語的時候,公民基本權利保障的孿生兄弟公民基本權利限制卻在很長一段時期內被其湮沒,從而使民眾對權利渴望的熱情潛伏著一定程度的非理性。
公民基本權利限制是權利理論和憲政理論的重要內容,是權利保障不可分割的一面,也是權利得以具體化從而實現的前提或條件。對公民基本權利限制進行法哲學意義上的探討,就是要從法學的世界觀和方法論的角度出發,把它置放在最一般意義法的背景下探討其根本原因和終極目標,或者說是法的理念,從理論的深層次上揭示該制度的合理性和必然性,為其實踐提供理論的支撐。從法哲學的角度對此根本性的問題進行探討,不僅有利于權利理論的完善,而且為權利實踐提供科學的方向。
一、公民基本權利及其限制的基本內涵
公民基本權利,這一中國式的話語表達,是近代憲法和憲政理論與實踐的一個核心問題,在不同的語境中,對其有不同的稱謂,英美學者傾向于稱之為“人權”(humanrights),德國習慣于“基本權利”或“基本權”(Grundrechte),日本則多稱為基本人權。我國也有學者用憲法權利來表達此種概念。筆者認為在我國的語境下,公民基本權利和人權是有差別的,公民基本權利是獲得在國家實定法上的承認,是具有法的效力的權利;而人權則是以人性為依據的,在道德意義上和應然層面上的個人抽象的權利主張。為了使理論的交流和對話得以在共同語言的平臺上進行,從而減少理論上不必要的歧義和誤解,筆者倒是贊同統一使用公民基本權利來表達這一特定的概念。我國有學者認為“基本權利是指由憲法確認的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個人在社會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方面不可缺少的權利”。林來梵教授進一步認為公民基本權利具有固有性與法定性、不受侵犯性和受制約性、普遍性與特殊性的基本性質。憲法學前輩王世杰先生曾將公民基本權利分為消極的基本權利、積極的基本權利和參政權。總之,公民基本權利是由憲法規范所確定的一種體現權利的根本性、基礎性、決定性與綜合性的權利體系,在人的權利體系中處于核心地位,表明公民的憲法地位,反映了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相互關系,形成國家機關與公民之間利益分配和權利制約的紐帶,是一個國家政治制度運行的基礎。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基本法律的規定,我國公民基本權利基本上包括:政治權利;人身自由的權利;社會經濟權利;文化教育權利。
公民基本權利限制,在社會(特別是一些學者和改革者)中長期被基本權利保護的渴求和呼喊中湮沒,彌漫的是公民基本權利規定不足及其保障的不完善的話語霸權,公民基本權利限制卻成為權利話語中的一個隱性問題。當然,這也有一些理論原因,如絕對主義權利理論者基于權利的絕對性否認權利沖突的存在。諾齊克還從權利是邊際約束(約束那些在道德上任何人都可以作的行為)的意義上否認權利沖突的存在。功利主義權利者還認為,因為權利具有一種排列權利優先性的原則——利益最大化或福利最大化原則,實際上也否認了權利沖突的存在。其實,公民基本權利限制是憲政實踐中客觀存在的不容否定的客觀現象,是憲政實踐中法定公民基本權利現實化的必要條件和途徑。馬克思曾言:“人身、出版、言論、結社、集會、教育和信教等等的自由(1848年各種自由權的必然總匯),都穿上憲法的制服而成為不可侵犯的了。這些自由中的每一種都被宣布為法國公民的絕對權利,然而總是加上一個附帶條件,說明它只有在不受‘他人的同等權利和公共安全’或‘法律’限制時才是無限制的,而這些法律正是要使各種個人自由彼此之間以及同公共安全協調起來?!毙问缴?,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就是通過一定的合憲形式,對公民基本權利的內容、范圍和實現途徑作出一定的限制,從而實現權利之間的和諧和基本權利在實踐中的實現。其直接目就是為了避免權利主體在行使權利過程中出現權利沖突的現象,也使法院在具體審理案件中的裁判有裁量和權衡的依據,對那些可能產生沖突的基本權利,由立法機關在立法時對權利的行使和權利范圍作出限制性規定。
二、公民基本權利限制的法哲學基礎
既然公民基本權利對人的生存和發展十分重要,為什么還要對其限制?要想給出合理的答案,就必須從法哲學的高度尋找其理論根據,奠定其堅實的理論根據。因為法哲學在思想體系的意義上就是指“關于法律制度和法律實踐的價值、信仰、認知和評價等觀念系統”,“提供了對法的一般基礎及其發展規律的哲學反思”,只有在此最一般的意義上研究公民基本權利限制,才能深刻認識公民基本權利限制的原因、理論基礎、價值及其意義所在,進而才能在實踐中遵循其內在的客觀規律,推動憲政實踐的發展。
1.人性預設:公民基本權利限制的理論原點
由于東西方文化的差異,本文沒有必要陷入剪不斷理還亂的人性是“惡”還是“善”的探究當中。但是,“一切科學對于人性總是或多或少的有些關系,任何科學不論似乎與人性離得多遠,他們總是會通過這樣或那樣的途徑回到人性”。對公民基本權利限制,同樣應該從對人的分析開始。“人是什么?這無疑是至為關鍵的問題之一,因為許多其他問題都取決于我們對人性的看法。對人性的不同看法,必然對我們應當做什么和怎樣做,得出不同的結論。”“人類最根本的研究就是對人的研究,這一點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正確。”人性是人行為的出發原動力,也是研究人對象化成果——科學理論的原點。現代漢語詞典定義人性(naturehumanize)是:“在一定的社會制度和一定的歷史條件下形成的人的本性。”韋伯詞典界定為:“人的本性:1.人通過社會獲得的行為方式、態度和觀念的綜合體;2.人的天性和特性的綜合體?!瘪R克思從社會關系的角度出發,認為所謂人性就是人本質的社會性和個體性的總和,并認為社會性是人的本質屬性。馬克思從來也沒有否定過人性(包括自然屬性)在權利中的地位,權利就是對人的尊嚴的尊重,而人的尊嚴在于人性需要的滿足。人性的各種需要是所有權利的來源,而基于這種人性需要基礎之上的人格尊嚴則是所有權利的基礎。“人的權利的最終基礎是人本身。不要過于渲染制度的力量、權力的力量乃至傳統的力量,要相信無所不在的人性的力量,人所固有的尊嚴和價值的力量?!币虼?,任何制度和理論都應正視人性,讓他從唯心主義的巢穴中走出來,把人性需求的滿足作為分析權利和權利理論的基礎,這也是對人性客觀規律的遵循。
英國哲學家大衛·休謨提出了一條著名的原則——“無賴原則”作為制度安排的前提,認為應把“人應當被假定為無賴”作為制度安排的前提假設。權利主體同樣有“無賴”的危險,所以必須有一個強大的制約機制——在法律層面對其進行限制。美國憲政學家詹姆斯·麥迪遜早就說過:“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統治人,就不需要對政府有外來的或內在的控制了?!薄昂翢o疑問……經驗教導人們,必須有輔助的預防措施。”既然人不可能是“天使”般的只行善不行惡,對其基本權利也必須進行限制?!耙磺杏袡嗔Φ娜硕既菀诪E用權力,這是亙古不變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使用權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北M管該至理名言常被用以引證權利限制權力之合理,然而筆者認為其哲理內蘊于考究權力限制權利之正當同樣適用。馬克思還從人的自然性與社會性沖突的角度,認為不僅人的感性欲望與社會關系之間存在矛盾,而且其社會性本質也包含著內部矛盾。總之,權利都意味著一種利益、主張、力量,都具有一種無限欲望性,此種欲望若走向另一個極端,都會對他人或社會造成不利影響。
2.利益選擇:公民基本權利限制的邏輯起點
邏輯起點就是歷史和邏輯相統一的最原始的基本關系的出發點。作為一個理論的邏輯起點,須滿足以下條件:“第一,必須是研究對象最本質最一般的規定……第二,由此出發,可以揭示研究對象中一切矛盾及運動規律……第三,符合歷史和邏輯相統一原則。第四……是最后的又是最合理限度內的抽象……”從邏輯起點上分析問題。是認識事物本質的前提和基本路徑。準確地洞察事物的邏輯起點,有利于概覽事物全貌并解構和把握其內部關系。筆者認為利益符合以上條件,可以作為恰當的公民基本權利限制的邏輯起點。因為利益選擇顯示出了公民基本權利限制最終的、一般性的出發點,又揭示了公民基本權利限制的一切矛盾和規律。利益一直是社會的一個核心問題,是社會制度安排和社會關系形成的基礎性因素,社會基本關系都是從利益而發散開來,圍繞著利益而展開。由于多種原因,作為分析法學和政治學現象重要視角的利益,在很長的時間內得不到應有的重視,甚至被誤解。其實,權利在本質上也可歸結為利益,盡管對權利有“自由”、“資格”等不同的理解,但利益卻是權利最原始的、最初追求的東西,只不過這種對各種“利益”追求形式及其結果在多樣化的世界中具有了不同的外在表現形式。而“趨利避害”乃人之常情,加上社會利益驅動機制的既存以及人性欲望的難以遏止,由于對利益的無限渴求,使得權利在享有者手中泛濫成災成為可能,并且此種道德沉淪趨勢普遍存在于每個人心中。因此必須對其進行有效限制來矯治這種永遠無法消解的“惡”。公務員之家
對利益的選擇,是通過對利益所含的價值進行判斷并選擇來實現的,對公民基本權利而言,此種判斷和選擇的結果就形成了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與限制。公民基本權利限制就是面對著權利資源的稀缺,對社會價值進行有目的的選擇來實現主體的利益。從權利的社會價值來說,每一種權利都代表或表達著一種價值訴求和利益,權利能否受限制,能否被其他權利所壓倒,關鍵取決于有沒有高于此權利的價值存在,以及此種價值壓倒的正當性,而利益在這種正當性的衡量中占據重要的地位。憲法中對公民基本權利的安排,也是一個社會價值的選擇和多元化利益實現的過程。從利益為邏輯起點來分析公民基本權利限制,不僅為公民基本權利限制的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參考標準,也可以有效合理地解釋現實生活中公民基本權利限制的一些現象。
3.解決權利沖突:公民基本權利限制的直接原因
公民基本權利限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權利保障,但其直接動因來源于現實權利沖突的解決。安德列·馬莫爾認為“之所以對權利進行限制,關鍵就是因為權利之間存在沖突”。多元的主體與需求,產生了多元化、多層次的合憲或合理的權利需求,權利的人性滿足需要與權利資源的有限性和稀缺性的矛盾,導致權利沖突成為必然。其沖突大致可分為兩類:權利與權利間的沖突;權利與權力間的沖突。前者比較好理解,但權利與權力間的沖突同樣是權利沖突的一種重要形式,從表面看來,此種沖突是公民基本權利和權力的沖突,但從實質來看,就是因為權力作為一種公共強制力肩負著滿足主體權利需求的職責,當現實情況無法滿足所有主體或全部要求時,為了減少權利與權利沖突引起的過多的、不必要的社會資源浪費,權力作為權利的集合代表滲透到權利與權利的拓撲網中,利用其強制力進行有意識的調配。結果,權利與權力的沖突就出現了。這種沖突產生的原因既有權利本身性質決定的,也有社會資源的有限性引起的,都是公民基本權利限制的直接原因?!皺嗬黧w在享有其為憲法所確認的基本權利的同時,往往有可能影響到其他人同樣為憲法所保護的基本權利,從而使基本權利體系在動態運動過程中顯現出一種混亂狀態?!比绾蜗@種混亂狀態?就是盡量消除權利沖突,而消除權利沖突的最直接的辦法就是對其進行限制??枴ぞS爾曼認為:“所謂的權利沖突就是兩種權利在任何既定的情況下不能同時被完全行使和享有的狀態?!钡挛纸鹕踔琳J為權利沖突是對權利進行限制的最正當或最重要的理由:“一個國家可以根據其他的理由取消或者限制權利,而且,自否定保守的觀點之前,我們應該清楚,這些理由是否可以適用。這些理由中最重要的理由——至少是我們所理解的——提出了相互沖突的權利的概念,如果涉及的權利不會受到限制,那么與之沖突的權利就會受到破壞?!笔鎳鵀]教授也認為:“對于個人而言,其所享有的權利之所以要受到限制,是因為存在著與這一價值同等重要的或較之更高的價值,沒有這樣的價值或價值沖突存在,那么限制權利本身就是不合理、非道德的?!逼鋵崳绻淮嬖跈嗬麤_突的現實和可能性,對權利進行限制不僅是不合理和非道德的,實際上也是非法的。
4.權利保障:公民基本權利限制的目的正當性基礎
從公民基本權利限制的根本目的來看,公民權利限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權利的保護,正是此目的為基本權利限制的目的正當性提供了保證。一個制度的正當性與合理性,來源于其保護價值的正義性和合理性,而要想成功達到保護某種價值的目的,首先就要求實施行為目的的正當性,目的的正當是獲取結果正當的前提,當然也不排除個別情況下非正當的目的帶來正當的結果,但此種非正當的目的并不能獲得該結果正當性的道義評價,制度的正當性必須要求其目的的正當。公民基本權利限制本來就是通過價值的取舍來解決權利沖突,這是權利限制的直接目的;從權利間的本質關系來看,公民基本權利限制來源于權利之間的內在制約,即從權利限制的目的來說,就是因為要實現一定的權利,才不得不限制另一權利。德國法學界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有一種著名的內部限制的觀點認為,不存在權利本身和權利限制的二元劃分,權利本身就蘊涵著權利限制,權利限制實際上就是權利內容的一部分,權利限制從根本上說,就是為了權利的實現而存在。這種觀點突出地強調了權利限制的內在性和客觀性,更說明了公民基本權利限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權利的保障。正如郭道暉教授所言:“限制與保障兩者須分主次,保障是主要的,限制是次要的。限制也是為了保障,限制和保障是辯證的統一?!睓嗬Wo是憲政的永恒主題,是憲法的基本價值,通過基本權利的限制來實現憲法或憲政的權利保障目的或價值,是一種必然選擇,這種選擇的必然性為公民基本權利限制的目的正當性提供了根本的保證,奠定了使公民基本權利限制的目的正當性的憲法法理基礎。
5.社會秩序與國家目標:公民基本權利限制的現實合理性基礎
既然權利沖突主要表現為權利和權利之間、權利和權力之間兩種類型的沖突,那么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實際上也有相對應的兩種形式:一種就是為了實現權利之間的和諧,權利自身本應進行一定限制;另外一種就是為了實現權利和權力之間的和諧,對某種公民基本權利,若按照憲法原本的應然價值本不應該限制,但由于國家的現實國情需要或由于眼前國家利益或社會秩序的現實需要。在特殊情況下對基本權利進行有條件的限制,例如在緊急狀態下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舒國瀅教授認為:“權利的法律限制的出發點是多向的:個人、他人、社會(集體)、國家。權利的界限存在于這些主體之間利益和價值的協調中?!钡聡▽W理論界奠基在著名的“公共利益原則”之上的權利外在制約的觀點也認為,為了實現秩序、福利及公序良俗,必須對基本權利設定為憲法價值目標所容許的制約,認為當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在同一領域相遇時,個人利益應當服從于公共利益。雖然這種觀點值得商榷,但其所指和解決的現象,卻是客觀而現實,也涉及了權利的本質性因素。首先,憲法秩序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有賴于公民基本權利的合理限制。憲法秩序是憲法設定的權利得到充分享有,義務得以完全履行的和諧理想的社會秩序,按照憲法的設定,權利、義務、權力、責任彼此之間以及它們各自內部的關系都處于和諧狀態。由于社會中公民基本權利沖突是必然而又客觀的,日本學者浦部法穗亦稱,日本公認的見解和判例是所有人權都受到公共福利的制約。權利的合理分配是秩序和諧的基礎,而權利分配的實質就是一個權利許可和限制過程,社會秩序實現必然離不開權利的限制。當然,權利限制的方式有的是以國家權力形式出現,有的是以公民義務出現的。格老秀斯就認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比財產的主人更有權支配私人財產?!逼浯危瑖夷繕?主要是政治、經濟目標)的實現,也依賴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此種限制實則是為了滿足社會現實需要或實現特定階段的國家目的,通過對主體所享有的權利進行重新分配,對權利作出憲法價值允許范圍內的、局部的、有條件的限制,重新確定權利范圍和安排社會秩序,以滿足現實需要。此種情況,往往國家對現實政治性和政治利益的考量占有十分重要的因素。德沃金曾說:“我們必須承認,如果政府有理由相信對立的權利中有一方是更為重要的,他就有理由限制另一些權利?!边@種限制在本質上仍是為了保障更大范圍的公民基本權利,減少生命和財產損失;否則,此種限制就失去其根本的憲法價值目的的合理性。此種限制,對一個國家現實的整體利益和社會整體權利來說,是十分必要和現實的。并且,從權利的本質上說,權利存在都是具體的。正是這種現實性的需要,為公民基本權利限制提供了根本的憲法現實合理性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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