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治理發展趨勢論文
時間:2022-12-29 02: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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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視投資者利益,尊重股東價值
美國常常把股東價值最大化作為治理目標,遵循“股東至上”邏輯,以股東控制為主,強調監督和制衡經營者,實現股東的資產收益最大化。但在實際中,股東的價值被嚴重侵害。
新的企業所有權的認識是把企業看作是一個以所有權為中心的社會關系的集合或稱產權束,依據新的企業所有權認識所重新構建的公司治理中,也開始包括了利益相關者,并把承擔社會責任、滿足所有者和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作為其重要目標。美國公司丑聞的發生,實際上是對利益相關者權益的一種嚴重踐踏,而股東是利益相關者之一,股東的利益也不可忽視。
美國這次公司治理改革主要方向之一就是要重新強調股東的價值,股東價值的回歸可以使投資者恢復信心。美國政府對此提出兩個對策:一是加強對信息披露的要求;二是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管。
1、加強對信息披露的要求
在兩權分離后,由于所有者不再經營公司,所以其掌握的公司信息遠遠少于經營者,如果要實現有效的治理,必須掌握足夠的信息,因此,獲得足夠的信息也是股東對公司進行有效治理不可缺少的一項權利。強有力的披露制度有助于股東和潛在的投資者得到定期的、可靠的、可比的、足夠詳細的信息,從而使他們能對經理層是否稱職做出評價,并對股票的價值評估、持有和表決做出有根據的決策。
信息披露的改革趨勢:從原則上考慮,信息披露首先要透明,其次是要進行恰當的會計信息披露,力爭能公正和準確地顯示業績;從內容上來考慮,信息披露內容有擴大化的趨勢。傳統的信息披露一般只包括財務會計信息,而按目前科學決策的要求,公司治理披露的信息應包括公司治理狀況、經營狀況、所有權狀況、財務會計狀況等;在信息披露的時間上,主張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由定期披露制度走向信息披露制度。
2、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管
美國公司治理模式的主要特點就是股權分散、內部監督弱化、公司監督以外部市場監督為主。解決分散股權導致成本高昂、內部監督弱化的辦法就是尋找一種公共產品來代替股東大會,因此,外部監督機制的建設和完善十分重要。
(1)加強對會計行業的監管,出臺新的財會行業改革法
為加強會計監督、強化信息披露、完善公司治理、防止內幕交易,美國政府和國會聯合制定了《薩班斯-奧克斯萊法案》。這項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對財務欺詐人員實行刑事懲罰和設立一個獨立委員會來監督會計公司??偟目磥恚@項法案對未來企業運作、證券市場、審計體制設置了種種嚴格的規定,強化了會計監管及透明度,從而使打擊公司欺詐活動、加強對財會行業實行監管的措施變成了可能。
(2)其他中介機構的理性回歸
公司治理中外部中介機構的特點都依賴于名譽資本,其名譽資本一旦卷入公司丑聞中,他們將會被追究證券欺詐的法律責任,其名譽資本就會受到嚴重損害;而且在未來幾年,違規成本會明顯上升,隨著對美國公司治理監管的加強和重新樹立的法律威懾力,中介機構與美國公司之間的制衡機制將逐步恢復,中介機構將踏上理性的回歸之路。中介機構的獨立性再次被提升至重要地位,其有望繼續成為投資者可以依賴的第一道防線。
(二)重構激勵約束機制
由于問題的存在,和約的不完備和信息不對稱所引起的不確定性,使得委托人成本由于風險過大不可能通過和約解決?,F代公司內部治理機制為解決公司治理問題提供了兩個有效的機制——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
美國公司治理模式一直強調股權激勵和外部約束,股票期權泛濫以后,它的缺點開始暴露。首先,經營者片面追求股票升值的收益,導致了企業經營的短期行為,出現經營者的收益快于所有者的收益增長,甚至導致公司財務造價。根據《商業周刊》的調查,美國最大的365家公司中,1998年收入最高的CEO收入增長了36%,高于同期美國標準普爾500指數的26.7%,而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并沒有與CEO們收入同步增長,甚至出現1.4%的下降。;其次,通過業績好壞來激勵經營者,有可能掩蓋了某些真實情況。
對此,美國進行了改革,美國新通過的公司法案規定,公司管理層在財務報告不實的情況下返還業績報酬:CEO\CFO在違規報告發表之后的12個月內獲得的一切報酬和買賣股票的收益都必須歸還公司,并返還給投資者。另外該法案還規定:沒有建立內部審計的公司,必須設立內部審計委員會,并且由與公司不存在“實質”關系的獨立董事組成。關于期權方面的改革,一方面是激勵長期化,盡量使股票能反映未來現金流的價值,期權就能起到長期激勵的作用;另一方面,紐約證交所新的上市規則要求,公司所有基于期權的股票計劃都要經過股東大會的討論通過,同時,在董事會中大量增加獨立董事,收窄給最高管理層的股票期權的授予權;還有一些學者提出,應進一步改進期權的使用方法,采用戰略性期權,就是將期權的獎勵依賴于公司股票在同行業股票中的表現,即考核標準不再是股票價格,而是股票價格的比率。
在約束機制方面,美國的改革在董事保險方面,如果公司有財務欺詐行為,董事通過公司享有的責任保險絕大部分將宣告失效,此規定將促使董事更加盡職盡責。
從美國公司治理的改革可以看出,良好的公司治理必須激勵和約束并舉。激勵機制體現了股東對管理層價值的認可,調動了公司管理層的積極性。而良好的約束機制則保護了所有者的權益,股東的利益要最大化,必須建立良性的約束和激勵之間的平衡關系。
(三)公司治理的全球化
從國際上看,近年來出現了全球各國公司治理模式趨同化的趨勢,從美國公司治理變革來看,其趨同化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放松了金融機構介入股份公司的限制
美國近年制定的金融現代化法案《Gramm-Leach-Biley法案》,放松了對金融機構,特別是對銀行介入股份公司的限制,使得銀行參與公司治理成為可能。
2、強化機構投資者力量,加強機構投資者的作用
在美國,大部分機構投資者表現出消極股去。由于公司財務丑聞的發生,給機構投資者的利益造成了嚴重影響,機構投資者對自己的利益不能坐視不管。
美國將放寬機構投資者持股的限制,使機構投資者在單一公司中的持股比率進一步增大,從而適時地強化公司股權的集中,這樣調整的目的就是要充分發揮機構投資者的監督作用,使其表現出股東的積極性,對公司管理層產生硬約束。
3、加強董事會的監督,強化董事會的獨立性,強化獨立董事的監控權,
美國在強化董事會方面的一個重要改革思路就是加強獨立董事的作用,重新劃分獨立董事與執行董事之間的界限,找出稱職的獨立董事。
(1)加強獨立董事的力量:獨立董事參與公司監督管理者最重要的領域CEO選任、解雇及薪酬確定,他們作用發揮的程度取決由于他們的獨立性,獨立董事應在董事會中占有數量優勢,才能得到關于公司財務和經營狀況比較完全的信息。
(2)加強對董事個人及董事會特定程序信息的披露,也可以提高董事會的獨立性。
二、我國公司治理現狀及啟發
(一)我國應加強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
我國一直存在股權結構不合理的現象:國有股、法人股“一股獨大”的畸形結構,大股東往往通過犧牲或剝削外部小股東獲取自身的利益。
我國應繼續實施股權多元化戰略,優化股權結構實證研究表明,國家作為股東效率低,法人機構股東在公司治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對公司業績有顯著的正面影響。根據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相匹配的原則和資本雇傭勞動的觀點,能夠替代原來由國家政府部門承擔的選擇和監督上市公司經營者的責任的,只能是非國有的法人大股東。我們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在我國可以適度地發展機構投資者,可以考慮逐步發展民營性質的機構投資者,實行QFII制度,引進更多的國際機構投資者,我國的企業就會向股權多元化、分散化發展。
(二)建立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
在我國的公司治理中,內部人控制問題非常嚴重,因此,美國公司重構激勵約束機制,對我們也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鑒于我國目前上市公司的現狀,建立健全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的重點對象是公司的經營管理者,有效地約束機制包括:建立職工董事制度,充分發揮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完善包括政府在內的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委托契約關系;規范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和治理行為,強化董事會和監事會對經營者的監督;通過科學、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增強對經理人員的監督能力,提高監督質量。
激勵機制包括:確立以年薪制為主體的激勵性報酬體制,以公司全年經營效益作為經營管理者獲取報酬的依據;建立以股票期權為主的長期激勵機制;通過適度合理的“在職消費”對經營管理者進行激勵;注重發揮精神激勵的作用,給予經營管理者以較高的榮譽、地位和待遇,激勵經營管理者對公司盡職盡責,為實現股東利益盡心盡力。
(三)增強董事會的獨立性和有效性
公司治理結構的核心思想是董事會的獨立性。目前,獨立董事制度作為公司治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已在全球范圍內推廣。在美國,越來越多的董事會選擇將總經理作為惟一的內部董事,其余均為外部董事,在外部董事中獨立的外部董事所占的比例越來越大。在資本市場如此發達并且公司外部治理機制相當完善的美國對董事會的獨立性都這樣重視,作為公司外部治理機制還不是很發達的中國更加應該重視和強化董事會的獨立性,要進一步完善獨立董事提名、選聘和激勵約束機制,發揮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四)強化外部監督作用,擴充監事會的權力,建立名符其實的監事會制度
外部監督機制主要包括:市場機制、行政機制和信用機制三個方面。市場機制主要是涉及公司控制權方面的機制。行政機制主要是指政府對一、二級市場的管理機制。信用機制主要是指中介機構的信用機制。
在我國公司法律框架之內,監事會的監督主體應是除控股股東以外的公司其他利害相關者。在公司除控股股東以外的其他利害相關者中,中小股東、公司職工和銀行的利益與公司利益相關性最大、最具有參與監督的動機和能力,監事會應集中代表他們的利益。因此,在新的公司治理結構模式中,引入債權人代表和中小股東代表,要限制大股東和黨組干部比例,可以比較有效地監督董事會決策的正當性。
(五)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強化對中介機構的監管
大量的公司財務丑聞表明:中介機構在財務造假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管,勢在必行。
我國應進一步完善財會制度、審計制度、信息披露等制度,加強執法力度,強化對中介機構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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