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協議與外資流動探索

時間:2022-08-06 11: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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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協議與外資流動探索

在過去二十年里,外國直接投資(FDI)有了長足的發展,這歸功于在信息和通信技術進步與企業競爭激烈化下,FDI自由化規制框架的廣泛傳播。大多數國家對外商投資采取開放政策,努力改善外國子公司的經營條件和提高它們的待遇和保護標準。事實上,幾乎所有國家現在都積極鼓勵FDI,因為FDI能帶來資本、技術、技能、就業以及市場準入。投資促進戰略包括投資促進機構(I.PAs)的建立、激勵提供、投資指南的擬寫和發送,尤其是國際投資協定的締結,特別是雙邊投資協議(BITs)和避免雙重征稅協議(DTTs)。對于一些國家來說,締結BITs和DTTs的基本宗旨分別是確保在國際法框架下投資者投資受到法律保護和減少國外投資者雙重征稅的可能性,這樣從而促進FDI的流入。

一、FDI的趨勢和特點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經合組織定義直接“外商投資”為一個經濟居民實體(“直接投資者”或“跨國公司”)的跨境投資活動,其目的是為了長期利益目標而在該經濟地區建立企業(“外國子公司”)投資?!伴L期利益”意味著直接投資的母公司與子公司存在著長期關系,體現在前者對后者在管理上有重要的影響。統計上,一般把持股份額大于10%的外國投資歸類于直接投資。FDI一般用流量和存量來衡量。FDI流量指的是外國投資者投資子公司的資本(股本、貸款、再投資收益),而FDI存量則表示給定時間點的外國資產的總價值。

在過去的二十年里,FDI流入量大幅度增長,從上個世紀80年代初的400億美元上升到1990年的2000億美元,而到2007年,大約為15000億美元??鐕①徸鳛樵鲩L的主要推動力,是發達國家之間FDI的主要方式,也是新興市場國家越來越重要的投資方式。2007年底,全球流入FDI存量預計攀升至約14萬億美元。全球跨國公司母公司超過8萬家,其分支機構超過80萬家。發達國家吸引了全球FDI的大部分(2007年約占2/3)。目前,亞洲成為新興市場中最有吸引力的投資地區。其中,服務業約占全球FDI流入量的2/3,發展中國家FDI流入量的一半。

全球FDI流量未來幾年的發展將取決于FDI的主要決定因素。首先是規制框架,總體上說,未來趨勢是保持鼓勵政策,進一步放寬FDI法律和規章,加強國際投資法律制度建設。但是,也有跡象表明,少數一些國家采取限制FDI的規制框架。其次是投資促進,各國將繼續促進FDI的流入,雖然有些國家可能轉向更具有目標針對性的方法。最后是FDI的主要決定因素,即金融市場環境,鑒于金融市場動蕩可能會影響實體經濟和經濟增長,從而導致FDI大幅度減小,甚至在一個國家呈現負增長。綜合考慮上面因素的影響,目前的預測估計是,未來幾年FDI流量將繼續保持在1.4-1.6萬億美元的水平,前提是當前的經濟動蕩不會轉變為全球經濟衰退。

吸引FDI最多的20個國家和地區占全球FDI流量的3/4,其中,12個來自發達國家。美國是FDI最大的接受國,2007-2011年仍可能保持FDI流入量第一的位置。假如把歐盟作為一個整體,其吸引的FDI明顯高于美國。作為流出國,歐盟的FDI流出量也大于美國。在新興市場經濟體,FDl分布也相對集中,2006年,吸引FDI前十名的國家和地區占流入新興市場經濟體FDI總量的55%。截至2006年,中國是新興市場經濟體中最主要的FDI吸收國,約占全球FDI的6%,預計在2007-2011年,中國利用FDI排名第三,僅次于美國和英國。

雖然絕大多數的FDI流入來自發達國家,但是新興市場的跨國公司(主要來自亞洲)逐漸成為世界FDI市場上重要的參與者。目前,估計有20000家跨國公司的總部設立在新興市場國家。2006年,新興市場FDI流量為2100億美元,占全球的17%,累計投資存量約為18000億美元。一直以來,大多數來自新興市場的FDI都是南南投資的形式,但是,最近來自新興市場的跨國公司收購一些大型、知名的發達國家企業引起了廣泛的關注。發展中國家跨國公司的崛起,特別是國家控股的跨國公司(包括主權財富基金)導致部分發達國家保護主義和民族主義上升。盡管近年來發展中國家FpI流出量的增加(主權財富基金的投資可能進一步增加),但是這些投資相對于來自發達國家的投資,比例仍然非常小。

二、FDI流動的決定因素

在過去十年左右的時間中,BIT和DTT體系的擴張到底在多大程度上直接導致FDI的快速增長,評估這種影響是非常困難的,主要原因是,BIT和DTT僅僅是影響FDI區位的一個因素。而一般情況下,FDI的決定因素可以區分為以下三類:規制框架、投資促進和經濟因素。

規制框架。過去幾十年BITs和DTTs締結的數量和協議傾向投資者的內容反映了國家普遍努力通過自由化投資政策,創造有利于外國投資者的國內投資規制框架來吸引FDI。東道國的規制框架是外國投資區位的一個關鍵性決定因素,如果一個國家在法律上禁止或者限制FDI,外國投資者不可能進入該國投資經營。

過去二十多年,幾乎所有國家都通過批準新的法律和規則,包括開放更多部門來改善國內投資環境,促進外國投資。1991.2006年間,與外國投資相關的國內法律和規則改變大2533項,其中的91%都是使得東道國環境更有利于FDI。然而,必須注意到,2004年以來,雖然有利于FDI規則改變的比例仍然非常高,但是改變的數量快速下降。實際上,2002-2006年間,不利于FDI的規則改變增加了兩倍,這表明一些國家逐漸懷疑FDI帶來的益處和FDI新保護主義抬頭的趨勢。

國際投資協議是東道國規制框架的一部分,能直接影響東道國規制框架的某方面。更重要的是,BITs確立一定待遇標準成為投資領域的國內規則,DTTs則確定或澄清外國投資者的稅收待遇。投資協議還可能促使東道國某些經濟部門的開放。此外,如果某一國家與某投資者的母國締結的BITs賦予母國投資者某些可強制執行的權利,投資者則可循此訴諸于國際仲裁。

投資促進。除了放寬外國投資政策,許多國家通過投資促進方式積極促進外商投資。為此,幾乎所有國家都建立投資促進機構來吸引外資,使得外商得以順利經營。除此之外,投資促進機構還提供各種激勵和投資服務,提高外商投資的設施,發行投資指南,從而提高外商在本國經商的便利程度,并進行政策宣傳。

經濟因素。盡管一個國家的規制框架肯定是有效可用的,而且投資促進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跨國公司對投資區位作出決定最終取決于潛在的東道國本國的經濟因素。對FDI起決定作用的經濟因素可以分為三類:區位的資源和資產,包括勞動力的質量、物質和體制基礎設施、自然資源的可得性、技術系統和國內企業的基礎。市場變量,包括經濟增長和人均收入、東道國商品和服務的市場規模、地區和全球市場的準人性、該國特有的消費者偏好、東道國市場結構。效率,這方面的考慮包括資源成本以及其他投入成本,如交通和通訊成本以及區域一體化成員國的成本。投資正是基于這些經濟因素的綜合考慮而決定的。另外,還必須考慮更為廣泛的宏觀經濟因素,如世界經濟表現、包括私人企業的政策方針在內的社會和政治因素。

很明顯,任何單個因素,如投資協議,不可能明顯使得FDI流向變化,但是又很難分離開各種因素,單獨地衡量其對FDI的促進作用??梢哉f,如果BITs和DTTs能夠影響FDI流動,那也是在東道國其他因素的影響下起作用。一般而言,在東道國的規制框架起作用的情況下,一旦允許投資,經濟因素就成為關鍵的因素,尤其是市場規模、市場增長、技能、資源和成本。雖然經濟因素不是萬能的,但確能有效吸引FDI。

在這樣的背景下,BITs和DTTs能完善東道國的規制框架,改進FDI的投資政策環境,保證投資者某些權利,使得法律和稅收框架更加透明和穩定,通過確定一定的執法程序減輕潛在政治或經濟不穩定因素的沖擊。如果BITs和DTTs有助于改善FDI規則方面的決定因素,那也是必須在首先考慮關鍵經濟因素基礎上。盡管確定這些協議對投資的具體影響非常困難(其他的一些變量也必須考慮),同時,BITs,DTTs和FDI因果關系的存在使得問題更加復雜化,但是,一些學者還是試圖去評估這些協議對FDI的影響。

三、BITs與FDI

BITs的主要目的是保護投資,所以起到了鼓勵外國投資流入,增加外國投資流入的作用。JeswaldSalacuse,NicholasSulli。van和TimButhe.HelenMilner同時認為,締結BITs能對FDI的流入起到積極有效的作用,在發展中國家與其重要的經濟國家之間締結協議時作用更大。通過分析簽訂BITs的OECD國家對100個發展中國家的流入FDI總量的作用,Salacuse和Sullivan發現,當發展中國家與OECD國家簽訂BITs時,FDI流入量可能增加。此外,他們發現,與美國簽訂的BITs比OECD更能促進總體FDI的流動;美國BITs也能促進本國FDI的發展。同樣,EricNeumayer和LauraSpess從1970-2001年119個發展中國家的研究中發現,與發展中國家簽訂BITs的發達國家是主要的FDI流出國,占發展中國家外資流入量非常高的份額。

大多數學者認為,BITs和DTTs對FDI的作用強度取決于國內和全球的政治,規則和經濟幾個因素。例如,Neumayer和Spess發現,經濟增長快和人口多的國家吸引更多的FDI。此外,他們指出,BITs可能實際上對一些落后國家的國內體制起到替代作用。正是因為政治風險和不確定性制約著FDI的流動,Neumayer和Spess認為,國內體制低質量的國家可能最大程度地從BITs中受益,隨著國家的穩定,BITs和DTTs的FDI促進作用將會降低。實際上,很可能只是僅僅簽訂BIT,在實施之前,只是一種積極的信號作用,Pe.terEgger和MichaelPfaffermayr分析指出,OECD國家流出的FDI總量表明,簽訂執行的BITs比僅僅簽訂的BITs對FDI流入有更大的促進作用。

一些研究還發現,一個國家簽訂BITs的數量也會影響FDI流入。Neumayer和Spess發現,累計BITs越多的國家,吸引FDI越多。RobertGrosse、LenTrevi.no、KevinGalla曲e和MelissaBirch通過對中東歐和拉丁美洲國家的研究也發現,一個國家BITs總量與FDI量存在顯著的正相關關系。SusanRose-Acker-man從全球角度研究發現,隨著全球BITs上升,流入發展中國家的FDI總量也在上升,雖然簽訂BITs國家的邊際FDI流入量在減少。與Neumayer,Spess不同,Rose-Ack.erman發現,BITs的FDI邊際影響在法律體制相對完善和較好經濟環境的國家更大。

并非所有的實證研究都支持BITs對FDI的促進作用。一些學者認為,BITs的保護并不能替代或互補東道國經濟和規制風險;BITs只是某種程度上與其他的東道國規則和經濟決定因素共同影響FDI。1998年聯合國貿易和發展組織(IYNCTAD)的研究報告是第一部研究BITs影響FDI的文獻,報告認為,總的來說,BITs并不是FDI增加的首要因素,東道國批準締結大量的BITs并沒有導致更多的FDI流入。在另一個較早的研究項目中,MaryHall-ward-DriemEier分析了1980-2000年,20個OECD國家和31個發展中國家之間FDI的相互流動情況,指出BITs對FDI的促進作用微不足道。她還發現,BITs只在商業環境穩定、國內體制較合理的國家起作用。如果一個國家簽訂BITs,從而進行國內規制框架改革,促進FDI自由化投資,這也是體制改革和自由化影響投資區位決定而不僅僅是BITs本身作用的結果。Hall-ward-DrEImer的研究結果表明,東道國市場容量的大小相對于締結BITs來說,是更具決定性的因素。JasonYackee發現幾乎沒有證據表明BITs對FDI有任何影響。EmmaAisbett的研究闡述了評估BITs的FDI影響時,必須考慮BIT對不同部門的不同影響。她提出BITs可能會在不同部門完全不同,或者,可能存在反向的因果關系,高增長的FDI部門導致了更多BIT的談判。DeborahSwenson也發現,已經達到較高外資利用水平的國家更容易簽訂BITs,這至少某種程度上表明已有FDI帶動了BITs的締結。她強調,在分析BIT的作用時,必須控制時間,東道國效應和母國效應等變量,她發現,在控制了這些變量的基礎上,BITs確實能幫助發展中國家吸引更多的FDI。

上面不同的分析結果表明,BITs對FDI的作用很難確定。從直覺上,人們希望BITs能通過提供類似產品質量許可證的方式,給投資者帶來東道國積極吸引FDI的信號,從而使投資者得到國際法律保護的保證(因此,減少投資風險)。這種信號不僅傳導給合約締結方,而且能傳遞給整個國際社會。協議的影響范圍——一個企業不通過本國,而是通過與東道國締結BITs協議的國家進行投資,從而表明,至少有一些企業尋求BITs的保護。國際仲裁案例的上升表明投資者在受到不公平待遇時的解決方法是尋求法律保護。此外,BIT不僅保護投資,而且放寬外資進入和經營,從而增加了吸引投資的機會,以期外資流入增加。

為什么研究結果會如此不同呢(方法問題暫且擱置)?原因是大多數雙邊FDI的存量和流量數據缺乏。即使這些數據存在,BITs相對于已成定論的FDI經濟決定因素,對自然資源和市場尋求類型投資者的來說,其區位決定作用無疑是非常小的,對效率尋求型的投資者來說,在幾個投資區位同樣具吸引力的情況下,BITs才可能更具有影響力。但是,FDI數據幾乎不能區分這兩種類型的FDI。也很難區別是BITs與FDI的因果關系和國內FDI投資框架自由化與FDI的因果關系。BITs締約國的層次,如,BITs是在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簽訂,或在發展中國家之間簽訂,或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發達或非常落后)都可能影響FDI的水平。更一般的說,BITs在一定的國家或背景下更具有相對影響力,這依賴于投資是否和東道國的期許相符,或更關鍵的,依賴于其他FDI決定因素的綜合作用。BITs和FDI在數量上是否相關的問題,在不同國家和地區之間可能是不同的。此外,BITs的作用可能隨時間的變化而變化,例如,隨著BITs全球范圍的不斷增長,基本上所有重要的國家之間都相互締結了BITs,那么,BITs對區位選擇的影響也許就不存在了。

研究結果的不同有可能反映了BITs條款本身的不同。例如,大多數的回歸分析只考慮到BITs是否存在,而并沒有考慮其在投資保護和收益方面的差異程度。再例如,考慮仲裁權利的廣度或BITs權利是國際法律下的首要性。實證研究不同的另一個原因可能是,BITs包括除了投資保護條款還有自由化條款(尤其是和美國、加拿大、日本締結的BITs),而自由化條款也能通過對外商開放更多的部門以增加FDI流量;假如經濟決定因素不變,BITs的“自由化條款”增加FDI流量也是不足為奇的。這也許能解釋為什么和美國簽訂的BITs與和OECD簽訂的國家之間影響是相反的。

假如一個國家締結了雙邊或區域自由貿易和投資協議,那其簽訂BITs的影響就更復雜。自由貿易和投資協議也能對FDI有相似的作用,或者通過自由貿易帶來更大的市場,從而BITs和自由貿易投資協議兩者都潛在可能增加FDI流量。一般情況,把BITs締約國和非締約國進行比較,可以研究出BITs對FDI影響,但是,假如非締約國簽署的雙邊、區域或多邊協議覆蓋了投資協議情況下,比較的結果將出現復雜化,而實際上,這兩種不同類型國家的畢竟已經模糊化。簡而言之,除了BITs,國家有許多保護外國投資的工具,因此,更復雜全面的研究除了BITs外,還必須考慮其他可選擇的投資促進和保護措施。

然而,經濟因素依舊是最重要的影響因素,除非BITs非常有利,否則FDI不會發生。但是,只要經濟因素有利,尤其是有著非常良好的經濟因素,即使在沒有BITs的情況下也會有FDI的流動。既然經濟因素比任何其他因素都重要(在允許投資的基礎上),任何關于BITs對FDI的影響的研究都必須考慮到經濟因素的影響。

考慮到投資協議和FDI其他的三類決定因素之間的復雜關系,BITs對FDI的影響難以考究也就不奇怪了。2007年6月一項對來自全球跨國公司的602名高級管理人員的調查表明,大約五分之一的被調查者表示,國際投資協議的大大影響了他們的投資區位決定。另外的五分之一被調查者則表示,這些協議對他們的投資區位決定幾乎沒有影響。近一半的被調查者表示,國際投資協議只是在有限的程度上影響了他們對投資區位的決定,他們還考慮了其他的因素。世界銀行的一份報告指出,有證據表明,許多投資者是在不知曉BITs存在的情況做出關于投資區位的決定。

四、DTTs與FDI

相對于BITs,關于DTTs對FDI影響的研究較為少見。一方面,BITs的主要目標之一是意圖促進FDI的流動,而這個目標需要進行驗證是否真正實現過,此外,BITs由于在一系列重要政策領域直接影響東道國規制空間從而更具政治敏感性。另一方面,DTTs(高技術性協議)由于能直接影響企業績效的底線,應該是公司重要的區位決定因素。此外,DTTs影響范圍表明,DTTs對FDI的流入路徑也會產生影響。一個著名的案例是,相當一部分FDI是通過毛里求斯流入印度的,原因是毛里求斯和印度簽訂了比其他締約國更有利的DTT。

在各種情況下,分析BITs對FDI影響的困難程度與DDTs對FDI的影響是相關的,因此,沒必要再次闡述。實際上,大多數實證研究發現,自上個世紀80年代初開始簽訂DTTs以來,DTTs對FDI并沒有顯著的影響作用。BruceBlonigen和RonaldDavies研究了1982?1992年OECD國家的雙邊DTTs對FDI的影響,他們發現,DTTs和大規模的FDI存量、流量都有關系。他們還發現,早期的DTTs和后來的DTTs對FDI的影響不同,新的DTTs對FDI活動沒有積極影響。在后來研究中,Blonigen和Davies研究了美國1980-1999年的FDI流向,發現美國在此時期締結的DTTs對FDI流入和流出并沒有明顯的影響。Blonigen和Davies的結論認為,新達成DTTs對OECD國家的FDI流出存在負相關作用,他們認為這可能是DTTs消除避稅機會的結果。Pe-terEggeretal.對1985-2000年OECD國家流出FDI研究時,同樣發現新締結的DTTs對FDI流出存量存在負效應。

一些研究則側重于DTTs相對于跨國公司區位決策的重要性。HenryLouie和DonaldRous-slang研究了東道國的體制質量以及與美國簽訂了DTTs的情況下,美國跨國公司的預期投資回報率。他們發現,東道國較差體制導致美國公司要求得到更高的投資回報率,從而不利于東道國吸引FDI流入,在控制了東道國體制變量的情況下,DTTs對預期投資回報率沒有影響。AllisonChristians采用案例研究的方法,假定美國和加納之間締結了稅收協議,論證即使和低收入發展中國家締結DTTs,也不一定在一些私營部門提供稅收優惠,所以說,即使簽訂了DTTs,對跨國投資和貿易也不會產生重要的影響。

在DDTs是否影響FDI的問題上,另有一些研究的結論更為謹慎。DanielMillimet和Abdul-lahKumas認為,先前研究假定存在稅收協議的時間效應非常重要,他們發現,在允許預期和滯后影響的條件下,DTTs對FDI的影響是具有實質性和正相關的。EricNeumayer發現,和主要資本輸出的發達國家簽訂更多DTTs的發展中國家更有可能吸引更多的FDI。然而,他的研究結果表明,DTTs只在中等收入的發展中國家起作用,在低收入的發展中國家不起作用,這無疑有力支持了AllisonChristians的研究結論。

除了前面評估BITs影響面臨的困難外,下面有幾種觀點可能解釋了為什么DTTs不能促進更多的FDI流動。例如,一些BITs的減稅條款希望通過東道國國內單方面政策鼓勵FDI流人,因此,簽訂DTTs的國家和沒有簽訂DTTs的國家在稅收框架方面并沒有顯著的區別。另一個可能解釋是,DTTs主要解決雙重征稅的問題,因此,它們減少了外國投資者漏稅避稅的機會,甚至可能因此阻礙了FDI的流入。再一個理由是,DTTs減少了東道國的稅收收入,因此,減少了政府進行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而基礎設施是吸引和支持FDI流動的首要因素。從更廣意義上說,避稅港的存在和廣泛使用,通過跨國公司分支機構體系來分配各種費用以及轉移定價的運用都能可能替代DTTs,成為企業最小化稅收負擔的手段。

五、BITs,DTTs與FDI

上面的研究,包括BITs的FDI影響的研究,都忽略了一個問題,那就是只研究了BITs對FDI的影響或者DTTs對FDI的影響,沒有研究兩者同時對FDI的影響。TomCoup6,IrinaOrlova和AlexandreSkiba的研究表明,BITs和DTTs的相關性在統計上有顯著的不同。他們建立模型,評估了BITs和DTTS對17個OECD國家流入9個轉型經濟體國家FDI的影響,重點是找到一個較好的替代變量來衡量東道國政策,而東道國政策很可能對FDI的流入產生影響。然后通過增加樣本國家的同質性來進行研究。他們的結論表明,轉型經濟體國家與發達國家簽訂BITs能帶來更多的FDI,但是DTTs對FDI并沒有顯著的作用。研究結果同時表明,BITs對東道國的體制質量起到替代作用。如果東道國的體制質量很高,那么兩者差距就比較小,但是FDI積極作用仍然顯著。

結論

一個沒有爭議的事實是,幾乎都有國家都把FDI看作重要的資本,能促進本國經濟發展。因此,國家之間相互競爭吸引FDI并不令人意外。這種競爭使得數以千計國際投資協議的產生,從而創造一個良好的投資環境,保護投資,吸引投資者。BITs和DTTs正是這些協議產生過程的核心部分,通過這些國際協議,能提高國家的區位優勢,為投資者提供一定的投資待遇,提高了投資的規則環境。即使沒有確鑿的證據表明BITs和DTTs能促進FDI的流入,很多國家仍然締結這些協議,因此,國際協議的數量不斷上升。越來越多的國家締結投資協議,因此,如果一個國家不簽署這些協議,便會擔心投資者對本國的投資興趣消失。因此,一個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覺得有必要簽署這些協議來保持競爭力,或至少表現出“開明地接受這些現代國際法律”。聯合國貿發組織認為,在某些情況下,已有投資的外國投資者鼓勵母國或者東道國締結BITs來保護這些已有投資;這意味著,研究表明BITs沒有刺激FDI流入也許是因為BITs只是起到了幫助東道國保留現有FDI水平的作用。

也有可能是政府認為,即使這些協議不能導致更多的FDI流入,但至少不會減少FDI流量,甚至還可以有取舍地接受國際行為準則,減小國家政策提高的空間。例如,一些國家可能利用這些協議的承諾來推動國內的政策改革。相反,政府也可能通過締結這些協議,向投資者發送信號,他們通過國際協議提高國內的政策框架和規則,以此來約束國家行為,不會實行單方面改變。這對于政治或經濟不穩定,或是腐敗程度嚴重的國家來說尤其重要,因為投資者尤其關注這些國家國內改革執行的強度,以及是否具備永久性。在這種情況下,BITs和DTTs重點也許不是協議本身,而是體現了政策的變化,締結這些協議意味著國家改變國內規則,使投資更加自由化。

最后,政府要加強BITs對FDI的積極作用可能依賴于一些非直接的效果,如更好地實行投資保護??梢栽贐ITs中規定一些措施,使得母國可以采取這些措施促進FDI流向發展中國家。這些措施包括,如果跨國公司投資于發展中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母國保證提供各種財政和金融激勵措施;建立投資促進的技術支援;投資機會信息;和改善市場準入。這些承諾,實際上能延伸到采取措施加強東道國FDI的受益和他們經濟增長和發展,例如,通過促進技術轉移和創造東道國企業和外國子公司的關聯效應。新BITs締結和舊BITs的重新談判都有可能提供上述措施的機會。

除了這些國際協議特定的東西和影響外,BITs還有另一類具有擴散力的影響效果:它們加強了國際投資的法律范圍,促進了國際投資法律體系的出現。這并不是說BITs法律體系的組成和其法律本身,而且說一個完整的國際投資法律體系。實際上,絕大多數國家締結的國際投資協議形成的條款標準在性質上相似,而且這些標準經過實踐的澄清和修改,成為這個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因為國際投資規則的建立涉及到絕大多數國家,是一個動態的、快速的發展過程,所有國家都有機會積極參與國際投資法律體系的設計,確保他們各自的利益都夠得到充分的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