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賄賂治理研究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05 03: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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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以瑞典為代表的北歐諸國歷來被評為世界上最廉潔的國家,鮮有賄賂和腐敗現象。本文分析了瑞典為數不多的商業賄賂的表現形式和成因,介紹了瑞典政府在治理商業賄賂上的作用,以及瑞典關于商業賄賂的法律規定,并提出值得借鑒的經驗,供參考。
瑞典治理商業賄賂的做法和經驗
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International)每年都對各國廉潔度進行排名,每次評比的最廉潔國家中都有瑞典等北歐國家。在瑞典,賄賂和腐敗是社會非常不能接受的事,在瑞典人眼中是非常羞恥的行為。很少有人借助于賄賂或受賄來發財,風險很高,一旦被發現存在弄虛作假和行賄受賄,當事人將為此付出慘痛的、乃至一生的代價。
常言道金無足赤,人無完人,國家也很難一塵不染。據瑞典國家反腐敗辦負責人BejornBlomquist檢察官稱,現在瑞典全國的腐敗案件每年約200件,其中涉及商業賄賂的約占30%。下面分析商業賄賂的表現形式和成因。
一、商業賄賂的表現形式和成因分析
瑞典奉行自由貿易和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理念深入人心,企業與企業、企業與政府之間關系平等,商業賄賂現象微乎其微。從現有的商業賄賂案件看,主要有三種類型。
第一種是外向型商業賄賂,主要發生在出口企業與國外采購商之間。這與國外市場環境有關,尤其在賄賂腐敗成風的國家,有的跨國公司為了在外國市場贏得競爭,除了提供合格的產品和服務外,可能會采取商業賄賂等尋租行為。為杜絕這種現象的發生,維護瑞典企業的國際形象,瑞典外交部已經部署全球的瑞典大使館,關注駐在國的瑞典企業,規范瑞典跨國公司的國際經營行為,避免商業賄賂等非公平競爭現象。
第二種是與有組織犯罪關聯的商業賄賂,通常發生在黑白兩道交界的灰色地帶,犯罪組織為獲取某種利益或達到某種目的,向有關企業和個人實施賄賂。在查處這類商業賄賂案件中,經常會牽涉到刑事案件,對社會的危害相對較大,是瑞典檢察機關嚴厲打擊的對象。
第三種是普通的商業賄賂,存在于行業內或企業內。在瑞典比較有代表性的是酒行業的商業賄賂現象。由于瑞典是禁酒國家,酒類產品的進口和銷售受到嚴格的控制,有的小生產商為了提高銷售量和市場占有率,會向銷售商行賄,或者對商承諾銷售提成,這些行為在瑞典是違法的。
二、瑞典政府在治理商業賄賂上的作用
瑞典實行所謂的“民主社會主義”,特別強調社會公正,這種理念也體現在了治理商業賄賂問題上。在瑞典人眼中,商業賄賂行為破壞了市場公正,打破了企業間的公平競爭,結果會帶來“劣勝優汰”,不利于經濟健康發展,不利于優秀企業順利成長。所以,瑞典政府尤為關注腐敗和賄賂問題。
從司法機構設置看,瑞典全國分為六個公共檢察區域,分擔各類訴訟案件,它們是斯德哥爾摩(Stockholm)、林雪坪(Linkoping)、馬爾默(Malmo)、哥德堡(Goteborg)、韋斯特羅斯(Vasteras)和烏密爾(Umea)。每個區域設有地區檢察院,并設主任負責該地區工作。在地區檢察院之下共有約40余個基層檢察院,負責日常檢察工作的開展?;鶎訖z察院一般每縣一院,但三個最大的城市分別擁有數個基層檢察院。
除了常規的檢察機關、法院等司法機構外,瑞典專門成立了國家反腐敗辦和經濟犯罪署,負責調查、申訴經濟領域和反腐敗領域的案件。
瑞典國家經濟犯罪署(SwedishNationalEconomicCrimesBureau,瑞典語名稱為Ekobrottsmyndigheten,EBM)成立于1998年1月1日,是專門治理經濟犯罪的政府機構,包括400名職員和合作人,由檢察官、警察、經濟調查員和行政管理人員組成。管轄范圍主要是斯德哥爾摩、哥德堡和馬爾默等大城市,轄區人口占全國人口一半以上。在中小城市和邊遠地區,通過與地方檢察機關和警局合作實現反經濟犯罪的目標。經濟犯罪署主要負責的經濟案件包括:稅務案件、破產案件、金融市場犯罪、經濟詐騙案件等?,F在該署每年受理的經濟案件接近4000份,75%以上的報案來自瑞典稅務署和有關破產債權人,其它的來自金融監管機構、海關、歐盟事務機構、會計師和公眾。按照署長GudrunAntemar女士的說法,瑞典經濟犯罪署的目標是保護金融體系和經濟增長,防止社會和民眾在經濟犯罪中受損,致力于創造更加公正的社會。
瑞典國家反腐敗辦成立于2003年,由5名檢察官和5名審計師組成。之所以瑞典的反腐敗檢察機構成立晚、編制少,是因為瑞典的賄賂和腐敗案件比較少。該機構專門負責調查政府腐敗和各種賄賂案件,由于瑞典的市場經濟運行公平,鮮有商業賄賂現象,故政府未將商業賄賂作為專門的分類,而是采取和其它賄賂腐敗案件同樣的檢察、訴訟方式。
三、瑞典關于商業賄賂的法律規定
雖然在瑞典法律中沒有“商業賄賂”這個名詞,但瑞典在1977年修改了刑法第20章第2條關于受賄罪的規定,將賄賂犯罪的主體由原來的公務員擴展到企業雇員,可見商業賄賂同樣適用于有關賄賂的法律規定。
在瑞典刑法第17章第7節中規定:“對向雇員提供、給予或承諾給予賄賂或其它非正當報酬,以獲取官方利益的人,判賄賂罪,處以罰款或最多2年的監禁?!贝颂幩f的“雇員”可以認為是公務人員,瑞典刑法第20章第2節中對此作了明確表述:“雇員包括:1.國家、省市、郡議會、地方政府、教區、宗教團體或社保機構的成員;2.執行法定任務的人;3.軍隊人員或其它執行法定軍方事務的人;4.行使公共權利的人員;5.除前4類外,由于崗位原因而負責管理法律、金融事務或獨立處理需要專門技術知識的任務的人,或主管這些事務的人。
瑞典刑法第20章第2節規定,對收取、答應接受或索取賄賂和非正當報酬(與其職權相關)的雇員判受賄罪,處以罰款或最多2年的監禁。對離任和上任前收取、答應接受或索取賄賂和非正當報酬的雇員同樣適用該條款。如果犯罪額較大,可處以最多6年的監禁。
就商業賄賂而言,多存在于非政府部門之間,如企業之間、企業與私人之間等,在對商業賄賂的判罰和量刑上采取與上同樣的法規。在對這類賄賂案件的起訴問題上,瑞典刑法第17章第17節作了特別規定:“如果受賄者既非國家和地方政府公務員,亦非第20章第2節規定的雇員,那么公訴人只有當該受賄者的雇主或負責人報案時,或者案件涉及到公眾利益時,才能提起公訴?!睆拇丝梢?,瑞典對商業賄賂的法治態度相對于政府賄賂來說要寬松一些,在不涉及公眾利益的情況下,基本采取的是“民不舉,官不究”的原則。原因可能是政府希望把有限的公訴力量更多地投入到反腐敗和政府受賄案件上,另一方面,瑞典的商業賄賂案件微乎其微,尚不值得調用大量公訴資源。
四、對治理商業賄賂的思考
從以上分析可知,瑞典并未針對商業賄賂做出專門的、非常嚴格的法律規定,也沒有設立專門治理商業賄賂的執法機關和政府機構,但現實中卻很少發生商業賄賂行為,這是為什么呢?其實,任何犯罪行為的產生都有著社會、經濟、文化和信仰等諸多方面的根源,這些根源是超越法律約束和政府監管之外的。有的國家雖然成立了專門機構、制定了專門法規,卻很難杜絕商業賄賂的發生,原因是存在適合商業賄賂生長的環境和氣候。要想從根本上治理商業賄賂,就必須采取多層次、全方位的綜合手段,根治其賴以存在的環境。
(一)設立專門監管體系,包括監察機構和專項法規,并保證其獨立性。瑞典在世界上首創了專門的監察官制度,1809年就設立了議會監察專員。監察員的產生來自議會選舉,監察機構的運作資金直接來自議會撥款,從根本上擺脫了政府的控制,保證了司法獨立。因此,監察專員可以在不受外界干擾的情況下依照法律獨立行動。司法獨立是瑞典反腐敗、反商業賄賂的成功之道。
(二)實施“陽光政務”,使商業賄賂無生存空間。瑞典是世界上第一個執行政務公開的國家,早在1766年,瑞典議會就確立了政務公開的原則,之后受到許多國家的效仿。根據這項原則,任何一位瑞典公民都有權查閱任何一個政府部門的文件(涉及國家安全的除外),包括財務文件;瑞典公民還有權查閱任何官員乃至國家元首的財產與納稅情況。這使得所有經濟隱私都大白于天下,大大降低了商業賄賂發生的可能性。此外,財產申報與公開制度也是瑞典的首創,這對于防范商業賄賂的產生也起到了很大作用?!瓣柟庹铡笔侨鸬浞锤瘮?、反商業賄賂的有效手段。
(三)建立“透明經濟”,實行公平競爭的經濟制度,減少尋租機會。瑞典十分盛行招標投標的制度,即使私人出售財產,也經常使用招標的方式,公平競爭的理念融入到人們的工作和生活中。而且,瑞典很早就實行了政企分開,經濟資源的配置充分市場化、所有流程都是“透明”的,杜絕了暗箱操作,從根源上切斷了商業賄賂的可能。
(四)充分發揮媒體和民眾的監督作用,做到“全民監督”。在瑞典,反腐敗和反賄賂不僅是檢察官和法官的事,而且是全民關注的事情,媒體和民眾都有很強的監督意識。瑞典奉行新聞自由,報紙、電視等媒體可以觸及經濟、社會、政治等各個領域,有權對任何現象發表言論,并進行揭露和曝光。這使得包括商業賄賂在內的各種犯罪行為都處于眾目睽睽的監督之下。據瑞典國家反腐敗辦負責人Blomquist先生稱,有很多賄賂案件的敗露是源自媒體和民眾的。正是這種“全民監督”的輿論和監督環境,扼殺了商業賄賂的產生。
(五)樹立正確的榮辱價值觀,從思想本源上鏟除商業賄賂之念。任何行為都起源于特定的思維,商業賄賂的產生與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機會主義的消極思想是分不開的。與其事后監管治理,不如事前防微杜漸。要在企業和社會上樹立以商業賄賂為恥,以誠信經營為榮,以投機取巧為恥,以公平競爭為榮的價值觀,引導企業超越經濟利潤最大化的初級目標,提倡“取財有道、用財有德”的經營哲學,從思想本源上鏟除商業賄賂萌發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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