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投資問題研究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05 03: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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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投資問題研究管理論文

在世界經濟全球化加速發展的背景下,外國直接投資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在世界經濟中占據了不容忽視的地位。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外國直接投資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

然而,對于接受外國直接投資的東道國而言,必須辯證地看待其對國民經濟的影響。這種投資可以對東道國加大資本形成、擴大就業、增加出口以及提高技術水平有積極的促進作用,但也可能產生使東道國國際收支惡化、市場結構趨于不合理和削弱東道自主權的消極作用。

所以,東道國必須結合自身的情況,采取適當的政策趨利避害。近年來,發展中國家為吸引外資,紛紛采取形式不同的投資鼓勵措施。但這些措施究竟效果如何,已經引起人們的關注。

一、投資鼓勵措施的定義、分類和經濟分析

投資鼓勵措施是指某一政府或在政府的指示下,出于鼓勵特定企業或企業類型進行一定的投資行為的目的,向后者提供的可以度量的經濟好處,其中包括旨在增加某一外國直接投資的回報率或減少外國直接投資的成本和風險的有關措施。雖然大部分投資鼓勵措施有某種補貼成分,這些措施中的一部分-如壟斷經營權-雖然會為有關政府帶來一些經濟成本,但不會引致直接的財政成本。投資鼓勵措施還不包括廣義的基礎設施、有關外國直接投資的一般性法律法規、企業經營的調控和財政制度、有關利潤匯出及國民待遇等非歧視性政策。

根據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OECD)和聯合國貿易和發展大會(UNCTAD)的研究,投資鼓勵措施一般可以分為財政措施、金融措施和其他措施等三大類型。

財政措施的總體目標是減輕外國投資者的稅收負擔。根據減征的依據的不同,又可以進一步分為針對利潤、銷售額、和增加值的措施,針對資本投資的措施,針對進出口的措施,等等。

金融措施是指東道國政府直接向投資的跨國公司提供資金以資助新投資或某種經營活動,其目的是降低投資或經營的成本。最常見的金融措施包括政府贈款、補貼貸款、政府參股、優惠保險等。

其他措施是指難以歸入財政類和金融類的措施,目的也是增加跨國公司在東道國當地投資的回報。其主要形式有補貼專用基礎設施、補貼服務、市場傾斜、使用外匯上的優惠待遇,等等。

可以看出,東道國政府決定向跨國公司的投資提供鼓勵措施時可以有多種選擇。究竟選擇何種形式取決于東道國政府的需要及其與跨國公司的談判結果。至于其采取的鼓勵措施的成本有多大、成效如何,則與措施的類型以及實施、管理的方式有著密切的關系。

投資鼓勵措施是通過減少跨國公司在東道國投資的成本、增加其收益這一機理達到吸引外國直接投資的目的的。至于這些措施能否達到其目的(即東道國所得收益是否大于其采取這些措施的成本),在什么條件下能夠達到其目的,更多地是一個實踐問題,經濟理論尚未做出一個系統、完整的說明。

迄今,對投資鼓勵措施最有說服力的解釋是“投資的外在效益說”。外國直接投資會給進行投資的跨國公司帶來發揮優勢、降低成本、擴大市場、獲得規模效益等好處。如果這些收益為投資的跨國公司完全內化,即完全由其所得,這些收益就會包括在投資的回報當中,東道國政府就沒有必要采取任何鼓勵投資的措施??鐕驹跊]有投資鼓勵措施的情況的投資水平就是最優的。

除此之外,外國直接投資還有可能對接受其投資的東道國的經濟產生積極的影響。譬如:促進東道國的資本形成、擴大就業、增加出口、提高技術水平等,最終起到加快東道國經濟增長、提高其人民生活水平的作用。這些效應往往不能被投資的跨國公司所內化,也就不能在其投資的回報中有所反映。

因此,它們被稱為外國直接投資的“外部效益”。不少經濟學家都非常重視投資的外部效益對經濟增長的作用。如羅默認為,一個企業的資本積累將給進行投資的公司以外的公司也帶來好處,尤其是在技術進步方面。其根據是60年代的經濟增長理論:技術進步的速度取決于投資率。這樣,在投資率和人均收入增長率之間存在著正相關關系。

由于市場無法使外部效益在投資的經濟回報率中反映出來,在外國直接投資的社會回報率和經濟回報(即跨國公司自身的投資回報率)之間便形成了一個落差。

斯科特對10個國家投資和經濟增長的研究發現,投資占產出的比例是高素質勞動力隊伍擴大和勞動生產率提高的一個重要因素。根據他的測算,美國和英國的投資社會回報率比其經濟回報率高出約7個百分點。這一落差的三分之一為政府稅收所至,其余部分可以歸因于投資的外部效益。回報率落差的存在可能會導致投資不足,也就是投資(包括外國直接投資)低于社會最優水平。這時東道國政府采取投資鼓勵措施,以彌補回報率上的落差,是為了鼓勵投資超出自發水平,達到社會最優水平。

這里有一個問題需要說明。如果東道國政府為了鼓勵外國直接投資向跨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提供了減免公司所得稅的優惠待遇,其在財政收入上將遭受一定的損失。從財政學的角度來看,公司所得稅有為持股人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功能。在公司稅得到減免后,如果是國內企業,其持股人為國內居民,減免的公司稅在一定程度上會以持股人個人所得稅的形式收繳上來;但如果是跨國公司,減免的東道國公司稅則以持股人個人所得稅的形式不同程度地轉移給了跨國公司的母國。只有在外國直接投資的外部效益足夠大的情況下,東道國政府才會愿意降低公司所得稅率,放棄這筆收入。

對外國直接投資鼓勵措施另一種常見的解釋是“幼稚工業說”。其基本要義與國際貿易理論中支持保護措施的幼稚工業說是完全相同的,即:在一國某一產業發展的初期,由于生產規模小,技術也不十分成熟,生產的成本較高,該國在這一產業不具有比較優勢。如果能夠引入外國資本,并以此帶動技術和管理技能的引進以及東道國市場競爭機制的建立與完善,隨著生產規模的擴大、產量的增加、技術的成熟與進步,東道國該行業生產的平均成本下降,該國從而獲得在這一產業的比較優勢。然而,由于存在著缺陷或失效的現象,完全依靠市場自身的力量是無法實現這一目標的。

譬如,由于資本市場的缺陷,企業可能面臨著在籌資方面受到的限制。這與個人在籌資方面受到的限制是同樣道理。一個人在年輕時無法以其未來收入為基礎進行借貸,會導致其現期消費不足。同理,由于市場上存在著信息不對稱,投資者可能因無法判斷企業某一投資項目是否能夠盈利而對投資于該項目望而卻步,于是出現投資不足。

信息的不對稱性還會在其他兩個層次上導致投資不足。

首先,由于企業的局外人在開始階段對企業的資質不甚了解,企業的管理人員為了吸引投資者,可能會采取增發紅利的辦法。這樣一來,企業進行新投資的成本增加了,導致投資低于投資者充分掌握信息時的水平。

第二,企業只有在新投資能夠給現有持股人帶來正凈現值(即投資的回報大于投資和償債開支之和)的情況下才會籌資進行新投資。由于債權人和持股人相比在獲得補償上具有優先權,如果對投資的未來收益沒有把握,持股人一般不會愿意讓籌資超過僅夠支付投資開支的水平。

幼稚工業說認為,投資鼓勵措施的目的正是為了糾正市場的上述缺陷,使投資能夠反映某一項目在長期內降低成本的潛力。根據這一理論,臨時性的投資鼓勵措施對處于初始階段的外國直接投資可能會產生一定的效果,但條件是采取的措施必須具有較強的針對性,特別是要以那些規模較小、正在成長或/且有一定風險的投資為對象,而且還必須具備直接為企業提供資金的能力。降低稅率或臨時性免稅并不一定能達到預期的優惠效果。如果邊際稅率已經處于較低的水平,降低稅率就起不到多少鼓勵投資的作用。如果沒有虧損補償,無論是降低稅率還是臨時性免稅,其對投資的鼓勵作用則可能是零。對于面臨籌資困難的企業而言,雖然減稅在將來可以帶來一定的好處,但畢竟遠水解不了近渴。與此相比,可以返還的投資抵稅措施則有效的多。

如跨國公司的母國實行公司海外納稅沖抵國內稅制度,東道國政府采取的對外國直接投資減免稅措施的有效性會大打折扣,也許只會起到將稅收轉移給母國政府的作用。但如果減免稅是臨時性的,由于在此期間投資尚未盈利,向母國的稅收轉移因此而推后,對投資仍可起到一定的鼓勵作用,東道國采取這些措施還是劃算的。

對投資鼓勵措施的第二種解釋是“政府政策連續性說”。具有永久性,即以長期經營為目的是直接投資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投資一旦做出,往往就無法或至少很難逆轉。因此,投資發生地政府有關政策是否具有連續性對投資的經營狀況至關重要。如果政府有遠見,就會在設計未來稅收政策時考慮其對現期投資的影響。但是,本屆政府一般來說無法決定未來政府將采取何種稅收政策。即使是同屆政府,其稅收政策是否會隨著情況的變化而變化也難有絕對的保證。在投資進行了一段時間、資本量已有相對積累后,特別是在投資成本已經收回、投資回報幾近“尋租”后,政府可能會改變稅收政策,轉而采取較高的稅率。

由于迄今為止尚未找到一種現政府約束未來政府稅收行為的機制,如果所有有關決策人均能正確地預期到未來政府將采取的稅收政策,那么會形成一個理性預期均衡。在這種均衡狀態下,所有人在做決定時都考慮到了政府稅收政策不連貫的可能性。其結果是:和人們預期政府的政策將是連貫的時候相比,政府征收的稅率將提高,投資者的投資將有所減少。這種理性預期均衡的存在對于在發展中國家的外國直接投資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原因有兩個:

第一,外國直接投資往往在發展中國家的經濟中占據舉足輕重的地位;

第二,外國投資者對東道國政府政策的影響力往往不能與當地投資者同日而語。

由此引起的跨國公司對東道國政府未來政策的不確定往往構成了其投資不足的又一重要原因。東道國政府采取投資鼓勵措施可以對此起到一定的彌補作用。

除了上述幾種對投資鼓勵措施的解釋之外,一些國家的政府在采取這些措施時可能還有以下兩個考慮:

一是補償政府采取的其他干預措施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例如,東道國政府之所以通過對外資企業進口設備、原材料、中間產品實行進口稅減免來吸引外資,可能是因為其實施的某項政策人為地壓低了外國投資的回報率。解決這一問題最理想的辦法是取消造成扭曲的政策,從根源上消除采取鼓勵措施的必要性。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受其政策目標和其他因素的限制,采取彌補性的鼓勵措施可能成為東道國政府不得不采取的次佳方案。

二是鼓勵跨國公司承擔某種東道國政府自己無力承擔的公共成本。

以上說明的是對東道國政府采取鼓勵措施以吸引外國直接投資做出的種種解釋,也就是投資鼓勵措施可以給東道國帶來的各種好處。然而,凡事都有兩個方面,投資鼓勵措施也不例外。如果運用不當,也可能事倍功半,甚至事與愿違。正如世界銀行指出的:一個政策極度扭曲的經濟體接受的外國直接投資給其帶來的很可能不是福利的改善,而是凈損失。

譬如,如果按國際價格計算外國直接投資創造的增加值為負,或其以匯出利潤的方式減少了東道國的資源,外國直接投資的增長只能是“悲慘的增長”。

除了可能會導致本章前所述及的向跨國公司的母國轉移稅收的情況外,鼓勵措施往往用于補償政府采取的其他干預措施給外國投資者造成的損失是這些措施可能導致悲慘增長的重要原因之一。這是因為,依靠減免稅等措施來抵銷當地成分要求、持股限額等限制條件的消極影響、維持外國直接投資的規模會降低外國直接投資的效益。

就一國政府采取的投資鼓勵措施的優惠幅度、該國經濟中存在的其他扭曲現象及其整體經濟的效率(全要素勞動生產率)之間的關系而言,在不考慮其他扭曲現象時,鼓勵措施的優惠幅度越大,經濟效益就越低;在不考慮鼓勵措施時,經濟中的扭曲越嚴重,經濟效益就越低,在同時考慮鼓勵措施和經濟中的其他扭曲的情況下,雖然經濟的總效益在一段區間內可能略有升高(反映出鼓勵措施對經濟中存在的其他扭曲可能有一定的彌補作用),但其總的趨勢是隨其他變量的增加而降低。

這里舉一個例子來說明上述3個變量相互之間的關系。世界銀行所作的一項研究表明,在實際利率為負時,投資者沒有必要考慮資本的效益。由于擁有、維持富裕生產能力的成本為零,生產能力可能大大超出近期生產計劃的需要,企業也沒有必要采用加班、輪班等提高設利用率的措施。也就是說,實際生產能力大于有效生產能力。如果外國直接投資是以合資企業形式出現的,或通過向東道國金融機構借貸使用了東道國的儲蓄,外國直接投資的效益與在東道國國內籌資進行的投資一樣不可避免地要比在利率處于市場均衡狀態下要低。在這種情況下,鼓勵外國直接投資的措施越多,其優惠幅度越大,吸引的外國直接投資越多,給東道國造成的資源浪費也就越大。

再如,如果東道國對某一行業實行高保護,外國投資者(尋求市場型)在進入該國市場后可以獲取超額利潤,那么,外國投資者做出的投資決定和由此導致的資源配置都可能就不是最優的,東道國在此情況下的福利水平一般比不實行這種高保護時要低。

綜上所述,東道國從鼓勵外國直接投資的措施中既有所得也有所失。東道國政府采取鼓勵措施的本意是彌補市場存在的缺陷或經濟中存在的扭曲、吸引外國直接投資并從這種投資中受益。然而,東道國并非總能如愿以償,有時其采取的鼓勵措施還會導致新的扭曲。

此外,還有采取鼓勵措施本身帶來的成本。這樣,在采取某一投資鼓勵措施之前,必須要綜合考慮其成本和收益。只有在總收益大于總成本的情況下,采取這項措施在經濟上才是有意義的。否則,就會得不償失。

二、投資鼓勵措施對外國直接投資的影響

在不同歷史時期針對不同區域的調查結果證實,投資鼓勵措施在外國直接投資者區位選擇中的作用是有限的。

譬如,在50年代對247家美國跨國公司所作的一項調查中,只有十分之一接受調查的公司將東道國政府提供稅收優惠列為進行外國直接投資的前提條件之一。與此相對照,分別有57%、39%、26%的公司認為貨幣的可兌換性、政治穩定、市場規模及資源供應狀況是進行投資決策時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

又如,在60年代對205個跨國公司在67個國家所作的365項投資進行的調查資料顯示,影響投資者決策的最重要的非政策性因素是面對關稅和匯兌壁壘維持市場份額或向新的市場擴張。在諸種政策因素中,接受調查的公司認為政治、經濟和金融形勢的穩定最為重要東道國法律法規對外國直接投資的所有權和組織鼓勵較少限制、給予外資企業非歧視待遇以及東道國政府重視發展經濟也被認為對投資決策的影響較大。

從這些早期對外國直接投資的決定因素所作的調查看,與投資鼓勵措施相比,其他一些政策性和非政策性因素對投資流向和區位格局的影響要大的多。

在此以后所作的一些調查的結果又反復證明了當時得出的結論是正確的。

如30家集團在80年代中期所作的調查發現,在19個影響外國直接投資流動的因素中,東道國政府采取的投資鼓勵措施只排在第7位。在同期對30家跨國公司的74項投資所作的另一項調查中,投資決策的主要依據是關于資源、生產成本和市場的經濟及長期戰略性考慮。東道國是否采取了投資鼓勵措施在其中的影響微乎其微,這些措施的存在只不過是“錦上添花”-即使原本已有吸引力的東道國更具吸引力而已。聯合國貿發大會和歐盟委員會在1996年聯合對16家跨國公司在亞洲直接投資決定因素所作的調查也再次證實了這一點。

總而言之,諸項調查的結果顯示,東道國的市場特征是影響外國直接投資區位選擇最重要的因素。對于從事出口導向型離岸生產的投資來說,相對生產成本也是一個重要的因素;對于嚴重依賴資源的投資項目來說,鄰近資源的供應地則至關重要。東道國的政治形勢、關稅和其他貿易壁壘、運輸成本、法律環境以及有關外國直接投資進入和開辦企業、國民待遇等制度都對外國投資者對投資地點的選擇有著不容忽視的影響。

對于單個東道國而言,其采取的投資鼓勵措施對吸引外國直接投資的絕對作用不大。在實踐中,很難確定鼓勵措施的邊際引資量,即因東道國政府采取的特定的投資鼓勵措施而增加那部分外國直接投資。但可以肯定的是,由于外國投資者往往只要滿足某些條件就可以享受鼓勵措施的優惠待遇,這些措施的惠及對象即有在沒有鼓勵措施的情況下就不再投資的投資者,也包括了無論有無鼓勵措施都會前來投資的跨國公司。

從各項調查的資料來看,有相當數量的投資者屬于后者。他們之所以到某一個東道國去投資,是為其總體投資環境或特定的條件所吸引,有無鼓勵措施無關緊要。也就是說,東道國采取的投資鼓勵措施在很多情況下并沒有帶來新的投資,只是等于向跨國公司作了一筆轉移支付而已。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與鼓勵出口措施相比,各種鼓勵外國投資者向東道國轉讓先進技術的措施的效果并不十分明顯。

譬如,一些國家試圖以減免稅、對工業園區的基礎設施和土地使用費提供補貼的辦法來吸引跨國公司的研究開發設施,促使高科技企業在某一地點形成群體。還有一些東道國政府采取政府采購和補貼科研經費等手段來鼓勵跨國公司轉讓技術。但是,有研究表明,東道國提供的稅收減免和資金補貼對高技術企業的區位選擇并無多大影響;能否獲得充足的廉價而又訓練有素的勞動力對于高技術企業的投資者來說要重要的多,(如勞動密集型產業。)如果說各國吸引高技術企業政策在90年代以前是以提供稅收優惠和硬件設施為主要內容的話,進入90年代以來,其重心已轉向提高教育水平、健全有關法律制度、提供有利的經濟環境。

當然,投資鼓勵措施也并非毫無用處。

例如,如果有若干個投資地點可供選擇且其在投資環境等條件方面不相上下,如果投資項目具有明顯的成本取向且流動性較強,鼓勵措施也能起到“一兩撥千斤的效果”。其效果對于低工資國家和勞動力密集型產業來說尤其顯著。

韓國在70年代實行過允許出口企業以優惠價格獲取原材料、信貸資金和外匯的政策。臺灣曾為企業的出口提供返還投入品進口稅的優惠。不少國家和地區還開辦了出口加工區,以為出口企業提供便利、促進其發展。這些措施均有力的推動了跨國公司在有關東道國的直接投資以及這些國家出口貿易的增長。

結論:外國直接投資在當今世界經濟的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投資鼓勵措施是許多國家賴以吸引跨國公司到本國進行投資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數量和優惠程度近十幾年來呈逐漸升級之勢。這里面固然有各有關國家自身的原因,但是相互之間通過提供更多、更大的優惠以爭奪有限的外國資本起到了關鍵的推波助瀾的作用。

然而,理論和實證研究均有力地證明,決定外國直接投資區位選擇或流向的因素十分復雜,投資鼓勵措施只是多種因素中的一個。和市場規模與潛力、生產成本、勞動力素質、政治和經濟形勢是否穩定等其他區位因素相比,它對投資者區位決策的影響是有限的。在眾多東道國紛紛加入投資鼓勵措施競爭、提供相似甚至相同的優惠待遇的情況下,這些鼓勵措施的有效性更是大打折扣。

再看,投資鼓勵措施有可能導致或加重東道國經濟中出現的扭曲。如果綜合考慮投資鼓勵措施的成本、其本身的負效應以及吸引來的投資的消極影響等因素,鼓勵措施在運用不當時不僅不會增加東道國的福利,而且還可能對其國民經濟其阻滯作用。只有滿足了鼓勵措施的收益大于成本的條件,采用之才可以得償所失或得大于失。包括我國在內的任何國家在考慮采取投資鼓勵措施是對此都不可以不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