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的外部性與激勵機制透析
時間:2022-05-09 04: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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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反洗錢的特殊性需要各機構通力合作,尤其需要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參與。通過對反洗錢過程中的洗錢方和反洗錢方的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私人收益和社會收益的對比,揭示了外部性對銀行業反洗錢的影響。
關鍵詞:反洗錢;外部性;激勵機制
反洗錢是當今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備受各國重視。通過實踐,人們越來越認識到反洗錢能維護國家利益和金融安全,促進經濟發展,打擊犯罪。我國從20世紀90年代逐漸加大反洗錢力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已于2006年10月31日由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這對我國反洗錢工作將是一個極大的推動。
反洗錢同時作為一種經濟現象,隨著法律上的日益健全,就必然地推動了反洗錢的經濟理論上的分析。反洗錢外部經濟效應分析是反洗錢經濟理論分析的必然,由于黑錢產權界定不清晰,高昂的交易成本存在,單單依靠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無法保證正常的交易秩序。反洗錢正外部性需要政府介入,尤其需要建立相關的利益平衡或補償機制。
一、反洗錢存在外部性
外部性是外部經濟性(EconomicExternal)、外部不經濟性或外部經濟效應(ExternalEconomicandDiseconomies)的簡稱,1993年諾貝爾獎獲得者道格拉斯.諾斯的外部性定義則比較直接,他認為“當某個人的行動所引起的個人成本不等于社會成本,個人收益不等于社會收益,就存在外部性”。盡管外部性表達不太統一,但核心思想是指經濟行為的成本或收益向經濟行為以外第三方的溢出。
從外部性研究的現狀來看,外部性的存在導致了社會資源的非帕累托最優配置和社會福利損失,所以,外部性的內部化便成為經濟學理論研究難點問題。圍繞這一問題,新制度經濟學從產權、交易成本角度研究外部性的內部化和外部性內部化收益作為激勵的創新問題;管制經濟學從糾正市場失靈角度研究通過政府干預方式的外部性內部化的經濟分析,公共選擇理論從外部性作為一種市場失靈(還有公共物品、不完全競爭),研究政府作為一種實現帕累托最優資源配置的機構,其存在會減少人數眾多時獲取個人關于公共物品和外部性偏好的信息所需要的交易成本和談判成本。
無論主動洗錢或被動洗錢都能夠為洗錢者帶來實際意義上的好處,但是,反洗錢卻不僅使反洗錢方損失部分經濟利益,還將付出一定的成本。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說,市場在亞當.斯密“看不見的手”指導下達到供需均衡時,并沒有同時使社會效益達到最大化,這就是市場失靈。外部性就是市場失靈的一種。這種影響增加了社會福利則稱為外部經濟,如果使社會福利減少則稱為外部不經濟。洗錢減少了社會福利,為外部不經濟;反洗錢增加了社會福利為外部經濟。
反洗錢是典型具有正外部效應的活動。反洗錢最終受益人是社會公眾,公眾以納稅人的身份委托政府維護社會安定,假定政府或代表政府的部門為反洗錢的受益方(另一方面也是反洗錢的供給方);金融機構(主要是銀行業)或外國政府作為反洗錢的參與者之一。在反洗錢活動中,如果參與者沒有得到一定的補償,就有可能造成反洗錢的供給不足,也就是說整個社會對反洗錢投入的力度不夠。結果是大量的黑錢逍遙法外,非法所得無法追回,使有組織犯罪得到資助,無論是公眾利益還是政府利益都得不到有效的保護。
二、反洗錢外部性的具體表現
洗錢行為的外部性突出表現在:洗錢者的行動使社會受損,造成外部不經濟的人卻沒有因此承擔成本,而引起了他人或社會的成本增加或效用減少,這是一種典型的外部不經濟即負的外部性。
銀行業反洗錢的外部性突出表現在:銀行或監管部門為代表的經濟行為主體的行動使他人或社會受益,而受益者支出(或者根本沒有支出)少于受益,這就是外部經濟或正的外部性。反洗錢的外部性特征十分明顯:獨立于市場機制之外,即市場無力對產生負外部性的洗錢者給予懲罰,無力給創造正外部性的反洗錢者以充足的收益,僅從市場范疇而言,反洗錢成本大于收益。
(一)產生于決策之外而具有伴隨性。洗錢者在作決策時所考慮的主要是在私人成本基礎上而不是在社會成本的基礎上來尋求利潤的最大化。
就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私人收益和社會收益而言,可以用外部性來分析其差異。負的外部性首先引起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的差異,所謂私人成本是指生產一件物品,生產者或消費者自己所需要承擔的費用。在不存在外部性的情況下,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一致,但外部性就導致了這兩者的差異。假定洗錢者或參與洗錢的銀行所造成負的外部性,為了抵消這種壞的影響,維護原有的社會系統運轉,監管部門和反洗錢的參與者(代表著社會公眾的利益)則必須增加一些成本支出,這也應該看成是洗錢者成本的一部分,即邊際外部成本(MEC,MarginalExternalCost),邊際私人成本(MPC,MarginalPrivateCost)和邊際外部成本的總和就是洗錢者的邊際社會成本(MSC,MarginalSocialCost),是MSC=MECMPC。
如果外部性不存在,MEC將等于零,從而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相等。根據黃金規則(GlodenRule)在外部性存在的情況下,要達到社會福利最大化,邊際條件應該是社會邊際成本等于社會邊際利益,而不是私人邊際成本等于私人邊際利益。
洗錢者引起的負外部性,即外部不經濟,使社會受損,引起他人的成本增加,或效用減少,而造成外部不經濟的人卻沒有承擔成本。
分析洗錢的負外部性可得:洗錢者是不會考慮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造成什么樣的影響,按照利潤最大化的邊際條件,在私人邊際收益等于私人邊際成本Q1上達到利潤最大化。但考慮到洗錢者對社會造成的邊際外部成本(見圖中MEC曲線,該曲線向右上方傾斜,因隨著洗錢數量增加,負的作用增加,對社會的危害就越大)。洗錢的邊際社會成本為邊際私人成本和邊際外部成本之和。這時整個社會的最優產量應該在社會邊際成本利益的產量水平Q0上。如圖1所示:
(二)反洗錢外部性產生的影響并不一定能夠明確表示出來,但它有某種必定的福利意義。
洗錢作為一種特殊的犯罪,沒有具體受害者。洗錢者在進行洗錢時,不是預謀或故意在制造麻煩,而是在于謀取暴利。因為洗錢沒有固定的具體受害人,可以說社會每個人都受到了損害,但受損者并沒有意識到。同樣,反洗錢也沒有具體的受益人,可以說社會的每個人都得到了福利。因此,不管你是否同意,洗錢負外部性和反洗錢正外部性都同時加在你的身上。正如洗錢現象一樣,洗錢的外部性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政府的參與只能做到有效控制或明顯減少洗錢。反洗錢正的外部性,是反洗錢機構同社會中介機構履行法定職責和義務,打擊洗錢犯罪和有組織犯罪,保證金融、經濟和社會的穩定持續發展。
反洗錢的正外部性同樣也會造成資源配置偏離帕累托最優,考慮反洗錢會給社會和其他人帶來外部影響的情況,對這種情況的分析可表示為圖2。
這時會發生邊際私人利益(MPB,MarginalPrivateBenefit)和邊際社會利益(MSB,MarginalSocialBenefit)的差異,其差額為邊際外部利益(MEB,MarginalExternalBenefit),即:MSB=MPBMEB,如果不存在外部性,則MEB=0,從而MPB=MSB。
在圖2中,當反洗錢人沒有考慮到自己的行動會給他人或社會帶來正的外部性時,根據MPC=MPB的個人福利最大化原則,他選擇的數量為Q1。MSB=MPBMEB,MEB曲線向右下方傾斜,因為隨著反洗錢活動增多,給社會或其他人帶來的邊際利益下降。由于反洗錢人的活動量為Q1而非Q*,則可以說,反洗錢人產量太少,沒有達到帕累托最優的配置。用通俗的話說,就是當反洗錢人的活動為社會帶來正的外部影響時,而沒有適當的回報,或回報越來越少時,市場不能為反洗錢提供足夠的經費支持,即自由市場對公共物品的生產不足。
因為洗錢負的外部性存在,增加了社會的成本,政府可以采用若干方法來抵消這種影響:比如通過加大反洗錢力度,增加洗錢者成本,圖3給出洗錢的需求和供給曲線,市場均衡處于兩條曲線的交點,即為產量為Q0(反洗錢前)的點,如果政府反洗錢力度加大,則供給曲線將向左移動,在每一價格下產量將要低一些——均衡產量水平Q1(反洗錢后)就要低一些。洗錢的產量由反洗錢的力度決定,反洗錢力度加大,洗錢成本上升,洗錢的產量就減少。
反洗錢發揮正的外部性,正如為社會提供了公共產品。一個穩定、公平和有效的金融體系對整個社會而言是一種公共產品。作為公共產品不可避免地會出現“搭便車”問題,即人們樂于享受公共產品帶來的好處,但缺乏有效的激勵為公共產品的提供和維護作出貢獻。公共產品的這一特性就決定了只能由代表全民利益的政府來提供。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反洗錢,政府主要通過制定法律法規明確義務,運用國家強制力來維護這種公共產品。
作為公共產品,不少國外經濟學家提出可以私人生產。例如美國經濟學家肯尼思.戈爾丁(KennethDGoldin)指出,大多數產品和勞務用兩種方法法供給,一種叫“同等機會”,即允許這種產品或勞務的所有消費者免費享用;第二種叫“有選擇機會”即允許排除未能付費的消費者。通過有選擇機會提供產品或勞務,在他看來政策恰當才能使得代價有效。但是,反洗錢不適應于這一理論。由于涉及個人隱私權等法律因素,反洗錢只能由政府來主導和控制,大多數人來享用。由于金融機構在其中得益較多,因此金融機構就必須多付出一些勞務,這就是一些發達國家反洗錢政策的依據。即政府只規定反洗錢的義務,而對于金融機構所付出的成本不予以補貼。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由于金融機構多為政府控股或政府因素較多,且贏利水平較低,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可能適當地采取政策(貼現、再貼現)或利益分成機制來分擔反洗錢的巨大成本。
三、反洗錢外部性補償
下面,我們用外部性理論來論證反洗錢政府成本補貼的合理性。從外部性談到了反洗錢的補償機制問題,其實這仍然基于反洗錢的成本收益分析。正因為商業銀行反洗錢中的成本很大,其工作積極性難以保證,所以我們才會提到通過政府的補貼來支持、推動商業銀行反洗錢工作的開展。
由于銀行是特許行業,個別國家認為,反洗錢是銀行的義務,不需要進行補償。但在發展中國家,這個問題顯得十分突出。銀行背負的改革成本十分高昂,反洗錢成本是其中之一,沒有充分的激勵制度,銀行的積極性無法保障。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倘若政府強制商業銀行在沒有補助的情況下進行反洗錢,由于監管者與商業銀行之間不能達成契約,商業銀行就可能與犯罪集團勾結或者商業銀行在不觸犯法規的前提下以不作為來容忍犯罪集團從事洗錢,這就無法達到政府反洗錢制度安排的初衷。如圖4所示。
圖中,X軸代表商品量或服務量,Y軸代表價格(P),MR是邊際收益,MC是邊際成本,ME是社會成本比私人成本減少的部分,D是需求。
這里我們有兩個基本假定:一是把反洗錢看成一種公共商品;二是把反洗錢的提供者看成是具有私人廠商性質的商業銀行(最有代表性)。
那么圖4反映了在商品具有正的外部性前提下,如果沒有政府或者其他主體給予私人廠商必要的補償,私人廠商提供的產品將會在MC=MR處,即產量X0。社會所需要的最優產量是MC-ME=MR處,即產量X1。于是就會出現X1-X0的缺口,這個缺口是整個社會所需要并且要由私人廠商提供的,但在這里卻因為缺少必要的補償而使私人廠商不愿意繼續生產。由于商業銀行在這里被看成了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私人廠商(基本假定之一),我們有理由相信,在實際反洗錢工作中,一旦缺少了補償機制,反洗錢就會陷入被動之中,就不能夠滿足政府當初的愿望。在經濟學里,具有正的外部性的產品一般是公共產品,公共產品如果由政府提供的話,那就需要政府的補貼。公共產品如果讓私人廠商生產,就必須保證其收益,但由于公共產品是要社會公民獲得好處,比如公路,私人廠商可以被允許參與修建,但收費卻不能過高,于是這部分成本要由國家給予,從而既保證廣大公民的利益,同時又滿足了私人廠商的利益。對于反洗錢來說,也是同樣的道理。因此我們要在商業銀行中有效地開展反洗錢工作,必須要有政府的大力支持,尤其是財力支持。否則,就會形成圖中X1-X0的缺口,洗錢犯罪將會更加肆無忌憚。
而且,更為可怕的是,在X1-X0的缺口下,政府若是繼續要求商業銀行承擔反洗錢工作的職責,那么就會出現大量的違法亂紀現象,因為一個人或一個機構如果長時期從事只有風險和成本但沒有收益的事情,那么這個人或機構就可能利用其手中的職務便利和實權為自己謀取利益,這樣的結果就會使反洗錢形同虛設。
四、反洗錢外部性校正措施
由于外部性的存在,如何才能使反洗錢更加有效,這就需要采取校正措施。我們在以上分析的基礎上,提出一些建議:
(一)行政措施
當采用經濟的手段不能糾正由外部性引起的資源配置不當時,就存在著國家行政調控的可能性。如我國,國務院及人民銀行已經公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境外外匯賬戶管理規定》、《大額現金支付登記備案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參考金融行動特別組織的《四十條建議》制定的“一規定兩辦法”和《反洗錢法》都明確了商業銀行的義務等。
(二)經濟措施
稅收與補貼是用以解決一般外部性問題的基本方法。庇古稅(即由福利經濟學家庇古所提出的控制環境污染這種負外部性行為的一種經濟手段)與后來的污染者付錢原則是一致的,這對我國銀行業的反洗錢是有著啟發意義的。即:對產生負的外部效應的洗錢者要加大懲罰力度,從而加大其成本;對產生正的外部效應的商業銀行或監管機構要給予補貼,鼓勵他們擴大到社會的最優效率的水平。補貼的來源可從打擊洗錢犯罪的收益中來,也可以從社會的其他收益中支出。
(三)法律措施
其實在一個法制社會中,解決外部性問題最有效的是依靠法律手段。正如斯蒂格里茲所說:“運用法律系統解決外部效應有一個很大的優點。在這個系統下,受害者有直接的利益,承擔著執行法律的責任,而不是依靠政府來確保不發生外部效應。很明顯,這個系統更有效,因為可以使受害者比政府更愿意弄清有害事件是否發生。”一般反洗錢工作開展較好的國家,反洗錢方面都有專門的反洗錢法律體系。對我國而言,《反洗錢法》已經出臺,但相應的配套法規及細則尚需要完善,以增強其可操作性。
(四)反洗錢利益分配機制
從上述成本收益和外部性分析可得,建立成本補償機制勢在必行。由于在進行反洗錢過程中商業銀行承擔了排頭兵的重任,其工作的執行成本數量巨大,作為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商業銀行必然會因缺乏利益的補償而疏于反洗錢工作的展開。而從國家和社會的角度看,反洗錢工作有利于穩定金融市場、維持金融秩序、保證宏觀經濟的正常運行,因此,要使反洗錢工作順利開展,提高反洗錢的效率,必須建立成本補償機制。由于我國要求反洗錢所得贓款必須全部上交國庫,這樣做的結果使我們在國際合作中處于尷尬局面。外方因得不到必要的利益而不愿意配合工作,從而導致反洗錢的效率低下。所以,我們應該建立和完善與他國在反洗錢中的利益分成機制,如簽署國家間的反洗錢公約或司法協助協議,在條約里明確規定對追繳贓款的合理分成比例。
五、政府失靈背景下的初步思考
通過前面的分析可以得出,政府主導反洗錢的經濟合理性。由于洗錢和反洗錢的外部效應,政府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進行了資源的再配置,以達到政府的理性預期,維護公眾利益最大化,有效打擊犯罪??梢赃@樣說,在反洗錢中,沒有政府是萬萬不能的,但政府同樣不是萬能的。市場存在失靈,從而產生了外部性,政府也同樣存在著失靈。
在經濟社會中,一般采取的是消費者主權原則(principleofconsumersoverEignty),在反洗錢問題上,洗錢犯罪沒有具體的受害人,但政府為了公眾利益,不僅要禁止洗錢行為,而且要強制推行或激勵反洗錢行為,因為政府相信它具有“公共利益”。
因此,在進行反洗錢的制度設計中就必須考慮到政府失靈的情況。公共選擇學派最重要的理論突破之一就是將傳統上運用于市場行為分析經濟人假定拓展到政治決策領域,參加政治決策的選民和官僚均被構造成最大凈財富的追求者(布坎南等,1989)。由于構造和設計最大限度地限制某些人對另一些人的利益侵犯,并促進每個社會成員利益的規則和憲制是布坎南國家理論的核心。布坎南關于政治過程的實證分析表明政府官員本身有一種強烈的實現自己獨立利益的自然傾向,這種內存傾向若不加以適當的方式限制,公眾的利益就將遭到損害。在反洗錢這種涉及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過程中,就必須以強有力的法律來約束各種制度主體(尤其是政府方面)相互做出的承諾具有相當的可信度,在政策的出臺前,一定要有法定的程序來保證公正。
在進行外部性研究,一方面哪里有市場失靈,哪里就有政府潛在的作用;另一方面,不可否認還存在著政府失靈。政府失靈有著其系統的原因:不完全信息、激勵與政府的低效、政府的浪費及對公共項目的難以預料等。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
第一,只有以政府為主導進行反洗錢,才能保證公眾利益實現最大化,有效地解決外部性問題。但是政府作用的發揮也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如何進行合理的制度安排,是反洗錢理論研究面臨的突出問題。
第二,立足于發展中國家的實際情況,保持政府(公共部門)及私人部門的利益平衡建立適當激勵機制,給反洗錢私人部門(如銀行等)以適當補貼和優惠,才能更好地發揮各方反洗錢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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