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零售業政策的政府選擇

時間:2022-05-17 10: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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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零售業政策的政府選擇

在我國,零售業是過度競爭性行業。零售業的企業數目眾多,產銷能力過剩,市場集中度偏低,價格戰造成很多企業是低利潤率甚至負利潤狀態,如何改變這種過度競爭的局面以實現產業的有效競爭,早已成了人們廣為關注并令政府長期困擾的問題之一。

一、過度競爭性產業政府規制的行為目標

規制是指政府對企業或私人經濟活動進行的直接的、強制性的規定和限制。目前,我國正處于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時期,那么從政府方面講,在當前放松對行業控制的大環境下,過度競爭性產業是否有必要進行規制?或者說政府可能已采取了某些規制措施,但其理論依據是什么?政府為什么會采用某些規制措施,而不采用另一些措施?實際上對這一問題的回答要基于政府規制行為的分析。下面將分析我國零售業存在的配爾茲曼均衡,并且說明該模型對零售行業規制的意義。

配爾茲曼規制模型是西方規制理論中比較著名的模型之一。該模型主要假設立法者(規制者)會選擇使其政治支持或選票最大化的政策作為其規制的目標。根據配爾茲曼規制的立法模型,決策者作出規制的約束條件是使他所期望的選票數最大化。他的目標函數取決于利益集團財富水平的“大多數生產函數(majority-generatingfunction)”。利益集團可以是消費者和企業。選擇的規制政策,不僅要滿足選票數的最大化,還要使政治的邊際替代率等于企業利潤與消費者盈余之間相互轉移的邊際替代率,從而達到一種均衡。

然而,配爾茲曼規制模型畢竟是建立在西方政府規制的基礎上的,究竟對中國的政府規制是否適用?我國不少學者研究認為配爾茲曼規制模型在中國并不存在。理由如下:

第一,我國政府在經濟管理中承擔著三種角色,一是社會管理者,二是市場管理者,三是國有企業的所有者和生產者。在很多行業中,行使規制職能的政府部門大都曾經或仍直接擁有或完全擁有被規制行業的企業。政府是幾乎所有的自然壟斷行業、公共企業及大部分競爭性領域中大企業的所有者。政府部門既是規制的制定者,又是具體業務的實際經營者。

第二,政企同盟的存在。規制者通常由原來行業主管部門轉化而來,與行業內的部分或全部企業有上下級的行政隸屬關系,這常常使我國規制者與企業結成利益一致的政企同盟,有的甚至是政企合一,嚴重破壞公平競爭的秩序,使規制效果也大打折扣。

第三,政府規制缺乏社會監督。我國各壟斷行業缺少社會監督組織。在缺乏社會監督情況下,政府部門更容易侵害消費者利益,制定有利于生產部門的政策。

第四,在我國的受規制市場上,雖然企業和消費者的目標不變(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消費者追求消費者剩余最大化),但立法者和規制者卻不用追求選票數的最大化;在很多行業中,企業和消費者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政府,能夠充分表達自身利益,進行合理博弈的獨立、成熟、強大的企業主體和消費者主體尚未形成,這就在客觀上為政府規制機構漠視企業和消費者利益、操縱規制過程或濫用規制權力提供了可乘之機。

從以上可以得出:我國學者研究認為配爾茲曼的規制模型在中國不存在,主要原因在于中西政府規制的不同,尤其是我國還沒有形成象西方那樣至少四個相互獨立的實體,即:決定產業規制的立法性機構、規制的行政性執行機構、受規制的對象(企業)以及強大的消費者主體。在我國立法者和規制者追求的目標幾乎與受規制的對象(企業)一致即利潤和稅收最大化,政府和企業成為同盟者。在此情況下,找不到使政府、企業和消費者都滿意的均衡點。

然而,我們經過研究認為:目前我國處于向市場經濟過渡的時期,經濟生活中存在很多不規范現象,配爾茲曼規制模型在我國多數行業還不適合,但是在零售業是存在的,零售業初步具備實施配爾茲曼規制模型要求的條件。原因在于:其一,零售業屬于放開搞活的行業,國家對該行業控制較松,國有資本比例又相對較小,企業的自主性較強,政府和企業基本不存在同盟的關系;其二,進入2000年后,我國消費者的維權意識有了很大提高,消費者和企業的經濟糾紛大都出現在零售領域,具有獨立利益的消費者群體正在逐步壯大;其三,立法制度的公開化和規制過程的公開化正在使各種利益集團(消費者群體和產銷商集團)有了影響規制立法和規制機構的渠道,比如:價格變動的公開聽證會等。因此,我們得到結論:運用配爾茲曼規制模型可以對我國零售業進行規制。

根據配爾茲曼規制模型(見下圖),假設我國政府規制的目標函數為政府形象函數,記為G(P,π(P)),其中P為價格,π(P)為產業利潤。配爾茲曼通過分析得出:政府形象一方面而來自消費者利益集團,表現為P下降,消費者得到實惠,更加擁護政府;另一方面而來自受規制產業,表現為P的上升,π(P)的增加,產業的增長,政府財政收入增加,政府業績提高等。政府會選擇使政府形象最優或得到改善的政策。因此政府既不會選擇完全偏向于產業利潤最大化的價格PM,也不會選擇完全偏向于消費者的產業利潤為零時的競爭性價格P0,而是選擇介于兩者之間的使其形象最優的價格P*。

在上圖中,縱軸π為利潤,橫軸P為價格,分別代表廠商和消費者的偏好,EAF曲線表示廠商利潤隨價格變化的函數,消費者剩余與價格成反比。而追求選票最大化的規制者,在廠商和消費者之間尋求價格轉移。G0、G1、G2、G3分別代表政府形象不同水平的四條無差異曲線,G3>G2>G1>G0。在C點上,廠商利潤為零,對應價格是P0,意味著完全競爭的產業;在A點上廠商利潤最大,對應價格是PM,也就是完全壟斷的產業。如果管制價格選在A或C點,會使廠商或消費者某一方利益受到嚴重損害。因此,一個規范的政治均衡在B點得到,在這一點上,管制者使自己的邊際替代率(利益變化帶來的選票的變化)等于無差異曲線G2與利潤曲線EAF切點的斜率。G3雖然是代表政府更高形象水平的價格和利潤組合,但這是理想化的組合,因為G3與EAF曲線不存在交匯點,現實中是達不到的。G2才代表能實現政府最優形象的價格利潤組合。根據配爾茲曼模型,最有可能受到政府規制的產業是那些非規制均衡價格在P0和PM附近的產業。顯然過度性競爭產業的非規制均衡價格P0與規制均衡的最優價格P*,政府在過度競爭性產業的形象水平G0與政府最優形象G2存在不小的差距,有很大的改善空間。這實際上為政府對這類產業進行規制提供了巨大的驅動力,過度競爭性產業必然會受到規制,從政府規制部門角度講也應受到規制。規制的目標是使形象曲線由G0向最優形象G2靠攏。當然,對過度競爭性產業的規制,主要得益的是受規制的產業利益集團,而非消費者群體。政府規制部門滿足的是產業利潤偏好,而非消費者利益偏好。

二、配爾茲曼規制模型的運用

當前我國零售業存在過度競爭,表現為零售企業規模偏小、組織化程度低,企業缺乏競爭力的狀況,國家有必要通過產業政策加以糾正。長期以來,國家對零售業的發展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產業政策缺位。實現零售產業規制目標的基本途徑有兩條,即促進競爭或限制競爭,這在產業政策中較為典型的表現形式是反壟斷政策和鼓勵兼并、聯合等生成大企業的政策。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政府而言,究竟采用何種政策達到資源有效配置的目標,是一個兩難選擇。

從完全競爭和壟斷這兩種市場結構的比較出發,認為在完全競爭條件下,任何企業都將在平均成本最低處(上圖中的C處)進行生產,從而具有較高的生產效率,價格定在平均成本最低處(對應的價格P0),消費者得到最大實惠;在壟斷條件下,由于市場進入壁壘的存在,價格持續地維持在高于平均成本的水平上(若不存在政府價格限制,價格一般選在利潤最大處A對應的價格PM),資源不能得到最優配置。這樣消費者的利益受到損害。政府規制的目標一方面要鼓勵企業兼并、聯合,取得較高的利潤;另一方面,要保護消費者利益,取得良好的政府形象。按照規制經濟學理論,經濟規制制度的設計應以社會福利損失最小,應充分考慮資源配置及企業內部經濟效率的改善與提高等為目標。

那么,政府會把有效規制點放在那里呢?現在我們來定義有效規制:記G1為采用了某種規制措施后的政府形象水平,則任何滿足G1>G0的規制均是有效的。

顯然,G0便成了政府在過度競爭性產業的保留形象,而規制的有效性實際上是滿足了政府的參與約束。由于本文并不考慮對政府規制部門進行規制,因此規制的有效性不需要滿足激勵相容約束。事實上,只要滿足了G1>G0,不管這樣的規制措施能否使政府形象達到最優,也不管能否使社會福利及經濟效率最大化,政府均會有積極性采用。而且也只有滿足了G1>G0,政府也才會積極采用。規制的目標是使形象曲線由G0向G1靠攏,從而最終向G2靠攏。

從上面可以看出:對政府而言,為了實現產業政策規制目標,是鼓勵競爭還是限制競爭,并不能簡單地加以選擇。一國產業政策的選擇,既要考慮壟斷與競爭各自對經濟發展的利弊,也要結合自身產業發展的狀況,如是高度集中化,應限制壟斷,鼓勵競爭;若是高度零散化,則應側重于限制競爭,鼓勵產業組織的適度集中。我國零售業產業規模偏小,競爭過度,所以規制重點應側重于限制競爭,鼓勵產業組織的適度集中。當然產業政策還應與本國產業的國際化競爭結合起來,以利于產業國際競爭力的提高。隨著全球化的發展,必要的規模性壟斷已經為許多過去嚴格管制壟斷的國家所默認,如美國對零售巨頭沃爾瑪的就沒有進行拆分,這與其在20世紀分解石油和電信巨頭形成鮮明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