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價值的未來發展
時間:2022-08-17 03: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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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以后我們國家將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作為一個基本經濟制度確立下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的要求就是資源由市場配置而不是政府計劃,而要發揮市場配置資源功效就得首先保證市場的開放與自由,然后市場主體依據價格這一杠桿來決定生產什么以及是否生產,最終實現市場的優化資源配置作用?,F代社會中,市場主體最主要的形式是公司,它的組織以及運作是否有效率對于市場經濟的發展來說致為關鍵。而市場主體設立以及運作的效率往往取決于市場的法治環境。1992年以來,我國的市場法治環境日趨完善,但是,我們依然面臨著法律體系構建與市場經濟發展之間外在與內在沖突。外在方面,法律體系的完善跟不上市場經濟的發展;內在方面,法律體系建構的價值追求與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往往不一致。在我國公司法立法過程中,這個問題依然清晰可見,本文以市場經濟基本原理為基礎,結合我國社會文化思想的變遷,來討論我國公司法的價值追求。
一、我國公司法立法的社會背景
馬克思曾經講過: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韋伯糾正了馬克思主義的經濟決定論觀點提出:理性推動社會變遷。[1]
社會的存在決定社會的上層結構無疑有其合理性,人類觀念能動地推動社會進步的觀點也有其合理性。一個從客觀方面出發提出了資本主義社會產生的原因;另一個從主觀方面出發提出資本主義社會產生與發展的內在動力。今天,在全球化的大環境下,中國由封閉走向開放再到加入全球化進程,我們的社會經歷了前所未有的變遷:在經濟發展模式方面,由計劃經濟過渡到市場經濟;在社會文化思想方面,由馬克思主義一枝獨秀發展到各種文化思潮碰撞;在國家治理層面,治國理念也由人治改變為提倡法治。在這一大背景下,為了滿足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1993年我們制定了《公司法》,2005年我們對1993年的公司法進行了修改,爾后又對2005年《公司法》進行了三次司法解釋。但是,在立法的思想文化方面,我們并沒有理性地思考公司法的內在價值訴求,公司立法基本上屬于為了立法而立法,正如陳甦教授所言:我國法律體系形成過程的特點,造就了同時期法學研究的“立法中心主義”特征,具體表現為:以功能設計與規范建構為路徑的立法論研究范式、大規模引進域外立法材料引致的外源型研究范式、基于立法引導型建構的學術導向范式。[2]
這種以立法為目標,依賴于域外現成法律資源并簡單地結合立法者的意圖加以整理而形成的法律體系有著較強的功利主義趨向。法律的制定屬于上層建筑建構問題,它既受制于這個社會的經濟基礎,也會受到這個社會文化思想的影響。市場經濟基本要求是市場上的諸要素自由流通、市場的主體自由設立、交易的意思自治、主體之間競爭的自由與公平。功利主義式立法模式輕視理性重視實用,就必然導致市場經濟價值與公司法立法目標之間的撕裂。這就如同我們的社會一樣:重視物質利益輕視精神充實、崇拜西學遺忘傳統、著眼短期利益不顧長期利益、埋頭享樂放棄信仰。社會處于嚴重二元對立沖突之中。缺乏理性與傳統的滋潤,我們匆忙地立法焦躁地修法,但我們卻始終不得法。公司法立法的價值沖突既是公司法內在矛盾也是社會文化思想二元對立的具體反映。
二、1993年公司法立法目的
1992年以后我國要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但當時我國還有大量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企業,那么,如何讓這些企業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主體也就成了1993年公司法立法所面對的一個問題。1993年公司法規定: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3]雖然,對于中國來說,這是新中國成立以后制定的第一部公司法,無疑具有巨大的進步意義。但是,1993年公司法立法的目的主要就是把原來的國有企業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改制成現代企業模式,立法模式帶有濃厚的時代使命色彩,無形之間淡化了市場經濟的價值要求。這就命中注定它是一部過渡性的法律。由于與市場經濟基本理念的偏差,1993年公司法存在不少瑕疵:不區分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公司,將有限責任公司的治理結構等同于股份公司的治理結構;行政干預色彩濃厚,任何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都要經過國務院的授權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否則公司法發起人不得設立股份公司;擬制而不是鼓勵投資,規定世界上最高的最低注冊資本、最嚴格的公司設立程序和最嚴厲的違法制裁。[4]公司法的理念本來應是鼓勵投資,有利于社會閑散資金積聚進入市場,進而繁榮市場經濟,所以,1993年公司法的立法目的與公司法本有價值所求有著嚴重偏差。
三、2005年公司法修法目的
隨著社會的發展,1993年公司法越來越不能滿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要求,對公司法修改的呼聲一直不斷,終于在2005年10月27日通過了對1993年公司法的修改。這次修改與其說是對1993年公司法的修改,不如說是公司法的重新制定,因為原來的公司法有230條法條,現在的公司法有219條法條,看起來新公司法的條文少了,但只有24條原公司法條文沒有改變。[5]更為主要的是2005年公司法明確了立法目的是: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6]
與1993年公司法相比2005年公司法在以下幾個方面做出改變:降低了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廢除了嚴格的法定資本制度改為采取分期繳付的資本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強化了監事會的地位、強化了董事會的職權、弱化公司董事長的職權,以及增加了新的內容:一人公司制度、獨立董事制度、公司僵局制度以及公司人格的否定制度等。[7]無論是修改的地方還是新增加內容都反映出我國公司立法的指導思想日趨現代化。市場經濟基本的特征是開放與自由,這就要求放寬對市場主體設立的限制、停止對市場交易行為的抑制、解除對市場要素流通的阻攔。公司法立法的價值訴求或者說立法指導思想就要遵循市場內在發展規律而秉持鼓勵投資、平等保護原則。在我國,經濟基礎的發展規律與法律的內在價值訴求往往由于立法指導思想(社會文化思想)存在割裂。所以,如何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面對新左派、新自由主義、馬克思主義、新儒學以及民族保護主義的思潮,在法律價值層面構建反映社會存在的立法價值訴求應該是當務之急。四、未來我國公司法價值訴求的探尋我國的法律體系建設基本上是通過移植西方的法律來完成的,我們面臨一個移植法律本土化問題;另外,我國的社會結構正處于轉型或者說處于進化之中,社會的分層正在激烈進行中,社會存在處于復合型狀態,這也增加了法律價值訴求的理清的難度。韋伯在討論政治組織權力的合法性來源時曾列出:卡理斯瑪支配、傳統型支配、法制型支配三種政治權力結構。[8]
現在我國已由毛時期的卡理斯瑪型支配社會進化到傳統型支配社會與法制型支配社會時期。傳統型支配社會主要存在社會底層,他們依然按照中國幾千年的習俗運轉,他們一般不相信法律只相信鄉規村約,他們之間發生糾紛往往通過村里的權威人士調節解決。這是典型的依據傳統習俗支配著人們生活與生產的社會。法制型支配社會存在于中國城市以及經濟發達地區,這個社會群體主要的特征就是不依賴于土地生存。當然,法制型支配社會在我國還處于發展過程中,但已經具備基本的特征:統治社會不再依賴于個人權威而依賴于法律。群體發生糾紛往往借助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力。但是,隨著我國工業化進程不斷推進,農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以及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城市與鄉村的界限有時很難界定,社會的結構顯得尤為錯綜復雜;在社會文化思想方面,我們處于馬克思主義、新自由主義、新左派、新儒學以及保守主義等不同思想交織階段,雖然馬克思主義是我們的官方主導正統思想,但對于如何構建法律價值體系卻十分模糊不清。在經濟建設方面,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依然處于日益完善之中,并沒有構建完全的市場經濟體系,市場的因素與計劃的因素混雜在一起構成我國獨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我國公司法的價值訴求就取決于這些社會現實。所以,我們可以看出在過去公司法價值追求過程中存在著現實主義、理性主義以及理想主義立法指導思想的痕跡。理想主義者往往與新自由主義者持有近似的觀念,新自由主義者強調市場化、自由化和私有化,理想主義者認為公司法就應該是一部任意性規范或者授權性規范的法律,現實主義者往往與新左派人士的主張相似,新左派者提出反對庸俗市場經濟理論、提倡人民主權原則、重視社會公平原則、重視工人和農民利益、反對官僚主義和貪污腐敗、批判經濟全球化的負面影響,以及對新自由主義和新帝國主義的世界霸權、文化壟斷、經濟政治獨裁和社會虛無主義進行全方位和深入化的整體批判,現實主義者認為公司法立法應該堅持公平與照顧弱者原則;理性主義者一般說來像一個折中主義者,他們既不會不顧國情一味地追求公司法完全放棄管制,也不會脫離市場經濟完全地堅持主張管制性公司法。1993年的公司法價值取向主要反映了現實主義者的價值追求;2005年的公司法基本體現了理性主義的立法精神。未來公司法的價值訴求依然會在理想主義與現實主義之間徘徊,但不變的是它必然反映了那個時候的市場經濟建設現狀與社會文化思想發展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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