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轉型制度變遷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08 08: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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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轉型制度變遷管理論文

【摘要】:不同國家在歷史上的不同績效從根本上說,受到制度變遷方式的影響。因為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人的經濟價值會不斷提高,從而產生了對制度的新需求,相應于這些需求的政治、經濟制度的調整卻總是滯后,正是這些制度變遷的滯后產生了一系列的重大社會問題,影響了歷史的經濟績效…

【關鍵詞】:經濟轉型制度變遷、中國、WTO

不同國家在歷史上的不同績效從根本上說,受到制度變遷方式的影響①。因為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人的經濟價值會不斷提高②,從而產生了對制度的新需求,相應于這些需求的政治、經濟制度的調整卻總是滯后。正是這些制度變遷的滯后產生了一系列的重大社會問題,影響了歷史的經濟績效。

本文將分析制度變遷的原因、方式及合法性等問題。試圖通過引入體制外的制度環境與制度安排,將國際社會當作獨立經濟體的一個外生變量,納入制度分析的范圍之內,以探討那些因為誘致性制度變遷缺少動力機制或動力機制不健全,而強制性制度變遷又遇到層層阻撓困難重重的,正處于轉型期的國家與經濟體,結合當代國際關系,可能采用的制度變遷方式。這是當代中國經濟轉型所需解決的首要問題,因此,具有研究的重大現實意義。

一、作為規則人的行為的制度

在舒爾茨把制度定義為一種行為規則以后,這個定義就一直為制度經濟學家們所接受。舒爾茨認為,制度是涉及社會、政治及經濟行為的一種行為規則。舒爾茨為了分析特定的政治法律制度對經濟增長動態的影響方式,列舉了如下四種制度:1)用于降低交易費用的制度(如貨幣,期貨市場);2)用于影響生產要素所有者之間配置風險的制度(如合約,分項制,合作社,公司,保險,公共安全計劃);3)用于提供職能組織與個人收入流之間聯系的制度(如財產、包括遺產法、資助和勞動者的具體權利);4)用于確立公共物品和服務的生產與分配的框架的制度。

因此制度是一系列為社會所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和政府規定的正式約束所組成的規則網絡,它約束人們的行為,減少專業化和分工發展帶來的交易費用的增加,解決人類面臨的合作問題,創造有效組織運行的條件。制度的功能就是為實現合作創造條件,保證合作的順利進行。在決策各方的初始力量給定時,規則的作用是便利交換。

制度之所以被設計出來,還因為制度經濟學家已經開始注意到個人理性可能導致集體非理性,解決個人理性與集體非理性之間沖突的辦法,不是否認個人理性,而是設計一種機制,在滿足個人理性的前提下,達到集體理性。

制度經濟學家從交易成本分析入手,把制度分析運用到政治經濟學中。交易成本分析理論的分析核心是產生這些成本的經濟交換和制度。如把交易成本分析推廣到政治交換中,由此可探討在政治經濟發展中的政治、經濟制度之間的相互作用。

既然制度起因于解決減少交易成本和理性人與集體理性之間的沖突,那么,當受制度所規制的人隨著經濟發展發生變化時,制度也必須隨之改變。

二、制度變遷內在機制

制度變遷是制度的替代、轉換與交易過程,一種有效率的制度的產生與無效率的制度消亡的交替過程。有效率的組織是制度變遷的關鍵,而社會經濟的發展導致制度不均衡,則是導致制度變遷的根本原因。

要使組織有效率必須采取的措施是一系列的制度安排:

1)競爭機制。競爭可以減少構造性無知,使有用知識得以廣泛的傳播,控制知識的使用以確保錯誤不會長期存在,系統不會陷于癱瘓,刺激和創新和技術創新,而對競爭過程的政治干預則會削弱競爭性爭勝并削弱承受創新成本的需要。

2)分散決策。市場的分散化決策可以降低政府集中決策的風險。

3)有效產權。產權的界定,對一個企業制度的運行至關重要,科思認為:“法律制度的一個目的是對權利進行清晰界定,在此基礎上權利的轉讓和重組能通過市場發生?!保╟oase,1959)

4)破產法。適者生存的進化論要求制度必須有適應效率,破產法對于淘汰僵化組織與制度是一種必要的制度裝置③。

經濟的發展使產品要素相對價格和偏好產生變化,相對價格的變化改變了人們之間的激勵結構,而討價還價能力的變化則導致了重新締約的努力,新的制度不均衡出現使得制度變遷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其中值得一提的是人力資本要素相對價格的變化。舒爾茨指出,在美國已經出現和正在出現的人的經濟價值的長期顯著提高,是制度在執行其經濟功能時的主要非均衡原因,(他同時還認為,相應于人的經濟價格提高的制度變遷呼喚新的經濟模型,本文將在后面用它分析當前中國的經濟轉型。)主要表現在許多作為適應由人的經濟價值提高所致的制度壓力與限制而作出的滯后調整的立法和法律。因為由于經濟增長進程,這些法律條文與法律決定在很大程度上是必要的和可能的。因此,制度是對勞動力市場價格提高的反應;是對人力資本投資報酬提高的反應;是對消費者可支配收入增加的反應。也就是說,制度對經濟增長的促進取決于制度把努力與報酬聯系起來的程度,取決于制度為專業化和貿易所提供的范圍,以及制度允許尋求并把握住經濟機會的自由④。

三、制度變遷方式與無效率

經濟增長導致制度不均衡,是制度變遷的根本原因,而制度變遷的方式卻取決于制度變遷預期收益的大小及參與博奕的談判各方力量對比。

制度變遷的預期收益包括制度變遷后重新分配所得額外收益以及制度變遷主體期望獲取的最大制度外收益。制度外收益由以下幾部分組成:1)規模經濟所帶來的收益;2)外部經濟內在外的收益;3)克服對風險的厭惡所帶來的收益;4)交易費用轉移與降低帶來的收益。

為了潛在收益在制度變遷過程中參與博弈的各談判方主要有:1)體制內的共同體成員;2)對統治者構成威脅的權勢集團;3)作為統治者的政治企業家;4)作為政治企業家人的行政官員。通過談判活動增加個人份額收益的競爭決定了制度變遷的路徑與方式。各方參與談判的動機及談判的立場取決于他從制度變遷中可獲得的預期收益,而無論如何,談判各方都得以最大化自己在總收益中的占份額來影響最終的制度安排。因此制度變遷實際上是一個“非帕累托改善”⑤的過程,必然會伴隨著相應的利益格局的調整。

當作為共同體成員的群體在響應由制度不均衡引致新制度安排所帶來的潛在獲利機會時,且這種新的制度安排并不威脅統治者的統治,也沒有強勢既得利益集團的阻撓時,誘致性制度變遷將會自發性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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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治企業家⑥發現有一個機會,能靠打破停滯和制度僵化循環的改革獲得政治支持,提高歷史與政治威望,他會全力推行新的制度與政策,甚至進行全面的憲法改革,建立新的憲法秩序,強制性制度變遷會自上而下的隨之發生。

但是,當既有的權勢集團認為新制度的推行將使自己的利益受損或者行政官員認為制度變遷將使政府的的稅收減少或者制度變遷會降統治者的效用以至威脅到統治者的生存時,制度變遷將成為不可能,一種無效率的制度就會長期存在。

考察歷史和現實的國際社會我們不難發現,誘致性制度變遷占主導的國家往往是市場比較發達,私有產權和契約自由得到了法律很好保護的國家,而強制性制度變遷占主導的國家政府在經濟中往往起著主導性作用,私有產權和契約自由沒有得到很好的保護并且受到種種限制。而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和處于轉型期的國家往往因為無效率的制度長期存在而影響經濟的歷史績效,正如諾思所言,由于缺少進入有效法律約束和其它制度化社會的機會造成了今天的發展中國家的經濟長期停滯不前⑦。

既然現代經濟增長進程被所有作為經濟增長結果的非均衡方式所困擾,我們的分析也只有自經濟均衡入手。上面我們已經提到舒爾茨的的《制度與人的經濟價值的不斷提高》一文,舒爾茨在文中指出,制度變遷是作為對經濟增長動態的反應而發生的結果。制度被視為一種具有經濟價值的服務的供給者,正是經濟增長進程改變了對服務的需求,并且這種需求上的改變又導致了長期成本與收益衡量的供求之間的非均衡。

我們可以把舒勻茨的觀點概括為兩個原理:1)制度變遷理論:對制度所提供的由于經濟增長所致的服務的需求的改變,導致了供求間的非均衡;2)新經濟增長模型理論:由于人的經濟價值的提高,對制度所提供的服務的需求,會被新的經濟增長模型所改變。

由此,我們不難解釋為什么發展中國家經濟會長期停滯不前。正是由于在響應作為經濟增長結果的非均衡方式時制度調整的長期滯后,才導致即有的制度陷于無效率狀態;正是由于新的經濟增長模型遲遲沒有出現導致了無效率的制度長期存在。

四、理論模型---一種制度變遷方式

由于誘致性制度變遷缺少動力機制或動力機制不健全,而強制性度變遷又遇到層層阻撓困難重重,為了使制度變遷在發展中國家成為可能并持續發展,有必要通過引入體制外的制度環境與安排,將國際社會當作獨立經濟體的一個外生變量納入制度分析的范疇,尋找潛在利益空間與獲利機會,為制度變遷設置新的動力機制。而恰好當今國際關系的良好形勢以及大量具有積極意義的國際性政治經濟組織與制度的存在為我們的理論分析提供了前提與基礎,并且在可預見的將來這些國際性組織與制度只會得到健康的發展,而不會退化或消失。

亞當·斯密的“人以可預期的方式對獲利機會作出反應”是指導我們進行理論分析的經濟學基本原理。為此,要使制度變遷得以順利進行仍必須使新的制度安排所產生的激勵在一個足夠大的群體內產生影響,這個群體將會響應新的獲利機會而結成一個強大的談判對手參與制度變遷的談判并最終戰勝利益集團說服統治者進行制度變遷。當且僅當這個群體足夠強大,新的制度安排所帶來的潛在利益產生的激勵足夠大,以至于原有的利益集團對此也不能無動于心,那么制度變遷將會獲得合法性與廣泛的支持。

經驗告訴我們在獨立經濟體內權勢集團之所以能夠大行其道正是由于缺少能與之相抗衡的談判對手。因為在長期的系統封閉中制度衍生出了許多與之存共榮的即得利益集團,他們利用現有體制把大量財富從共同體成員身上中轉移到自己手中,而承擔這些后果的共同體成員由于聯合起來反抗的信息成本和組織成本太高而保持理性的無知,這會使處于衰退中的經濟進一步惡化。今天中國手機雙向收費之所以難以廢除,燃油稅法之所以遲遲不能實施正是權勢集團作用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