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制度經濟影響論文
時間:2022-06-19 0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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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到目前為止,尚無哪個國家完全承認中國已完成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這也是外國對華反傾銷逆向選擇和歧視的原因之一。本文以微觀經濟學為基礎,分析反傾銷決策的經濟因素,應付新形勢下的反傾銷挑戰。
【論文關鍵詞】反傾銷經濟因素替代國制度
一、反傾銷決策的相關經濟因素
反傾銷涉及兩國或地區之間的經濟行為,反傾銷需要確認存在傾銷行為,但反傾銷的發起通常和各國的經濟發展狀況相關。
1.反傾銷的本意是規范國際貿易秩序,防止不正當競爭,也有保護幼稚工業的意圖。
反傾銷也因此和反補貼、保障措施成了世界貿易組織所允許的保護國內產業的三種合法的貿易救濟措施。發起反傾銷的國家或地區,其經濟發展情況的好壞影響到其發起反傾銷的頻度和規模。如果其經濟穩定增長、就業充分,投資和需求旺盛,那么其就更愿意依比較優勢進行分工,獲取貿易利益,因而對進口產品發起反傾銷的可能性就較小;否則,即使并非單由傾銷所致的銷售額下降、失業等“產業損害”也會歸咎于進口產品,而發起反傾銷訴訟。
2.反傾銷針對某特定產業的產品,關系到兩國或地區的產業結構。
產業損害的確認首先要界定與涉案產品相似的產業范圍,而生產能力的提高使得企業對有限市場的爭奪和同質產品的競爭異常激烈,若進口方與出口方的產業結構相同,產品差異性較小,則使得競爭加劇,進口方為保護國內生產企業,會傾向于發起反傾銷等貿易救濟措施。
3.反傾銷涉及眾多利益主體,包括被反傾銷商品的出口商、進口商,進口國或地區的生產者和消費者,以及其他國家和地區該產品的進口商和出口商等等。所以,唯有對反傾銷的相關利益主體進行一般均衡分析,才能全面地對傾銷和反傾銷的成因、對反傾銷的福利影響進行分析。
二、反傾銷制度的經濟分析
反傾銷制度是反傾銷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反傾銷發起國正是通過運用各種反傾銷制度來達到自己的經濟目的。制度作為經濟的內生變量,在制定時就充分考慮了其對經濟的影響程度和運行方式。因此,就必須對相關制度作深入分析,以下主要以替代國制度為主要闡述。
(一)替代國制度的含義
替代國制度是反傾銷中的一個特有的概念,在西方反傾銷體系中,對于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產品的“正常價值(NORMALVALUE)的認定是帶有歧視性的。出口價格低于產品的正常價值是確定傾銷行為存在的首要因素。WTO《反傾銷協議》中只規定了出口國國內價格、出口第三國價格和結構(推算)價格三種正常價值確定方式。但美、歐等國國內法中卻增加了這樣的表述: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出口產品,其正常價值不以該國國內銷售價格為準,而要尋找一個與其經濟水平相近、有可比性的第三國作為“替代國”,以“替代國”產品價格確定正常價值,一旦我國商品售價低于替代國內市場價,就可被認為傾銷成立。他們的理由是“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國內價格是中央計劃的產物,不能反映產品的真實價值。
(二)替代國制度的歧視性
到目前為止,尚無哪個國家完全承認中國已完成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這也是外國對華反傾銷逆向選擇和歧視的表現之一。因為認定中國為非市場經濟的國家,外國對華反傾銷案件的裁決就可以不直接引用我國市場價或成本價,而是選用替代國價格來計算傾銷幅度。據外經貿部提供的資料顯示,曾被選用做替代計算的有美國、歐盟國家、日本、澳大利亞、香港特區、韓國、津巴布韋、印度尼西亞、南非、丹麥、智利、中國臺灣、土耳其、新加坡、阿根廷、挪威、印度、馬來西亞、泰國、烏拉圭、斯里蘭卡、南斯拉夫、奧地利等23個國家和地區。以歐盟對華案為例,曾被選用作為替代計算的有美國(9次)、日本(3次)、歐盟(4次)、韓國(4次)、中國臺灣和香港特區(共5次)、澳大利亞(1次),占歐盟案35%強,這些國家和地區的資源開發方式、成本構成和經濟水平與我國實際相差甚遠,其成本是中國內地企業的若干倍,這樣計算出的傾銷幅度往往高到不可思議的地步。如墨西哥對我國鞋類征稅1105%、秘魯903.92%(鞋)、巴西760%(普通鎖)等,通過隨意選擇替代國別說1100%,就是2000%的稅率也照樣可以辦到。但是這種做法卻嚴重違背了WTO規則,也無視我國改革進程和成就。這種明顯帶有歧視性的法規,給西方國家打擊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出口提供了鋒利的武器,無怪乎中國產品頻頻遭難。
(三)替代國制度的弊端
1.替代國方法缺乏可預測性
在進行價格比較時,國外反傾銷法允許市場經濟國家以其產品在本國市場銷售價格作為“正常價值”。因此,這些國家的出口商在向國外出口商品時,通過與國內市場價格的比較,能清楚地知道其賣到國外市場的價格是否構成傾銷,或傾銷幅度是多大,可以實現做好防范準備。但是,對我國出口商而言,國外起訴機關會牽強地為我國出口商品尋找“正常價值”,在找到這個替代國前,連起訴國自己也不知道“正常價值”是多少,更何況我國出口企業。
2.替代國制度抹殺了我國出口產品的成本優勢
不同的國家不僅由于不同的經濟水平,工資水平和人口狀況從而在勞動力價格上有很大差異,而且還因為自然資源的豐裕程度,產品的加工條件以及國內市場需求的不同在產品成本配置的其它方面也有很大的差距。比較成本優勢不僅存在于市場經濟國家之間,而且也存在于市場經濟與非市場經濟的國家之間。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低收入國家,平均工資水平僅為美國的1/40,管理費用以及大多數原材料價格比起世界上大多數市場經濟國家來說也低得多。然而,在對我國出口產品進行的反傾銷訴訟中,一些國家對我國產品的成本優勢或者根本不予考慮,或者是隨意抹殺。
3.結構價格缺乏合理性
在采用結構價格時,起訴國一般會先到出口國調查一定數量的產品所使用的土地,廠房,設備,勞動力,原材料,能源等,然后到生產水平大致相同的國家或地區去計算使用這些土地,廠房等的費用,加上運費,10%的企業管理費和8%的合理費用即構成結構價格。于是,國外反傾銷當局有時就采用從不同國家分別使用生產要素的費用來聯合計算成本,有時甚至用一些發達國家的生產要素來計算我國的生產成本,這就更不合理了,國外用結構價格作為“正常價值”很容易得出我國傾銷的結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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