詮釋從資金可持續的角度看農業合作社發展的研究綜述
時間:2022-06-07 06: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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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過對國內外文獻的研究,發現合作社導致存在嚴重的資金問題。并且造成這種資金的不可可持續發展的原因不但來自于其所處環境更來自于其本身,主要集中在合作社本身設計、合作社資金來源、合作社產權不明晰和合作社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四個方面。
關鍵詞: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可持續
根據已有文獻和現實情況,我們都不難發現,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雖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績,增加了農民收入,推進了農業現代化和產業化的發展,但是從歷史和現實情況來看,資金可持續已經嚴重制約了合作社的發展。本文通過對國內外文獻的研究,發現合作社導致存在嚴重的資金問題。并且造成這種資金的不可可持續發展的原因不但來自于其所處環境更來自于其本身,主要集中在合作社本身設計、合作社資金來源、合作社產權不明晰和合作社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四個方面。
1合作社定義及性質
合作社最早起源于十九世紀中葉。1844年在英國紡織工業中心曼徹斯特市郊的羅虛代爾鎮誕生的羅虛代爾公平先鋒社被稱作是世界上第一個成功的合作社。此后各種合作思想就與合作社的產生和發展相伴而行、相互影響,共同構建了近一個半世紀國際合作社運動的發展史。我國最早的合作社可以追述到20世紀的民國時期,有一些留學歐美的開明人士創辦的農村信貸合作社。但是,隨后因為全面抗戰的爆發,這些合作社紛紛消失了。到了建國后,經過“一化三改”,在1957開始在全國范圍內開始實施以生產資料集體所有制為基礎的傳統農業合作經濟。到1958年,開始把傳統的農業合作化發展到。但是,伴隨著改革開放,也逐漸走出了歷史舞臺。到了20世紀80年代,因為市場經濟和農業現代化的需要,合作社又如雨后春筍一樣出現。
國際合作社聯盟(ICA)對于合作社的定義被學界廣泛認為最具權威性,該定義指出合作社是由自愿聯合的人們,通過其共同擁有和民主控制的企業,滿足他們共同的經濟、社會和文化需要及理想的自治的聯合體,從而強調合作社是一種兼顧共同體和企業兩種屬性的社會經濟組織。我國學者楊堅白等人,同樣認為合作社是在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之后,獨立生產者和普通消費者為適應經濟生活的高度社會化和追求社會進步,在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以某種共同擁有的要素為紐帶,在經濟活動的某一過程或某一環節所建立的社會經濟組織,它是勞動群眾自己的勞動集體經濟組織(楊堅白,1998)。
關于合作社性質的問題,在學術界產生了較大的分歧。但是主要可以劃分為非企業型和企業型兩大類。
1.1合作社是非企業型
Trifon,Packel,Kaarlehto等一些學者們認為合作社可以被定義為由力圖實現自我經濟服務的人們組成的聯合體。這個聯合體通過一個旨在消除中間商利潤和提供基于所有和控制的實質平等的計劃,這種將合作社作為縱向一體化的形式(恰亞諾夫),通常被稱為是農場的延伸(JohnM.Staatz,1994)。并且,同時,還有一些學者認為合作社是一群個體為了追求同樣的目的而走到一起,主旨在于滿足成員的共同需求,而非企業般以實現股東經濟利潤最大化為目標(Feinerman,1991;KarlChristianKjar,2005)。還有一些學者認為,合作社是人的結合體,特別是那些貧困人口的結合體,而不是資本的結合體(牛若峰,2000)。
1.2合作社是一個企業
1995年,S.Enke通過大量研究,第一次提出合作社是一種特殊的企業形式。Helmberger和Hoos繼承了并且進一步發展了Enke的理論,并且通過建立了短期和長期模型來分析作為廠商的農民合作社的行為選擇以及利潤獲得的過程(JohnM.Staatz,1994)。Feinerman與Falkovitz將新古典經濟學理論應用到對合作社問題的研究中,兩人發現當外部條件改變,而合作社沒有做出相應的改革措施時,合作社的持續經營就難以被保障,同時認為價格和稅收對合作社的規模有很大的影響(Feinerman,1991)。當然,持有同類觀點的還有不少我國學者,其中徐更生(2000)直接指出合作社是為互利目的而共同擁有和經營的企業,是生產力和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的觀點,具有一定代表性。
我國2007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第二條第一款明確指出: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這說明在組織形式和機構運行方面我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既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不同于公司為代表的企業法人;既不是社會團體法人,也不是個人合伙或者合伙企業。本文為了研究方便和遵循國家法律的原則,把農民專業合作社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企業形式,這種企業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進行運作,也兼顧了公平和民主管理。
2發展農業專業合作社的意義
隨著20世紀80年代,我國開始實施改革開放,我國的經濟體制逐步由傳統的計劃經濟向以市場為導向的市場經濟發展,我國的農業產業化進程也逐步提高,逐步由傳統的賣方市場過渡到現在的買方市場。但是伴隨著農產品市場化和商品化的發展,農業的細碎化和小農生產和大市場之間的矛盾日益顯現。特別是在我國進入WTO之后,農產品市場逐漸放開,更加劇兩者之間的矛盾。所以,原本分散的、弱小的獨立經營小農渴望聯合起來,通過合作來保護自身利益(黃祖輝,2000),并且這種合作可以有效地降低生產成本、降低其市場交易費用和增加自己的收入(潘勁,1997)。同時,由于農業生產是一種高度可變的和難以預測的,生產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使這些產出的所有者變成剩余所有者,即建立一個合作社(Fulon,1995),并且,為了面對農產品的生產和市場經濟之間的矛盾,這種合作提高了農產品的產業化程度,可以逐步走向農產品生產縱向一體化(恰亞諾夫;張曉山),并且合作組織可以獲得大量的經營業務以達規模經濟,在規模經濟的條件下合作組織的平均成本曲線呈現出下降的趨勢(Sexton,1986)。同時,農業的合作化生產可以有效地推進農業的現代化(恰亞諾夫;苑鵬)。同時,市場經濟有著自身不可避免的不足,特別是從資源的有限性、信息不對稱等方面來看,合作社都可以通過前后向聯系來有效地解決市場失靈(Staatz,1984;Fahlbeck,1996)。從社會福利的角度來看,合作社促進了競爭,改善了不完全競爭市場的狀態和增加了總體經濟福利
(Norse,1922;Sexton和Iskow,1995)。
由于以上原因,我國從1994年農業部組織起草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試行)》到2005年農業部印發了《關于支持和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的意見》的11年時間里,我國先后3次出臺了用于引導、規范、服務和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的相關法律法規,并安排專項資金用于扶持、促進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發展。到2006年10月,我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標志著我國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律地位,規范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行為,確立了國家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基本政策,使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時期。
至2007年底,全國工商機關共登記注冊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26,397戶,成員總數共計35,0947人,成員出資總額共計159億元。盡管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呈現良好勢頭,但目前仍然存在諸多因素限制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因此,突破這些限制因素對解決我國“三農”問題、深化農村改革、建設現代農業和實現農業制度創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
根據已有文獻和現實情況,我們都不難發現,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雖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績,增加了農民收入,推進了農業現代化和產業化的發展,但是,無論從合作社內部還是環境來看,我國合作社的發展還是存在著很多的不足和問題。
從目前合作社的發展情況、歷史和問題來看,合作社存在自己積累的問題(Cook,1995;HeImberger1966),同時,資金缺乏是造成目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覆蓋面小、組織化程度低和其作用未得到應有發揮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并且資金已成為制約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壯大的難題(田翔宇)。造成合作社資金積累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3.1合作社本身設計層面
合作社大量問題的產生和歷史的經驗表明,由于設計的問題,合作社將面臨資金的困難(Cook,1995)。
傳統的合作社一般嚴格堅持按交易額分配盈利的原則,反對社員通過擁有資產收益。他們建立合作社的主要目的并不是獲利,而是通過彼此合作來消除中間商人的盤剝,從而維護自身的利益。
恰亞諾夫在《農民經濟組織》中指出:合作社通常是從小生產者在采購農業生產資料方面的聯合開始的,然后迅速地發展成為農產品的合作銷售組織,包含有成千上萬個小生產者的大聯社于是便出現了。當這中類似中間商的經營活動達到一定的廣度并且具有一定穩定性后,一個運轉協調的、強大的合作組織便會形成。并且,尤為重要的是,和資本主義的發展相似,合作資本的原始積累這時會隨之發生。因此,傳統合作社都堅持按交易額分配盈余的原則。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合作社單獨按交易額分配原則的弊端日益顯露出來。因為他完全忽視了社員對合作社出資多寡的因素?!辈⑶铱赡軐е鲁鲑Y較多的大戶離開合作社,“加大合作社的資金矛盾,直接影響到合作社的正常經營與不斷發展”。(田野)
同時,無論從合作社的性質還是目前現狀來看,大多數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服務性事業,效益不高、贏余很少。并且,積累的共同占有使社員在分配中傾向于將剩余盡可能多的歸到個人名下,而只提取少量的公積金,導致經濟積累不足。
3.2合作社資金來源
合作社傳統的資金積累主要來源于合作社的社員,社員可以通過一個固定的利率獲得投資回報,并且經常進行循環地積累和補償(Porter和Scully,1987)。公司的利潤經常通過回顧額反饋給社員,但是這卻與社員的出資大小并沒有很強的聯系,也就是說,并不強調社員資金的貢獻率,這樣社員就會降低對資金的貢獻。這些因素暗示合作社將很難通過社員的貢獻籌集到資金(Levay,1983;Vitaliano,1983;Porter和Scully,1987)。
目前,我國的合作社從資金來源上看,由于農民本身資金非常缺乏,農民合作組織的成立及運轉主要依靠外來力量投資:龍頭企業、農村能人、種養大戶、政府所屬的農技或供銷部門是主要投入者,然而作為主要生產者的普通會員在全部股金中占有比例卻是很低(郝小寶)。
雖然合作社法已經對合作社給出了明確法律的定位,但是合作社依然很難從農村信用社得到貸款。與此同時,農村信用社作為農村主要的金融組織雖幾經改革,但目前仍未把農戶和農民合作社作為主要扶植對象,給農民的貸款數量少,利息高,且手續繁雜,亦不能滿足合作社的融資需求(孫迪亮)。
3.3合作社產權不明晰
合作社由于是所有成員共同所有,所以,在產權上存在著不明晰的情況(榮昊)。并且,隨著合作社人數的增多和資產的壯大,由于缺乏對原始資產的明確界定,很難對個人資產進行準確劃分。正是由于合作社的準公共物品屬性,特別是排他性不明顯,特別容易導致搭便車和視野的問題。
對于搭便車的問題,對于大多數傳統的合作社,產權的明晰和轉讓從本質上來講對合作社成員的發展并沒有實質的好處,取而代之的是按照惠顧額來獲得收益。所以,其結果是,合作社成員沒有興趣去投資合作社,即使當投資對合作社的發展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時(Knoeber和Baumer,1983)。對于視野的問題,主要反映的是抑制合作社成員對長期項目的投資。因為合作社產生的收益分配是以惠顧額作為基礎,所以合作社成員理所當然的會選擇對收益快的項目進行投資,從而忽視那些對合作社發展非常重要的長期投資。所以,視野問題成為合作社資本積累最大的障礙(Sexton,1991)。并且,合作社的發展需要大量的長期項目投資,只要這樣才可以有效地促進合作社資金的積累(Royer和Bluyan,1994)。
3.4合作社本身激勵的不足
按照合作組織的經典原則,所有會員無論投入股份大小,均有一票的決策表決權;限制會員個體股份數額;資本投入只能獲得有限報酬。這樣的規定有利于實現民主決策,體現農民合作組織“民辦、民管、民受益”的特性,防止資本對勞動的支配,避免出現一股獨大的局面。但是,正是由于這種原則,不利于吸引外來資本加盟,不利于吸引和留住經營合作組織的精英人才,謝絕了投資激勵。同時,也導致了合作社的激烈不足,從而影響了合作社資金的可持續性(魯國來,2001;郝小寶,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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