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與思想路線分析論文

時間:2022-08-31 05: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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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與思想路線分析論文

經濟法概念是由國外引進來的,但絕非簡單的舶來品,它的產生和發展有著深厚的社會根基。在國外早有這方面的立法和理論研究,但在1978年前,我們都不知道經濟法為何物。一些人對它不了解、也不理解,原因是多方面的。這和我們受大陸法系思想影響,過度地在調整對象上的部門之爭有關;和經濟法理論尚處于發展階段而帶來的幼稚、粗糙及自身不統一有關;也和一些同志對經濟法并未認真地研究就予以輕率的蔑視和簡單地否定有關。用傳統的大陸法系的理論和方法是很難理解經濟法的。如果我們撇開簡單化的部門、“領地”之爭,從經濟法的產生形成的社會經濟根源、國家職能變革,以及法律、法學自身調整功能發展的歷史,去認識和研究經濟法,就會得出一系列全新的結論。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各個法律學科都得到了革新和發展,經濟法的出現,更是法律、法學領域內的一次突破、一場革命。有些同志總是批評經濟法“保守”,是“計劃經濟的法”,是維護舊的政企不分管理體制的法。這些看法都是看顛倒了,應該把顛倒了的再顛倒過來。其實,經濟法在我國的出現,才正是“思想解放、實事求是”的結果。那些創建中國經濟法學的人是在法律、法學領域內進行著一場思想大解放和現代化的改革,是革新而非保守,是前進而非倒退。如果我們仍然承襲西方的公法與私法截然劃分的傳統體系;如果我們囿于“縱向經濟關系歸行政法,橫向經濟關系歸民法,內部經濟關系歸勞動法”的傳統格局而不敢動其分毫;如果我們也一切唯古、唯外、唯本本,那么,中國經濟法是根本不可能產生的。

大陸法系在法律、法學的歷史發展上的貢獻是巨大的,功不可沒。現在看來,仍然有著重要的法律價值和不少的法理精華。原有的法律、法學部門包括新興的經濟法都仍然應該研究它、運用它。但也必須看到,主要發源于歐洲大陸,成熟于自由資本主義階段的大陸法系,其不少理論觀點和方法已不適應現代市場經濟關系的實際和需要。它應該也必須有所改革,有所前進。這在全世界范圍來說都應如此。在我國更不可簡單地將大陸法系(以及英美法系)作為評斷我們法學理論是非和法制工作成敗的標準。

經濟法的出現,至少在以下十個方面對傳統法律、法學有所突破,有所發展。

一、把法律、法學與經濟直接地、密切地結合起來。傳統法學理論多半在原則上和抽象意義上談上層建筑與經濟基礎的關系,民法也只在微觀上滲入到經濟領域。經濟法的出現使法與經濟實現全面、整體的結合,使法對經濟的作用大大加強,更有力地為經濟基礎服務。

二、突破了公法與私法絕對劃分的界限。經濟法是在西方“私法公法化”和東方的一定程度上的“公法私法化”過程中產生的,是公法與私法在一定范圍內相互滲透、相互結合的產物,它既非私法,也非“純粹”的公法,是“以公為主,公私兼顧”的第三法域,是在公法與私法之間進行平衡協調的“社會經濟法?!?/p>

三、正確解決了國家與市場的關系問題。經濟法在西方突破了國家不干預市場經濟的傳統觀點,實現了國家對經濟生活的干預、參與和管理的歷史過程。在我國情況正好相反,我們已經實現了國家對經濟生活的直接的、全面的和過度的干預和管理,所以,中國經濟法的任務是要解決國家干預過多、市場無法自轉的體制問題。因此,不能照搬西方經濟法早期的“國家干預說”,不能簡單地說“經濟法是國家之手的法”。其實,無論是西方的資本主義經濟法,還是東方的中國社會主義經濟法,都是在“國家之手”與“市場之手”結合協調中產生的,都是兩只手的產物,只有一只手是不可能產生現代經濟法的。只有“市場之手”,產生和起主導作用的只能是民法;只有“國家之手”,產生和起主導作用的只能是行政法或實質上是行政法的“經濟行政法”。經濟法的“雙手說”,解決了現代經濟法兩家產生、形成的共同規律問題,也為現代社會正確處理國家與市場的關系問題奠定了科學的理論基礎。

四、在調整對象理論上,突破了傳統理論中一個法律部門只能調整一種社會關系的“一對一”觀點,提出“一個法律部門不一定就只能調整一種社會關系,一種社會關系也不一定就只能由一個法律部門調整”的主張。經濟法認為,在現代社會,尤其在經濟領域,由于經濟關系復雜多變、相互交錯;也由于法律、法學自身的變化,因此,一個法律部門可以調整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相互聯系和相互轉化的社會關系;一種社會關系也可以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部門從不同層次上,運用不同的方法去調整。此種見解主要是就經濟、民事關系而言的。刑法是典型的‘一對一“調整模式,所調整的關系在實質上不應混淆,但其調整方法卻可由有關的經濟法規規定和運用。

五、突破了國家身份的“一重說”(行政管理者)和“二重說”(行政管理者、國有資產所有者)提出國家身份“三重說”(行政管理者、經濟管理者、國有資產所有者)、“三種職能說”(行政管理職能、經濟管理職能、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以及“三次權利分離說”(行政管理權與經濟管理權相分離,經濟管理權與所有權相分離,國家所有權與企業經營權或法人財產權相分離)。將經濟管理關系從行政管理關系剝離出來,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基本目標之一,也是經濟法調整對象理論的基石。經濟管理關系與行政管理關系有相同處和相通處。經濟管理關系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性質(上下層次性),有時也運用行政方法,但兩者有著基本區別。經濟管理關系本質上是一種物質利益關系,是對物質利益實體進行管理的關系,必須承認被管理的相對方(經濟組織等),是有著自己獨立利益的經濟實體。在經濟管理法律關系中,國家機關和經濟組織,都既是權利主體,也是義務主體。國家機關仍然可以發號施令,依法行政,但必須對相對方的經濟組織承擔義務和責任;經濟組織應依法接受領導和管理,但也有權對上級國家機關主張自己的權利,保護自己的利益。這種經濟管理關系主要應運用經濟手段、法律手段管理,而不能以行政命令為主……這些都不同于行政管理關系。

六、突破了“法律只調整社會關系(人際關系、外部關系)”的觀點,提出“法也調整那些有著共性的和重要意義的經濟組織內部關系”的理論。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三個內部條例、《公司法》以及一系列財務、會計規則,都是這一理論的法律依據。在現代社會,國家基于社會利益的需要,必須以法律手段對企業公司的“后院”,進行必要的、直接的管理和監督。這表明法律調整范圍的擴大和調整功能的加強。當然,對此應嚴格限定,不可把企業管死,企業大量的內部關系仍應由其內部章程調整。

七、提出了“經濟法主體”概念,給縱、橫、內部各類經濟關系中的各種組織以一個統一的主體資格。若能運用于立法、將可能解決現行法律、法規中許多模糊、疏漏之處,也有助于司法審判中訴訟主體的認定。如《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及《轉機條例》都規定了企業和政府的關系,這是一種縱向經濟管理關系。在此種關系中的企業應屬何種法律主體,上述法律和法規均未明確。很顯然,叫行政法主體不行,叫法人更不可,因為企業不能以法人身份和政府發生關系;叫企業也不可取,因為“企業”不是法律主體概念。再如,《經濟合同法》等幾個法規定的“其他經濟組織”,又屬何種法律主

體,很顯然,它不是法人,但也不是合伙。諸如此類問題甚多,我們的立法不應再這樣“模糊”下去!經濟法主體涵蓋了“內部組織”,這也是對法學理論和法制實踐的一個突破。傳統理論是根本不承認內部組織有任何主體資格的,但是,從經濟法所調整的內部經濟理論中已經必然引伸出內部組織主體的概念?,F行立法實踐中將繼續會出現這類問題。如兩個銀行法中的分行、支行,都應屬內部組織,法規將會給予它們以統一、明確的規定。只稱之為“分支機構”,由銀行內部章程調整是不夠的,無法滿足其地位和活動的需要。

八、突破了“法只是打官司”的觀點。持此狹隘觀點的人可能已不多,但我們的法學教育中許多方面仍然突出著這種傾向。法律是要“秋后算帳”的,法律也是要為打官司服務的。但這只是法律功能的一部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還將可能有所縮小。經濟法是天然的法系統工程,其系統調整的思想,將法律調整功能貫穿于經濟活動的全過程,在經濟糾紛、經濟違法事件發生之前即發揮作用。通過管理、監督、引導、指導,確立法律關系,保障依法運行,使經濟糾紛和經濟違法案件不發生、少發生,這對國家、對社會、對當事人,對有關方面都是有利的。經濟法當然也要“治于已然”,但更著重“防于未然”。其實,我們當前正在大力推行的“依法治國”的方針,其重點也不是依法追究責任,而主要是指導、引導經濟關系的依法確立,依法運行。我國的《產品質量法》不同于西方的產品責任法的重大區別就在于它不是單純的產品責任追究法,而是將其包括在內的產品質量管理法與產品責任法的統一體。加強質量管理,將產品質量糾紛消滅在其產生之前,這正是我國產品質量法較之西方的產品責任法更為先進的地方。

九、突破了“法只是確認、鞏固已有權益”的觀點,將法律調整的功能向前、向未來延伸。經濟法是發展之法,是未來之法。經濟法體系中的許多部門法都既調整著當前現實的經濟關系,確認和保護著當前各類主體的合法權益,也為未來的社會經濟發展創造基礎條件,保護必要資源,如計劃法、基本建設法、產業政策法、可持續發展法等等,經濟法的這種功能是任何其他法律部門都不能取代的。我們還可以由此看出,那些主張反壟斷法是經濟法的核心的觀點,是沒有全面觀察經濟法體系,沒有看到經濟法的超前引導功能的。

十、提出了在傳統法學理論中從未提出的“社會責任本位”和“責、權、利、效益相統一”的原則。行政法是“行政權力本位”,民法是“個體權利本位”,在它們各自的領域內是正確的。它們在對待國家與企業的關系上是都有側重的。經濟法則是“社會責任本位”。社會責任本位實質上是社會利益本位在法律、法學上的表現。由于在現代社會中,國家在形式上或實質上代表著社會整體,所以經濟法絕不忽視國家在現代經濟生活中的重要地位,甚至是主導的作用。但也必須看到國家利益(主要表現為政府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并不總是一致的和等同的(特別在資本主義國家,不可能存在統一的整體利益,資產階級政府在一些方面也代表著社會,但其整體利益更多是體現資產階級的整體利益)。經濟法也絕不漠視企業、公司等經濟組織在現代市場經濟中的主體地位和基礎作用,絕不把企業視為完全被動的附庸組織和義務主體,尤其在中國更是如此,中國經濟法不能沒有企業。在國家與企業的關系上,經濟法是既保護它們應有的地位和權益,又限制它們權利(力)的濫用和對對方的侵犯。無論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無論它們是處在縱向經濟關系中,還是處在橫向經濟關系時,都應以社會為本,對社會負責,即都要對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經濟效益的提高負責,實現平衡協調共同發展。

經濟法還有許多理論問題仍需要繼續探討,只要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方針,中國經濟法學還會進一步的繁榮和發展。我們熱切希望得到各個法律部門的扶持與幫助。任何一個學科的發展,都是我們國家法律、法學的加強,都是我們民族的光榮和驕傲。讓我們高舉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光輝思想旗幟,緊密結合中國國情,進一步解放思想,共同努力,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新中華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