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傷不如撞死”的法經濟學分析
時間:2022-01-10 09:42:33
導語:“撞傷不如撞死”的法經濟學分析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摘 要:現行民事及刑事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漏洞造成現下廣為流傳的“撞傷不如撞死”的說法,本文針對該現象從刑事及民事法律兩方面進行成本—效益的法經濟學分析,探究該種說法的法經濟學成因,并提出解決路徑,以形成對此類二次碾壓行為的有效約束機制。
關鍵詞:交通肇事;法經濟學
2006年4月,在四川省新津縣,一名69歲的老人抱著年僅7個月的孫女準備穿過街道時,被一輛急速行來的桑塔納轎車撞到,事故發生后司機并未停車下來探視傷者情況,反而倒車將仍在路上掙扎的老人活活碾死。在該案例發生之后,類似交通肇事后司機反復碾壓的案例時有發生,引發了導致肇事司機做出此類反復碾壓行為的法律和道德成因的探討。日常生活中,人們對法律的遵守、規避或者抵制行為,從根本上說,就是取決于他們對法律權利義務及其蘊含利益的評價,取決于這種法定利益與其自身利益訴求之間差距的大小。理性的犯罪分子常常對其犯罪收益與購買犯罪的價格(刑罰)進行得失比較,只有在犯罪收益大于成本時,他們才會選擇犯罪。因此,對反復碾壓行為進行成本效益分析是必不可少的,對此類行為的分析將結合刑事責任成本與民事責任成本兩部分進行分析。法律主要通過實施刑罰產生威懾力從而預防犯罪,因此從法經濟學角度分析,當刑罰的嚴厲程度增加時,犯罪的概率和數量便會降低。對于一個潛在的違法者來說,預期的懲罰成本相當于懲罰嚴厲程度與懲罰概率的乘積。當后續行為即二次碾壓行為的懲罰嚴厲程度和懲罰概率不會大幅增加,但犯罪成本降低時,二次碾壓行為則自然成為一個理性犯罪人的最終選擇。
一、刑事責任成本分析
根據我國《刑法》第133條第1款,在沒有發生交通肇事后逃逸或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情況下,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通常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二次碾壓這種行為,如果從刑法要件分析,客觀上有殺人的行為,主觀上具有殺人的直接故意,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但在實務中,由于肇事者通常會以“不知撞到人繼續前進才造成二次碾壓”這樣的借口來掩蓋其殺人故意,造成主觀要件難以證明,僅能將此類行為定性為“交通肇事二次過失”,在量刑上并不能產生過大區別。這就造成交通肇事者追加犯罪的邊際懲罰成本近趨于零。同時,交通肇事后將被害人撞死也將一定程度降低犯罪被發現的概率。尤其是在缺乏道路監控設施的農村及城市偏遠街道,被害人便成為最為關鍵的犯罪目擊者,從交通肇事者的角度來看,在缺乏第三人目擊和監控設施的情況下,被害人的存活無疑將成為自己的犯罪行為是否會受到法律懲罰的決定性因素,那么交通肇事之后對被害人實施二次碾壓致使其死亡便將大幅降低懲罰概率。綜合以上兩點,交通肇事者的二次碾壓行為在現行制度下將降低其懲罰概率且懲罰嚴厲程度的小幅增加相對與民事懲罰成本的大幅降低而言是可以接受的,其懲罰邊際成本近趨于零。
二、民事責任成本分析
根據現行司法解釋出臺的各種費用的計算辦法,在被撞者傷情比較嚴重并且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假定被撫養人的生活費以及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的交通費、誤工費和住宿費相同,那么司機在撞傷人后是及時救助還是二次碾壓撞死,主要比較的是傷者的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品費、交通費、住宿費與死者的喪葬費和死亡補償費。假設如果被害人死亡,肇事者需承擔上述第三項中的喪葬費、死亡補償金等費用,這些費用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可根據當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或人均費用支出確定,在數額的確定上基本都有一定的標準和限額,賠償數額的大體范圍是可以進行預估的。反觀被害者僅受重傷并未致死的情況,肇事者需賠償上述第一項醫療費等費用,在致殘的情況下還需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后續的康復、繼續治療費用,在現行的醫療體制下,后續治療費和治療期限和康復期限難以預估,這輕則幾十萬重則百萬的后續費用,對于一個普通家庭而言實則難以承受。有學者曾以北京市為樣本做過相關案例實證研究,得出結論撞死人賠償額不超過40萬元,而撞傷人則可能賠償數百萬元。綜合以上分析,我們可以明顯發現由于現行人身傷害賠償制度的疏漏導致的撞傷后撞死的民事責任成本大幅降低決定了司機進行二次碾壓成為一個經濟人的理性權衡之下的選擇。
三、制度改進出路與建議
針對“撞傷不如撞死”現象產生的刑事和民事兩方面成因,需從源頭上改變法律的消極激勵。首先,在司法認定中應改變“反復碾壓”的犯罪心理都為過失,需從輕量刑的慣性心理,在量刑過程中應考慮到此類行為的主觀惡性程度,對于犯罪后反復碾壓者應當予以從重量刑,而對于撞傷后及時救助者應予以積極地減輕刑事責任,并將受害人及其家屬的諒解納入量刑的考量范圍。其次,民事賠償金的數額應充分考慮肇事者的收入及家庭情況,使后續的醫療費、康復費等賠償金額與其具體賠付能力掛鉤,以此避免肇事者因產生“避免連累家庭”的想法而做出反復碾壓行為。
作者:吳思宇 單位:云南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馮玉軍.法經濟學范式[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9:113.
[2]徐施峰.論法律的消極激勵[J].法制與社會,2015(7).
[3]陳興良.禁止重復評價研究[J].現代法學,1994(1).
[4][美]羅伯特•考特,托馬斯•尤倫.法和經濟學[M].施少華,姜建強等譯.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1994.
- 上一篇: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的實踐經驗總結與創新
- 下一篇:計算機三級管理系統的設計與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