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經濟學分析

時間:2022-12-05 0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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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經濟學分析

摘要:勞動合同法既是勞動法的重要構成部分,同時也是我國整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環境下法制建設當中不可缺少的一部法律,在勞動關系的規范和協調方面發揮了很重要的作用,同時,不可避免的也會存在一些問題。本文從經濟學角度出發對勞動合同法進行了相關分析

關鍵詞:勞動合同法;經濟學角度;分析

在我國市場經濟體系的構建過程中,一方面隨著勞動用工情況的多樣化變化衍生出很多新型勞動關系,如家庭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等;一方面在勞動合同制實行的過程中存在諸多侵害到勞動者權益、破壞和諧、穩定勞動關系的現實問題,如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濫用試用期等。同時,勞動法中關于勞動合同的規定存在抽象和太過原則性以及難于實踐操作的問題。為此,鑒于經濟體系同法律體系間相互關聯的關系以及法律變化對經濟體系運行的影響作用,下面就經濟法視角下的勞動合同法做進一步具體分析。

一、經濟學視角下對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方面的具體分析

從立法宗旨來看,勞動合同法的設立是以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簽訂雙方各自權利和義務、對勞動者合法權益加以保護,進而創建和諧穩定勞動關系為目的和宗旨的。在當前市場經濟環境下,用人單位同勞動者經過雙向選擇后需要勞動合同法作為勞資關系最終確定的協議依據,同時也是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保護的根本依據。相較于勞動法中雙方于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簽訂勞動合同這一抽象、籠統的規定,勞動合同法則真正體現出了其在社會經濟穩定、和諧發展中的積極作用,比較傾向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下面具體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成本方面對經濟學視角下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進行分析:

(一)勞動者擇業成本

人們勞動的目的除了為社會創造財富之外,提高自身收入也是主要目的。通常來說,每個人未就業之前為使自身獲得勞動能力與競爭能力往往需要進行必要的就業訓練;當其步入勞動領域之后,擇業問題尤為重要。如果用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勞動者的擇業問題,其總是會以收入最大化為指導原則從眾多可供選擇的職業中選擇一個能夠實現自身收入最大化的職業。但是,從我國現有的勞動雇傭制度來看,勞資雙方有著內生性的矛盾,勞動者的薪資報酬對于其自身來說屬于個人收入,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則屬于用人成本。此時,用人單位出于企業利潤最大化的目的,自然會盡量降低成本花費,壓低工人工資也就成了壓縮用工成本的有效途徑。相反的,作為勞動者,其為了改善經濟條件,提高社會地位,收入最大化才是其追求目標,與用人單位的目標正好相對立,使勞資雙方存在沖突關系,并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無法消滅的沖突關系。所以,為避免經歷早期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進程中出現的痛苦,必須找到一種能夠有效協調勞資矛盾、促進雙方合作、博弈的方式。我國勞動者原本就有著較高的擇業成本,在新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勞動者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其有權力通過申請仲裁或是起訴、向有關部門提出依法處理訴求的方式保護自己合法權益,出發點是好的,但實際上這些程序往往會使勞動者的擇業成本增加。制定勞動合同法的目的之一就包含了如何明確勞動者合法權利、解決有效維權問題,所以,在勞動者擇業成本增大的情況下,必須要降低勞動者擇業成本。這就需要從整體上對勞動關系做徹底、全面、詳細的分析,把書面勞動合同作為勞動者主張自身權利的證據,否則,如果沒有勞動合同法和書面勞動合同的話,就無法實施勞動者維權。

(二)政府監管成本

勞動合同法下,政府部門監管勞動關系的行為屬于行政監管,按國際勞工組織大會規定,勞動行政管理屬于公共行政管理活動范疇,受限于本國勞動政策。實際上,就是對勞動法主體間勞動關系進行監督,并采取一定行政執法措施,相較于其他部門和群眾的監督作用,其具有以下兩個特征:一是屬于嚴厲的執法行為;二是政府方面的行政管理系統開展的監督管理行為屬于行政法律行為,監管結果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對違法現象、行為進行制裁。與此同時,享有權利的監管主體同樣需要承擔相應責任,當監管對象對于監管主體的處理決定不服,同樣可以通過訴訟或行政復議等方式進行維權。同時,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也增加了政府方面用于監管的成本支出,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對政府監察行為提出了新的要求。勞動合同法著重強調了勞動監察部門的責任,在第88條和第95條中對有關監督執法機關的職責履行做出了硬性規定,如若履職不及時就會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同時,對于政府勞動監察,勞動合同法第74條對勞動合同制度的監管內容做了更為具體、詳細的說明;對于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第95條中規定若勞動行政部門以及其他主管部門、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給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構成一定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依法給予直接負責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人員相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相應刑事責任。行政不作為賠償內容的增加是新勞動合同法與舊法和《國家賠償法》不同的地方。二是勞動監察和執法行為有一定執法風險。新勞動合同法下政府監察的對象和內容都有所擴展,相應的勞動監察職責加大、行政監管風險增加。一方面,作為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依據,勞動合同法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往往實際上,用人單位同勞動者并不能提供達成一致的勞動合同,而且勞動合同法中并未對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明確的界定標準,同時也沒有明確界定主體,這樣政府在處理類似案件的時候在界定、證據的采取、搜集以及質證等方面不但會遇到不同程度的困難,還會擔負很大風險。

(三)企業用工成本

從我國勞動成本標準來看,標準比較高,很多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職工薪酬的中小企業都難以維持下去。同時,當前階段我國的最低工資標準以及持續增高的社保費用已經成為了增加勞動力成本的主要因素;國家調整工資最低標準的幅度和頻度給企業帶來了很大壓力,當經濟增長速度放慢的時候很容易讓勞資雙方的矛盾愈發不能調和。企業用工成本增加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違規用工成本的增加。勞動合同法面臨書面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和勞動合同短期化兩個問題,為此,規定企業要支付雙倍工資。同時,鑒于當前很多企業對書面勞動合同簽訂不重視、寧愿承擔流失人才風險,且為自身用工更加靈活而簽訂短期勞動合同的現狀,新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使得慣用此種方式的企業可能要承擔更高的違法成本。另外,新勞動合同法中在沿用了經濟補償相關規定的基礎上還將經濟補償金的支付范圍擴大了。同時,把企業違法解除合同或是終止合同應支付的經濟補償標準提高為原來的兩倍,此種方式主要是想通過提高違法成本來對企業違法行為進行懲罰,使勞動者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同時,盡量避免或減少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的發生。二是附帶成本的增加。新勞動合同法中對社會保險繳納的重要性做了強調,是勞務合同中的必備條款,同時,勞動合同法生效后用人單位必須依法支付勞動這勞動報酬,這些都使得企業的附帶成本有所增加。三是人力資源管理成本的增加。新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又使得企業為避免管理過程中由于任意性出現而不得不違法的情況,企業為提高自身管理能力,不得不在人力資源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各項制度。另外,相較于舊的勞動合同法,新法中關于服務期限約定情形做了一定程度的縮減,這樣企業合法留住人才的方式就有所減少,不得不采取提高薪酬或是讓員工持有公司股份、進行感情投資等方式吸引員工、留住員工,增加了成本投入。

二、經濟學視角下對勞動合同法合同訂立方面的具體分析

其一,招聘成本和締約成本以及機會成本都屬于用人單位的成本,即企業為招聘到滿意、優秀員工花費在媒體廣告或是用在企業宣傳上的成本費用;包括公證費和合同文本費等在內的締約成本,其中機會成本是指在那些沒有被聘用的勞動者中仍然存在符合企業需求的員工。其二,勞動者方面需要投入一定應聘成本和機會成本,應成本是指勞動者用于尋找招聘機會上所耗費的時間與成本;機會成本是勞動者未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同樣失去了其他可能的就業機會,包括勞動者選定一個企業供職時,會放棄到另一個薪資待遇有可能更高、更好的企業應聘的機會。

三、經濟學視角下對勞動合同法中違反勞動合同法行為方面的具體分析

下面主要以用工單位違法成本中的收益分析為例進行具體分析:相較于以往針對勞動合同制定的法律制度,勞動合同法中的制度設計雖然沒有把企業守法成本提高上來,但起到了提高企業違約成本的作用。同時,把勞動者的維權意識成功喚起,對企業的違約行為以及政府執法部門的不作為起到一定警示作用,帶來一定壓力,企業方面面臨如此強大的民眾力量,自然很難將損害勞動者權益和公眾利益的想法付諸實踐,對抱有不法思想的企業起到震懾、約束作用的同時,增大了企業的違約成本。從企業整體來看,其用人守法成本并未在勞動合同法的影響下提高,但同樣也將他們的違約成本提高了,這樣也會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企業在人力資源管理方面加強改進,一方面會增加在人力資源開發、培養等方面的成本投入;一方面又有助于企業人力資源質量的提高,提高企業運行效率,使企業獲取經濟效益的能力得到強化。所以,從宏觀、長遠角度來看,新勞動合同法的落實有利于企業生產產品時單位成本的縮減,把企業總收益提升上來。另外,如果用工單位的違法成本降低,那么當其違法成本遠遠低于其預期收益時,企業員工的維權成本則會提高,針對此種情況,勞動合同法中采取的解決辦法是提高書面勞動合同簽訂率,為勞動者維權奠定基礎。同時,該法中對勞動關系的規定是從用工之日算起,即便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合法權益也在法律保護范圍之內,而且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相應的其承擔的法律風險也會加大,增加企業成本。自用工之日算起,超過1個月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支付勞動者雙倍工作,超過1年的,會認定雙方建立起了沒有固定期限的勞動關系,企業違法成本相應增加,這樣一來,必將會使得書面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的問題得到有效改善。

四、結語

綜上,站在經濟學角度對勞動合同法進行分析為法律分析創造了一個新的角度和途徑,讓法律分析具備了更強的操作性。為此,上文從經濟學角度出發分別對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中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成本—勞動者擇業成本、政府監管成本、企業用工成本;勞動合同法訂立以及違法勞動合同法行為三個方面做了具體分析。

作者:李和林 單位:安徽警官職業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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