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關聯交易與貸款的安全探究論文
時間:2022-12-19 03: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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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是金融機構最主要的資產業務,也是企業流動資金及擴大再生產投資的主要來源,可以說,企業的債務問題很大程度上就是金融機構的債權問題。金融機構與企業具有唇齒相依的關系。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順應社會化大生產和市場競爭力要求的現代企業制度逐步建立起來,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后,企業功能的完成不再由單一企業進行,而是由不同形式的企業聯合共同完成,出現了越來越多的“企業衛星體系”。然而,這種商事企業的聯合體,或稱之為關聯企業、關系企業,利用關聯交易逃廢貸款債務的現象日趨嚴重,對貸款安全已顯露出威脅。本文力圖揭示關聯交易對貸款安全的危害,在分析法律根源的基礎上,探討防范關聯交易風險的途徑。
一、關聯交易性質的透視
1、關聯交易的特征
關聯交易,亦稱關聯方交易,是指發生在關聯人之間的有關移轉資源或義務的事項安排行為1.概括地講,關聯交易就是指關聯人(企業)之間的交易。我們先來認識一下關聯交易的主體。
關聯企業是指,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著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關系、直接或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關系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2.關于關聯企業這一關聯交易主體,臺灣《公司法》謂之關系企業,該法第369條將其定義為是“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下列關系之企業:有控制與從屬關系之公司;相互投資公司”。據此,關聯企業具有以下一些特性:
第一、關聯企業是具有獨立法人人格的平等的單個企業之間的聯合體。換言之,關聯企業的成員企業在法律上保持著獨立的法人地位,各自享有獨立的法律人格。這是構成關聯企業的前提條件。
第二、關聯企業本身沒有法律人格,不是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法律實在體。聯合體的意志非有各企業共同決策形成,而是來自支配控制企業。關聯企業的財產也并不表現為企業聯合體作為一個整體享有財產權,而是表現為各成員企業各自的獨立財產。
第三、關聯企業的聯合方式是由一個核心的控制公司,通過控股、參股等資產聯系、合同維系或其他諸如人事聯鎖等聯系手段,在各從屬成員企業之間建立起生產、經營、銷售或其他關系。
第四、關聯企業的聯合動機是通過一企業來支配控制他企業的經營管理,以達到提高競爭力、壟斷市場、避免經營風險等各種目的。
綜上,關聯企業的特征可概括為其內部存在著“控制”、“統一管理”關系。在關聯企業中,雖然各企業在法律上仍表現為“獨立人格”,但從屬公司經濟地位已發生傾斜,有可能喪失獨立性,形成事實上不平等的支配與被支配關系,以致淪為聽命于控制公司,為聯合體利益服務的工具。
2、關聯交易的控制形式
現代生產力集中到一定程度或達到一定規模,才能產生成本低、效益好的效果。適應這種規模經濟要求而產生的企業集團,可以說是典型的關聯企業形式。它可以最大限度地實行靈活性組織形態,既有集中,又有分散。關聯企業的控制類型主要有資本控制、合同控制兩種,派生出的其他控制形式還有人事控制等。(1)、資本控制。資本參與是形成關聯企業的主要方式,許多國家的關聯企業就是主要通過資本參與和外部兼并來完成。當一企業投資開辦下屬企業或占有他企業多數股份資本時,兩企業就形成了控制與被控制關系,如母子控股公司。(2)、合同控制。企業之間通過合同方式建立起關聯企業,一企業將經營的指揮權、支配權交于另一企業。此時,控制企業獲取的不僅是從屬企業的支配權,而且包括利潤和資產移轉的便利。如松散性的合同型聯營、特定企業之間的企業承包合同、企業租賃合同、委托經營合同等。(3)、其他控制手段。為了進一步加強控制,控制企業在上述兩種控制方式下,采用人事聯鎖等手段,向被控企業派出董事、經理、顧問,或一人同時擔任兩個公司的董事長、或經理,從而取得被控企業的決策權,達到控制目的。
通過上述形式集合而成的關聯企業,在統一管理、控制的目的指導下,所進行的交易勢必只為整個聯合體利益服務,而不考慮成員企業的單個利益。于是,實踐中極易產生如下情形:(1)、母公司剝離優良資產投資成立子公司,母公司則成為空殼企業;(2)、設立“兩塊牌子,一套班子”公司,相互之間資產重疊,利潤移轉;(3)、利用合同進行不對價交易,轉移企業資產。(4)、關聯企業互相提供擔保,規避法律,從債權人處獲取不正當利益。(5)、股權低價轉讓,降低企業償債能力。這些情形已嚴重損害了債權人利益。因此,關聯企業雖有提高企業競爭力的積極一面,但也破壞了單一企業體制下的利益平衡,產生了不容忽視的債權人利益保護等法律問題。
二、關聯交易對貸款安全防范機制的沖擊
在市場經濟中,維系企業營運的資金大部分依賴貸款,故而作為企業最大債權人的金融機構,顯然是關聯企業首當其沖的受害者。由于貸款是資源配置的動態活動過程,從貸款發放到收回的整個期間,貸前審查、貸款監管的每個環節都涉及到貸款安全,某個環節的紕漏都會產生借款人償付不能,甚至貸款欺詐的風險。下面我們就從貸款的整個過程來考察以下關聯交易對貸款安全的沖擊。
1、對貸前審查制度的挑戰
貸前審查制度關系到借款人資信的審查了解,是貸款安全發放的首要環節。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下稱商業銀行法》)第35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同時,該法和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還就資產負債比例等,作出了貸前審查的一系列具體規定。但是,關聯企業的集團光環往往掩蓋了成員企業的真實資信狀況,以致銀行審查偏差。這具體可反映在以下方面:
(1)資信審查失控。目前,金融機構審查企業的貸款申請僅包括借款用途、資產和負債總額、還款來源及措施、擔保人情況等內容。但是,在控制企業支配操縱下,這一貸前審查范圍顯得過于狹窄,虛假投資、不正當合同交易往往遮掩了被控企業(借款人)的真實經營狀況,易使金融機構受蒙蔽,輕信借款人的資信而發放貸款。
(2)貸款集中失控。貸款集中是指貸款發放集中于某企業,貸款風險極大?!渡虡I銀行法》第39條明確規定,“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比例不得超過10%”。然而,關聯企業成員往往串通其他成員,隱名獲取貸款,規避法律,大大增加了金融機構的貸款風險。
(3)、擔保制度失控。擔保制度可使債權的效力擴及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轉移債權人債的風險,為貸款債權提供安全屏障??墒?,一些企業在關聯企業掩護下,通過由成員企業提供擔?;蚺c其他成員企業互相提供信用保證的手段,獲取實際并無保證信用的貸款。
2、對貸款監管的挑戰
貸款發放后,金融機構面臨著貸款能否按期正常收回的風險。為此,《貸款通則》第31條就貸后檢查作了規定,“貸款發放后,貸款人應當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情況及借款人經營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檢查”。同時,《貸款通則》還就貸款監管中發現的違反貸款使用規定的某些情形,作出了停止支付尚未使
用的貸款和加速貸款到期的規定。因此,貸款項目監控工作的落實,能減少金融機構損失。然而,在關聯交易情形下,貸款風險往往難以被及時發現而得到控制。
借款用途監控是金融機構測算貸款資金使用效益的重要內容?!顿J款通則》專門規定: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F實中,一些控制企業為追求更大效益,擴大企業規模,開辦子公司,在投資不足的情況下,違反《公司法》第12條“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的規定,改變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將貸款用于投資。而關聯交易的隱秘性,使得金融機構很難及時發現這類問題和采取措施,增加了金融機構對貸款項目監控的困難和貸款回收風險。
3、對收貸工作的挑戰
收貸工作是貸款及時而完整回收的最后一環,包括自行收貸和訴訟收貸兩項內容。在關聯交易情形下,法人制度問題直接影響到訴訟收貸。這是因為法人人格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原則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兩大基石,隨著關聯交易現象的出現,前述法人制度中的抽逃資金、剝離資產、懸空債務、轉移財產等道德異化行為,使得金融機構面臨這樣一種困境:礙于法人人格獨立原則,無法向轉移資產的幕后關聯企業直索還款責任。于是,大量的貸款無法得到有效回收,金融機構蒙受極大損失。
現在,一些國家已對關聯交易采取了積極的應對措施。如美國為保護子公司的債權人利益,在處理關聯企業的法律關系時,法院通常運用這樣的原則:揭開公司面紗原則和深石原則。依據前一項原則,法院在某些情況下,可揭開子公司“面紗”,即否認子公司的法人人格,將子公司和母公司視為同一法律主體,由母公司向子公司的債權人負責;依據后一項原則,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權,在子公司支付不能或宣告破產時,不能與其他債權人共同參加分配,或分配順序次于其他債權人。這樣,子公司的債權人利益便能獲得較好的保障。
三、關聯交易損害貸款安全的法律根源分析
任何國家和社會經濟秩序的健康穩定,都離不開法的調控?,F今關聯企業對貸款安全損害的日趨嚴重,必然說明了這樣一個問題:在企業結構隨著它賴以存在的社會經濟環境所提供條件不斷變化的情況下,法律未做出適時而恰當的反應。換句話說,法律的遲鈍,縱容了關聯企業道德危險因素的滋長。
1、我國法人制度的立法問題
法人作為獨立主體的設計,包括責任上的獨立和財產上的獨立,即每個法人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投資股東的財產與法人財產相分離。這一法人制度實際上在投資人和所投資企業的債權人之間豎起了一堵有限責任之墻。顯然,享受該制度的最大收益人就是投資股東,因為該制度中的投資企業只不過是投資人為降低投資風險、謀求最大經濟利益而借以實現其目標的工具,或者說是能使股東在生意興隆時坐享其成,在其經營失敗時逃之夭夭的靈丹妙藥。出資人既可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控制投資企業,實現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同時,又可利用法人獨立人格,把自己的股東責任限于出資內,以避免經營風險并使自己的損失最小化。因此,在如今大量關聯交易存在的情況下,這一制度極易產生這樣一種局面:法人是獨立主體的假定被現實中成員企業利益失衡的經濟事實所推翻,關聯企業成員事實上須聽命于控制公司,其法人人格的獨立性喪失,成為控制企業的提線木偶。
在成員企業獨立法人地位發生動搖后,關聯企業利益便與債權人利益發生了沖突。由于關聯企業與法人獨立人格密切相關,關聯交易平衡機制的入手便是法人制度的完善??疾炱渌麌业牧⒎?,他們對關聯交易涉及的獨立法人問題就采取了積極的應對措施。在德國,關聯企業法律規范已法典化,其早在1965年“股份公司法”第三編之中就對“關聯企業”進行了專門規定,將關聯企業分為合同形成的關聯企業和事實控制形成的關聯企業,并要求控制企業負有注意義務,不得在未訂立控制合同情況下,利用其影響力使從屬公司為不利于從屬企業的行為。美國對付關聯企業的經驗則被視為這一領域的典范,其判例法已有頗為成熟的發展。法院在處理關聯企業法律關系時,通??蛇\用這樣三個原則:揭開公司面紗原則;深石原則和控制股東的誠信義務原則。其用于保護從屬企業債權人的揭開公司面紗原則是指,法院在某些情況下,可揭開子公司面紗,即否認子公司的法人人格,把子公司及母公司視為同一法律主體,母公司直接對子公司的債權人負責。
這些規定無疑是對關聯交易逃避法律的一種制約,起到了很好的規范作用,促使企業無法濫用法人獨立人格,在關聯企業利益和債權人利益、股東責任和社會責任之間,建立了良好的平衡制約機制。
審視我國的法人制度框架,《民法通則》第41條、第48條和《公司法》第3條對于我國法人制度是嚴守股東有限責任,即只有法人人格的確立和法人人格的消滅。法人人格確立是指,承認企業取得法人資格和法人資格存續的合法有效。法人人格消滅是指,公司因解散、破產或被撤銷而徹底終止法人資格。而對于控制企業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債權人的行為,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并沒有如德國那樣,在公司法中對“公司法人人格否認”作出規定,換言之,對關聯企業缺乏在承認法人獨立前提下的資格否定制約機制。當然,我們也應當注意到,國務院和最高法院曾分別于1990年12月、1994年3月作出《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債權債務清理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和《關于企業開辦的企業被撤銷或者歇業后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復》(下稱《批復》),就出資人的責任規定,突破了出資人不對公司債權人直接負責,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的原則?!渡钲诮洕貐^企業集團暫行規定》、《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下稱《企業會計準則》)等地方性或行政性法規也就關聯交易作了一些規定,起到了一定的規范作用。但從國家立法層面講,關聯企業債權人利益保護的法律尚屬空白。因此,我國關聯交易之所以對貸款安全造成損害,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立法上欠缺法人獨立人格的利益平衡機制,為控制企業濫用獨立法人人格提供了可乘之機,法人獨立人格成為關聯企業逃避法律責任的保護傘,
2、信息披露制度中的問題
信息披露就是信息的公開或公示?;谛畔⒉粚ΨQ理論建立的這項制度,最初是被規定在證券業中,即要求證券發行公司于證券的發行和流通諸環節中,依法將與證券有關的一切真實信息予以公開,以供投資者作投資判斷參考7.其作為一項制度確立下來,根本之處在于保障投資者,便于監管,防止企業規避法律行為的發生。根據1997年5月財政部頒發的《企業會計準則》以及[《企業會計準則》指南]要求,關聯企業無論他們之間有無交易,都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事項:企業經濟性質或類型、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注冊資本及其變化;企業主營業務;所持股份或權益及其變化;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及其交易要素等。這些事項的規定,迫使企業能如實公開自己的真實情況,置于社會公眾的監管下,有利于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正如美國著名法學家布蘭代斯所言:“公開原則有如太陽,是最佳的防腐劑;有如電燈,是最有效的警察”。公務員之家
同理可證,信息披露制度對貸款市場同樣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這是因為貸款人較之借款人而言,對關聯企業內部經營信息的了解
處于弱勢地位,而貸款人和借款人作為平等民事主體,這種弱勢顯然給雙方的決策帶來不平等。故而《貸款通則》第19條第1項、第22條、第25條、第26條、第27條,就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財務報告、擔保文件、經濟實力、資金結構、經營效益、發展前景等方面,規定了借款人的信息披露義務和金融機構的調查評估權利。已于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第199條、第202條也專門就貸款信息披露作出了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然而,前述種種貸款安全受到威脅的情形表明,金融機構對企業信息并未掌握。我們認為,這里一方面存在金融機構法治意識不強、審查不嚴的問題,但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完善且缺乏落實機制。如法律未明確規定借款人負有披露關聯交易信息的義務以及違反責任;對貸款申請的審查列項簡單等。這些情況勢必使貸款人難以獲取關聯交易信息,貸款安全得不到保障。
3、市場主體的管理問題
前面我們已述及,資本聯系是關聯企業形成的主要方式,而資本要求信用必須建立在資本真實的原則基礎上,即資本確定、資本維持和資本不變。資本確定是指公司成立時,應滿足公司法上的法定資本要求,且資本應認足、募足、繳足。資本維持是指在公司的經營過程中,公司應當維持與公司總資本額相應的財產。資本不變是指公司的資本總額非依法定程序不得變更。這一原則有利于保護交易安全和保障債權人的利益。關于該原則的落實,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行使市場主體管理職能的工商部門,而客觀上工商部門對企業開辦及存續期間的管理漏洞,成為了關聯企業以母子裂變、金蟬脫殼之術成立新企業,轉移資產,逃廢貸款債務的一條通道。
(1)、法人設立中的管理漏洞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2條對公司住所地的唯一性規定,明確了公司注冊地和經營場所必須一致。然而,某些稅收政策優惠的區域(如私營經濟城),為了招商引資,庇護、甚至鼓勵一些企業違規開設公司,公司注冊后又易地經營或游擊經營的狀況也大量存在。這類“隱身企業”、“形骸企業”無疑是控制企業的另一自我,被當作轉移資產或變相獲取貸款的工具,使得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益有名無實。因此,這一環節的漏洞實際上給關聯企業提供了懸空、逃脫貸款債務的外部寬松環境。
(2)、經營活動中的監管漏洞
工商管理部門不僅對企業的設立登記進行管理,對企業經營活動也負有監督管理的職能。如企業經營遇有變更情形需向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企業必須參加工商部門的年檢等。由于工商管理部門對企業經營活動缺乏行之有效的監管措施,不按期年檢、人去樓空的企業比比皆是,相應地,對資本實施監管也成為一句空話,難一發現關聯企業不正常的交易問題。
(3)、企業終止清理中的監管漏洞
根據《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和《公司法》等法律規定,法人終止應當進行債權債務的清理。但是,事實上工商管理部門要求開辦單位或主管企業辦理歇業保結手續往往只是形式,保結書中“負責處理”用語不規范,法律含義也不明確,債權債務的清理工作根本未能得到實質性落實。清理環節的漏洞給了控制企業出于集團利益而隨意關閉虧損從屬企業的便利,造成了貸款債權人的損失。
四、防范關聯交易,維護貸款安全的途徑
關聯交易對債權人利益損害的法律問題已越來越彰顯,金融機構作為企業的最大債權人無疑深受影響。對于關聯交易給金融機構造成的風險,我們以為應從法的創制和法的適用兩條途徑予以防范。
1、重塑法人制度,確立法人人格否認原則
《民法通則》第48條和《公司法》第3條、第13條的規定,標志著法人制度作為我國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模式已被肯定下來,即法人具有獨立人格,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股東則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然而,同發達國家走過的道路一樣,我國法人制度在發揮其推動投資增長和迅速積累資本的同時,也被出資人等控制企業用作逃避法律義務,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前面我們已經論及獨立法人人格具備獨立意志和獨立財產兩大要素。在關聯企業情形下,控制企業的權利濫用,使從屬企業雖然在法律形式上仍保持“獨立存在”,但事實上已經喪失了獨立人格。因此,依靠我國現有法人制度體系難以解決關聯交易規避法律的問題。正如孟德斯鳩指出的那樣,“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故我們有必要借鑒國外經驗,確立我國的法人人格否認原則,使其與法人人格確立、法人人格消滅共同構成三位一體的完整的法人制度。
法人人格否認是指當某一企業被他人控制或操縱而不再具有獨立性,并且被利用以規避法律或逃避契約義務時,執法機關將無視該公司法律形式上的獨立人格,而要求隱身其背后的控制和操縱者──股東或其他當事人,對公司的債務或行為承擔責任.法人人格否認原則并不否認法人制度存在的合理性、真實性,相反,正是在承認公司獨立法人人格為其存在前提,只是在法人參加局部法律關系中否認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即不承認控制企業的有限責任,不承認被控制企業財產和責任的獨立性,使法人人格濫用者直接承擔法律責任。但被否認的企業在以后的經營活動中仍還原人格的獨立性。用一個形象的比喻來說,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就是“在有限責任之墻上鉆了一個孔”.國務院《通知》和最高法院《批復》雖然規定了出資人應對企業債務負直接清償責任,與法人人格否認原則有相似之處,但兩者在運用上存有不同:第一、適用的條件和后果不同。法人人格否認原則是當企業存在濫用獨立人格情形時,在特定法律關系中否認法人獨立人格,案件處理后,公司仍“恢復”法人功能。換言之,法人人格否認原則并不最終消滅公司的法人資格。而《通知》和《批復》是在企業法人被撤銷或歇業情況下采取的措施。而且,企業法人按規定清算后,其法人資格經注銷登記歸于消滅。第二、責任人承擔責任的范圍不同。法人人格否認原則要求實施濫用法人格行為的主體(如股東、控制人)承擔無限責任。而《通知》和《批復》所確認責任人承擔責任的范圍則有一定限度,如實有資金和注冊資金不符的,在注冊資金范圍內承擔責任,而且所承擔的是補充賠償責任。第三、追求的價值目標不同。法人人格否認原則是基于完善法人制度和企業維持的理念,所追求的是矯正偏離法人制度本質的不公平。而《通知》和《批復》依據的是債法中的代位履行原理,追求的僅是債權人債權實現10.因此,《通知》和《批復》所采取的只是類似法人人格否認原則的特殊措施,尚需通過立法上升為一項原則。
2、加強金融監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的根本出發點在于便利監管,以維護交易的公平進行。對于貸款活動中借款人信息披露義務得不到落實的狀況,我們認為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并在現有法律框架中,牢牢把握好知情權。
(1)進一步完善貸款領域的信息披露制度。由于關聯交易的普遍存在及對企業經營狀況和債權人利益的影響,許多國家都十分重視關聯交易的處理,要求財務會計報表對關聯交易須予以揭示。德國法律對于事實型關聯企業就規定了聯合報告制度,要求從屬公司董事會負有編制聯合報告的義務,說明從屬公
司與其他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或其他關系,以便股東了解實情。美國會計準則將“控制”和“影響”作為判斷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的標準。這里,控制是指某一方能夠直接決定另一方的財務或經營決策。影響是指具有參與某一企業的財務或經營政策的能力。我國在《企業會計準則》中已作出了企業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及其交易要素的規定,但過于籠統。建議立法可將國外有關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的有益規定,加以移植,便于金融機構掌握借款人的關聯交易資料,防止貸款風險。
(2)加強金融監管,牢牢把握法律賦予的知情權?!顿J款通則》和《合同法》均規定了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了解借款人經營活動以及貸款人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的知情權。對此,我們認為,這些規定雖屬原則,但其彈性空間也為貸款人行使知情權提供了余地。貸款人可憑籍該權利,要求借款人充分提供與貸款安全相關的所有資料,其中當然包括關聯交易的業務活動和財務資料。同時,金融機構應注意將這一權利體現于借款合同中,明確借款人提供虛假信息的責任和使用借款期間所需信息資料的提供義務。這樣,一旦借款人未能盡到合同約定的信息披露義務,貸款人即可依《貸款通則》第22條第五項的規定,加速貸款到期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從而取得防止貸款風險的主動權。
3、充分發揮司法救濟功能,加強司法控制手段
司法作為法的適用的一種重要形式,是金融機構保障貸款債權強有力的途徑,是防范貸款風險的最后一道防線。因此,在貸款經營活動中,對于利用關聯交易懸空、逃廢貸款債務的行為,應充分及時地運用司法手段,予以調節規范和制裁打擊。
(1)運用民事救濟手段,保護金融機構債權利益?!逗贤ā?、《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均規定有民事救濟手段,借款人可運用相關規定,及時主張債權利益。這里我們要著重提出的是,針對關聯交易行為,金融機構還應注意充分運用《合同法》中的債的保全制度,追回被移轉的財產。所謂債的保全是指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或不當處分債權和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情況下,法律賦予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或請求撤銷債務人行為,從而確保無特別擔保的一般債權得以清償的措施。根據傳統民法理論的合同相對性原理,合同關系僅發生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無論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都必須是特定具體的,合同的法律拘束力也只能及于特定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合同之外的第三人非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不得享受債權,亦無須承擔義務。而《合同法》對債的保全制度的確立,使合同債權有條件地具有了對外效力。當借款人利用關聯交易,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貸款債權造成損害時,金融機構就可運用債的保全制度,請求法院撤銷借款人減少責任財產的行為,以恢復被轉移的借款人責任財產,保障金融機構貸款債權的順利實現。
(2)運用刑事制裁手段,打擊逃廢貸款債務的犯罪行為。在借貸活動中,借款人采取違規關聯交易手段騙取貸款的行為、蓄意通過兼并或破產或股份制改造等途徑侵吞信貸資金造成貸款人重大經濟損失的行為,司法機關應準確區分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界限,對構成刑事犯罪行為的,則依照刑法堅決予以嚴厲打擊,清除貸款市場的違法交易行為,維護貸款活動按公平交易原則進行。
4、加強行政執法力度,堵住滋長違規關聯交易的漏洞。
對于市場主體管理漏洞的狀況,市場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法人市場準入制度,并建立規范而行之有效的審查監督機制,防止不合格主體進入市場。此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還應加強企業經營過程中的動態管理工作,監督企業變更行為,更好地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貸款是金融機構主要的盈利資產,也是風險最大的資產之一。規模經濟下關聯交易行為所暴露出來的對貸款安全的妨害,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在法律上建立有效的防范機制,保障貸款活動健康、穩定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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