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市價與公允價值對比

時間:2022-07-24 10:5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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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市價與公允價值對比

一、公平市價的發展歷史

關于公平市價最重要的司法上發展而來的標準:一是買方和賣方都是自愿買賣的;二是自愿買賣的雙方都不是被強迫進行買賣;三是自愿買賣的雙方都是假設的人;四是雙方都合理地知悉所有與商品相關的事實;五是物品以它能發揮的最大效能被估值;六是不考慮發生在估價日期外的,且不能在估價日期內被合理預見的事項。

二、公平市價的確定

公平市價的確定是一個事實調查過程,調查者必須權衡所有價格的相關證據并得出適當的推理。司法上一致擁護的標準是采用這三種方法來確定公平市場價值,即市場法、收益法以及以資產為基礎的方法。在特定的情況下選擇適用哪種方法是法律適用問題。市場法市場法要求將課征產品與在同時期的正常交易中的相類似的產品對比。要考慮兩者亦同。關鍵是可資比較的財產的出賣價格。市場法只有在被用來做比較的產品在質量上與課征財產基本相似時,估值才準確合理。收益法收益法涉及收入資本化、貼現現金流。這種方法通過計算課征財產的估計未來現金流的現值來估價。估計現金流的確定是通過計算可用的現金流量的現值與剩余價值的現值之和。以資產為基礎的方法以這種方法估價,就是通過計算再生產該產品所需要耗費的成本來確定產品的價值。

三、公平市價與公允價值的比較

(一)公允價值的含義

公允價值有兩個獨立、相區別的含義,一是會計準則意義上的,一是法律意義上的。1.會計準則意義上在會計準則意義上,公允價值通常被會計師準備財務會計報告時所采用。為方便財政核算,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07條把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定義為:在一個雙方自愿而不是受迫或清算現金交易中該金融工具可以被交換的量。如果一個金融工具有一個市場報價價格,那么它的公允價值等于該金融工具的數量乘以市場價格的積。中國的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則規定: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2.法律意義上美國大部分州法律對公允價值的定義是為了對異議股東評估權進行估價或者是在離婚案件上的財產評估。比如,在伊利諾斯州,州議會這樣定義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一是在一個公平和雙方自愿的現金交易中可以被買/賣的量;二是該財產在活躍市場中的市場報價,如果有的話;三是若該財產在活躍市場中無市場報價,則定義為利用現有類似財產的價值最佳信息或其他方法所確定的值。①在公允價值的發展中,伊利諾斯州法院認為產品的公允價值應當與它的公平市價一致,然而,事實上兩者并非總是一致的。會計意義上和法律意義上對公允價值的解釋出入不大,但會計意義上的更精確,操作性更強,結合大量的相關案例,會計意義上的解釋更恰當。并且與公平市價更具有可比性。

(二)公平市價與公允價值的區別

中國稅法對公允市價尚未足夠重視,但并不意味著公允市價對法院在相關案件處理上沒有意義。它的科學性和合理性理應獲得重視,并將最終取代中國稅法上的公平價格。對公平市價和公允價值的比較,由于中國尚未完全引進和確定公平市價和公允價值,故只能基于其源頭—美國的相關規定來進行。由于運用會計上的解釋比法律意義上的解釋更恰當,所以我們采用會計上的解釋用于我們的分析。公平市價的概念與公允價值的概念在三個方面上有根本區別。第一,當公平市價要求買賣雙方自愿的情形下,還要求自愿的雙方要合理地知悉與財產相關的所有事實。公允價值則不要求對相關項目的了解,只預見雙方自愿。第二,公平市價要求自愿買賣的雙方都不能受迫進行買賣,但公允價值僅僅要求當事人不能處于強制交易或清算狀態。這個要求看來一樣。然而,在公允價值定義中“,強制或清算交易”沒有明確是不是買賣雙方都處于這種狀態。公平市價運用到稅收上,須同等考慮假設的買方和賣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受到強迫。另外,清算與“強制下的買賣”并非一回事,清算可自愿。第三,財政部對公平市價解釋中的字眼在司法上被曲解,使公平市價具備估值檢驗的功能。正如上面所談到的,自愿的買賣雙方都被認為是假設的而不是真實具體的人。再如,財產在被估值時必須根據它能發揮的最大效用來衡量。在《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對公允價值的定義中,我們沒有發現這些要求的蹤影。也就說,公平市價在司法實踐中具有更多的估值檢測的性質,而公允價值則無此體現。因此,公允價值在會計意義上比公平市價在稅收意義上用義更廣。

四、結論

金融衍生產品的公允價值與它的公平市價并不等同。公平市價所需考慮的因素、條件更為具體。在中國會計上,公允價值作為一個舶來品被定義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定義中有三個關鍵地方,即“熟悉情況”、“雙方自愿”、“公平交易”,這與美國的公允價值在會計上的定義不盡相同,美國強調“雙方自愿而非受迫、非清算”,其他則未有明確規定,但規定了具體的計算方法。而美國在“公平市價”則強調“雙方自愿非強迫”、“假設的人”、“知悉情況”、“最優估價”、“排除事項”。兩兩相比較發現,我國在會計上對公允價值的定義接受了美國“公允價值”的一些要素,又吸收了美國“公平市價”的一些要素,更接近又不同于美國的“公平市價”的定義。難怪有些人直接將“公允價值”翻譯為公平市價。公允價值在會計學上由于欠缺操作性,在實踐中遇到了很多問題,甚至有人將2008年的金融危機歸咎于公允價值在金融產品中的運用。我國由于對公允價值的把握不足、適用的環境不佳,在估價中遇到的問題更多。這與對公允價值的定義不夠清晰是有一定關系的。而我們考察了公平市價這個概念的發展歷史,并與公允價值相比較后,可以發現,在稅法估價中,尤其在金融衍生產品中,公平市價更具有優勢:公平市價標準更加明確,操作性更強,更具有專業性。因此,建議中國或在金融衍生物估價中引進公平市價這一概念或對公允價值在會計領域進行修正并進而運用到稅法上的估價中去。

本文作者:陳泓漪工作單位:中山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