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財產性收入分析論文

時間:2022-01-06 08:40:00

導語:農民財產性收入分析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農民財產性收入分析論文

1提出“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的現實意義

一般來講,居民收入來源可分為工資性收入(比如工資),經營性收入(比如商業買賣行為收入)、轉移性收入(比如養老金)和財產性收入。通常,工資性收入可以維持日常生計,轉移性收入可以降低未來養老風險,經營性收入可以較大幅度提高生活水準,而財產性收入則是不斷開發個人財富的源泉。黨的十七大報告中,在《物權法》通過的同時,提出“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1)第一次將收入和財產聯系起來。歷來,我國政策提法均是針對提高我國居民動態財產——年收入,而忽略了居民的靜態財產。但是,影響居民生活水平的絕大部分是居民的靜態財產。提高財產性收入的前提是提高居民的財產,這是比提高收入水平更高的目標。因為,只有收入的節余,才可能形成財產,從而形成財產性收入。

(2)為進一步完善和改革社會主義分配方式打下基礎。過去,我國一直將勞動視為創造社會財富的唯一方式,從而忽視甚至打擊了資金、技術、管理等非勞動因素對社會財富的影響,財產性收入和“不勞而獲”和“剝削”劃上了等號,這顯然是不科學的極端的做法。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表明居民家庭通過已經擁有的財產而不是通過直接的勞動就可以獲得收入。比如存款利息、房屋租金、股票和基金投資收益和房產收入等。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還體現了平等保護物權、鼓勵多種要素參與分配,從而縮小收入分配差距,讓更多的人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

2我國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的特點

(1)農民人均財產收入絕對數過于低下,這顯示提高我國農民財產性收入的任務艱巨而復雜。農民人均財產性收入最大的一年2006年也只有100.5元,這距離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差距很大。

(2)農民人均財產性收入絕對數雖低,可是增長穩定,增幅有波動。從表中可以看出,從1997年到2006年,我國農民人均財產性收入處于穩定增長的狀態,從1997年的23.61元增長到2006年的100.5元,十年間增加了76.89元,增長了3.26倍。但是中間增長幅度出現波動,增長幅度較小的年份是1999年和2001年,分別增長了1.18元和1.95元。增長幅度最大的一年是2003年,增長了15.07元。

(3)農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占人均純收入的比例較小,但是有不斷增加的趨勢。農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占當年純收入的比重較小。都在3%以下,比重最大的一年2006年也只有2.8%.可以看出,財產性收入在農民純收入當中并不占有主要的地位??墒沁@并不表明,財產性收入不重要,相反,根據國際經驗,財產性收入一般占居民當年純收入當中的30%左右。在美國,國民的財產性收入占比是40%,有90%以上的美國人擁有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券。而在我國,居民財產性收入占比僅在2%左右,有約1.3億戶、只占全國總人口10%的中國人擁有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券??梢娫诮窈蠛荛L一段時間,我國農民財產性收入占農民純收入的比例將持續保持不斷增加的趨勢。

(4)增長速度大于純收入增長速度。從表中可以看出,1997至2006年間,我國農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增長速度明顯大于人均純收入的增長速度。2006年人均財產性收入增長率為12.05%,而純收入增長率只有10.2%。這反映了農民財產性收入對農民純收入的增長的貢獻變大,說明農民財產性收入正在成為提高我國農民收入水平的一個重要來源。

3提高農民財產性收入的途徑和策略

(1)加快農村經濟發展,增加農民財產收入。目前,農村居民的財產性收入在純收入的占比極其低下,同時也意味著農民的財產性收入還有很大的提高空間。增加財產性收入,首先要有財產。只有加快經濟發展,老百姓才可能獲得更多的工資收入和經營收入,才可能把更多的收入轉化成財富,才可能增加財產性收入。

(2)建立良好的制度環境,保障農民的合法財產。雖然近年來,我國在基礎性的立法取得較大的進步。如2004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了將憲法十三條修改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憲法修正案。2007年10月,《物權法》正式施行。但是,《物權法》的司法解釋還沒有出臺。新憲法條案也存在瑕疵,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很可能因為“惡法”而被剝奪。但是,隨著農民財產性收入的增加,有關財產權的法律應盡快完善。(3)增強農民的投資理念。不可否認,總體而言,農民文化素質較低,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農民通過投資來獲得財產性收入。因此,為了提高農民財產性收入,急需提高農民的文化素質,增強農民的投資和理財理念,加大理財的教育力度,采取靈活多樣,豐富多彩的形式對各種投資致富的典型事跡進行宣傳,使農民對現資理財有信心,從而對風險和收益有更深刻的認識。

(4)增加農民基于土地的財產性收入,改革土地征用制度和產權制度。按照現有的制度,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農民僅有不完整的土地使用權和收益權,而土地占有權和處分權都歸屬集體所有。目前,非均衡的農村土地制度已經進入了不可持續的地步。農村大面積的拋荒耕地就是其明顯的表現。不完善的土地制度還導致了政府的制度性尋租行為。改革現有的土地制度可謂勢在必行,鼓勵農民通過土地投資入股或者通過土地換取城市居民的身份。

(5)增加農民基于房屋的財產性收入,培育和規范農村房產租賃和買賣市場。住房是最主要的有形非生產性資產,但由于宅基地所有權虛置、有關法律存在空白、基層政府法制觀念淡薄等問題的存在,使農民房屋產權虛化,城鎮居民不能到農村地區買賣房屋,導致房產租賃和買賣市場的落后,農民的閑置住房不能為農民帶來財產性收入。因此,為增加農民來自房屋的財產性收入,應該堅決貫徹落實《物權法》,以及出臺一系列保護農民房屋產權的法律法規,建立房屋租賃市場的指導制度,加快房屋租賃市場的市場化,允許房屋進入市場進行交易、租賃、抵押,為房屋所有者提供多種渠道的財產性收入。

(6)增加農民基于資金的財產性收入,大力發展農村金融市場,建立健全的農村投資體系。我國的農村金融業已初步形成以農村信用社為基礎、農業銀行和農業發展銀行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的農村金融體系。但是,農村金融體系的發展對農業經濟的支持明顯不足,資本市場落后及投資體系不發達,交易手段落后,現代化的有價證券交易系統還不能延伸到農村鄉鎮。農民基于資金的財產性收入主要來源于銀行存款的利息,而銀行存款的利息幾乎是各種投資手段收益率最低的一種。黨的十七大提出要“創造條件”讓更多的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這就是意味著要拓寬農村的投資渠道,為農民的財產進入資本市場以及其衍生市場創造條件,積極開發出適合農民的金融產品,如降低股票的每筆最小成交數,降低基金的每筆開戶數,政府通過多種優惠條件鼓勵證券公司將營業部開到農村鄉鎮,開展農村的保險市場,黃金市場以及收藏品市場的推廣以及適合農民的國債品種。

4結語

增加農民收入一直是黨和政府非常關注的問題。但是我們應該注意到,居民財產性收入的提高極易導致貧富差距的拉大,因為富人的財產多,所以導致其財產性收入也相應非常高,而窮人的財產少,則其財產性收入少。目前,我國基于財產的基尼系數遠遠大于收入的基尼系數。讓更多的農民擁有財產性收入,可以降低社會的貧富差距,增加中等收入人群的數量,縮小財產性收入的城鄉差距和區域差距還可以降低基尼系數,對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構建和諧社會具有特別重要的作用。

論文關鍵詞:財產性收入;財產;分配制度

論文摘要:財產性收入是公民獲取經濟利益的重要手段。通過思考提出財產性收入的意義,同時通過對農民財產性收入特點的思考,認為我國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偏低,區域之間差距大,農民獲取財產性收入的渠道偏少,以此提出提高農民財產性收入的多種方法。

參考文獻

[1]陳靜萍,曹洪滔.論創造條件讓農民擁有財產性收入[J].北方經濟,2008,(4).

[2]楊文靜.土地征用補償制度的國際比較及借鑒[J].農場經濟管理,2006,(1).

[3]駱祚炎.農村居民家庭財產及其財富效應的實證檢驗[J].福建論壇(人文社會科學版),2007,(6).

[4]李莉.當前農民增收的制約因素與對策分析[J].安徽農業科學,2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