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現實作用

時間:2022-12-11 0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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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現實作用

一、我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現狀和特點

(一)近年來,我國農村經濟生活中出現了一個重要的亮點,就是各種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迅速發展、方興未艾。

目前我國新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已經取得了巨大的發展,但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合作經濟組織數量相對較少、覆蓋面低,規模不大、入社農戶占鄉村總戶數的比例較小,表明我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正處于初級階段。

(二)我們國家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特點。

1、新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在不同地區的發展是不平衡的。更進一步的調查顯示,在各個省內,發展也是不平衡的,如河北省石家莊等6市共有農民合作經濟組織1,781個,占全省總數的80%,而全省有20%-40%的縣在發展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方面還是空白。

2、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育情況與地區的農業人口數量以及農業在區域經濟中的重要性呈現較強的正相關關系。農業產業化水平較高的省份,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數量較多。

3、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數量與經濟發展水平的關系不明顯。西部地區的組織數量、平均成員數和農民參加比例都是最低的,這符合一般預期;但對于經濟發展水平最高的東部地區,其平均成員數量和農民參加比例反而低于中部地區。

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作用

(一)有利于降低交易費用和市場風險,保證農民收入的穩定增長。

農業生產是經濟再生產和自然再生產的統一過程,經常面臨自然風險、市場風險以及協約風險,同時由于農產品的需求彈性相對較低,因而屬于典型的高風險、低回報行業。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通過單個資源在合作制度框架內的整合,使農民可以更好地應對由農業生產的生物特性,如氣候的變異、產品質量的波動以及地域分散性所導致的風險,從而確保農產品的穩定供給。同時,若分散的農戶各自設法進入市場,每個農戶均需支付可觀的搜尋、加工、整理市場信息以及與交易方協商、談判和敦促履約的費用,而在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框架中,農戶與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之間建立了清晰穩定的合作關系,將那些交易費用較高的市場分工活動卷入組織內部分工,由此實現市場內部化,不僅節約了交易費用,而且提高了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有效的解決了“小農戶,大市場”的矛盾。

(二)有效地提高了農民的組織化程度。

建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中國農民的“無組織”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首先,它能夠優化組織內的資源配置,培育新的市場主體,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能力,促進農民合理分工,發展專業化生產。其次,它可以使農民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利益。再次,它可以增加農民與政府對話的渠道。

(三)是構建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隨著農村生產力水平的提高,原來在農民自給自足的小商品生產條件下需要農民直接承擔的農業生產環節逐步并且越來越多地從農業生產過程中分離出來,成為與農業生產緊密相關而又獨立存在的社會化服務部門,這些部門以商品貨幣關系為紐帶,向農業產前、產中、產后的全過程提供服務,從本質上說,社會化服務是農業生產過程分工與協作的必然結果。目前,在市場機制作用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已經同農業生產結成了穩定的相互依賴關系,共同構成農業生產體系的有機整體,成為了推動農業生產走向現代化、商品化、專業化的基本保障力量,對于新技術的推廣、生產資料的供應、產品的運輸、儲存等生產經營環節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四)是國家對農村政策保護體系的重要組織保障和基礎。

黨和政府為了支持農業的發展,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但由于各種條件的制約,很多政策措施都難以落實或無法收到預期的效果。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中國目前農民的組織化程度較低,過于分散的、一家一戶的農民缺乏與相關政策有效對接的渠道。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能夠有效的解決這些問題,通過“政策扶持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帶動農戶”的模式,它可以為政府加強對農業的指導和補貼提供組織載體,承擔起宏觀經濟政策著眼點和落腳點的任務,提高財政資金及相關政策的有效性,同時,農民還可以通過合作經濟組織,把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及時反映給政府,從而大大提高政府對農業和農村經濟調控的針對性。

(五)形成了農業產業化的載體。

合作經濟組織不僅是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直接為從事家庭經營的農民提供產前、產中和產后各環節經濟、技術、管理等方面的服務,而且它還通過興辦經濟實體,直接成為農業產業化的重要載體。

(六)促進了農村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

農村廣闊的地域和豐富的勞動力資源蘊涵著巨大的生產力,但因為農民的組織化程度低,分散的家庭經營人為地將它們割裂開來,難以形成生產要素的聚合和優化配置,有的有勞動力缺乏信息,有的有信息缺乏資金,有的有技術缺乏土地,還有的善種養不善經營。這些潛在的生產力和生產要素往往不能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造成了巨大的資源浪費。而合作經濟組織能夠對更大范圍的生產要素進行重新整合,并使各種社會經濟資源得到充分利用,做到人盡其才,物盡其用,各取所長,相得益彰。

(七)提高了農民的科學文化素質。

合作經濟組織各類靈活多樣的培訓,已成為中國農村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據對22個省的統計,近年來,各類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共舉辦技術培訓班40多萬期,參加培訓的成員和群眾達4288萬人。通過培訓,大多數人都掌握了一兩門實用技術,許多農戶成為科技示范戶,許多農民獲得農民技術員等各類農民技術職稱。特別是通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實踐,培養和鍛煉了一大批懂技術、會管理、善經營的實用人才。

三、促進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建議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們要大力發展農民經濟組織。

(一)堅持以家庭經營為基礎的原則。

家庭經營是世界眾多國家農業生產的基本組織形式。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雙層經營的經濟制度,也將是我國農村經濟的一項長期的基本制度。一方面,家庭經營作為一種有效率的經濟組織形式和制度,是農業自然選擇和自發演進的結果,不是人為設計的結果。另一方面,家庭作為一個產權共同體,內部合理的分工、協作及較低的監督成本,使家庭經營在資源配置、勞動控制、外部收益內部化、激勵與約束等方面具有獨特優勢,有利于實現家庭成員收益的最大化。另外,由合作經濟組織的性質所決定,合作經濟不是代替或排斥農業的家庭經營,相反,農業的家庭經營是合作經濟產生與發展的基礎和前提。換言之,如果沒有農業的家庭經營,也就不會有合作經濟。

(二)堅持個體理性與集體理性相統一的原則。

農業的家庭經營使農民家庭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在此基礎上,家庭的經濟行為和非經濟行為都是以追求收益最大化的個體理性為出發點的,這無可厚非,但個體理性并不直接產生集體理性,在某些情況下,個體理性會導致集體非理性,而集體非理性的最終結果必然是個體理性無法實現。農民組建或參加合作經濟組織的目的就在于降低甚至消除由個體理性導致的集體非理性,從而真正實現社會福利的最大化。合作經濟組織作為一種制度安排,盡管其行為的出發點是集體理性和實現帕累托最優,但其結果必須以遵循個體理性為條件。如果合作的結果不能帶來合作者個體利益的增進,那么,受個體理性支配的個體就會拒絕加入或者選擇退出。因此,是否能夠實現農民家庭的個體理性與集體理性的協調統一,是判斷一個合作經濟組織是否有效率的基本標準。

(三)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

是否能夠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是判定一個合作經濟組織是否是農民自己的群眾性組織的一個重要標準,它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合作經濟組織的性質。其中,“民受益”是合作經濟組織的目的;“民管”是實現合作經濟組織“民受益”目標的手段;“民辦”又是合作經濟組織實行“民管”的前提條件,三者相互聯系、相互銜接,是密不可分的有機統一體。

(四)堅持高起點、高標準規范發展的原則。

我國真正意義上的合作經濟尚處在起步階段,為在合作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少走彎路,就需要在充分借鑒國內外合作經濟實踐經驗與教訓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具體實際,高標準、高起點嚴格以合作經濟組織的組織制度和組織原則為依據,對各類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加以規范。

(五)堅持因地制宜、循序漸進的原則。

發展合作經濟的目的是為了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改變農民的弱勢地位,維護農民的根本利益。但一方面,由于我國農民這個特殊群體不僅數量巨大,分布地域廣泛,而且其經濟狀況和個人綜合素質也千差萬別;另一方面,由于合作經濟的發展不是一個孤立的現象,它受諸多社會經濟因素的影響與制約,而不同地區的社會經濟條件往往具有較大的差異。上述情況的交互作用,決定了合作經濟在我國的產生與發展除了應積極借鑒國外合作運動的成功經驗外,還必須要解放思想,大膽創新,尤其是要緊密地與中國國情相結合,并根據現階段不同地區自然、經濟、社會條件不同,因地因時制宜,尊重農民的創造,堅持多種形式共同發展。這就要求合作經濟的實踐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采用統一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