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農村土地流轉投資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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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農村土地流轉投資賠償請求權

一、問題的提出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當前我國通用說法是“三權分置”,具體含義是包含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農戶的土地承包權及經營權。中央層面對農村土地的“三權分置”狀態也是持肯定態度,把土地流轉作為中心環節一起實現農業現代化、規?;⒓s化經營的目的。如何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規范農村土地流轉等一系列問題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上也被提上日程。2014年初,中央文件《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中指出:“鼓勵有條件的農戶流轉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加快健全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薄稗r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作為農地流轉的概念首次出現在人們的視線中。隨后在《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中主要表明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在實現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的前提下穩定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并在5年左右的時間內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登記頒證工作。國家鼓勵創新土地流轉形式、嚴格規定土地流轉行為,加強土地流轉管理和服務以及土地流轉用途管制等方面規范,從而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從上述文件中可以看出,國家對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是持鼓勵認可的態度,支持農業生產的大力發展。對于農村土地流轉的含義迄今學者并沒有統一認識,有著各種不同的觀點。比較流行的觀點認為,土地流轉即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在不同的經濟實體(企業或農戶)之間的流動和轉讓[1];一般情形下對于“農村土地流轉”的解釋也集中在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流轉。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的出現是農村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主要類型是土地互換、出租、入股合作等。我國農村土地流轉以農戶自愿為前提,在鄉鎮土地管理部門備案后,簽訂轉讓合同。農村土地流轉的實質是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即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在保留土地所有權的前提下轉讓土地使用權給其他農戶或者經濟組織。農戶將土地流轉后,其后果直接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其不直接從事土地經營而由受讓人來經營;二是一般情況下受讓人需要向出讓人支付對價,出讓人不直接經營而以流轉的方式取得收益。[2]需指出的是,盡管國家政策層面、地方政府方面都充分重視且積極規范相關土地流轉,但是當前農村土地流轉依然存在各種風險,面臨各種現實困境,亟待理論完善以及制度保障。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家庭承包形式的承包方享有在承包地被征用時依法獲得相應補償的權利,而其他形式的承包則沒有這方面的規定。①可以看出,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概念推動農村土地制度深化改革的同時,仍然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才可真正實現規范有序的農村土地流轉。限于本文論述主旨需要,作者僅對農村土地初次流轉過程中出現的投資賠償問題進行研究。主要內容有投資賠償請求權的學理分析、國外相關法律制度具體規定的比較分析,以及如何實現該權利保障流轉雙方利益等,以期通過研究,對完善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有所裨益。

二、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的投資賠償請求權的概念界定及法律屬性分析

(一)土地流轉過程中的投資賠償請求權的概念界定

我國物權法與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等農地流轉方面有相關規定,但對投資賠償請求權無明確界定。目前,我國關于農地流轉過程中出現的投資賠償請求權的界定仍然停留在學術層面。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孟勤國教授指出,農村土地流轉的實質是為了解決人多地少矛盾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非永久性流轉。[3]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通過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并支付對價的形式獲得原土地承包人的土地使用權,基于合同可信賴性和對承包地的可期待性,對承包地進行合理的投資、使用,以期通過正常使用獲得投資回報??蓪嵺`中往往出現土地承包人在約定的承包期限屆滿前收回土地致使承包經營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那么土地承包人是否應當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合理投資進行賠償即是本文所探討的投資賠償請求權的問題。國家鼓勵支持引導農村土地流轉,對于土地承包人的土地承包權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合法利益同時予以保護。由此,我們在界定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的投資賠償請求權的概念時一定要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相聯系。即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的投資賠償請求權的概念應放在農村土地流轉制度體系中加以界定。作者認為,所謂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的投資補償請求權,是指土地經營權人在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對其所享有的就承包地的合理投入在遭受不法侵害時得以獲得賠償或因國家征收而獲得補償的權利。

(二)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的投資賠償請求權的法律屬性

如果權利得受法律保護是我們公認的前提,那么,就物權而言,如何保護其完滿狀態便成為我們所要討論的問題的關鍵所在。物權請求權作為法律制度,毋庸置疑的是德國民法典的貢獻。遺憾的是,從立法技術角度看,德國并未規定一般物權請求權,所以物權請求權的概念是學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所概括出來的民法學理論概念,盡管不同學者的表述存在一定差距,但在根本問題上并無多大分歧。學界的通常觀點是:物權請求權是基于物權而生的請求權,是為維持物權的圓滿狀態的權利。[4]126《德國民法典》第985條規定,即“所有人得向占有人請求權返還其物”,為用益權人、質權人以及地上權人之利益,均得適用。[5]換句話說,只要某種物權的內容包含有對物之占有之意是可以適用該規定的。是故在后文關于投資賠償請求權的研究分析中此原則應得以貫徹?;貧w到投資賠償請求權的性質分析上,該權利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請求權之一,是基于他物權的物權請求權。自古至今,各國民法物權制度幾乎都是圍繞財產權利的核心——所有權保護為中心來設計的,清楚的是財產權利種類多樣不僅僅只有所有權,尤其伴隨著近現代經濟的發展,人們的權利義務意識漸濃,更加重視維護財產的重要性,當財產的多極利用成為不可阻擋的潮流時,他物權就是解決財產多極利用和權利多極秩序的重要制度安排。[6]更進一步來說,投資賠償請求權建立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之上,土地承包權屬于用益物權范疇,因而有學者認為,“承包經營權人享有物權請求權,以維護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圓滿狀態?!盵7]如此看來,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的投資賠償請求權是該土地經營權人在受到妨害時所享有的一項物權請求權。之所以設定投資賠償請求權具有與所有權的物權請求權相同的權能,主要是出于該請求權基于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相關內容的考量。具體分述,基于上述對投資賠償請求權法律屬性的分析,基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請求權的基本內容和特點應著重把握如下:權利人占有土地是基本前提,土地流轉的目的在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自然會在其承包地上投入生產,所以在其標的物被侵奪占有即現實妨害存在時會直接危及其利益,或是在有妨害之虞時經營權人所享有的在該土地上的種植、養殖或畜牧等權利自然會受到侵害。因此,如果投資賠償請求權缺乏任意物權請求權權利,都會妨礙其功能實現與權利保障。當然,投資賠償請求權的構成條件與內容可以準用基于所有權的物權請求權。作者認為,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的投資賠償請求權的法律屬性主要有:學報1.投資賠償請求權的物權請求權主體為土地經營權人,其相對人為侵害土地使用權人投資賠償請求權是在土地流轉過程中當土地經營權人的合理投入遭到不法侵害時得以救濟的一項權利。土地經營權人基于其所享有的物權請求權可以對所有侵害主體行使。因此之故,投資賠償請求權的權利主體為土地經營權人,在其土地經營權之圓滿狀態受到妨害時,當然合邏輯地行使基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請求權,以維護其合法利益不受侵害。2.投資賠償請求權在權利構成上得包括標的物返還、妨害排除請求權與妨害防止請求權等物權請求權的全部內容誠如前述,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占有土地是其經營的基本前提,土地流轉的目的在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基于可信賴利益自然會在其所承包的地上投入資金、勞力、物力即進行合理投資,那么一旦其土地或地上標的物被侵奪占有時即現實妨害存在時會直接危及其利益,或是在有妨害之虞時,經營權人所享有的在該土地上的種植、畜牧等合法權利自然會受到侵害。因此,投資賠償請求權若缺乏任意物權請求權權能,都會妨礙其功能實現與權利保障。由是之故,投資賠償請求權包含于所有權相同的物權請求權也是可以理解的。3.投資賠償請求權之排除妨害請求權與妨害預防請求權重點分析土地承包經營權包括經營人的自我耕作經營權和承包人經營權流轉之權利。[4]310依據前文中對投資賠償請求權性質分析,本文所要論及的排除妨害請求權與妨害預防請求權主要針對的是土地流轉過程中發生的權利侵害救濟手段。這里有兩種情況要分析:一是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出現《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規定的發包方依法提前終止或解除合同時,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就其所受損害,具體包括土地承包期間對土地的合理收入、土地上之標的物成熟時預期可得利益等的請求賠償或合理補償;二是以非法占有的方式侵害土地,如工廠排污或排放有毒物質致使土地受污染,使土地地力下降嚴重可造成無法耕作,如此一來,土地所有權以及土地經營權受到雙重侵害,此時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基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所享有的排除妨害請求權即可得到認定。當然,土地所有人可以準用基于所有的排除妨害請求權的基本規則行使該權利以得權利救濟。妨害預防請求權與此同理,不再贅論。

三、國內外農地流轉制度例析及啟示

在農地流轉制度的比較與借鑒方面,作者選取了日本、美國與我國浙江、成都地區的農地流轉制度進行比較分析。原因在于美、日土地所有權的私有性、獨立性而促進了土地的流轉性、多樣性;同樣我國浙江、成都地區在農地流轉方面起步較早,制度及體系建設較完整,也重視對土地流轉的規劃。所以我國農地流轉制度的完善制度應綜合借鑒上述國家及我國部分地區的豐富經驗,以期對我國農地流轉中的投資賠償請求權問題有所裨益。

(一)國外農地流轉制度——日本、美國例

1.日本1952年日本制定的土地法,在經過1962年的第一次修改及1970年的第二次修改后,終于確定“以土地使用權和經營權為中心內容,鼓勵土地的租界和流轉”這種制度,此后日本在市場發展、政府宏觀調控和民間中介組織的共同努力下,大力推動本國農地流轉,至今已形成較為完備的農地流轉系列制度。日本在堅持“農地農用”的前提下,建立認定農業者①制度以此保證農地流轉的方向。與此同時,日本政府也在積極調控,消除農民顧慮,促進農地流轉。這里必須要提及的是促進農地流轉的日本民間中介組織。①在相關政府扶持和培育下,這些中介機構在農業土地流轉過程中也發揮了連接作用,致力于解決農地資金流轉的問題,從而保障農地流轉的有序流轉。2.美國美國的農地流轉制度建立在家庭農場制度基礎上,產權邊界清晰,土地私有所有權穩定而有保障,買賣出租有很大的自由度,靠市場進行調節。[4]310-311盡管美國的農地屬于農場主私有,產權邊界明晰,但是美國農場主僅獲得具有產權保障的土地使用權,這一土地使用權實質是不完全的土地所有權,因為聯邦和州政府對土地保留有三項權利:一是土地征用權,二是土地管理的規劃權,三是征收足額的土地稅。[8]但此三項權利行使是有限制的。盡管如此,農場主因其享有穩定且有保障的土地私有權而享有土地收益和處分權利,因而其對土地的利用可以達到最大化,最終促使農場土地規模在有序流轉過程中不斷擴大,進而帶動經濟發展。

(二)國內部分省市農地流轉政策實踐——浙江、成都例

浙江省是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發展較好的地區,自然是離不開農業經濟發展程度以及農村城鎮化率的影響。究其原因,一方面浙江省農村土地流轉的形式具有多樣性。比如土地反租倒包、土地有償轉包或轉讓、土地投資入股等,且交易對象也具有多樣性,比如農戶之間或各類承包者之間。另一方面值得一提的是土地信托服務。②其實土地信托服務類似于上文提到的日本的農地保,土地信托服務組織本身作為一種中介組織,其不僅搞活了農地流轉市場,優化配置了土地資源,而且也對農地流轉過程中出現的土地糾紛問題作了很好的處理,給農村土地流轉的雙方提供了良好的溝通和解決平臺。成都市的農村土地流轉實踐同樣是有條不紊地進行,在理清農村集體土地的前提下進行確權、登記和頒證,為后續的農村土地流轉打下堅實基礎,減少或避免不必要的產權糾紛問題。值得一提的是,成都市在實踐中探索出的4種土地流轉模式,充分顯示“典型帶動”作用,加速推進農村土地流轉進程。成都市一方面大力推進農村土地流轉,促進地區經濟發展;另一方面加強流轉過程中的保障建設,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機構。首先建立健全了市、縣、鄉三級農村土地承包流轉服務中心。成都市農村土地承包流轉服務中心于2006年成立,是全國首家副省級城市建立的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機構。隨后,縣、鄉兩級的農村土地承包流轉服務中心也相繼成立,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三級監督管理、指導服務體制和機制,規范了農村土地承包流轉行為。[9]成都市形成的規范有序的有形農地流轉市場,不僅為農戶提供了良好的平臺,也為日后農地流轉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提供了解決思路。

(三)國內外農村土地流轉實踐例的啟示

綜合國內外土地流轉的政策和實踐,不難發現無論是國家層面還是地區發展層面,良好的政府宏觀調控是農地流轉發展穩定的基本前提。國家因享有對土地的管理權和支配權,因而在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可以發揮主導作用。但是要注意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做到以自愿為前提促進農地有序流轉,從國家制度層面規范農村土地流轉,避免或減少相關土地糾紛。此外,系統完整的社會服務體系也可以保障農村土地有序流轉,如前文所述,日本的農地保、浙江的“土地銀行”、成都的“三級農村土地承包流轉服務中心”都是從財政、信貸等多種角度來促進農地流轉,這是從社會保障層面規范農村土地流轉。當然,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規范學報制度體系可為農地流轉提供強有力的規范保障,無論是在規范農地流轉的程序方面,還是在農地流轉過程中的糾紛解決方面都大有裨益。

四、保障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的投資賠償請求權的具體建議

(一)充分發揮國家對土地管理的宏觀調控作用

有些地方,發包方未遵守土地承包經營權“三十年不變”原則,土地承包期短于三十年;在承包期內又以行政權力調整土地,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長期穩定是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的前提,承包期限短于法定期限和以行政手段調整土地都會影響農地流轉[10]。發揮國家的宏觀調控作用并非強調運用行政手段去干預農地流轉,而是應該從宏觀層面調控農地流轉。就投資賠償請求權問題分析,土地經營權人在其承包的土地上進行農業生產是基于對承包合同的信賴,只因原承包人自身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變動就要被收回土地,那么土地經營權人的合法利益又該如何得到保障。問題的關鍵在于政府運用行政手段不應該過多干預農地流轉,而應該保障農地流轉,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作者認為,國家發揮土地管理的宏觀調控作用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1.制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基本政策必須對多方利益綜合考量近年來,國家出臺有關農村土地流轉政策的直接目的是充分保護農民的權益,換言之,給農民更多的財產權,以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最終實現縮小城鄉收入差距的目標。出發點是值得肯定的,但由于農村土地流轉是農村土地資源優化配置的一種方式,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經濟模式下,農地流轉更多要依靠市場機制,市場主體是多元的,因而國家在其后制定的相關農地流轉政策就應平衡各方市場主體的利益,維護農民(承包權人)的利益是一方面,維護土地經營權人參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另一方利益也是尤為重要的。2.《農村土地承包法》條文明確表示國家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有序、自愿流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這是中央在立法層面的規劃,現實存在的問題是中央政府規劃與地方政府規劃的矛盾突出,即使是在聯邦制的美國,基于聯邦制度的屬性,中央政府可能并不干預地方政府的土地利用規劃,但是,美國聯邦政府對于土地利用規劃具有十足的影響力,甚至細化到環保這一部分,而我國則不是如此。作者認為,宏觀調控的存在是必要的,但是其生命力及影響力是模糊的。對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應當充分尊重農民意愿,政府職能應界定“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提供管理規范和糾紛解決服務”。因此,政府或是鄉村組織不能過分干預農地流轉。所以,中央政府應在規劃制定階段做到充分溝通,在實施過程中對地方政府的具體做法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從而有力地保障土地經營權自愿有序地流轉。

(二)發展中介組織,搭建農地流轉自由和保障的平臺

如前文所述的浙江地區、成都市都已經建立起了相關中介服務組織,近年來這些地區的中介服務組織雖然發展迅速,但從整體情況來看,土地流轉市場的不規范性、流轉中介組織的地區發展不平衡性都是我國目前農村土地流轉的現實狀況。良好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自然離不開中介組織的溝通和保障作用:一方面,土地中介服務組織可以打開農村土地流轉所需要的信息渠道,流轉雙方可以在這個平臺上進行溝通合作,從而在促進農村土地流轉,帶動當地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可以為在后續土地流轉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提供解決思路,雙方利益受損時可以由中介組織介入協調。土地流轉過程的運作較為復雜,涉及到評估、談判、合同簽訂、登記等方面,所以有必要由具有專業知識的中介機構參與進行規范運作。就建立和規范中介組織而言,作者認為,一般來說,各地經濟發展水平與當地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速度是成正比關系的,即在經濟較為發達、人均收入水平高的地區,農地流轉的速度快,相應地當地大部分農業大戶希望通過中介機構來集中更多單個農戶的土地;在經濟發展較為欠缺的地區,農民的思想比較落后,對于中介組織的接受需要的時間較長,因此,各地區政府應該根據本地區具體實際情況,撥款建立不同層次的中介組織。如在浙江、成都、重慶這些農業經濟發展較好的地區,可以搭建市、縣、鄉三級農村中介組織交易平臺,同時利用農村土地流轉交易網絡來收集、分析土地有關數量、價格等信息并定期公開,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雙方提供咨詢服務、交易服務及糾紛解決服務。土地服務中介組織不僅要負責土地交易,更需要保護農民及流轉方的利益,當遇到土地糾紛時,要及時出面調解。因為土地中介組織參與到流轉雙方土地交易的全過程中,更能提供有力的、可信的證據來權衡是非,如是看來,完備的土地服務中介組織平臺的建立是十分必要的。此外仍需強調的是,土地服務中介組織機構中還需有土地評估部門的參與,一方面可以完善價格機制,另一方面當土地流轉發生糾紛時,土地評估部門可以估價雙方利益得失,從而提供較為公正的投資賠償數額信息。

(三)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程序和手續

實踐中,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雙方多是農戶。在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他們基本上都沒有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去簽訂流轉承包合同,大多停留在雙方當事人口頭協商階段,更沒有進行備案,這樣一來,流轉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明確會導致未來糾紛發生的可能性之大以及解決糾紛的難度之大。因為無憑無據,導致在后期發生土地流轉糾紛時,投資方想要尋求救濟以維護自身合法利益時都沒有依據,所以國家一方面在對農地流轉方面加強宏觀調控的同時也要注重提高農民自我維權的法律意識,具體落實到流轉雙方時,即要將土地流轉手續完善化、流轉過程規范化。作者就如何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程序和手續提出如下建議:第一、政府從思想上高度重視農戶有關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服務工作。針對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農戶未按相關規定簽訂流轉合同等問題,政府應加大相關方面的宣傳教育工作力度,可以采取座談會或是基層宣傳欄公告的方式,深入到農民群眾之中,讓農民真正了解土地政策、農地流轉法律法規,了解農地流轉的正確程序和合同簽訂應當辦理的手續,樹立權利義務意識,為今后農村土地流轉做好思想準備。第二、針對土地流轉的雙方在流轉過程中未簽訂土地流轉承包合同,且大都未進行備案的現狀,可由當地政府事先按照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對流轉合同的具體規定擬定流轉合同范本,為當地農民的土地流轉提供便利,更為日后發生土地流轉糾紛提供有力憑證。第三、完備的土地流轉程序也是相對而言的,可以借鑒前文所述的國家和我國部分地區成熟的農地流轉經驗。作者認為,標準化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至少應有以下幾點:一是清理和核實農民所擁有的具體土地,以防止出現承包面積與實際擁有土地面積不符的尷尬局面,同時也為下一步的確權登記工作順利展開奠定基礎;二是確權登記工作,由之前的理清土地工作進一步理順農戶與土地的關系,明晰產權界限,保護農民合法權益;三是由中介組織搭建的平臺為農地流轉雙方提供交易平臺,簽訂其草擬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至此,基本上農地流轉準備程序已結束,接下來便是流轉雙方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這樣規范有序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程序就為后來糾紛的有效解決提供可能。

(四)加強農業立法,健全相關法規保障

農村土地流轉國家之所以重視農村土地流轉的直接原因,在于之前保障農民基本生存需要的土地價值理念已無法與現代社會效率價值評價理念相適應,直接動力在于提高農民收益,改善人民生活水平??蓡栴}在于,農地流轉過程中的不規范、學報承包土地期限不穩定、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帶來兩種不同價值目標的沖突:市場效率價值評價目標的基本要求是促進農村土地流轉,農民生存基本保障價值目標的核心在于提高農民收益。國家一方面大力提倡農村土地流轉,另一方面由于法律的滯后性突顯,使得二者之間出現沖突往往導致流轉雙方的權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集中規定在第26條至第31條,綜觀其內容,主要集中在承包期內承包地的調整、交回和收回等相關問題的規定;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范方面,主要集中規定在第32條至第43條,主要圍繞流轉方式、主體、義務、收益及其歸屬、流轉合同及流轉方式的相關問題進行規定。針對土地經營流轉的爭議的解決則集中規定在第51條至第61條,主要在于規范爭議解決途徑及違反流轉相關規定應承擔責任的方式。不難發現,在法律層面,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相關投資賠償問題仍存在立法空白。為此,完善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相關法律法規,作者提出如下建議:第一、法律上擬制關于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投資賠償請求權制度,平等民事主體在市場資源配置下自愿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都受到法律保護。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只間接保護流轉關系中承包方的利益,現隨著農地經濟的迅速發展,越來越多復雜類型的流轉糾紛出現,對作為經營方的投資收益往往保護不周。所以,應當賦予投資經營人有投資賠償請求權,以期公平有序促進發展農地流轉。第二、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農業部宣布,中央決定用大約5年時間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土地登記發證試點工作,這是我國土地產權明晰制度邁出的重要一步。前文中所述的美國、日本甚至我國的浙江、成都地區,無一例外都十分重視土地權屬的明晰、完整。由此看來,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制度,依據物權法公示公信原則,社會就有了知悉該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合法渠道,他人就會在取得該不動產物權時合理避免風險。如果法律沒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其流轉中的安全性就無法保障。所以,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對建立公正而有序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易機制非常必要。第三、完善農地流轉保險法律制度。2016年2月,中國保監會在保險服務農業現代化座談會上提出進一步推動完善農業保險制度的具體思路。農民在參與土地流轉過程中的弱勢地位是顯而易見的,如何在規范農地流轉程序的基礎上更進一步保障農民在土地流轉過程中的財產權益不受巨大沖擊,作者認為農地流轉保險制度是規范農地流轉風險的重要保障。實踐中,一些省份已經開始嘗試開展“農地流轉保險”的試點工作,但是范圍主要限定在如耽誤農耕播種時間、損害農戶利益等常規問題上的補償及賠償問題。作者認為在創建我國農地流轉保險法律制度的具體措施方面,首先,規范農地流轉保險的投保對象,主要針對的是參與農地流轉過程中的農業合作社或農企,如果有農民以個人名義參與農地流轉的,也可納入;其次,農地流轉保險合同樣式的規范化以及合同簽訂后向當地的農林部門備案的程序規范要遵守,包括保險范圍除了自然災害險外,合理考量制定人為風險的類別,本文所探討的范圍應予納入;最后,在如何全面有效地在農戶、農業合作社以及農企之間推廣此類農地流轉保險服務,政府作為宏觀調控的角色,應該為了充分調動農地流轉雙方參與保險服務,適當針對保險雙方主體加大財政補貼力度是必不可少的。[11]五、結語近年以來,以人和土地、利益之間的矛盾不斷激化為外在表現形式的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在本質上反映的是不同身份的交易主體在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過程中所產生的矛盾對應關系。為緩解和調節矛盾氛圍,國家一方面在借鑒國內外有益經驗,一方面自身也發揮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宏觀調控作用,以期完善農村土地流轉規范化問題。本文的切入視角為農村土地流轉中的土地經營權人在投資土地過程中的權益保障問題,創造性地提出投資賠償請求權的概念,以期通過權利義務之間的平衡設置來維護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作者:方印 陶文娟 單位:貴州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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