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責任審計問題對策論文

時間:2022-03-31 02: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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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問題對策論文

摘要: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既加強了對領導干部的管理與監督,又為各級干部管理部門正確使用干部提供了客觀依據。但在實施審計過程中還存在評價目標不明確、評價體系不完善、審計方式不合理、責任鑒定較隨意等實際問題。只有加強法規建設,建立規范指標體系,選擇最佳審計時機才能進一步完善經濟責任審計。

關鍵詞:任期經濟責任;評價體系;審計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審計機關接受干部管理部門的委托,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對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黨政領導干部或企業領導人員任職期間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的監督、評價活動。從近幾年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情況分析,在這類審計中還存在一些問題,這些問題大大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作用的發揮。本文在分析這些問題的基礎上,提出改進對策。

一、當前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目前仍處于不斷探索與完善階段,在審計實踐中還存在著許多問題,這些問題嚴重影響著審計的質量,使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往往達不到預期效果,存在的問題有:

第一,對效益性目標缺乏合理明確的規定。從審計目標看,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通過證實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相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有效性,來認定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應負的經濟責任,為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及主管部門考察、評價與使用干部提供參考依據。真實性、合法性目標有財政財務審計作基礎,在實踐中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但效益審計一直在探索中,缺乏經驗。由于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必須以效益審計為基礎,如果普遍開展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則意味著必須首先開展經濟效益審計,但這卻面臨許多困難。因為在審計過程中,微觀經濟效益容易確定,宏觀經濟效益難以把握;經濟效益容易確定,社會效益難以判斷;當前經濟效益容易確定,長遠經濟效益難以預測。因此,對效益性目標缺乏合理明確的界定,是影響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質量的一個關鍵因素。

第二,審計方式有待改進,審計人員素質有待提高。先離后審是目前比較普遍的現象,許多領導干部在離任或升遷后進行審計,因此評價結果往往與領導干部的任免脫節。這使審計人員認為審計工作無關緊要,只不過走過場而已,在這種心理前提下進行的審計只能是流于形式,難以發揮審計作用。同時,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特殊,政策性較強,這就要求審計人員必須具備較高的業務素質,嚴格遵循職業道德標準。但實際工作中存在缺乏證據或標準就做出判斷;缺乏相關的知識和經驗做出判斷;不充分考慮委托人的具體要求而形成意見;審計報告使用語言模糊不清;審計結論表達不夠規范;定性不恰當等問題,這樣做出的審計結論很難做到客觀、公正,保證審計工作質量也就成為一句空話。

第三,缺乏具體操作的相關規章制度和評價體系。目前進行經濟責任審計主要依據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頒發的暫行規定。雖然這些規定使審計的程序、內容有了法規依據,但在實際工作中有關審計標準、審計評價、審計建議的具體執行等內容規定的比較籠統、抽象,這就使審計工作缺乏具體的指導,審計評價隨意性較大。審計人員對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經濟責任評價是否客觀、公正,直接關系到這些領導人員的升、降、去、留,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領導干部的命運,所以審計人員做出的評價至關重要。這就要求建立一個科學、健全的業績評價體系,幫助審計人員客觀地判斷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但目前尚未形成這樣一套健全的評價體系。

第四,經濟責任的鑒定比較困難。領導意味著責任,權利意味著風險。領導干部,特別是一個單位的主要領導干部,對于本單位的經濟活動負有責任,當經濟責任審計人員發現其職責履行不當,給國家和集體財產造成損失時,理應受到相應處理。但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特殊性(一般為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審計內容的廣泛性(任職期內的財務收支活動真實、合法、效益及資產的管理情況),決定了準確界定經濟責任存在一定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