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論文

時間:2022-03-31 03: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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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論文

教育系統各級審計部門經過近六年的探索,在經濟責任審計方面取得了一定進展和成效。當然,審計工作也遇到了各種各樣的困難,其中正確評價領導干部經濟責任是審計工作面臨的主要問題之一。本文將從審計評價的角度對高等學校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嘗試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

高等學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有關法規對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等有所規定,但并未細化。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由于各種困難造成了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不規范等問題,影響了審計質量,增加了審計風險。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內容不明確。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細則規定中只說明了什么可以評價,并沒有規定不可以評價或不可以過多評價的內容。因此,在部分高校經濟責任審計中,為使審計報告更容易得到被審計對象的認同,往往存在審計評價內容過于全面化的傾向。表現為:一是充分肯定責任人的成績,對存在的問題只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這種對成績、問題避重就輕的評價,不利于審計目標的實現;二是把被審計單位的社會效益、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把被審計單位可持續發展納入評價內容,增加了審計評價的難度,加大了審計風險。

2、審計內容過多,造成審計評價目的不明確。許多審計單位將經濟責任審計同一般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內部控制制度審計等合并進行,把經濟責任審計建立在單位財務收支審計的基礎之上,經濟責任審計涉及內容過多,這就產生了審計評價目的不明確的問題。為了避免矛盾,審計評價往往就事論事,泛泛而論,只談事實,對經濟責任的歸屬采用回避的態度,違背了審計評價的重要性原則。特別是不能區分被審計領導的個人責任和單位集體的責任。

3、經濟責任的不確定性和審計對象種類的復雜性,給審計評價帶來困難。在高等學校中,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種類非常復雜,涉及院校職能部處、院系所、教輔單位和后勤產業等不同經濟運行模式的單位,以后還有可能涉及到校級領導。有些干部上任后并不知道自己有什么經濟責任,學校沒有直接授權。有些院長、系主任和所長是專家學者型的人物,他們甚至不直接分管其單位的財務和行政工作。審計對象的經濟責任不明確給評價帶來困難。

4、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和標準體系未能建立,審計報告文本非標準化。評價最大的困難是沒有指標和標準。雖然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已經有幾年的時間,但是審計評價指標和標準體系未能建立,審計人員在審計評價過程中缺乏標準,比如對重大經濟事項、重大經濟損失的判斷標準不一致,對審計責任大小的評判就難免存在偏差。

此外,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報告并未采用嚴謹的、規范的標準文本。在實際評價中沒有嚴格遵照經濟責任審計有關文件規定,往往帶有主觀隨意性,評價用語不夠準確規范,使人難于理解或產生歧義,有些評價結論過于絕對化。

5、審計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審計評價質量難以保證。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特殊性決定了審計工作政策性強、責任大,要求審計人員具備較高的政策水平、較強的業務能力和綜合分析能力。然而,審計工作在很長一段時間里不被重視,審計人員地位不高,造成人員素質不高。審計人員的工作能力和政策水平差異較大,不能滿足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需要。

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質量是保證審計質量、防范審計風險的重要環節,應從以下六個方面采取對策:

1、規范審計評價的范圍和要求。為了避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隨意性,使評價與目標一致,必須明確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范圍。對被審計領導干部的評價主要是界定和確認其經濟方面應負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主管責任是指其任職期間,單位在財務收支不真實、資金使用效益差和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問題上應負的責任。直接責任是指被審計領導任職期間在侵占國家資產、違反領導干部廉政規定和其他違法違紀問題上應負的責任。由于高校屬于非營利性組織,中層領導工作重點大多在行政管理和教學科研方面。在審計調查中,被審計對象自然會過多地介紹一些非經濟行為的情況。因此,在評價領導干部工作業績時,容易偏離“經濟”這個主題,過多地評價領導干部的非經濟行為。這就要求我們要準確把握審計機構在干部監督機制中的職能。審計機構不是干部管理部門,而是干部監督管理機制中的一個重要環節。我們從事經濟責任審計也只是為干部管理部門提供領導干部在經濟行為方面遵守財經法規、履行工作職責的相關情況。因此,在作出審計評價時,審計機構應從經濟角度,而且僅限于審計所涉及的范圍和內容,緊扣經濟責任這個主題,客觀、公正、謹慎地評價領導干部的業績和經濟責任。評價工作業績必須是審計對象采取經濟手段,通過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形式取得的業績;評價經濟責任必須是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