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審計成本控制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26 08: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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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審計成本控制研究論文

摘要:政府審計作為我國審計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平穩發展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政府審計作為一種政府監督機制,其成本控制問題也是亟待解決的難題。本文通過對我國目前政府審計成本控制中存在問題的分析,提出了解決政府審計成本控制的建議。

關鍵詞:政府審計成本控制

一、政府審計成本控制中存在的問題及影響因素分析

(一)政府審計部門對于成本控制的意識薄弱政府審計部門作為我國政府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是對我國財政支出和使用情況進行監查,對其他部門進行監督審計。而對于審計部門自身的監督和審查工作則很少,對其自身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則缺少有效的評價標準。目前雖然審計署對審計成本控制有所加強,但審計機關的審計人員還沒有真正樹立起成本控制觀念,沒有把投入與產出、成本與效用結合起來考慮,部分審計機關只注重一年完成了多少審計項目、收繳財政數量、罰款收入等指標,而不注重對自身效率的考察,導致制定計劃不講科學性,隨意變更審計計劃的現象時有發生。

(二)政府審計資源的配置不合理目前我國政府審計總體上資金、人力和時間等審計資源的投入不足,但同時也存在對這些現有審計資源缺乏有效的整合利用。對審計項目的工作量和可用的有效審計資源沒有進行準確測算,具體落實到審計項目時由執行單位自行安排,基本上是“有則多配、無則少配”,尚無審計項目與審計資源消耗的參考標準。由于缺乏對資源與任務的總體把握和分配,使得對審計對象的監督缺位與重復監督的現象并存;由于任務與人員不匹配,形成了資源不足與資源閑置現象并存;由于審計力量調度不當、分布不均等情況,致使審計項目審得不透,既加大了審計風險,也使投入的大量審計成本未能發揮其效用,無法有效降低審計成本。

(三)政府審計計劃和程序的制定缺乏科學性審計計劃是指導審計工作進行的綱領,也是設計審計程序的依據。而審計程序既是保證實現審計目標的手段,也是審計成本的直接決定因素。如果審計計劃的制定不科學、不合理,則會導致審計程序繁瑣;審計程序的執行重點不突出就會提高相應的審計成本,從而導致審計資源的嚴重浪費,增加不必要的審計程序,增大審計成本。我國的審計計劃還沒有形成一個科學、系統的管理體系,很大程度還處在一種粗放管理狀態,相當多的審計機關實際上是有計劃無管理。在實際工作中,由于缺乏科學的預見性,缺乏對客觀情況的科學分析判斷而導致審計計劃制定不科學、計劃執行效果差的情況屢見不鮮。經常是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而審計成果不盡理想,甚至一無所獲。

(四)政府審計成果未能有效地利用政府審計成果主要是指政府審計報告,以及被審計單位按照執行審計決定所節約的成本、避免的損失和效益的提高或者揭發的重大違法案件,及時移交司法機關立案查處所避免的社會損失。審計成果擴大就可以相對降低審計成本,而審計成果不理想則會相對加大審計成本。在當前審計工作中,擴大審計成果的挖掘不夠充分,措施不夠得力,應出的審計成果被埋沒的情況較為普遍。

(五)政府審計缺乏有效激勵措施目前審計機關仍然采用傳統的薪酬制度,未能根據審計人員的績效進行相應的獎懲。由于審計人員缺乏激勵機制,對審計成本的節約或浪費得不到相應的獎懲,甚至得不到客觀的評價,因此,審計人員的主觀能動性在某種程度上未能充分發揮。從而導致目前以審計組為單位的審計項目成本控制基本上處于被動狀態,效果不盡理想。

(六)政府審計任務繁重和審計資源不足20多年來我國審計事業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尤其是近年來審計公開的力度逐步加大,透明度不斷增強,社會公眾對審計監督的期望也越來越高。新修訂的《審計法》又進一步擴大了政府審計的范圍和審計內容:將審計監督范圍中的“國家的事業組織”調整為“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將“國家建設項目”調整為“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新增了經濟責任審計和效益審計,并且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也擴大到“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政府審計范圍和審計內容的擴大,無疑會增加政府審計的任務。

(七)影響政府審計成本的因素影響政府審計成本的主要因素包括:審計項目的重要性和復雜性。審計項目的重要性一般反映出該項目的重要程度,一般來講審計項目的重要性越強,審計過程中所投入的資金、人力、時間等資源就越多,這些因素的增加勢必會帶來審計成本的提高。同樣,審計項目的復雜性也會對審計成本產生重要影響,對于一些較為復雜或有較強變化性的審計項目,即使制定了預算,隨著項目審計的推進也難免會造成預算的追加或減少,從而影響審計成本;審計項目的規模與風險。審計項目的規模大小決定了審計工作量的多少,而審計工作量的多少又直接決定了審計中耗費的資金量,進而決定了審計成本的多少。同樣審計風險也是決定審計成本的重要因素,風險大的項目要制定更加詳細的審計計劃,采取更加嚴格的審計程序,這勢必會增加投入該項目的人力、財力和物力等資源,進而提高審計成本;審計人員的素質。審計人員素質的高低直接決定了審計計劃制定的科學性,審計程序執行的有效性,從而決定了審計效率的高低。有一支綜合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審計隊伍是提高審計工作效率的關鍵。審計工作的效率提高了,審計成本自然就會降低;審計的方法和技術。審計技術的先進程度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審計效率的高低。隨著知識經濟時代和信息社會的到來,審計技術不斷進步,新的審計方法也相繼出現,審計人員只有不斷學習和研究新的審計技術方法,才能在審計過程中降低審計成本。

二、政府審計成本的控制原則

(一)規劃性和整體性原則在進行政府審計成本控制的過程中要有整體規劃性的意識,既要考慮到審計成本管理與一般意義上的成本管理的共性,又要突出審計成本管理的個性特征。在制定審計計劃時,既要突出重點,在重點項目上安排較多的成本預算,又要注意一般項目和常規項目的預算安排;既有審計工作量的科學測算,又要留有一定的余地,以便將一部分資金和時間用于臨時性項目。只有通過這樣的整體規劃才能合理的配置資源進而起到節約成本的作用。如從審計機關的組織結構上要體現規劃性和整體性原則,打破以往分派審計任務的格局實行審計項目組,根據具體審計項目的需要抽調能勝任的審計人員組成審計小組,這樣可以避免審計工作分配不合理的問題,解決審計資源浪費的問題,節約審計成本。在具體執行審計工作時,各審計項目組要從整體發展要求出發去分析和設計審計程序,避免重復交叉,應將審計程序作為一個系統,將各種程序的重復、交叉與矛盾減少到最低限度。

(二)重要性原則我國政府審計的對象眾多,如果沒有選擇的進行審計,審計人員的工作量就太大會疲于應付,既浪費了審計資源,實際的效果也不好。因此,在確定年度審計計劃時,要堅持突出重點的方針和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審計理念。審計機關應該以國家中長期發展規劃、宏觀調控政策,國家經濟工作會議確定的目標以及當地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為依據,將國家的重大投資項目、

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作為審計重點。審計重點對象確定之后,在執行審計的時候也要遵循重要性原則,即重點審計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經營管理活動的合法性和效益性,重點審計有權支配公共財政資金的主管領導做出的決策是否有利于國家利益和經濟發展的情況。這樣可以達到合理使用和節約審計資源的目的。

(三)節約性原則我國經濟效益審計工作的開展體現了我國政府要堅持科學發展觀,建設節約型社會的目標。審計i作要促進政府各部門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在使用公共資金時要講究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為建設節約型社會提供保障。審計機關作為政府的一個部門在開展工作時也要遵循節約的原則,在不影響獨立性的前提下,項目安排要盡可能就地就近。長期以來,為了保證審計的獨立性,審計署對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的審計項目安排,多采用異地交叉方式。異地交叉審計往往增加了審計外勤費用,而且由于被審計單位對審計人員來講都是全新的部門,有很多不熟悉的情況和問題需要去了解,客觀上也增加了審計成本。所以。在不影響獨立性的前提下,應盡可能安排就地就近審計。(四)重質量及創新性原則加強審計成本管理和控制必須以保證審計質量為前提,只能在保證審計質量的前提下講成本控制,而不能只講成本控制不講審計質量。否則審計成本雖然得到了控制,審計質量卻下降了,其審計風險將不堪設想。如經濟責任審計中,為了趕時間趕進度,致使取證不足、定性不準,而作出了與事實不符合的結論,就會影響對于部的正確使用,甚至會造成嚴重后果。同時在進行審計成本管理時必須堅持創新性原則,做到解放思想、與時俱進,積極引進先進的管理理念和先進的技術方法,解決當前越來越重的審計任務與審計資源相對有限的矛盾,實現審計資源有限條件下審計產出的最大化。

三、政府審計成本控制的對策

(一)加強審計成本控制的意識,改變審計人員的激勵措施審計成本控制意識的提高是控制政府審計成本各種措施的前提,沒有審計成本控制意識的提高,其他一切措施皆是空談。這需要加強對政府審計機關人員的成本控制教育,讓其認識到控制成本的重要性。同時要逐步改變審計人員的薪酬評價標準,把成本的節約納入到薪酬評價體系中來,從而提高審計人員參與成本控制的積極性。審計機關要樹立審計成本意識,要做到審計成果以審計成本為前提和基礎,建立“審前調查有概算,正式進點有預算,審計過程有核算,項目結束有決算”的項目成本管理機制,強化審計項目成本控制。通過薪酬制度的改革激勵審計人員參與審計成本管理,促進以審計組為單位的“預算有約束、執行有標準、決算有考核”的成本管理體系的形成,建立長效控制機制。

(二)整合各種審計資源,提高審計工作效率整合審計資源的利用狀況直接決定著審計成本的高低,加強審計組織內部及外部相關資源的協同和聯動,促進現有審計力量與審計對象的最佳結合,也是審計成本控制的重要手段。一是計劃安排要明確目標,突出重點,將有限的資源用于重點領域。這就要求審計機關必須在現有資源的條件下認真選定審計重點,充分發揮審計資源效用。要將突出重點的思想貫穿于審前調查中,體現在審計方案上,反映在審計實施中,運用于分析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上。只有這樣,才能使“全面審計、突出重點”落實到位,從而提升審計成果水平。二是加強調查研究,全面深入把握被審計對象或事項的情況。對某些事關國民經濟全局的項目或資金,組織全行業、全系統或全國范圍內的分層次審計,是整合審計資源的重要手段。可在無需增加審計資源和力量的情況下,也能從更高層次上、更加深入地發揮審計監督的作用。三是注重利用審計機關外部資源,既包括其它審計機關的資源,也包括法律法規所允許使用的被審計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的資源,還包括聘請專家參與審計。

(三)改進審計手段與方法,提高審計隊伍的素質大力引進、吸收、使用和推廣先進的審計思想與方法,積極探索信息化條件下新的審計方式和方法,提高審計機關技術裝備水平,不斷改進現有的審計技術方法,增加審計工作的技術含量,總結審計實踐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技術、技巧、經驗與方法等,以求在不增加或不大幅度增加人力、財、物的投入的情況下,較大幅度地提高審計效率和效果。如采取抽查與詳查相結合,逐步由賬項基礎審計、制度基礎審計向風險基礎審計過渡,充分利用內部控制評估、風險評估、抽樣審計等一些先進的方法,將重要性水平的運用、分析性復核的運用貫穿于整個審計實施過程。對一些非重要的項目,用分析性復核程序代替詳細測試,強化項目成本控制。同時審計機關要定期對審計人員進行業務培訓,不斷使其獲得現代管理、現代審計的新知識,也會增強審計能力和提高審計水平。

(四)充分利用審計成果,發揮審計資源效益長期以來審計人員忽視對審計結果的利用和管理,使得很多有價值的審計信息被束之高閣,造成審計資源的浪費。在審計成果的挖掘利用方面,一是要實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對所有審計和審計調查項目的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其他不宜對外披露的內容外,全部對社會公告,實現審計成果的社會共享和利用的最大化。二是建立審計結果跟蹤落實制度。審計不僅要查出問題,還要促進問題的解決落實。所以,加強審計成本控制,還要強化對審計決定和審計意見落實情況的跟蹤檢查,做到查出一個問題,就及時處理解決一個問題。

(五)實行審計預算管理,加強成本動態控制預算是成本控制的一種好方式,審計經費預算來源于每個具體項目成本費用的總和,每個具體項目的成本費用又是根據項目要達到預期目標所測算的工作量計算得出的。每個審計項目的成本控制要從立項開始,抓住主要矛盾,統籌作出安排。實行審計項目預算管理就是計劃編制部門以審計項目計劃為基礎,按照經費預算與審計任務相匹配的原則,測算審計成本、核定預算。在準確評估、判斷審計成本效益的基礎上,作出適當的審計項目選擇。在制定科學的審計預算基礎上,設立審計項目明細賬,分項目核算審計成本。

(六)嚴格審計質量管理,減少項目費用支出首先要做好審前調查。一方面是摸清總體情況和業務流程,另一方面是初步把握住被審計項目存在的幾方面主要問題,掌握管理上的薄弱環節。只有進行了充分的審前調查,才能在正式審計時集中力量,直奔主題和重點,從而減少現場審計時間。其次要寫好審計方案。審計方案不僅要目標明確,還要指標詳盡,并盡可能地量化。要對現場取證、寫審計日記和工作底稿、中期匯報、業務會議、分析證據和底稿、報告初稿、報告征求意見等工作所耗費的時間及各審計事項的最遲開始時間、最早結束時間等做出具體安排;在人員安排上,必須合理搭配有不同專長的各類人,明確完成任務需要什么樣的人,各類人的具體人數;在經費的安排上,要編制審計外勤經費預算等。另外,還要加強現場審計管理。堅持推行審計日記制度、審計報告制度和審計責任制度。

(七)堅持成本效益原則,科學編制審計計劃必須堅持成本效益原則與全面履行職責原則相結合,科學安排審計項目計劃。在編制計劃時,應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為與不為的判斷標準就是成本效益原則。一是明確目標,突出重點。要密切審計行政與科研部門的關系,做到成果共享,使審計項目的制定更加突出熱點、重點。在計劃安排上,必須遵循“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的原則,要根據現有的審計力量,圍繞中心任務,本著輕重緩急的原則,有計劃地安排對重點領域、重點部門、重點資金的審計,加強統籌安排,而不是簡單地對被審計對象輪流排隊。二是要適度加大審計調查的比例,審計調查相對于全面審計來講,所解決的問題更突出,結果更深入,審計資源使用更少。三是在不影響獨立性的前提下,盡可能按照就近原則安排審計項目。因為長時間、遠距離地調動審計人員,僅交通費就是一筆可觀的支出。四是要改變目前審計項目計劃要素不完整、內容粗略的狀況,細化計劃內容。五是要逐步建立科學測算審計項目工作量的模型,綜合考慮審計項目性質、審計目標要求、被審計單位有關情況、審計人員數量和素質,參考以前年度實施同類項目的實際工作量,并征求業務司和項目執行單位意見,合理確定項目工作量。

(八)結合開展審計調查審計與專項審計調查作為實現審計監督職能的方式,相互之間既有區別也有密切的聯系,承載著國家審計的重要使命。審計署在2003年至2007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中提出了“兩個并重”的要求,即“實行審計與專項審計調查并重”,“爭取到2007年,專項審計調查占整個項目的一半左右”。在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之前,開展專項審計調查有利于在審計計劃安排上做到有的放矢,使審計機關做到對重點項目重點審計。對被審計單位實行審計前調查,并結合以往的審計成果,一方面可以防止被審計單位由于諳熟審計模式而采取對策;另一方面審計機關可以通過了解的情況,找到新的突破口,這樣既節約了審計成本,也有利于審計職能的發揮和審計權威的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