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標審計監督論文

時間:2022-12-31 11: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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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標審計監督論文

一、基建項目招投標工作的事前審計

(一)招投標范圍的審計

招投標法規定: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因此審計人員應當根據各部門各地區的具體規定,結合工程特點、技術專業化要求及項目管理水平,認真審核需進行招投標工程的范圍,杜絕將工程項目化整為零,從而規避招標行為的發生。

(二)工程招標條件與方式的審計

審查建設項目的立項情況,查看項目是否經有關部門批準,是否經過可行性研究,建設項目是否列入有關的投資計劃;查看工程場地的征用、拆遷等準備工作是否完成;審查建設項目資金落實情況,查看建設資金是否按投資計劃及時撥付到位;審查項目招標工作機構的組建是否合法,控制管理體系是否完整。我國招標有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方式。審計人員應注意公開招標的工程公告、范圍、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公開招標的工程是否違規進行邀請招標;符合邀請招標范圍的工程是否履行了相應的審批手續等。

(三)招標機構與投標單位的審計

主要審計招標機構是否為合法成立,資質等級是否符合工程規模要求,其業務能力和信譽情況如何,操作是否規范,招標文件是否滿足規范要求,是否含有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違法內容。投標單位資格預審主要審查投標單位是否具備相應的投標資格,是否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施工質量,技術裝備如何,是否具備優良的施工業績和安全生產記錄,企業信譽如何等。

(四)標底的審計

標底是由招標單位自行編制或委托咨詢機構代為編制,并按規定程序審定的招標工程預期價格。首先,要審查標底的計價內容、承包范圍,審查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計價方法及其他有關條款;其次,審查標底是否考慮到招標工程的自然地理條件和招標工程范圍等特征因素,是否適應建筑材料采購渠道和市場價格的變化,是否與建設單位目標工期和質量要求相一致;再次,針對不同的編標方法,采取不同的方法作進一步地審查,采用工料單價法編制的標底價格;最后,采用綜合單價法編制的標底價格,主要審查工程量清單單價組成分析、人料機價格、間接費、現場經費、預算包干費、利潤、稅金等。

二、招投標工作的事中審計

(一)開標工作的審計

主要審查開標是否在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是否有違反規定,存在暗箱操作現象,開標時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各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是否按規定當場宣讀,投標文件中的投標函是否加蓋投標人企業及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簽字),委托人是否有效,投標人是否按要求提供投標保證,組成聯合體投標的,投標文件是否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等。(二)評標工作的審計

主要審查評委抽取和組成是否合法,評委是否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評委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之前是否保密,評委是否熟悉評標標準和方法,廢標理由是否成立,對投標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要求,評標方法是否與招標文件規定相一致,評委評審是否公平、公正,是否依法推薦中標候選人等。

(三)定標工作的審計

定標審計主要審查定標的程序、方法是否合法,是否切實做到優價中標,是否存在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現象,是否存在確定中標人之前,招標人與投標人就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等。

三、招投標工作的事后審計

(一)合同簽訂的審計

監督審查發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有否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的行為,合同的基本內容是否完整、規范、合法、有效,承包人是否按照約定遞交履約保證,有無違法分包,層層轉包現象,合同的登記、備案工作是否符合規定。

(二)合同履行的跟蹤審計

對合同的履行進行跟蹤檢查,其中對變更和簽證的審計是跟蹤審計工作的重點。主要審查:變更和簽證的理由是否充分,情況是否屬實,計量是否準確,手續是否齊全,資料是否完整,與合同有無沖突;對于變更金額較大的,重點跟蹤到施工現場,詳細了解現場情況,走訪合同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項目部進行復核。同時,規范索賠程序和權限,建立項目索賠預警系統,對索賠資料的真實性進行詳細復核,在深入分析和調查的基礎上,確定合理的補償原則,并使之規范化,標準化。

(三)審計資料的歸案工作

每項工程審計結束后,必須及時將審計工作底稿、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及附件、現場變更及簽證紀錄、審計結果通知書等資料整理登記歸檔,并對審計數據資料進行信息化處理,建立審計項目檔案。檔案資料必須真實完整,不得有遺漏,做到一事一檔,事完檔成。

加強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審計工作,有助于構建全方位審計監督體系,實施全程同步審計監督,形成系統的監督體制和機制,對規范建筑市場行為,提高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保證建設資金合法使用具有重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