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責任審計內容變化研究
時間:2022-06-05 08: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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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經濟責任審計在國家治理中的重要性日益凸顯,對其審計內容的變化進行研究具有重要意義。筆者以目前為止出臺的三份經濟責任審計規定性文件的實施時間為節點,選取了近十年這三個時間段內三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案例,對這三個案例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中的審計評價部分進行了比較分析。分析結果顯示,為了滿足國家治理的需求,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隨著國家治理要求的改變在不斷補充與完善。
關鍵詞:國家治理;經濟責任審計;審計內容
一、引言
從經濟責任審計產生以來,其在保護國家財產安全完整、監督管理黨政領導干部甚至抑制腐敗等方面都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引起了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經濟責任審計在國家治理中的地位引起了廣泛關注。隨著時間的發展,國家的治理要求也有新的發展,尤其是召開以后,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對經濟責任審計推動國家治理的作用更是寄予了厚望,這就要求經濟責任審計也必須不斷創新與完善以滿足國家治理的需求。筆者從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內容入手,對比分析了近十年內三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案例,探索怎樣不斷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以更好地服務于國家治理。
二、制度背景
隨著國家治理要求的變化,與經濟責任審計相關的規定性文件也持續出臺與完善以滿足國家治理的要求。以下選擇了三份對經濟責任審計內容作出明確規定并具有轉折意義的經濟責任審計文件進行論述。另外,鑒于經濟責任審計最初側重于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審計,因此,本文選擇了這三份文件中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內容相關的規定作為比較的對象。1999年5月24日,《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出臺,該《暫行規定》指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內容主要是:企業財務報表所反映數據的真實性;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對外投資和資產的處置情況;收益的分配;有關的內部控制制度及其執行情況;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這些審計內容充分體現了十五大的精神要求。2010年10月12日,《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應勢而生。新出臺的《規定》所提到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和《暫行規定》中提到的審計內容差別不大,但是,《規定》還補充了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包括: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情況;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與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情況;遵守有關廉潔從政(從業)規定情況等。這些內容與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的要求吻合,是之前的《暫行規定》未曾提到的。2014年7月27日,《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開始施行,《實施細則》是對《規定》的進一步完善,更深刻地體現了形勢發展的要求?!秾嵤┘殑t》以《規定》指出的審計內容為基礎,結合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有關國有企業改革的最新精神,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審計內容細化成了重大經濟決策情況等十二項內容。通過與《規定》的審計內容進行比較后發現,《規定》中提到的審計內容在《實施細則》中均有提及,但是,《實施細則》另外新增了對企業發展戰略的制定和執行情況及其效果、有關目標責任制完成情況、重要項目的投資、建設、管理及效益情況和對以往審計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這些內容的關注,增加對這些內容的關注更加有利于經濟責任審計滿足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加強對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的監督”和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
三、案例分析
(一)案例描述。為了驗證在經濟責任審計實踐中,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是否隨著相關文件的頒布不斷調整與完善,本文以上述三個文件出臺的時間為節點,對比分析了S市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在1999年5月24日至2010年10月12日、2010年10月12日至2014年7月27日和2014年7月27日至今這三個時間段內的三份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為了與“制度背景”部分的內容相對應,本文的三個經濟責任審計案例均選自S市的國有企業。另外,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中不會明確提到“審計內容”這一部分,但是,每份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中都會有“審計評價”,而經濟責任審計中審計評價和審計內容是相統一的,因此,本文將對審計內容的研究轉化為審計評價的研究,從審計評價入手,對比分析這三個時間段內的三份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審計評價內容,以此來研究經濟責任審計內容的變化情況。1.2009年S市Y國有企業董事長經濟責任審計Y集團有限公司是S市的國有獨資公司。S局2009年對其進行審計后,出具的審計報告未將審計評價部分劃分為具體的方面,總體的審計評價內容如下:“建立了各項財務制度,進一步加強財務隊伍建設;內部控制制度較健全;較好地完成了各項經濟指標,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相關案件全部勝訴結案,維護了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這些評價與《暫行規定》中提到的兩方面審計內容相對應:“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況”和“與經濟活動有關的內部控制制度及其執行情況”。2.2013年S市Y國有企業董事長經濟責任審計2013年,S局再次對Y國有企業董事長進行了經濟責任審計。2013年出具的審計報告將審計評價部分劃分為了具體的五個方面,分別進行了詳細評價。審計評價的五個方面如下:推動企業科學發展情況,重大經濟決策情況,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內部管理情況,審計整改情況。3.2015年S市N國有企業董事長經濟責任審計N商貿有限公司是S市的國有集團公司。2015年,S局對其進行審計后出具了審計報告。該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將審計評價部分劃分為了具體的八個方面,并分別進行了詳細評價。審計評價的八個方面如下:執行經濟方針政策及決策部署情況,推動企業可持續發展情況,重大經濟決策情況,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重要建設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內部管理情況,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廉潔從政情況,審計整改情況。(二)對比分析。通過對比這三個審計案例的審計評價可以發現:1.2013年和2015年的審計報告將所作出的審計評價根據《規定》和《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審計內容劃分成了幾個方面進行分點描述,相對于2009年的審計報告來說,審計評價部分的撰寫更加嚴謹規范。另外,審計評價涉及的方面在這三年內成遞增趨勢,可見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在不斷補充。2.2013年出具的審計報告的審計評價部分增加了“推動企業科學發展情況”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這兩部分內容,這與《規定》中的“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情況”和“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這兩項審計內容相對應,并且是《暫行規定》中未曾涉及的;2015年出具的審計報告的審計評價部分新增了“重要建設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這部分內容,這部分內容與《實施細則》中的“重要項目的投資、建設、管理及效益情況”審計內容相對應,這項審計內容在《暫行規定》和《規定》中均未涉及。3.2015年出具的審計報告的審計評價部分增加了“貫徹執行重大經濟方針政策及決策部署情況”和“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及廉潔從政情況”兩部分內容,這兩部分內容雖然在1999年實施的《暫行規定》未曾涉及,但在2010年實施的《規定》中提及,沿用到了2014年出臺的《實施細則》中。因此,通過對上述案例的比較分析可以明顯的看出,在實際審計工作中,審計人員確實在按照相關文件的規定不斷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與國家治理的要求相一致,切實為國家治理服務。
四、結論與啟示
(一)結論。1.通過對案例進行分析,我們可以發現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隨著時間的發展在不斷地補充與完善,表面上是為了遵守相關經濟責任審計文件的規定,實質上是經濟責任審計應對審計發現的新問題和國家治理的新需求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只有不斷補充和完善審計內容,經濟責任審計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才能更有效,才能為選拔人才提供有價值的參考,為國家治理服務。2.雖然本文只選擇了國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案例作為分析的切入點,但是,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都是經濟責任審計,它們在國家治理中的作用和定位相同,所以,本文的結論同樣適用于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即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隨著國家治理要求的變化也要進行不斷的補充與完善。3.通過對上述三份規定性文件中提到的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進行分類整理可以發現,除了已經廢止的《暫行規定》外,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主要可以劃分成對領導干部“五項責任”的審計,即事業發展責任、政策執行責任、科學決策責任、內部管理責任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這五項責任不僅從側面反映了國家在新時期的治理要求,也為審計人員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指明了方向和重點。(二)啟示。1.實現經濟責任審計內容的改變需要審計人員具備相應的“創新能力”。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要結合國家治理需求的變化和審計中查出的問題,對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內容進行探索和創新,不斷對審計內容進行補充和完善,而不是“墨守成規”,生搬硬套已有文件中對審計內容的規定。2.經濟責任審計內容的變化促使審計人員在審計中改進“審計方法”。審計內容的變化意味著傳統的審計方法無法應對被審計單位“新生的”違法違規問題,審計人員必須不斷改進審計方法,如運用計算機審計技術等,將審計范圍從財務層面擴展到非財務層面,要深入查清問題的事實、原因、后果、決策過程及相關的責任人,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監督職能,以期為領導人員的考核和選拔提供一定的參考。3.除了審計人員自己主動采取措施適應經濟責任審計內容的變化外,相關部門還應為審計人員提供與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掛鉤的培訓,為審計人員提供完善自身“審計能力”的外在條件,幫助其全方位的應對經濟責任審計審計內容變化帶來的挑戰。
總之,在國家治理的要求下,經濟責任審計已成為審計部門一種常態化的工作,并不是在被審計領導人員出現違規問題才對其進行審計或為了針對某個領導人員故意為之。這種“常態化”的工作一方面可以幫助審計人員積累審計經驗,但也有可能使審計人員不區分被審對象,完全套用以往的經驗,審計內容不能與時俱進。本文的結論告訴我們,雖然每個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本質相同,但是,審計內容卻不是千篇一律的,審計人員要根據國家治理的要求和具體的審計對象,不斷調整審計內容,充分把握審計重點,在審計中做到有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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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闞爽 單位:南京審計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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